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合病人转诊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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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操作规范【模板】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操作规范【模板】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操作规范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实施方案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3号)的要求,规范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联网结报工作,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患者提供跨省住院医疗服务及联网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新农合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由各地卫生计生委向国家卫生计生委申报,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核,可为新农合跨省转诊患者提供联网结报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本规范主要用于规范跨省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履行服务协议、规范转诊患者入院登记、出院结报等服务管理流程,实行跨省就医转诊制度,加强对跨省定点医疗机构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考核。

二、入院登记服务管理第五条在参合患者跨省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院业务流程及时为转诊参合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第六条转诊患者应当经过门诊接诊,由门诊医生根据病情为符合入院指证的患者开具入院证明。

第七条患者接到入院通知后持入院证明到指定窗口办理入院登记,主动告知转诊身份,并出示跨省就医转诊单、身份证、农合卡(证)等材料。

携带材料不全的应当告知患者带齐全部资料后方可享受跨省联网结报待遇。

第八条住院登记时,医院工作人员须询问患者转诊情况,核实转诊单、身份证、农合卡(证)与入院证明是否一致并留存转诊单。

必要时,可通过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简称国家平台)调用参合信息库进行核实,以防冒名顶替。

(一)如身份属实,在定点医疗机构HIS系统里将其标志为“跨省就医新农合患者”身份,并调用国家平台转诊信息,将其转诊状态转变为住院状态。

(二)如对患者身份有疑问,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出院结算前与参合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取得联系,参合地有责任和义务及时核实,并明确告知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对该患者提供即时结报服务。

在确认患者身份后,应当及时在定点医疗机构HIS系统里将其标志为“跨省就医新农合患者”身份,并调用国家平台转诊信息,将其转诊状态转变为住院状态。

2024年新农合转诊转院工作方案(三篇)

2024年新农合转诊转院工作方案(三篇)

2024年新农合转诊转院工作方案____年新农合转诊转院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与目标设定随着我国农村医疗体系的建设和新农合政策的推行,农民群众的医疗水平逐渐提高,医疗需求也越来越多样化。

转诊转院作为医疗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提高农民群众的获医疗资源的能力、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和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医疗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____年的新农合转诊转院工作方案旨在进一步完善转诊转院管理机制,确保农民群众在转诊转院过程中获得便捷、高效和优质的医疗服务。

具体目标如下:1. 提高农民群众的转诊转院意识和知晓率;2. 加强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的协作合作,建立健全转诊转院信息共享机制;3. 减少转诊转院等待时间,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4. 完善农民群众就医路费报销流程,降低就医负担;5. 统计和分析转诊转院数据,为政策调整和资源配置提供依据。

二、工作内容与具体措施(一)提高农民群众的转诊转院意识和知晓率1. 加强对农民群众的转诊转院政策宣传和培训,提升农民对新农合转诊转院政策的了解和认知;2. 在村级医疗卫生站、村委会等公共场所设置展板、海报、宣传栏等,宣传新农合转诊转院政策的具体内容和流程;3. 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和短信等各种宣传渠道,提高农民群众的转诊转院知晓率;4. 各级卫生部门与基层医疗机构密切合作,通过开展健康教育和义诊活动,进一步普及转诊转院知识。

(二)加强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的协作合作1. 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的转诊转院协作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2. 建立转诊转院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之间的实时数据共享;3. 加强转诊转院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医生的转诊转院能力,减少转诊转院的不必要环节和耽误时间;4. 控制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之间的转诊转院比例,合理分配医疗资源。

(三)减少转诊转院等待时间,提高医疗服务效率1. 加大对现有医疗机构的建设和改造力度,提高医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2. 推广和应用远程医疗技术,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能力;3. 加强转诊转院预约、排队和等待时间的管理,优化医疗服务流程;4. 制定并实施紧急转诊转院疾病的应急预案,确保患者能够及时转院就医。

《医疗双向转诊制度》

《医疗双向转诊制度》

《医疗双向转诊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层医疗机构与医院双向转诊行为,建立分级管理的双向转诊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向转诊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知情选择的原则。

从维护患者利益出发,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真正使患者享受到“双向转诊”的方便、快捷、经济、有效。

(2)分级管理的原则。

小病在社区,大病在医院。

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康复期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诊治,疑难病、危急重症在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确诊治疗。

(3)综合权衡的原则。

为提高患者疾病诊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基层医疗机构上转患者到医院时应考虑患者病情与医院的专科、专病特色。

(4)资源共享的原则。

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降低患者的医疗费用;加强技术合作和人才的有效交流,促进卫生资源合理利用。

(5)连续医疗服务的原则。

建立起有效、严密、实用、畅通的双向转诊渠道,为患者提供整体性、连续性医疗服务。

第三条双向转诊执行标准:(1)基层医疗机构向医院转诊的指征:①临床急危重症,基层医疗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②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③突发公共卫生和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④疾病诊治超出基层医疗机构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

