浅议美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论新公司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论新公司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一、引进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必要性与迫切性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
2005年《公司法》第20条第1款先是从正面言之谆谆地告诫君子们:“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接下来第三款又对小人们说:“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即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又称“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待遇之例外”、“股东直索责任”,指控制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以公司法人资格之存在为前提。
如果某企业自始至终未取得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存在瑕疵,就谈不上公司人格之否认。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一张一合,共同构成了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
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要晚于公司制度数百年。
我国1993年《公司法》并未规定否认公司人格。
在实践中,一些无师自通的控制股东绞尽脑汁运用三十六计中的“草船借箭”、“借尸还魂”、“坚壁清野”、“金蝉脱壳”、“瞒天过海”、“天女散花”、“暗渡陈仓”等阴谋诡计,大肆玩弄“拉线木偶游戏”,滥用公司的法人资格,违法侵占和转移公司财产、悬空债权、欺诈坑害债权人的情形比比皆是。
如果公司的债权人找到公司讨债,公司已经成为骷髅公司、空壳公司。
公司高管往往对曰:“敝公司经营不善,明天就申请破产”。
如果公司的债权人找到公司的股东,股东往往对曰:“敝股东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对贵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有的奸诈股东为了逃避投资风险、甚至于欺诈公司债权人,不惜注册五六家“糖葫芦公司”,以便上下其手地滥用公司法人资格。
简析美国刺破法人面纱制度及借鉴

简析美国刺破法人面纱制度及借鉴郑雅方【摘要】刺破法人面纱制度是公司法中重要的例外原则。
它肩负着衡平正义、公平与效益的基本作用。
我国的公司法对于该项原则早有认定,但却迟迟缺乏合理而权威的适用标准。
尝试介绍美国的刺破法人面纱制度,美国在该领域不仅具有创始性的地位,还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以期对我国规则适用作借鉴。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is a basic exceptional principle in the corporation law. It is for the balance between justice and benefits. This principle has been recognized by Chinese corporation law for several years. However, there are quite few appropriate standards to adjust and apply the principle. In this paper, it introduced American legal rules of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and the standards are reasonable and valuable. Based on the introduction, Chinese relevant legal rules and standards could be analyzed and improved better.【期刊名称】《科技创业月刊》【年(卷),期】2012(000)003【总页数】3页(P118-120)【关键词】刺破法人面纱;公司法;资本不足【作者】郑雅方【作者单位】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湖北武汉43020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9公司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公司法基本原则,但这种原则并非永恒不变。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普及,企业界和公众对公司的运营和管理透明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和避免信息泄露,一些公司采取了“面纱”制度,即对公司的内部运营和财务状况进行保密和隐藏。
一些公民和政府机构对此表示质疑,认为“面纱”制度使得公司对外部监管和公众负责的难度增加,影响了社会对公司的信任度。
一些国家和地区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以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增加公司的透明度和信息公开度。
本文将对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相关法律进行分析,并讨论其影响和挑战。
一、现行法律法规目前,全球范围内对公司“面纱”制度的法律规定与实践略有不同,但普遍遵循的原则是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司透明度。
在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向公众和投资者披露其内部运营和财务状况,包括财务报表、内部管理层薪酬和公司治理结构等信息。
美国《萨班斯-奥克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和《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等法律也规定了一系列公司信息公开和内部控制的要求,以促进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众监管。
在欧盟,相关法规主要由《企业信息透明度指令》(Transparency Directive)和《合规与执法指令》(Compliance and Enforcement Directive)等制定,要求欧盟成员国的公司披露其财务信息、股东结构和公司治理情况,以提高公司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
在亚洲国家,日本、韩国和新加坡等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公司信息公开和内部控制的法律规定,以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众监管。
日本《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向公众披露其财务报表和内部管理情况,新加坡《公司法》要求公司披露股东结构和公司治理情况。
韩国《内部控制法》也规定了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和流程,以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内部管理效率。
二、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挑战尽管各国对公司“面纱”制度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仍面临一些挑战。
