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税收

合集下载

德国薪资税收政策分析

德国薪资税收政策分析

德国薪资税收政策分析德国是欧洲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薪资税收政策对于国内外劳动力的吸引力起着重要影响。

本文将对德国的薪资税收政策进行分析,包括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相关税费。

首先,德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级征税制度。

根据个人收入水平不同,分为不同的税率水平,最高可达到45%。

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六档,分别是0%、14%、22%、24%、32%和42%。

与此同时,德国还设有一定的免税额和减免项目,以减轻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其次,德国实行严格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护理保险等。

这些保险费用主要由雇员和雇主共同承担。

在2021年,养老保险费率为9.3%,医疗保险费率为14.6%,失业保险费率为3%。

而护理保险费率则根据个人状况不同而有所差别。

由于社会保险费的扣除是在税前计算的,所以在个人所得税计算时,可以扣除一定的社会保险费用,减少纳税额。

此外,德国还有一些其他与工资相关的税费。

比如,雇员每月的工资会被扣除一定数额的神秘税,该税项用于补贴失业保险,目前税率为0.25%。

此外,德国还有一项固定额的税项——宗教税,具体金额由德国信教人员的宗教组织决定,一般为8%至9%。

需要注意的是,德国的税制是动态调整的,根据经济和社会情况的变化,可能会对税率、免税额等进行相应调整。

此外,不同税种之间存在相互影响,例如,养老保险费用的减少可能会导致养老金的下降。

总体来说,德国的薪资税收政策较为复杂,需要考虑多种因素。

然而,相对其他欧洲国家而言,德国的薪资税负并不算高,这也是该国吸引外国投资和人才的一个优势。

此外,德国的税收政策也注重提供社会保障和福利,确保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不同的纳税人在德国的税务义务和扣除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纳税前建议就具体问题咨询专业税务顾问。

总结来说,德国的薪资税收政策采用分级征税制度,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六档,社会保险费用由雇员和雇主共同承担,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护理保险等。

《德国税收制度》课件

《德国税收制度》课件

一、德国税收制度概述1.1 德国税收制度的发展历程德国税收制度的历史渊源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税收制度改革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税收政策调整1.2 德国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财政收支平衡原则1.3 德国税收制度的构成直接税间接税其他税收二、德国直接税制度2.1 德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范围税率结构扣除项目与优惠政策2.2 德国公司所得税纳税人范围税率结构税收优惠政策2.3 德国遗产税与赠与税纳税人范围税率结构税收优惠政策三、德国间接税制度3.1 德国增值税制度纳税人范围税率结构税收优惠政策3.2 德国关税制度关税种类税率结构进出口税收政策3.3 德国消费税制度纳税人范围税率结构税收优惠政策四、德国其他税收制度4.1 德国社会保险税制度纳税人范围税率结构社会保险项目与优惠政策4.2 德国地方税制度纳税人范围税率结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4.3 德国环境保护税制度纳税人范围税率结构环境保护政策与目标五、德国税收制度的改革与挑战5.1 德国税收制度改革的背景与目标财政收支平衡压力全球化背景下的税收竞争社会公平与效率的平衡5.2 德国税收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个人所得税改革公司所得税改革增值税改革5.3 德国税收制度面临的挑战税收负担问题国际避税与税基侵蚀问题数字化经济背景下的税收问题六、德国税收法律体系与税收征管6.1 德国税收法律体系宪法对税收的规定税收法律的层次结构税收法规与行政规章6.2 德国税收征收与管理机构联邦财政部德国联邦中央税务局地方税务局6.3 德国税收征管流程税务登记税务申报税务审计与争议解决七、德国税收国际合作与税收协定7.1 德国税收国际合作框架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与执行税收信息交换协议G20/OECD税收透明度议程7.2 德国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协定德国与其他国家税收协定的类型税收协定的优惠内容税收协定的签订与更新流程7.3 德国税收协定的实践案例与发展中国家税收协定的案例与发达国家税收协定的案例八、德国税收制度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8.1 德国税收对企业的影响企业税负分析税收政策对企业投资与创新的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发展的支持8.2 德国税收对个人的影响个人税负分析税收政策对个人收入与消费的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发展的支持8.3 德国税收制度对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的影响税收制度对社会阶层流动的影响税收政策对就业与社会保障的影响税收制度对经济稳定与增长的影响九、德国税收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9.1 德国税收制度改革的未来方向税收制度调整以应对财政压力税收政策适应全球化与数字化发展的需要提高税收制度的公平性与效率性9.2 德国税收制度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应对国际避税与税基侵蚀的策略税收政策对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支持税收制度改革中的公众参与与沟通策略9.3 德国税收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意义德国税收制度与其他国家的比较德国税收制度改革的经验对其他国家的借鉴意义十、总结与展望10.1 德国税收制度的特点与成就德国税收制度的优势分析德国税收制度在促进国家发展中的作用10.2 德国税收制度改革的方向与目标未来税收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实现税收制度现代化的目标与策略10.3 对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启示德国税收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启示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挑战与机遇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主要介绍了德国税收制度的基本情况、税种构成、税收法律体系、国际合作与税收协定、以及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

