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影响犯罪的主体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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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事假犯罪心理学分析

药家鑫事假犯罪心理学分析

案件详情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长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瞧,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瞧到她的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

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情侣撞伤,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

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死者张妙26岁,初中毕业后就一直待在家中,2006年出嫁到同乡宫子村,2008年6月,张妙生下一个儿子,如今已经两岁半。

[1]据张平选回忆,2010年10月21日凌晨3 时许, 她听见大门外有人敲了好长时间的门, 黑暗里听见就是堂侄张凯的声音。

打开门,堂侄张凯告诉她, 一块去大学城附近一条马路上。

等赶到现场,张平选发现, 几十个人将马路中央团团围住,现场有一大摊血,血泊中,张平选老远瞧见了女儿躺在地上。

民警表示:人已经不在了,只不过不就是被撞死的,因为在死者身上,法医发现了多处刀伤, 死者就是被刀子捅死的。

29岁的男子王辉就是张妙之夫。

据王辉讲这段时间,她几乎什么心思都没有,每天就就是辗转于派出所与长安分局等各部门。

“我只想着尽快为死去的妻子讨个说法, 至于以后的日子,我想都不敢想, 两岁半的娃丢给我,咋办呀”。

让王辉觉得纠结的原因有两个,一就是妻子遭遇车祸之后,为何又被人捅了8刀。

二就是,从事发至今已经一个多月了,妻子仍旧躺在太平间,无法下葬。

经王辉打听得知,妻子左手上有三道划痕,前胸有一道刺穿伤,后背中四刀。

案件已经到了检察院,警方告诉王辉嫌疑人已被批捕, 家属也可将受害者下葬了。

将来待法院开庭审理,家属可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求。

第五章犯罪动机

第五章犯罪动机

• 2.影响犯罪动机转化的客观因素 • (1)环境的变化 • (2)目标的变化 • (5)突发的障碍因素 • (4)被害人态度的变化 • (3)犯罪工具、手段的变化
第三节 犯罪动机的特殊形式
• 一、不明显的犯罪动机 • 1.少年犯 • 根据我国台湾学者蔡墩铭的研究(蔡墩铭,1979),与成人犯罪相比,
• 其四,从相互作用和转化过程
• 二、犯罪动机的形成 • 1.一定强度的需要促使形成犯罪动机 • 2.外部诱因引起的犯罪动机 • 3.内在需要与外在诱因交互作用形成犯罪动机 • 犯罪动机的最终形成,就是主导动机和非主导动
机冲突、斗争的结果。
第二节 犯罪动机的转化
• 一、犯罪动机转化的类型 • 犯罪动机的转化是指在准备、实施犯罪
少年犯罪中常表现出下列特有的动机: • (1)好奇动机 • • (2)娱乐动机 • • (3)自我显示的动机 • • (4)寻求刺激的动机 • • (5)要求独立的动机
• 我国学者邱国梁等人的研究也表明,青少年的犯罪动机除了具有犯罪 动机的普遍性外,还具有下列特殊性:
• • (1)犯罪动机的产生易为外界刺激(诱因)引起 • • (2)犯罪动机易变化、不稳定 • • (3)产生恶性转化的情况较多 • • (4)犯罪动机有强烈的情绪性和情感性 • • (5)犯罪动机未被意识到的特征比较显著 •
• 5.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
• 在直接故意犯罪中,犯罪主体不仅有明确 的犯罪动机,而且还有明确的犯罪目的。
• 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 人期望通过实施犯罪来实现的结果。
•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是有区别的,具体表现为:
• 其一,从形成过程看,犯罪动机形成在先,犯罪 目的产生于后,犯罪动机是产生犯罪目的的原因。