⑤急性传染病病人及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人。

⑥精神障碍疾病的急性发作期病例。

⑦其它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

(2)医院向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的指征:①医院门诊或出院后需要进行跟踪、随访、康复、卫生宣教和建立家庭病床的病例,而且基层医疗机构有能力处置。

②诊断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患者病情稳定需要维持治疗的病例。

③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

④其他应当转诊且基层医疗机构有能力处置的病例。

第四条双向转诊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基层医疗机构患者转往医院:①基层医疗机构医生根据转诊原则及转诊指征将患者转往上级医院。

卫生院转诊转院制度

卫生院转诊转院制度

卫生院转诊转院制度卫生院转诊转院制度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县外转诊转院管理,合理分流病人,方便参合农民就医和报销,合理控制外转医疗费用支出,根据国家和我省新农合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参合农民患病在本县(市、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间转诊时不需办理转诊手续。

第三条参合农民患病转至县(市、区)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所患疾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的;(二)确诊后无条件治疗需要转往县外医疗机构诊疗的;(三)因务工或其他原因在外地居住时患病住院的。

第四条由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省卫生厅统一格式的转诊、转院审批表(见附件),报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批准后方可外转。

县合管办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转诊手续时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为农民指定医疗机构。

第五条参合农民因急危重症或在外务工、居住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转诊的`,可先住院治疗,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向所在县(市、区)合管办备案报批。

出院后,持所住医疗机构急诊证明或务工、居住证明,回所在县(市、区)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核对参合农民的身份证明、合作医疗证和转诊证明,及时为转入的参合农民办理住院手续。

发现病人与所持合作医疗证身份不符时,应拒绝出具相关证明,并及时通知其所在县(市、区)合管办。

对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参合农民,定点医疗机构应告知其及时补办转诊手续。

第七条参合农民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向本人出具诊断证明、出院证、费用汇总清单、收费单据及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及出院小结)。

填写转诊、转院审批单(转入医疗机构协查情况部分)并加盖医疗机构新农合办公室印章。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的,不要求出具费用汇总清单等收费明细单据,住院费用按照病种价格,凭诊断证明、出院证、收费单据及转诊、转院审批单(加盖医疗机构新农合办公室印章)到所在县合管办报销。

农合大病异地就医办理流程及手续

农合大病异地就医办理流程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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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转诊制度

双向转诊制度

双向转诊制度一、工作原则1、患者自愿原则.从维护病人利益出发,充分尊重患者及家属的选择权,真正使患者享受到双向转诊的方便、快捷、经济、有效的医疗服务。

2、分级管理原则。

除按国家法律法规对传染病、危重急诊等特殊疾病转诊救治有特别规定外,一般轻度常见病、多发病及各种康复期病人主要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基层接诊的危急重症、疑难杂症要及时上转至涡阳县中医院.3、合理诊疗原则.推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推行检验检查结果互认,促进卫生资源共享和合理利用,切实减轻患者负担,为群众提供优质廉价的医疗服务。

经实验室质控评价合格,医共体内互认临床检验报告。

4、连续服务原则.利用卫生专网充分发挥远程诊疗咨询系统、远程会诊系统和双向转诊信息系统的作用,建立起科学合理、有效便捷畅通的上下级转诊治疗渠道,为病人提供整体性、连续性的医疗服务,尤其是经***医院治疗后病情稳定下转病人,基层医疗机构要做好后续治疗工作。

5、科学引导原则。

要根据***医院医共体的发展方向和学科优势,在医共体内或医共体间科学合理引导患者转诊。

6、共享分担原则.双向转诊涉及到医共体内或医共体间同级或上下级医疗机构之间的业务连续或交叉,要本着互利互惠、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原则,做好双向转诊过程中的各项工作7、转诊备案原则。

各成员单位积极落实转诊备案制度,加强参合人员县外就医事前、事中及时报备的政策宣导,认真核实未经转诊直接到县外就诊患者的信息,切实维护县外就医参合患者利益.8、责任追究原则.加强对县外就诊患者费用核实工作,对通过各种行为骗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坚持发现一例曝光一例,造成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包括未遂者),纳入重点管理人员名单进行管理,对于重点管理人员在3年内其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偿比例按照标准比例的50%进行补偿。

同时,重点管理人员不得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待遇.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二、转诊细则(一)转诊对象1、医共体内上转对象。

新农合转诊转院制度(完整资料).doc

新农合转诊转院制度(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城乡居民医保转诊转院管理制度河南省卫生厅制定《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主要内容如下:一、新农合病人在本参合辖区内就医,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

二、新农合病人在外地(本市辖区以外)就医,应符合以下条件,1)所患疾病在本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的;2)所患疾病在当地无条件治疗的;3)因务工或其他原因在外地居住时患病住院的。