德国税务讲座心得体会

德国税务讲座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在德国生活的留学生,我对德国的税务体系一直抱有浓厚的好奇心。

近期,我有幸参加了一场由德国税务局举办的税务讲座,通过这次讲座,我对德国的税务体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收获了许多实用的税务知识。

以下是我对这次讲座的心得体会。

一、德国税务体系概述德国的税务体系以个人所得税、公司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主要税种。

德国税务局在税收征管方面实行严格的法律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保证了税收的公平和透明。

以下是德国税务体系的一些基本特点:1. 税收分类明确:德国的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和公司税,间接税主要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

2. 税率较高:德国的税率在全球范围内处于较高水平,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可达45%,公司税最高税率可达25%。

3. 税收征管严格:德国税务局对税收征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对逃税、漏税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4. 税收优惠政策:德国政府为鼓励企业创新和投资,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研发费用抵扣、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

二、讲座内容回顾在讲座中,德国税务局的专家详细介绍了以下内容:1. 个人所得税:德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制度,根据个人收入水平划分不同的税率档次。

讲座中,专家详细讲解了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免税额、扣除项目等。

2. 公司税:德国公司税实行标准税率和优惠税率相结合的制度。

讲座中,专家介绍了公司税的计算方法、税收优惠政策等。

3. 增值税:德国增值税税率为19%,对部分商品和服务实行较低税率。

讲座中,专家讲解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税率、申报流程等。

4. 消费税:德国消费税主要针对烟草、酒精等商品,税率较高。

讲座中,专家介绍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税率等。

5. 税收优惠政策:讲座中,专家详细介绍了德国政府为鼓励企业创新和投资而实施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三、心得体会1. 增强了对德国税务体系的认识:通过讲座,我对德国的税务体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认识到德国税务局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严谨和规范。

德国税收制度概述

德国税收制度概述

德国税收制度概述一、德国税法的形式和制定德国实行的是复合税制,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对所得或财产征收。

所得税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预提税、教会税及市政贸易所得税。

财产税包括净资产税、市政贸易资产税、遗产税及不动产税。

间接税包括增值税、货物税、不动产交易税、资本交易税、其他交易税、关税等。

(一)税法的形式德国税法的宪法基础是基本法,它包括税收立法权的分配规定,联邦、州税收征收管理权限的划分以及税收收入的分享规定等。

其次是以法令、规定等形式体现的各种法律的实施细则等。

其他还有诸如税收协定、欧共体法律、行政规定等。

(二)税法的制定联邦和州才有制定税法的权力,绝大多数税法都是联邦制定的,但由于它们必须经过代表各州的联邦议会的同意,所以各州对税法的制定有很大的影响。

市政府仅限于决定地方税的税率。

联邦税法的制定权源于联邦政府或联邦议会,复杂的制定程序决定于制定机关,但所有立法主体都必须参与,一般情况下,联邦议会是最后的审定者。

法律经联邦总统签署及公开发布之后即告生效。

二、德国税制的演变德国税制的发展变动较频繁。

1808年,德国在普法战争中失败,为筹措对法赔款开征了所得税。

但是,由于受到地主和资产阶级的反对,所得税时征时停。

直到1871年德意志帝国成立时,才颁布了真正的所得税法。

1920年,德国将所得税纳入联邦税制,从此使联邦收入大为增加。

在此之前的1900年,德国还开征了遗产税,并在1916年为筹集军费而先于其他各国引进了商品销售税(1918年改为周转税)。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分为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其中联邦德国的改革较突出,并进行了多次改革和完善。

1950年,联邦德国第一次降低了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几种消费税的税率。

1953年又较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所得税的税率,平均降低15%。

1954年,联邦德国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税率略微下降;同时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公司所得税的综合税率则从60%降至45%。