美国反向刺破企业面纱的理论与实践基于案例的考察.doc

美国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理论与实践:基于案例的考察-关键词:刺破公司面纱;反向刺破;内部人反向刺破;外部人反向刺破内容提要: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是对传统刺破公司面纱理论与实践的延伸。
反向刺破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即内部人反向刺破与外部人反向刺破。
同传统刺破一样,反向刺破构成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之公司法基本原则的例外,并且其例外程度较之传统刺破更为突出。
因此,对反向刺破的适用必须极为审慎,一个核心考量是相互冲突利益的平衡。
一、“反向刺破”的背景及内涵“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是美国对于公司人格否认理论的形象化表述。
该理论由桑伯文(Sanborn)法官在1905年的美国诉密尔沃基冰柜运输公司(U.S. v. Milwaukee Refrigerator Transit Co.)一案中首创,并通过其后的一系列案例得以确立,成为美国公司法上的重要理论。
其他公司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无论是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也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各自构建起类似的理论。
虽然称谓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内涵和所欲达成的目标是一致的,即在严格限定的条件下,在具体个案中,对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及特定股东的有限责任特权不予承认,将公司与股东视为同一,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借以遏制对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滥用。
刺破公司面纱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例外。
作为一项例外,其适用情形、适用条件和适用标准必须加以严格限定,当属毋庸置疑。
然而,对于在何种情形下、遵循何种标准、依据何种条件来“刺破公司面纱”,即使在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出现最早,运用也最为广泛的美国,也并无定论。
可资为例的是,在涉及刺破公司面纱的案件中,法庭大量使用比喻和形象化的语词,用以表达公司人格实质上的不独立,如“另一自我”(alter ego)、“手段”(instrumentality)、“赝品”(sham)、“诡计”(subterfuge)、“工具”(tool)等等,不一而足。
浅议美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浅议美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摘要:近年来,股东利用公司有限责任,意图逃避债务的情况屡见不鲜。
在这种情况下,研究美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首先介绍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涵义与起源,随后详细地解释了该制度在美国的适用,最后描述了我国的现状及完善该制度的两点建议。
关键词:“揭开公司面纱”;人格否认;债权人公司有限责任方式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利用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案例也与日俱增,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维护经济次序成为了国家所要面对的问题。
尤其是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最低注册资本已经无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这意味着公司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是后端控制,即“揭开公司面纱”。
由此而知,在我国司法领域内,“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将会被加大适用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次序。
但毕竟,有限责任是原则,“揭开公司面纱”是例外,为防止滥用这一制度,深入研究美国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美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涵义与起源“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或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称为“直索责任”制度,尽管称谓不同,但作用是一样的。
都要求当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地位,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院可以“揭开公司面纱”(有限责任),让躲在面纱后的股东直接面对债权人。
该规则是美国公司法上最具有英国烙印的。
英国议会于1855年通过一项法令,第一次确立了“有限责任的原则”。
公司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布特鲁教授将有限责任公司誉为“当代最伟大的发明”。
这一伟大的发明深深地刺激了人们的投资热情,但与此同时,这一制度也暴露了其弊端,人们开始利用这一制度,进行欺诈,投机等经济活动,严重损害了那些诚实守信的债权人的利益。
因而按照美国的判例法,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揭开公司面纱”。
公司法律人格否认制度的各种资料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述来源:作者:时间:1970/01/01 (一)公司人格否认的内涵 公司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又称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 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 s veil),即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对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一)公司人格否认的内涵公司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又称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 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 ’s veil),即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对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定,以规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及有限责任,保护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①。
公司人格否认并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剥夺,其效力范围仅局限于特定法律关系和特定事件中,通常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到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
