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技术标准与要求
10、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采用程度-

10、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采用程度--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第十章、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采用程度,其在确保质量、降低成本、缩短工期、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工效等方面的作用遵循“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原则,广泛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三新”成果,充分发挥科技在施工生产中的先导、保障作用。
一、从技术上保证进度1、由项目部总工程师全面负责该项目的施工技术管理,项目经理部设置工程技术部,负责制定施工方案,编制施工工艺,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以方案指导施工,防止出现返工现象而影响工期。
2、实行图纸会审制度,在工程开工前己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设计图纸会审,并及时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出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文件中的错误和不足之处,使工程能顺利进行。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尽量压缩工序时间,安排好供需衔接,统一调度指挥,使工程有条不紊地进行施工。
4、实行技术交底制度,施工技术人员在施工前认真做好详细的技术交底。
5、施工时采用计算机进行网络管理,确保关键线路上的工序按计划进行,若有滞后,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计算机的硬件和软件应满足工地管理的需要,符合业主统一的管理的规定。
二、推广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组织好施工生产1、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开展群众性的QC小组活动,在施工中制定全面质量管理、工作规划,超前探索和解决施工中的疑难问题,消除质量通病。
2、用现代化技术设备工程实施中,将运用高精度的仪器,采用先进的检测手段,控制施工的每个环节。
3、建立完善的技术管理体系按照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程序,精心组织流水线平行作业,控制每道工序,狠抓工序衔接,实行施工技术、测量、试验、计量技术资料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做到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管理标准相统一。
4、妥善保管好有关工程进度、质量检验、障碍物拆除以及所有影响本工程的原始记录。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J108—87)防水工程科普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J108—87)防水工程科普范本一: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J108—87)防水工程科普第一章绪论1.1 本章介绍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1.2 介绍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和结构。
第二章材料与设备2.1 介绍地下工程防水材料的种类和性能要求。
2.2 介绍防水设备的种类和使用方法。
第三章工程施工3.1 介绍地下工程防水的施工方法和步骤。
3.2 介绍地下工程防水施工中的质量控制要点。
第四章防水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4.1 介绍地下工程防水工程的验收标准和方法。
4.2 介绍地下工程防水工程的评定标准和方法。
4.3 介绍地下工程防水工程的质量保证措施。
第五章工程保护与维护5.1 介绍地下工程防水工程的保护和维护措施。
5.2 介绍地下工程防水工程的定期检查和维修方法。
第六章典型工程案例分析6.1 介绍地下工程防水工程的典型案例。
6.2 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
第七章结论7.1 对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进行总结和评价。
7.2 提出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附件: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相关表格和图纸。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指定了地下工程防水的技术要求和施工规范。
2. 典型工程案例:具有代表性的地下工程防水工程案例。
3. 质量控制: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进行监控和管理。
4. 质量保证措施:保证地下工程防水工程质量的措施,包括材料选择、设备使用等。
范本二: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J108—87)防水工程科普第一章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目的和适用范围1.1 介绍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制定目的和重要性。
1.2 说明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适用范围和具体适用对象。
第二章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和结构2.1 介绍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主要章节和内容概述。
2.2 详细介绍各章节的具体内容和细化层次。
第三章地下工程防水材料的种类和性能要求3.1 地下工程防水材料的种类和常见特性。
【推荐】《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现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6条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7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8条锅炉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1.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6.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2.经济刺激措施 2.经济刺激措施
概念: 概念:经济刺激措施是指政府利用经济手 段来引导或抑制市场参与者的决策和市场行 以期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为,以期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内容: 内容: 保险 弹性许可证和联合履约 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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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综合污染防治措施 3.综合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第四节 国际环境责任和争端的解决
一、国际环境损害与国际责任 二、国际环境损害的赔偿 三、国际环境环境争端的解决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一、国际环境损害与国际责任