德国税收制度

德国税收制度

德国税收制度
德国税收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的设计是为了服务于德国的各地政府,国家级政府,社会和民众。

德国税收制度的设计和操作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它的历史文化的影响,这也是它与其他国家的制度不同的原因之一。

首先,德国的税收制度主要由德国的联邦,州,市和县政府建立和实施,而国家级政府只负责审核,监督,调整和完善各级政府的税收制度,以确保税收制度的实施和统一。

德国的税收制度分为国家税,地方税和其他各种特殊税种,如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财产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机动车税,营业税等。

各种税种的标准和征收规定也是由不同的政府机关实施的,而且办法也有所不同,但是终究都有一个目的,即为政府提供资金来完成其所承载的公共职能。

其次,德国的税收制度以其灵活性和公平性而出名。

德国的税务制度中,实行累进税法,允许采取各种减税措施,减税优惠随着一定程度的收入增加而减少,以实现收入差异的财政公平和财政稳定。

此外,德国也设计了许多其他减税计划,比如减税抵免,捐赠减税,继承税减免,尊重社会福利和公共事业,减免慈善支出等,以改善国家的财政现状和发展未来的经济。

最后,德国的税收制度还体现出一种德国思想,即“温和”的治理。

由于德国社会的特殊性,在社会生活中,德国政府设计了大量减税政策,减税程度也相对温和,以减轻市民的负担,并鼓励向社会贡献。

这也体现了德国政府对市民的尊重,对促进社会的发展的关注。

总的来说,德国的税收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受到了德国历史文化的影响。

它的灵活性和公正性,以及它体现的德国式温和治理的观念,都为德国社会营造了一个让人们感到舒适和安全的环境,为国家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德国涉外税收——企业所得税

德国涉外税收——企业所得税

德国涉外税收——企业所得税1.企业留成利润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5%,已分配利润的税率为30%,纯股息应征25%的预提税。

从1995年起,按应税所得的7.5%征收统一附加。

非居民公司常设机构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2%,但因为开征统一附加的缘由,实际税率为45.15%。

2.按照德国公司税归集制,对来自国外的股1.企业留成利润的公司税率为45%,已分配利润的税率为30%,纯股息应征25%的预提税。

从1995年起,按应税所得的7.5%征收统一附加。

非居民公司常设机构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2%,但因为开征统一附加的缘由,实际税率为45.15%。

2.按照德国公司税归集制,对来自国外的股息所得免税。

(1)免税优待适用于免税股息的每一次再分配,其结果是,对来自于国外的免税所得在公司之间的股息分配赋予了百分之百的免税优待。

按照欧盟规矩或税收协定规矩,对免税股息所得举行分配时,仍应按25%的税率缴纳预提税。

对外国而言,预提税是一项有效税负,按照母子公司命令,1996年中期起按5%的税率课征。

(2)外国公司驻德国常设机构的适用条款。

赋予常设机构的股息享受免税优待。

为了取得免税优待的资历,驻德国常设机构必需在下属公司起码持有10%的股份。

外国公司的股份必需是属于常设机构的资产,其所得也必需是依照税收条约准予免税的,以免拥有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是一家德国公司。

3.对外国子公司出售股票的资本利得免税。

德国公司出售外国子公司的股票,或因为清算,或因为名义股东削减而得到的资本利得,可按照一定的状况赋予免税。

外国公司在德国的分公司因为转让或出售外国股票所得的资本利得,也可免税。

要符合免税条件,德国母公司必需符合按照德国适用所得税协定,因公司间参股而享受免税的条件。

假如参股权起码在10%,那么采取参股权免税时,不考虑税收条约中高于最低参股权的要求;假如条约包括所谓的活动条款,则资本利得免税必需充分满足这个条件。

假如德国与来源国未签订税收协定,当资本利得满足德国国内法关于税收间接抵免的要求时,也可免税。

德国的税种

德国的税种

德国的税种所得课税所得课税一、个人所得税(一)纳税人德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无限制纳税人和限制纳税人。

在德国境内拥有住所的称无限制纳税人,就其国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所得税;在德国非定居者称为限制纳税人,仅就自己来源于德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课税范围德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分类所得、综合计征的办法。

个人所得征税对象包括七种所得:(1)农业、林业所得;(2)营业所 得;(3)独立劳动所得,主要是自由职业所得;(4)非独立劳动所得,包括工资、退休金等;(5)资产所得,包括利息、分红等;(6)租赁所得,指不动产 和各种权力的租赁所得;(7)其他所得,指终身劳保津贴、投机行为所得、出租动产所得。