经典---犯罪心理学

经典---犯罪心理学

犯罪心理学复习材料第一章导论一、犯罪心理学的概念犯罪心理学是研究影响和支配犯罪人行为的心理结构形成、发展和变化规律以及犯罪对策的心理学依据的一门学科。

二、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大致包括以下几种人的心理和行为:1、犯罪人(主要研究对象);2、一般违法人;3、虞犯;4、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的人;5、揭露与惩治犯罪的有关人员;6、监管矫治罪犯的人员三、犯罪心理学的学科性质1、是一门介于犯罪科学与心理科学之间的交叉学科2、是一门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相结合又偏于社会科学的综合性学科3、既是理论学科又是应用学科4、是一门或然性学科四、近代犯罪心理学的诞生奥地利犯罪学家格罗斯(Hans Gross, 1847-1915)于1897年出版的《犯罪心理学》一书,是真正意义的犯罪心理学。

此书的出版,被视为是现代犯罪心理学诞生的标志。

第二章犯罪心理结构第一节犯罪心理结构概述一、犯罪心理结构的概念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在犯罪行为实施时起支配作用的那些畸变心理因素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组合。

它是行为人个性心理结构中社会心理缺陷的总和,是其发动犯罪行为的内部心理原因和根据。

第二节犯罪心理结构的要素一、犯罪心理动力结构的组成要素1、反社会意识(是个体实施犯罪行为的精神支柱)2、强烈、畸变的需要3、犯罪动机(最活跃的、直接动力)4、不良兴趣二、调节结构的组成要素1、不成熟或歪曲的自我意识2、扭曲的道德意识3、错误的法律意识三、特征结构的组成要素1、特定的气质——气质是个人心理活动稳定的动力特征2、消极的性格特征——是个性社会化缺陷的突出表现①对社会现实的态度特征(物欲型)②性格的情绪特征(暴力型等)③性格的意志特征(共有)④性格的理智特征3、与犯罪活动相适应的能力4、不良的行为习惯——是某种能力的特殊形态的熟练,又是一种生活定势四、犯罪人的心理状态——介于心理过程与个性心理之间(必备的心理条件)1、消极、不良的心境2、实施犯罪时异常的心理状态五、犯罪心理结构中的潜意识1、动力结构中的潜意识:需要、兴趣2、特征结构中的潜意识:3、心理状态中的潜意识第三节犯罪心理结构的模式及形态变化一、犯罪心理结构的模式(一)一般模式(常见、典型)泛指隐藏在大多数犯罪者头脑中与常见犯罪行为后面的内在心理驱动力的构成状况。

犯罪心理学 重点复习知识

犯罪心理学 重点复习知识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犯罪心理学:是一门研究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有关的犯罪心理现象、规律以及犯罪对策的心理学依据的学科。

犯罪心理的犯罪:指行为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处罚、有意识的客观外在活动。

(犯罪心理学中研究的犯罪包括1.刑法的犯罪 2.违法行为 3.青少年的不良行为)特点: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法惩罚性范围:1.刑法学中的犯罪2.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违法行为3.不良行为(越轨行为)犯罪人:指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应受法律和道德纪律责罚的人。

三个基本条件:1.刑事责任年龄 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范围:1.刑法学中的犯罪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触犯刑法、应受刑法处罚)2.一定范围内严重违法或者越轨、应受法律和道德纪律责罚的人3.不具备刑法学中犯罪人特征但实施了违法犯罪或者越轨行为的未成年人、变态人格者以及精神病人理论任务:1.建立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理论体系2.发展和完善犯罪科学的内容,提高犯罪科学的理论水平3.丰富和发展心理科学的内容,提高心理科学的理论水平实践任务:1.为家庭、学校和社会提供犯罪心理科学知识,更好地培养和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2.为公安司法人员提供心理科学知识,增强犯罪对策的业务能力,提高办案质量3.为党和政府制定刑事司法政策,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献计献策第二节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特点:(1)犯罪心理隐蔽性(2)犯罪人对研究活动的抵触情绪(3)现场研究的困难性犯罪心理研究的具体方法:1.心理分析法心理分析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犯罪嫌疑人作案的行为方式(2)确定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行为表现(3)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在常态心理支配下进行的还是在异常心理支配下进行(4)了解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心理压抑、需要冲突、动机斗争等(5)刻画犯罪嫌疑人的特征、背景,如智力水平、体貌特征、生活习惯、家庭情况、社会交往等,直接为排查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据。