一般说来,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主要是通过公司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制度来发挥的,自这种制度建立以来,就逐渐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解决了出现在巨额资本产生过程中的一些问题。
这种制度保障了投资者的安全但并不影响投资者的有限责任,活跃了投资者的神经,成为刺激投资者投资的有力杠杆。
但是纵观公司的发展史,公司人格的独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却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像一股神奇的魔力,推动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
但另一方面,却对债权人有失公正,既为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可乘机会,又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带来了不容忽视的问题。
因此,公司人格独立制度既充当了奋发进取者的保护伞,也成为欺诈舞弊者的护身符。
浅析“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英美法系的发展

浅析“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英美法系的发展作者:田雨来源:《群文天地》2013年第10期摘要:英美法系中以判例形式确定的“揭开公司面纱”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被称为法人格否认制度,并首次引入到我国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中。
本文旨在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英美法系的发展这个角度入手,探求这项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
关键词:法人独立;股东;英美法系;法人格否认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例外,众多周知,公司的一大显著特征是其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投资者即股东可以通过设立公司的方式较为有效的规避经济过程中的一些风险,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因为自己的投资行为使得自己“倾家荡产”的情况。
公司的这一特质极大提高了市场经济的活跃程度,促进了投资与经济发展,但是,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股东利用公司这一“堡垒”将个人与公司的财产混同进而抽离公司的资金逃避公司债务,更有甚者直接注册所谓的“皮包公司”通过交易行为转移资金从而逃避公司本应尽到了法律义务,为了惩治和避免这种行为的蔓延和扩大,法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
一、法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在具体探究法人格否认制度之前有两个概念需要进行较为清晰的理解,一个是法人格独立,另一个是股东有限责任。
上文已经提到了,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上对于法人格独立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一个“背离”或者说是一个特例。
在公司法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正常程序设立的公司具有公司法人资格,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中,通过法人制度将公司资产于投资者的资产区分开来,投资者的自然人身份与公司的法人身份相互独立,资产的独立,行为的独立,便利了公司正常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公司的投资者即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公司股东均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这一点区别于一般的合伙企业,这一点保证了股东不会由于公司的不善经营而背上超出自己出资额或者认购股份的无限债务,鼓励投资者将手中暂时闲置的资金拿出进行投资。
关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一点思考浅薄思考

关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一点思考一,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出现背景债权人并不知道股东出资存在瑕疵而与其签订合同最终遭受利益损失,而股东依据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对抗债权人,债权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公司完全受股东意志控制甚至成为股东追求非法利益的工具,股东凭借“股东有限责任”的屏障肆无忌惮。
公司和股东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交易,难道要要求相对人区分?交易安全如何保障?“聪明”的股东将子公司盈利转移给母公司,负债留存于子公司,债权人只能束手无策吗?……我国公司的实践不久,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一些公司虽然有健全的组织结构但所有权与经营权并未完全分离。
公司营利性的本质加上商业诚信的缺失,股东利用公司独立地位侵占公司财产,逃避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影响了经济秩序。
于是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法人独立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这个制度。
众所周知,法人独立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
而踏着这块坚固的基础,投资者的投资热情被最大投资风险的可预见性和经营盈利的无限性激起,现代公司越来越多且逐渐成为社会的重要主体。
公司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推动力使得现代公司制度得到广泛认可与追捧。
但褒扬与掌声并不能掩盖随之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一味强调股东利益保护而忽略债权人利益,这难道不是一种失衡吗?如何公平公正地对待股东与债权人?我认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会给出一个很好的说法。
依靠法人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成为股东抵制无限风险与无限责任的面纱,成为保护股东权益的屏障。
然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股东滥用股东权力逃避债务、规避法律是这制度难以克服的弊端。
“任何一种制度皆有其存在的合理限度,超过合理范围的制度必要表现为非法或者不合理。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是为了防止法人独立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超出合理范围而存在的。