(三)税率德国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 率,起征点单身为年收入4536马克,已婚者为9072马克。

非限制纳税义务人缴税适用税率在22%-56%之间;限制纳税义务人缴税适用税率在 25%-56%之间。

(四)征收方法德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为历年制,采用个人申报法。

但对工资、股息等所得刚采用源泉课征 法。

纳税人在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的10日前预缴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二、公司所得税(一)纳税人公司 所得税的纳税人也分为无限制纳税人和限制纳税人两种。

其划分依据是法人的业务管理所和总机构所在地。

凡在德国境内的公司、产业合作社、财团及公共团体,不 论其性质是国营、私营还是国家同私人合营,均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课征公司所得税;凡总机构和业务管理所不在德国境内的,仅就其在德国境内的所得课征公司所 得税。

(二)课税范围公司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公司企业经营所取得的利润和股息、利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等;某些公司如公 益事业、公共事业、福利企业等取得的所得可以免税。

(三)税率公司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

非限制纳税义务人的公司纯利润总额按 50%税率征收,已分配利润按15%征收;限制纳税义务人和其他法人,税率为49%。

德国的财务制度

德国的财务制度

德国的财务制度首先,德国的税收体系是德国财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德国的税收体系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财产税等税种。

个人所得税根据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分为不同的级别,税率逐渐递增。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实现的利润征收的税金,税率相对较高。

增值税是在商品和服务交易环节征收的税金,按照一定比例加在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上。

财产税则是对个人和企业所拥有的财产征收的税金,主要征收房产和土地等资产。

德国的税收体系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德国政府能够有效地筹集资金用于经济建设、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领域。

与此同时,税收也是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可以实现财富的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与社会正义。

其次,德国的财政预算制度是维持国家财政平衡和管理财政收支的关键机制。

德国的财政预算主要包括联邦政府预算、各州政府预算和地方政府预算等多个层级。

联邦政府预算是对国家财政收支进行全面规划和管理的核心预算,包括收入和支出两个部分。

各州政府和地方政府预算则是在联邦政府预算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和细化,以适应各地方的具体情况和需求。

德国的财政预算制度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政府财政收支的透明性和合法性。

德国的宪法规定了政府在编制和执行预算时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和原则,保证预算的稳健性和合理性。

此外,德国政府还通过定期公布财政报告和审计结果等方式,对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公开和监督,以确保财政管理的公正和高效。

最后,德国的国家债务管理是维护国家财政稳定和防范财务风险的重要工作。

德国政府在借款和还款方面有严格的规定和程序,确保债务水平和偿债能力在合理范围内。

德国债务主要分为联邦债务和地方债务两种,其中联邦债务是最主要的债务形式,由联邦政府负责发行和偿还。

德国在国家债务管理中注重平衡风险和收益,通过多元化的债务结构和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保障债务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德国政府还积极寻求国际合作,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金融市场的变化和风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概述:德国是高税收国家,其税收制度严谨、周密、细致。

德国税收立法采取了税收通则和单行税法相结合的立法方式,其税收结构非常复杂,按税收来源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1],按征税机构分为联邦税、州税、地方税。

德国实行以联邦、州、地方三级或两级共同征收的共享税为主体的分税制[2]。

共享税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工资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联邦专享税包括:关税、消费税(石油税、咖啡税、盐税、香槟酒税)、保险税、团结附加税等;各州的专享税包括:土地购置税、遗产(赠予)税、机动车税、啤酒税、赌场税、火灾防护税等;地方专享税包括:工商税、土地税、娱乐税、饮料税、养狗税、猎钓税、赛马税等。

按税种主要分为三类:(1)所得税类: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工商税、附加税等;(2)财产税类:遗产(赠予)税、土地税等;(3)流转税类:增值税、土地购置税、保险税、关税等。

下文将对上述三大类中的主要税种给予详细介绍。

二、所得税体系(一)个人所得税(Einkommensteuer)1、主要特征个人所得税是德国最重要的所得税种之一,其法律依据是德国《个人所得税法》。

德国个人所得税采用了分类综合所得税立法体系[3],其主要优点在于,它坚持了量能课税原则(Leistungsfähigkeitsprinzip)[4],对纳税人的不同来源收入实行综合计算征收,又坚持了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所列举的特定收入项目按照特定方法和税率课征。