三、外出就诊(转至市辖区以外就医)所需要的手续:1)因病情需要转往辖区以外的,应当由当地县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到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备案后方可外转。

2)新农合病人因务工或其他原因在外地居住时需住院治疗的,应选择县级及以下的定点医院就医,并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参合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备案。

确因病情需要转诊至市级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应有居住地县级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并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参合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3)急诊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转诊的,应在住院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参合地县(或区)新农合办公室备案,并由所诊治的定点医院开具急诊证明,到医院农合办备案。

急诊证明应与病程记录相吻合(对不相吻合的,其补助医疗费用由医院全额承担)。

4)外伤病人不需要转诊,自费住院,出院后回当地报销。

四、除急诊及精神病外,病人无转诊手续直接住院的,报销比例降低10%。

五、定点医院必须履行的义务:告知义务:1)对无转诊手续的病人,住院前医务人员应当告知其先到当地县级及以下定点医院就医,或到县级医院开具转诊手续。

2)无转诊手续仍坚持要求住院的,医务人员应要求其在知情同意书相关栏目签字,并协助其补办电子转诊手续或转诊备案手续后收治。

核实身份:1)定点医院应认真对参合人员的身份,及时为转入的参合人员办理转诊手续,以便网上录入信息,方便及时结报。

2)发现身份不符时,及时通知医院农合办,农合办拒绝接受电子转诊信息,并通知参合地农合办。

出院时医院不得为其出具病历复印等报销材料。

新农合怎么办理转诊单?

新农合怎么办理转诊单?

新农合怎么办理转诊单?
一、正常转诊
1、患病后于县级医院首诊。

病情需转上级医院诊疗时,由医院开具转诊证明。

2、持转诊证明至县农合办公室
农合办盖公章、备案,发送电子信息至目的医院。

3、住院:持转诊证明来院就诊,开立住院证、缴费、办理新农合接诊住院治疗。

4、出院:转诊证明经科室签字、盖章,持新农合知情同意书及其他医院要求资料结算出院。

二、非正常转诊
未经县级医院诊疗而直接就诊于上级医院,或其他原因县级医院未给开立转诊证明。

1、电话或现场至农合办公室,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县农合办备案,发送信息至目的医院。

2、住院:持转诊证明来院就诊,开立住院证、缴费、办理新农合接诊住院治疗
或:无转诊证明,先于上级医院就诊办理住院,住院期间补办上述流程
3、出院:转诊证明经科室签字、盖章,持新农合知情同意书及其他医院要求资料结算出院
注:非正常转诊可报销部分报销比例较正常转诊降低20%。

三、急诊就诊
病情符合急诊入院条件
接诊医生开立急诊住院证,缴费办理住院及治疗
1、医生开具急诊诊断证明,并科室主任签字,加盖科室公章及急诊公章
2、3个工作日内电话或现场至县农合办公室,说明病急,已办理急诊入院。

3、接农合办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入院证、急诊证明、农合证件、身份证件等);县农合办备案,发送电子信息至目的医院。

4、出院:转诊证明经科室签字、盖章,持新农合知情同意书及其他医院要求资料结算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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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红十字博爱医院
新农合病人转诊备案制度
为加快建立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新秩序,保证我院新农合分级诊疗制度的顺利实施,促进我院新农合制度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我院参合住院病人转诊管理工作,制度如下:
一、认真落实逐级转诊的制度
县内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越级转诊病人,村卫生室转诊病人首选所在地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转诊病人首选当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直接向市以上医院转诊病人。

县、镇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并做好转诊登记工作。

二、实施县外转诊备案制度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的参合病人需要转诊到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首选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越级向省级以上医院转诊。

对于需要转诊到省、市级定点医院或市外其他医院住院治疗者,由转出医院(县以上)出具转诊证明,并到县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经县级经办机构授权也可直接在县级定点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备案后的转诊证明有效期为15天。

三、规范市级定点医院住院病人转诊管理
自9月1日起,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的急危重症患者不再实施网上转诊。

参合急危重症患者未能提前办理转诊手续,直接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定点医院应及时将病人收住院,接诊医院应提醒病人亲属于入院后15天内(出院前),持接诊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或门诊病历等资料到当地县级经办机构补办转诊手续,逾期未办理转诊手续或病人已经出院的,按照非正常转诊处理。

农村重大疾病患者建档与审批以及档案撤销、门特病人的建档管理等政策不变,继续执行《新农合住院病人转诊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四、切实做好分级诊疗管理病人救治工作
为切实做好分级诊疗病人的救治工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规范建立双向转诊、对口支援协作机制,市、县定点医疗机构要帮助下级医疗机构开展各项诊疗工作,确保纳入分级诊疗管理的病人在基层医疗机构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以切实减轻参合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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