犯罪心理学第1、2、3、4、5章

犯罪心理学第1、2、3、4、5章
一、生物学的犯罪原因论 (一)天生犯罪人论 (二)体型论 (三)遗传论
1.双生子说 2.染色体异常说 (四)内分泌失调论
犯罪心理学--犯罪心理结构成因/国外犯罪原因的学说
二、社会学的犯罪原因论
1.文化冲突论 2.社会异常论 3.亚文化理论。 4.标签论
三、精神病理学的犯罪原因论
(一)病态人格论 (二)智力落后论
犯罪心理学--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心理结构的要素
第二节 犯罪心理结构的要素
一、动力结构的组成要素
犯罪人的个性倾向性是指决定犯罪人反社会的 态度和行为的动力系统,是犯罪人进行各种犯罪活 动的基本动力,是犯罪心理结构的核心,也是最活 跃的因素。
犯罪心理学--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心理结构的要素
(一)畸形的观念系统
犯罪心理学—第一章 导论
(二)研究以下课题 1.犯罪心理结构 2.犯罪心理结构成因 3.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 4.犯罪心理结构的发展变化 5.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 6.犯罪对策的心理学问题
犯罪心理学—第一章 导论
三、犯罪心理学的学科性质 (一)是一门交叉学科 (二)是偏于社会科学的综合性学科 (三)既是理论学科,又是应用学科 (四)是一门或然性学科
犯罪心理学--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心理结构的要素
三、特征结构的组成要素
(一)特定的气质 (二)消极的性格特征 (三)与犯罪活动相适应的能力 (四)不良的行为习惯
犯罪心理学--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心理结构的要素
四、犯罪心理结构的心理背景 (一)犯罪人的心理状态 (二)犯罪心理结构中的潜意识
犯罪心理学--犯罪心理结构/模式及形态变化
犯罪心理学--犯罪心理结构成因/国外犯罪原因的学说
四、心理学的犯罪原因论

对犯罪综合动因论的理解

对犯罪综合动因论的理解

对犯罪综合动因论的理解对犯罪综合动因论中国犯罪心理学者提出的一种相对于单一因素论和多因素论的犯罪原因理论。

该理论的重点是研究个体犯罪的原因。

这种理论认为个体犯罪原因是一个整体系统 (母系统)。

理念简介中国犯罪心理学者提出的一种相对于单一因素论和多因素论的犯罪原因理论。

该理论的重点是研究个体犯罪的原因。

这种理论认为个体犯罪原因是一个整体系统 (母系统); 这个整体系统是由若干个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主体的内外因素 (子系统)所构成,形成多层次、多维度的原因网络结构;作为整体系统的个体犯罪原因,具有其各主体内外因素所单独没有的新特质; 由于各组成因素间的相互作用,个体犯罪原因处于一种动态变化之中。

个体犯罪原因呈现出整体性、层次性、结构性和动态性。

人之所以犯罪,是影响个体犯罪的主体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各因素具有综合的互为动力的性质。

理论特点①个体犯罪原因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构成整体的各个子系统相互作用,并表现出层次性。

②个体犯罪原因系统的形成是一个动态过程,各子系统在相互作用的基础上形成综合的特质。

理论要点:整体性整体性,影响个体犯罪的主体内外因素是有机的整体,应当从整体出发综合地考察各因素的作用。

人所以犯罪,不是由单一的主体因素或主体外因素决定的,“外因论”、“内因论”、“唯某种因素决定论”都是片面的。

各因素并不是简单的组合、孤立地起作用,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

无论是主体外因素与主体因素之间,或主体外各因素之间,或主体各因素之间,都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即各因素之间具有综合的互为动力的性质。