从稽征技术角度上看,它还对工资以及资本所得采取了源泉扣缴[5]的形式,方便实用,有利于减少偷漏税。

2、纳税主体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为自然人。

纳税义务进一步区分为无限纳税义务及有限纳税义务。

如果自然人在德国有住所或无住所,但有常规居所且居住六个月以上,则负无限纳税义务,应以其世界范围内收入纳税(两国间有双边税收协定的例外);若自然人在德国境内既无住所,亦无常规居所,只须对其在德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列举的境内收入纳税。

3、征税对象德国个人所得税将应税所得分为七种:农林业所得、工商经营所得、独立劳动所得、非独立劳动所得、资产所得、租赁所得以及其他个人所得。

对于个人所得税法中没有明确列举的收入则不予征税。

对于以上七种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将其分为两大类。

对于由农林业所得、工商经营所得以及独立劳动所得取得的个人净收入额,被称为利润额(Gewinn);而对于由非独立劳动所得、资产所得、租赁所得以及其他个人所得取得的个人净收入额,被称为盈余额(Überschuss)。

因此,前三种所得也称之为利润类所得(Gewinneinkünfte),而后四种所得则被称为盈余类所得(Überschusseinkünfte)。

在计算方法上,上述两类所得最大的区别为,对于前三种所得类型采用的主要是借贷记账法,适用权责发生制[6];而对于后四种所得类型则采用收付记账法,原则上适用收付实现制。

除了非独立劳动所得外,其余盈余类所得都是利润类所得的附属所得。

例如:因从事工商经营而产生的租赁收入应归于工商经营所得范畴。

上述每一种所得类型都代表了一类经济活动。

纳税人在从事每一类经济活动的同时,亦获得收入,并就其所得纳税。

然而,纳税人并不是对所有可以归入上述七种所得的个人收入均负有纳税义务。

对纳税人因个人兴趣爱好(Liebhaberei),例如收集邮票、钱币而产生的偶然性收入,个人所得税法不将其列入应税所得范围,但前提是,纳税人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而获得上述收入。

相对应的,由于个人兴趣爱好而产生的损失也不允许从其它收入中抵扣。

对此,联邦财政法院在其长期法院判例实践中已形成了一系列的界定标准。

以上分类的主要目的是个人所得税法对两大类收入规定了不同的计算和记账方法、不同的免税额度以及不同的损失扣除标准。

另外,在利润类所得中,由于工商经营所得另须缴纳工商税,因此也有必要将其与农林业所得和独立劳动所得区分。

4、应税所得计算在分别计算出每类所得的净收入后,应将其叠加,得出个人净收入总额。

若总额为负值,则允许将损失和上一个纳税年度(Verlustrücktrag),或未来几个纳税年度(Verlustvortrag)的正净收入总额相折抵。

当然,德国个人所得税法对损失的扣除结转在种类及数额上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其财政主权及税收收入。

若总额为正值,在其基础上可根据个人具体情况再综合扣除法定可扣除项目,如养老金、儿童金、单亲家庭免税额、农林业免税额、个人特殊支出、个人特别负担[7]等,最后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即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5、纳税申报方式与税率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采用超额累进制。

税率按照家庭状况和收入划分为若干等级。

2005年的最低和最高税率分别为15 %和42 %。

德国个人所得税主要采用“分期预缴、年终汇总核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征收,纳税人应在每一纳税年度结束后向其所属地方财政局提交纳税申报表。

纳税申报表是征税通知书的计税依据。

已婚纳税人一般对其夫妻收入共同申报,当然也可分别单独计征。

共同申报的优势是可以享受低税率优惠。

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对离婚者与丧偶者亦可适用优惠税率。

6、特殊计征形式除了个人纳税申报外,德国个人所得税对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工资)(Lohnsteuer)以及部分资产所得(资本收益)(Kapitalertragsteuer)采用了源泉扣缴的预提法课税征收管理制度。

凡支付应税工资或资本收益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税所得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工资税与资本收益税不是独立的税种,只是特殊的个人所得税计征形式。

它们可以在纳税申报时与个人应纳所得税额相折抵。

在德国作雇员,必须有税卡,才能结算工资薪金。

在税卡上记录了与纳税相关的重要个人数据,比如税卡级、免税额等。

扣除金额根据工资税表计算得出。

按支付形式可分别适用月、周、日工资税表。

因某些原因,例如失业,可能导致被扣缴的工资税与年度应纳税额存在偏差。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可以申请退回多缴的工资税。