国际环境损害:是指在国际环境领域, 国际环境损害:是指在国际环境领域,由于人为的 原因造成的有形的跨界损害,包括对别国领土或管 原因造成的有形的跨界损害, 对人、 环境的危害 辖或控制地区明显的对人 财产或环境的危害, 辖或控制地区明显的对人、财产或环境的危害,包 括为遏制或减少此类活动的损害性影响而采取的防 范措施的费用 费用。 范措施的费用。 国际责任: 国际责任:指国家应对其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承 担国际责任。 担国际责任。 国际责任的形式:终止不法行为、赔偿、恢复原状、 国际责任的形式:终止不法行为、赔偿、恢复原状、 补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和国际求偿。 补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和国际求偿。
(1)环境要素
•国家管辖内的环境与资源 国家管辖内的环境与资源 •国家管辖外的环境与资源 国家管辖外的环境与资源
(2)行为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四、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19世纪中叶到1945年联合国的建立 世纪中叶到1945年联合国的建立——萌芽时期 1. 19世纪中叶到1945年联合国的建立 萌芽时期 1945年联合国成立到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 年联合国成立到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 2. 1945年联合国成立到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 发展时期 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到1992年里约会议 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到1992年里约会议——发 3. 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到1992年里约会议 发 展活跃时期, 展活跃时期,框架基本形成 1992年里约会议及其发展 年里约会议及其发展——继续发展时期 4. 1992年里约会议及其发展 继续发展时期
新《技规》全文(第十版)

新《技规》全文(第十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十版)二○○六年九月注:《技规》文本中:※第×××条----表示此条修改。
#第×××条----表示增加此条。
斜体加粗文字表示修改或增加的内容。
编号后括号内为该条款原编号目录总则 1第一编技术设备 2第一章基本要求 2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2限界、安全保护区 2养护维修及检查 4救援设备 5自然灾害预防 5行车安全监测设备 6第二章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 6 一般要求 6铁路线路 6线路平面及纵断面7路基7桥隧建筑物8轨道8道口、交叉及线路接轨10安全线及避难线10第三章信号、通信设备11一般要求11信号11联锁13闭塞13列车调度指挥系统、调度集中14 机车信号、列车超速防护装置14 驼峰信号14道口自动信号及自动通知15通信15信号及通信线路16第四章铁路信息系统16第五章站场设备17第六章机车车辆18机车设备18机车19车辆设备20车辆21动车组21自轮运转特种设备21第七章供电、给水及其设备22 牵引供电22电力、给水23第八章房屋建筑设备24第九章铁路用地24第二编行车组织25第十章基本要求25行车组织原则25行车指挥26车站技术管理27第十一章编组列车28一般要求28列车中车辆的编挂29列尾装置的摘挂及运用29列车中机车的编挂29机车车辆重量及长度30列车制动限速及其编组要求32 列车中车辆的连挂35列车中的车辆检查及修理36第十二章调车工作39一般要求39领导及指挥39计划及准备40调车作业40在正线、到发线上的作业41机车车辆的停留42第十三章行车闭塞法42一般要求42自动闭塞43半自动闭塞45自动站间闭塞45电话闭塞45电话中断时的行车46第十四章列车运行46一般要求46接车与发车49列车被迫停车后的处理51救援列车的开行53施工及路用列车的开行53轻型车辆及小车的使用61设备检修及故障处理61第三编信号显示63第十五章基本要求63第十六章固定信号64色灯信号64臂板信号机68机车信号69第十七章移动信号及手信号70移动信号70响墩及火炬信号70无线调车灯显信号70手信号71第十八章信号表示器及标志73 信号表示器73线路标志及信号标志75线路安全保护标志77列车标志78第十九章听觉信号78第四篇对铁路工作人员的要求81 附则81附图一建筑限界82附图二机车车辆限界94总则※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国民经济的大动脉,交通运输体系的骨干,是大运力、低成本、环保型的交通运输方式,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修正)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2.18•【文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17年5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4年2月1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第三章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更改第四章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和补充型号认可证第五章依据型号合格证进行生产第六章生产许可证第七章适航证、适航批准标签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第八章特许飞行证第九章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第十章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和设计批准认可证第十一章出口适航批准第十二章标牌或者标记第十三章修理第十四章设计保证系统第十五章运行符合性评审第十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21.1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21.2A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包括下列证件的申请、颁发和管理:(一)型号合格证;(二)补充型号合格证;(三)改装设计批准书;(四)型号认可证;(五)补充型号认可证;(六)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七)生产许可证;(八)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九)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十)适航证;(十一)出口适航证;(十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十三)特许飞行证;(十四)适航批准标签。
第21.2B条定义(一)局方: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二)民用航空产品:指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或者螺旋桨。
(三)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民用航空产品或者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和安装的材料、零件、部件、机载设备或者软件。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装饰装修工程技术要求 团体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装饰装修工程技术要求团体标准第一章:总则1.1 本标准的目的是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装饰装修工程的技术要求,以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建设和装修工程质量,提升乘客的舒适体验。
1.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中的技术要求。
1.3 本标准的执行单位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中必须遵守本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设计要求2.1 车站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整体风格和形象,并应考虑到乘客的舒适度和安全性。
2.2 设计应充分考虑车站的通风与采光问题,保证空气流通和光线充足,避免局部通风死角和光线不足的情况。