这些因素所构成的整体具有新质特性和导致个体犯罪的新功能。

“多因素决定论”有忽视因素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缺点。

层次性层次性,在考察个体犯罪原因时,要注意各因素相互间整体与部分的构成关系而形成的不同质态的系统和排列次序。

个体犯罪原因系统既按垂直方向排列,各种因素处于不同的等级;又按水平方向排列,形成各类组成因素之间的维度联系。

第四讲犯罪心理结构成因

第四讲犯罪心理结构成因

(2)技能与犯罪
技能的缺乏与犯罪的关系 某些特殊的技能与犯罪
(三)犯罪主体的行为因素
1、参与错误的活动 2、选择不良的行为方式 3、养成有害的行为习惯 4、模仿和学习不良行为模式
二、影响犯罪的客体因素
客体因素是独立于主体外的客观环 境因素,包括社会环境、自然环境 和具体的情境因素等。尽管这些因 素必须通过主体才能起作用,但人 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并受制于客观, 因而客观环境因素对于犯罪心理的 生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精神障碍因素
先天遗传或后天因素造成的各种精神障碍 也是导致犯罪的重要主体因素。 主要包括: 1)精神病 2)毒品、酒精中毒症 3)精神发育迟滞(“智能障碍”或“低 能”)
(4)其他生物化学因素
1)内分泌异常的影响 2)营养成分不均衡的影响
(二)犯罪主体的心理因素
犯罪主体的心理因素,即指犯罪主体原有的 个体心理结构中存在的不良心理因素。这些 因素与其犯罪心理的形成有着密切的关系。 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个性倾向性因素 2、气质因素 3、性格因素 4、能力因素
3、性格因素
(1)性格 性格是指人对客观现实比较稳定的态度 以及与之相应的惯常行为方式。 性格类型: 理智型/情绪型/意志型 外倾型/内倾型 优越型/自卑型
(2)犯罪者的不良性格特征 )
1)性格的态度特征 漠不关心、自私自利、残暴、狡诈等 2)性格的情绪情感特征 愤怒、恐慌、仇恨、嫉妒 3)性格的意志特征 行为的盲目性和冲动性 缺乏自制力 犯罪意志的顽固性 4)性格的理智特征 思维偏激、道德感缺乏等
高级神经活动类型与气质对照表
神经过程的 倾向性 高级神经 气质 典型 活动类型 类型 基本特征组合 特征 强 不平衡 外倾 兴奋型 胆汁质 高兴奋性 强 强 弱 平衡 平衡 不平衡 外倾 内倾 内倾 活泼型 安静型 抑郁型 多血质 高灵活性 粘液质 高耐受性 抑郁质 高敏感性

第五章犯罪心理结构机制

第五章犯罪心理结构机制

意识参与
犯罪需要迫切, 犯罪动机强烈
情境诱发性大
犯罪动机不一定 转化为犯罪行为
挫折情境的诱发 作用大
自我意识水平低, 自我调控能力弱
情境诱发性较小 意识参与 实施犯罪行为
挫折导致犯罪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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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变质变机制
• 量变:个体将外界的消极因素多次的内 化吸收转化为内在的不良因素,变成犯 罪人个性中的各种消极因素。
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基本、典型的方式。 • 意志选择行为包括主动选择行为和被动选择行
为 • 意志选择行为的特点: • 1、犯罪动机强烈、具体、明确 • 2、刺激情境,特别是受害人与犯罪行为的相
关性较小 • 3、由犯罪心理的形成到犯罪行为的发生往往
经过较为清晰的几个心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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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反应性行为 • (一)反应性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 含义:犯罪人实施的犯罪不是出于预谋,也未经过明
• 质变:由不断的量变,从一般的品德不 良到形成犯罪的意向。
• 影响犯罪心理从量变到质变的因素主要 是犯罪人的社会化过程的缺陷。包括不 完全的社会化和错误的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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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刺激反应与反馈机制
外在不良情景因素 刺激变量
输入 选择
主体不良因素 中介变量
输出 反馈
违法行为因素 行为变量
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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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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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心理形成的一般过程
• 需要
动机
目的
犯罪决意
• 强烈的、畸形的需要与非法手段的选择
• 人格缺陷导致抑制力的缺乏
• 萌发犯罪意向
• 形成犯罪动机和确定犯罪目的
• 产生犯罪决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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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犯罪心理形成的模式
1、一般模式
原发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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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影响犯罪心理的主体因素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是有因可寻的。