德国个人所得税法只对少数资本收益,如利息、股息、红利等采用了源泉扣缴的形式。

扣除额为资本收益额的20%至30%。

如德国公司向股东支付股息须代扣20%的股息税,在支付银行存款、固定利息债券和其他带息有价证券产生的利息时要征收30%的利息税。

(二)公司所得税(Körperschaftsteuer)1、纳税主体公司所得税也称为法人税,其法律依据是德国《公司所得税法》。

德国公司的法律形式一般分为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8]:在人合公司中总是至少有一个自然人或法律实体为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由这个自然人或法律实体对外代表和对内领导该公司,人合公司的财产隶属于该承担债务责任的自然人或法律实体。

人合公司并非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仅仅是确定纳税税基的调查主体。

因此,对于人合公司收入的税收规定,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德国个人所得税法,其合伙人应按照出资比例直接缴纳个人所得税;资合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公司的财产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即与股东个人的私有财产相分离。

由公司财产为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

只有资合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才是德国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因此,公司法律形式的选择决定了其是否具有公司所得税纳税义务。

公司所得税纳税主体亦分为无限和有限纳税主体,凡登记注册地或管理控制机构地在德国境内的公司或其他法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注册登记地和管理控制机构地不在德国境内的,但是其相关收入却与德国境内有着实质上的联系的公司则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在德国境内所得纳税。

2、征税对象公司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其应税所得。

对于缴纳公司所得税的法人而言,其只要按照德国《商法典》(Handelsgesetzbuch)有建立商业账簿,作帐之义务,那么其全部所得均被视为工商经营所得,另须缴纳工商税。

与自然人不同,资合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

因此,在个人所得税法中与自然人人身密切相关的一些税法规定,如个人特殊支出、个人特别负担等,不能适用于法人,在法人的资产负债表上不存在私人账目。

此外,从民法和税法角度来看,公司可以与其股东建立有效的合同关系,如股东可以与公司董事会签订总经理聘用合同,由此而产生的总经理薪酬可以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在公司层面作为营业支出被扣除。

而对于人合公司,由于其不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因此上述合同关系在个人所得税法中不产生相应的税法后果[9]。

3、应税所得计算法人应税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计算得出,纳税年度一般为日历年度。

有作账义务的企业可以经济年度为纳税年度,经济年度可不同于日历年度。

公司所得税的征收方法与个人所得税类似,但由于法人为独立的法律实体,在计算其应税所得时,公司所得税法又作了一些补充规定。

从法律角度来看,股东与其公司可以产生两种形式的法律关系。

首先,股东是公司股份的持有者;但是同时他也可以与公司产生其它性质的法律关系,如股东可以和公司订立雇佣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等;从税法角度来看,如果两种关系不能厘清,应税所得的计算就会出现失误。

例如,公司可以与其股东签订总经理聘用合同,但若公司支付给此股东过高的薪酬,则会导致税法上本来不能作为营业支出扣除的股息通过可作为营业支出扣除的薪酬的形式发放给股东。

在公司层面会因此而导致应税所得的减少。

为防止公司以上述方式规避税收,德国税法规定,若在同等条件下,公司支付给其股东的过高薪酬不会支付给其雇佣的任一第三方,则薪酬的过高部分应被视为隐性的股息分配(verdeckte Gewinnausschüttung)。

这部分薪酬应被追加入当年的公司应税所得中并缴纳所得税。

其它的隐性股息分配形式还有诸如公司提供给其股东无息贷款;股东以高于市场销售价的价格售予公司某商品;公司放弃针对其股东所享有的某项权利等。

4、税收经济单位(Organschaft)企业之间为达到特定经济目的会通过特定手段成为关联公司,从而发展成集团。

德国税法对公司的集团化经营给予了很大的纳税优惠,以使其朝着立法者所期望的方向发展。

德国税法可将一个企业集团内的部分或全部的企业视为一个税收经济单位,该单位内的成员企业的税收收入都应当统一汇总到母公司,再由母公司统一纳税。

若有的企业有利润,有的企业有损失,就可相互折抵,从而减少当年税收。

前提是公司企业之间在财政上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并且公司之间事先已经签订了利润上缴合同(Gewinnabführungsvertrag)。

在2001纳税年度前,德国公司所得税法曾规定:公司之间必须在财政、经营、组织三方面都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finanzielle, wirtschaftliche und organisatorische Eingliederung),才能形成税收经济单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