2.3 车站装饰应选用防火、耐磨、易清洁的材料,并严格控制装修材料的甲醛、苯等有害气体的释放量。
第三章:施工要求3.1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装饰材料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2 施工队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作业,保证施工质量和工期。
3.3 施工单位应注意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避免施工过程中产生噪音、粉尘等对周边环境和乘客造成影响的情况。
第四章:验收要求4.1 车站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经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部门的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4.2 验收应重点检查装饰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对于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的部分,应及时进行整改并重新验收。
4.3 装饰装修工程验收通过后,应做好工程资料的归档和备案工作,并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第五章:管理要求5.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车站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制度,对相关单位进行规范和监督。
5.2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施工质量。
5.3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车站装饰装修工程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结语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装饰装修工程技术要求团体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推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提升和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电源系统运行规范

国家电网公司二○○五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引用标准 1第三章设备验收 1第四章设备运行维护管理 5第五章蓄电池的运行及维护 6第六章充电装置的运行及维护 10第七章微机监控装置的运行及维护 11第八章直流系统巡视检查项目 11第九章事故和故障处理预案 12第十章技术培训要求 14第十一章设备技术管理 15第十二章备品备件管理 16第十三章直流电源系统设备更新改造和报废 16直流电源系统运行规范编制说明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直流电源系统的运行管理,促进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串补站、通信站)直流系统运行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依据国家、行业的有关标准、规程和规范并结合近年来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评估分析、生产运行情况分析以及设备运行经验而制定的。
第三条本规范对直流电源系统设备验收、运行维护、巡视检查、缺陷及异常处理、技术管理、培训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所属单位直流电源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网省公司可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二章引用标准第六条以下为本规范引用的标准、规程和导则,但不限于此。
GB/T 13337。
1-1991 固定型防酸隔爆式铅酸蓄电池订货技术条件GB 50172-1992 电气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DL/T 5044—1995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DL/T 637—1997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订货技术条件DL/T 459—2000 电力系统直流电源柜订货技术条件DL/T 724—2000 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设备评估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管理规范》(试行)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电源系统技术标准》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规定》国家电网公司《预防直流电源系统事故措施》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电源系统检修规范》第三章设备验收第七条交接验收当直流电源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应进行投运前的交接验收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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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依据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现行国家、行业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法规、规范和技术规程的要求。
二、根据工程要求,本工程下列项目材料、施工除必须达到以上标准外,还应满足下列标准要求:
1. ;
2. ;
3. 。
三、技术规范由投标人自行购买,并承担费用。
第十一章集中招标其他说明事项
本章主要结合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实际情况,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差异性条款进行专门说明(不得与“使用说明”相违背)。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合同签订、执行以及招投标资料归档时应逐一对应替换。
本章所述各项条款若与其他章节内容冲突,以本章为准。
1. ;
2. ;
3. 。
第十二章工程技术规范书与图纸
注:工程技术规范书由招标人提供给投标人,招标人(建设管理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提纲编制,应保持结构、顺序、条目的完整性;实际中未包含的工作内容在其后填写“无”;提纲中未涉及的部分,可自行补充。
一、工程技术规范书
1工程概况
220kV九牵甲线、九牵乙线、玉九线、三长甲乙线、西牵线、西三甲乙线、热合甲乙线、双伊线、广五线、嘉东甲乙线,处于鸟害易发区域,防鸟装置损坏严重。
对上述线路防鸟装置进行大修(具体包括:九牵甲线1号-43号43基516支、九牵乙线1号-42号42基504支、玉九线14号-110号97基1164支、三长甲乙线40号-76号和西牵线1-9号37基520支、西三甲乙线1-39和62-99号77基924支、热合甲乙线1号-47号47基564支、双伊线1-9号和22-42号30基360支、广五线112号-158号47基、576支、嘉东甲乙线1号-98号72基、864支,共计5992支。
)
1.1设计依据“无”
1.2建设规模“无”
1.3站址概况“无”
1.3.1 站址位置“无”
1.3.2 施工电源、水源“无”
1.3.3 交通情况“无”
1.4出线规划及走径“无”
1.4.1 出线规划“无”
1.4.2 出线走廊“无”
1.4.3 线路路径“无”
1.5对侧变电站情况“无”
2技术条件
2.1变电站土建“无”
2.1.1 地形地貌“无”
2.1.2 地基土“无”
2.1.3 地下水与不良地质作用“无”
2.1.4 地基基础方案论证“无”
2.1.5 水文气象情况“无”
2.1.6 总平面与竖向布置“无”
2.1.7 建筑部分说明“无”
2.1.8 结构部分说明“无”
2.1.9 支架及架构选型“无”
2.1.10 给排水及暖通说明“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