人为什么会犯罪?犯罪心理的形成与哪些因素有关?这是古往今来许多学者潜心研究的重要课题。

正确的结论是:犯罪心理的形成以及犯罪行为的发生是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在这两方面的因素中,内因起决定作用,外因只是促使内因变化的条件。

本章将对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主体因素即主观因素进行专门的讨论,这方面因素主要包括犯罪主体自身的生理因素、心理因素及行为因素。

这三大方面因素是产生犯罪心理的前提因素,或者说是内在的,关键性的因素第一节犯罪主体的生理因素生理因素决定了人的物质存在状况,也影响着人的生活方式,犯罪者也是具有一般属性的个体,其生理状况对其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有着重大影响。

一、年龄因素不同年龄发展阶段的个体会有不同的身心发展水平,并具有不同的社会经历,因而年龄因素会对犯罪率的高低,犯罪种类和犯罪手段的选择产生影响。

14岁之后开始上升,20—24岁达到顶峰,25岁开始下降。

年龄层中犯罪发生率的变化,表明了个体人格未完全形成而产生的在社会中的适应性障碍。

法国·杜布里洛博士儿童期 1~12岁少年期 12~18岁青年成人期 18~25岁成年成人期 25~35岁公认成年期 35~50岁危机期 50~60岁衰老期 60岁以上1.儿童期:几乎没有犯罪、生理和心理末充分发育,人身处于父母的严格保护之下,并且对犯罪认知还十分模糊,因而不易诱发犯罪心理的形成。

2.少年期:充满矛盾时期。

独立意识、自我意识形成与认知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

认识、情感、行为之间的矛盾,自我意识与社会意识之间的矛盾,都表现较为突出。

渴望独立,但又缺乏相应的认知能力,因而容易受外界不良因素刺激,从而形成犯罪心理。

犯罪类型与年龄较为一致,多表现为盗窃、抢劫、放火、性犯罪等爆发性强的非智能犯罪。

3.成人期:犯罪率下降。

这是由于此时人的身体与心理都逐渐发育成熟,认识能力与自知能力、自控能力都大为提高,心理结构渐趋稳定,因而主体内外之间的矛盾下降。

所以犯罪率下降。

犯罪类型与年龄相一致,多发生所谓白领犯罪、经济犯罪、高智能犯罪、黑社会犯罪等需要丰富的经验、成熟的智慧乃至经济实力作为后盾的犯罪,不容易冲动更善于伪装自己,掩饰情绪,犯罪心理结构趋向稳定化。

4.危机期:犯罪率进一步下降5.衰老期:犯罪率降至最低点。

老年人身体各项机能衰退,相对于青少年而言,已不再冲动,发生纠纷可能性小,更趋于稳定的生活方式。

二、性别因素男女之间的差别以及由此而带来的生理、心理的不同,对犯罪也有着重要影响。

(一)从犯罪率来看,一般而言,女性犯罪数量要比男性低得多。

两性差别是其重要原因。

1.生物基因决定了她们在体能上天生地弱于男性,心理能量亦弱于男性,表现为胆量相对于男性较小,性格温和柔顺等,女性在整体上攻击性弱于男性。

2.女性在体质上和精神上富于忍耐、牺牲、抑制等品质,相对男性较少冲动。

3.女性负有生育子女的生活使命,社会活动范围相对较小从而发生社会冲突可能性小些。

(二)从犯罪类型来看,女性多为诈骗、盗窃、纵火、投毒等,而男性多为杀人、伤害、抢劫等暴力犯罪、经济犯罪和有组织犯罪。

女性由于其心理较男性更趋于稳定,并且性格耐心、细致,因而诸如交通肇事罪这类过失犯罪的发生率要比男性低得多。

(三)从犯罪手段,由于女性具有体能偏弱和心思缜密、度量狭小,嫉妒心强等负面性格特征,其作案手段往往具有间接、迂回、隐蔽、卑鄙、残忍的特性。

相对而言,男性体能偏强、粗糙直率的性格特点使其多采取直接、直达、公开、暴力的手段。

有些人认为女性犯罪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性犯罪,女性实施卖淫行为,是以大量的男子有嫖娼需要为前提的,否则色情行业不能称为“行业”了。