二,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内涵及其意义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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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美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摘要:近年来,股东利用公司有限责任,意图逃避债务的情况屡见不鲜。
在这种情况下,研究美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首先介绍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涵义与起源,随后详细地解释了该制度在美国的适用,最后描述了我国的现状及完善该制度的两点建议。
关键词:“揭开公司面纱”;人格否认;债权人
公司有限责任方式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利用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案例也与日俱增,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维护经济次序成为了国家所要面对的问题。
尤其是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最低注册资本已经无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这意味着公司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是后端控制,即“揭开公司面纱”。
由此而知,在我国司法领域内,“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将会被加大适用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次序。
但毕竟,有限责任是原则,“揭开公司面纱”是例外,为防止滥用这一制度,深入研究美国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美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涵义与起源
“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或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称为“直索责任”制度,尽管称谓不同,但作用是一样的。
都要求当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地位,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院可以“揭开公司面纱”(有限责任),让躲在面纱后的股东直接面对债权人。
该规则是美国公司法上最具有英国烙印的。
英国议会于1855年通过一项法令,第一次确立了“有限责任的原则”。
公司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布特鲁教授将有限责任公司誉为“当代最伟大的发明”。
这一伟大的发明深深地刺激了人们的投资热情,但与此同时,这一制度也暴露了其弊端,人们开始利用这一制度,进行欺诈,投机等经济活动,严重损害了那些诚实守信的债权人的利益。
因而按照美国的判例法,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揭开公司面纱”。
该制度的传统表述取自Bartle V.Home owners Corporation(N.Y.1955)这一指导案例。
本案被告是由退伍军人组成的住房合作社,在1948年为了解决股东住房问题而建立WESTERLEA建筑公司。
该公司由于入不敷出而倒闭。
其破产托管人要求“揭开公司面纱”,由股东承担债务。
Froessel 法官认为:法律允许为了逃避个人义务而设立公司。
虽然本案的上诉结果虽然是维持原判,但它对后来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起到了指引作用。
二、美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适用的研究
美国历史上存在的许多经典案例经过时间的验证,大多数都被制定为成文法,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无论是在美国《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还
是《Delaware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ct》都没有做出明文的规定,这就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但该规则的适用又意味着否定了公司的法人实体地位,因此法院在适用时是慎之又慎。
由于对该制度的适用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于是在决定是否刺破公司面纱,法院会进行综合考量。
一般来说,是否存在欺诈,不法行为或由一自然人或法人控制了公司,成为了公司与个人或企业的不同人格不复存在。
大致总结,具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未能遵守公司程序性要求
在许多法院判定应当“揭开公司面纱”的案例中,股东躲在公司背后,不遵守公司程序,公司一度成为股东的“Playthings”(玩偶),“Instrument”(工具)。
在如下情况中,公司的独立存在有被否定的重大风险:(1)在公司没有完成组建的情况下,或者没有完成发行股票并取得股价的情况下开始营业;(2)没有举行股东会或董事会;(3)决议的作出方式没有按照法定程序;(4)公司与股东个人财产混淆部分,通常表现为股东将公司财产挪做私用;(5)个人财产被用于公司开支而没有适当的记录等。
一般认为,原告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并不会以这些作为理由,但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却有意考虑。
其原因在于不应当在允许股东在忽视公司行为规则之后又要求利用公司进行有限责任保护。
(二)公司资本严重不足(undercapitalization)
一般认为,公司在开业时资本少于注册资本,就是资本不足。
但“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中,公司的资本严重不足常常意味着资本与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的规模相比存在巨大差异。
这并不是要求公司能偿付所能预期的所有债务,只要求公司具备与其经营的规模和风险相适应的合理数额。
法院在判定公司资本是否充足,常以事故或交易发生时的资本额来评定。
但是资本额不充足,只是“揭开公司面纱”的一个前提。
法院并不一定在公司资本不充足时要求股东承担责任,这一点在Walkovszky v.Carlton案件中可以看出。
法院最终拒绝“揭开公司面纱”,认为如果法院仅仅因为公司资产加上保险不足以承担可预见的事故责任就要求股东对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个人责任,那么这样的判决会适用成千上万类似的车租车公司。
由此可见,资产不足并不必然引起公司人格否认。
(三)母子公司
在判决股东承担个人责任的许多案件中,股东本身是公司。
在这些案件中,法院判定母公司要对子公司承担责任。
但与个人股东不同的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只负有限责任。
一般来说法院不会因为母子公司关系紧密,就轻易揭破公司面纱。
但是如果具有以下情况,法人股东和可能会被判定对子公司承担责任:(1)资产方面,母公司的资产与子公司资产无法作出清楚划分。
母公司擅自处置子公司的财产用以偿还母公司的本身债务;母子公司间的条款规定,利润归母公司,损失归子公司。
(2)财务方面,母公司经常和子公司有现金方面的往来,并且没有通过公司财务进行核实和登记。
(3)业务方面,母子公司之间的业务经营范围相同;子公司的业务由母公司来完成或母公司的业务交给子公司来执行。
(4)人事组织方面,子公司和母公司共用一套人事。
如果,子公司符合上述条
件,那么很有可能,法院会判定揭开母公司面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