三、反社会行为中的生物学因素人类具有生物性更具有社会性,但历史上一些犯罪学家坚持认为犯罪仅仅与生物禀赋有关,从而提出了“反社会行为中的生物因素”这一概念。

这种观点由于包含了极端的犯罪控制方法,如遗传工程、精神外科手术等而受到严厉的批判。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承认,尽管生物学因素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可能是比较间接和有限的,并且对各种社会越轨者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但现有的证据足以显示,犯罪学不能忽视生物学分析的价值。

(一)遗传因素通常认为,基因确立行为的范围,而环境决定在这个范围内的发展。

行为遗传学家通过“遗传力”估计确定遗传作用大小的工作,就反映了这种观点。

(不过,这种观点承认独立的原因,并且有理由怀疑基因与环境之间持续的相互依存的互动,是否允许这样一种分类。

)研究假设:不存在特殊的犯罪基因,复杂的人类行为也不是预先安排的。

基因影响犯罪行为的动机。

基因对表现型的影响是通过多种途径产生的,可以通过基因与父母提供的环境的结合,也可以通过对其他人和生物上的有差别的个人的不同反应,还可以通过那些个人对环境的不同选择产生影响。

1.家庭研究家庭研究或者家系研究(pedigree·Study)比较反社会行为在犯罪人和守法者的血缘亲属中的分布,犯罪父母很可能有犯罪子女。

例如:剑桥一项研究 2倍。

有犯罪父亲的少年是没有犯罪父亲的少年2倍,对于犯罪少女的家庭研究也发现,越轨亲属要多于其他少女。

但是,家庭因素在犯罪性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对男女是同样重要的,不过,家庭研究不可能清楚区分遗传影响和环境影响的。

2.孪生子研究同卵孪生子(MZ)识别主要指标:性别相同、血型相同、触珠蛋白(血清量)相同。

如果三项指标中有一项不同,则不是一般遗传素质相同或者有为其接近。

异卵孪生子(DZ)异卵孪生子之间遗传素质和身体外形,只有普通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似。

逻辑基础:在养育条件类似的情况,同性别的同卵孪生子和异卵孪生子之间的表现型差异。

反映了遗传的影响。

Lange, 1931选取13对同卵双生子,犯罪一致率为77%选取17队异卵双生子,犯罪一致率为12%似乎说明了同卵双生子的犯罪一致率高,但本实验由于被试数量过少而得不到支持。

双方都进行同样行为的孪生子在孪生子数目中的比率,称“孪生子一致率”同卵孪生子的犯罪历史一致率平均60%,异卵---30%可以得到的孪生子数据肯定遗传对犯罪有一些影响,但是在缺乏分开养育的孪生子数据的情况下,这个观点是无说服力的。

近年来的研究表明,在智力,人格、兴趣和社会态度等许多量度上,分开养育的孪生子和一起养育的孪生子同样相似。

3.养子女研究假设:出生后不久被领养的儿童与生父母的相似性超过养父母的相似性,这是支持遗传影响的一种强有力的假定证据。

第一种设计:发现放弃自己子女而让别人收养的犯罪父母,将他们的子女与守法养父母所收养的子女相比较(1) Crowe(1972):52名监禁的女犯的寄养子女中,有8名有被捕记录52名正常的被领养子女中,有2名有被捕记录(2) Hutchings与Mednick(1975)生父与养父都是犯罪人的男孩,36.2%犯罪生父是犯罪人养父不是的男孩,21.4%犯罪生父不是犯罪人养父是的男孩,11.2%犯罪生父养父都不是犯罪人的男孩,10.0%犯罪由此可见:生父不犯罪的情况下,养父是否犯罪对男孩的影响不大卡多锐特(Cadoret,1978)在生父母被诊断为反社会人格者的18名养子女中,4人成年后也被诊断为反社会人格者,而对照组的25名养子女中,没有一人被诊断为反社会人格。

第二种研究与交叉寄养相似,将犯罪养子女与守法养子女与生父母和养父母的犯罪性相比较。

例:在丹麦对143名犯罪养子女和守法养子女进行研究(1975)哈钦斯Hutchings,梅德尼克Mednick,当生父母和养父母都是犯罪人时,36.2%儿子变成了犯罪人当生父为犯罪人时 21.4%当只有养父为犯罪人 11.5%当都不是 10.5%这些数据与遗传对犯罪有影响观点相一致,也与基因型与环境相互作用观点相一致。

梅德尼克等人进行了一项更加深入的养子女研究(1984),调查了14427名丹麦的养子女,其中981名男性、212女性,这些人都有过一次或者一次以上的定罪记录。

当生父母、养父母都是犯罪人 24.5%养子女变成犯罪人当生父母 20.0%当养父母 14.7%当生父母和养父母都不是犯罪人 13.5%这表明,生父母的影响效果比养父母影响效果要大。

尽管在生父母的累犯行为与其子女之间存在正相关,但这种相关只存在于财产犯罪中,而在暴力犯罪中不存在这种正相关,生父母实施的犯罪数量的影响效果要大于犯罪的类型、这表明一般性素质具有遗传性、而特别素质没有遗传性。

4.染色体异常23对染色体的正常补体的变异,通常是从细胞分裂误差中产生的,这种变化代表了先天就有遗传因素。

男性44+XY,女性44+XX,大多数研究都集中表现47,XYY补体的男性,XXY形状的男性,人们认为XYY型在智力落后中比较常见,但是,20世纪60年代的研究也显示:监狱犯人和精神障碍犯罪人中XYY男性比率较高。

研究表明,犯罪中的性别差异反映了由Y染色体决定的男性特质,具有多余的Y染色体增强了男性特质,密切了男性特质与暴力行为之间的联系。

然而,具有额外的X染色体也与犯罪有关。

威特金Witkin 1944~1947出生在哥本哈根 4591名男性90%的人进行染色体核型分类(1976)结果发现,这些人身高超过184㎝,从中发现12XYY男性/16名XXY男性(41.7%/18.8%有犯罪记录)其余的人中,9.3%的人有犯罪记录。

这说明,这些数据记实多余的Y与犯罪有关。

(二)体质研究越轨心理特征与外部生理特征之间的联系,因为与颅相学和观相术有联系而受到人们的嘲笑,颅相学和观相术对龙勃罗梭的犯罪人类学产生过影响。

龙勃罗梭在早期认为,犯罪人代表了一种遗传学上的原始的,低劣人种,他们有很多的生理异常。

例如:颅骨异常,耳朵异常,脸部异常。

这些异常龙氏通过尸检和人类学测量发现的。

因为统计学方法不完善而受到批评,但,后来研究证实,身体外貌和反社会行为之间存在相关性。

例如:柯格纽,Agnew,1984 外貌缺乏吸引力的学龄儿童中,自我报告的少年犯罪更多布尔Bull,1982 警察和一般人具有一些关于犯罪人“类型”的刻板观念,从被逮捕的犯罪的外貌来判断,这些刻板观念具有一定的正确性。

对体型的研究遵循了一种试图将体格与气质和精神疾病联系起来的欧洲传统。

例如:(谢尔登 shedon,1949)用胚胎学的3个概念评价体型:1~7等级从照片上评定了3种体型,他发现,对200名大学生进行评定的平均数3.2,3.8,3.4。

每种体型标准差为1.2,相匹配的200名男性少年犯罪人的体型是3.5,4.6,2.7,从中可以看出,在少年犯罪的体型中,中胚层体型多而外胚层体型少。

谢尔登的研究受到了萨瑟兰、科蒂斯、加蒂的批评“少年犯罪人”选择性体型分类程序缺乏可靠性少年犯罪人类型具有任意性实际上,谢尔登的“犯罪人”是根据其他形式的“失望”的缺乏,而不是仅仅根据少年犯罪历史区分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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