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职业病防治法规定(2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职业病预防和治理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职业病预防和治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科学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各自职责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科技创新和研究开发活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队伍。
第六条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保障工作场所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者健康权益。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活动。
第二章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并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监测。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申报、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中应当落实职业病防治要求,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坚决遏制在建筑施工中出现职业病事故。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设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职业病防治档案,记录职业病防治情况和事故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技术改造、设备升级、源头控制等方式,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减少对劳动者的危害。
第十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机构和网络,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职业病防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依法开展,科学有序,综合治理,防治相结合。
第三条国家实施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民利益第一。
第二章职业病防治对象、范围和控制目标第四条本法所称职业病指从事特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由于接触或者作业环境中存在的物理、化学、生物、粉尘、放射性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第五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机构等。
第六条具有下列病因之一的因素在用人单位作业环境中存在,可引起劳动者患上与其工作有关的疾病的,应当执行本法:(一)国家提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二)在用人单位作业环境中的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七条职业病防治的整体目标是:(一)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发展;(二)提高劳动者对职业病的认识和防护意识;(三)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四)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章职业病防治职责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实施职业病防治,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业病防治职责:(一)设立职业病防治机构或者配备职业病防治专业人员,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职业病危害防范和监测等工作;(三)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设施;(四)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五)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六)做好职业病防治记录。
第十条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业病防治职责:(一)开展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研究和指导;(二)开展职业病检测、诊断和评估;(三)监督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职责;(四)提供职业病防治服务和咨询。
第四章职业病危害防护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防护措施等综合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用人活动中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工作。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规定采取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第四条职业病包括劳动者因接触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特定条件下采取的特殊工作方式,长期或者大量地导致身体受到损害的疾病。
第三十一条被害劳动者和其近亲属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可以根据情节和情人将罚款。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受到行政处罚的,劳动者请求支付工资的权利不因此受到影响。
第三十四条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规范附件二:职业病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估技术规范附件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及其职业接触限值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职业病:指劳动者因接触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特定条件下采取的特殊工作方式,长期或者大量地导致身体受到损害的疾病。
2. 用人单位:指依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提供工作岗位并支付工资的单位。
3. 劳动者:指自愿为用人单位从事工作,依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有偿劳动的公民。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部分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缺乏重视,预防措施不落实,导致职业病发生率较高。
解决办法:加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其对职业病预防重要性的认识,落实预防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
2. 困难:部分劳动者对职业病的认识不够,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不熟悉。
解决办法: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对职业病的认识,增加其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了解。
3. 困难: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难度较大,导致一些职业病案件无法确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本法为了防止和控制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使用劳动者的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职业健康监督管理部门和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主管部门负责本法的实施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条件,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健康。
第五条劳动者有权享受预防职业病的健康检查、职业健康咨询和职业危害告知等专业技术服务。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科研、技术推广、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第二章职业病防治的基本要求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相应的部门、岗位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资金。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价和监测,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标准,对职工进行职业危害告知,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职业病的发生率。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对职业病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档案,保存劳动者的相关健康监测和工作相关信息,定期报送职业病监测信息。
...附件:1、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方案2、职业病防治督导检查表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职业病: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接触、吸入、接触或其他方式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用人单位:指职工与职工合作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能对劳动者的工作和健康产生重大影响。
3、职业健康监督管理部门:指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
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标准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标准版)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标准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一、总则1、为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保障职工利益,防止职业病发生,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二、细则1、认真执行劳动卫生职业病法规,贯彻《尘肺防治条例》、《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和《职业病报告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切实做好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2、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3、根据所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程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或设备,定期检测,逾期更换。
4、行政部建立劳动卫生职业病档案,积累各类动态资料,定期分析研究,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改进意见。
5、行政部负责开展健康监护工作,参加上级卫生部门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业的健康检查,分为就业前检查和定期检查,一旦发现职业病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
发现就业禁忌症,建议有关部门及时调离原岗位。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款修改为:“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三、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五、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六、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加强管理,稳定预防,防治职业病的风险;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职责,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应当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和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劳动者代表大会的作用,广泛征求劳动者的意见。
第四条国家支持科学研究,推进职业病的防治技术、管理标准、防护设备和检测方法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第五条职业病的预防主要包括:(一) 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与管理活动,进行职业病危害识别、监测、评价和管理;(二) 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三) 对职业病危害进行控制,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降低职业病危害;(四) 设置职业卫生监督机构,监督职业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职业病防治应当按照就近负责的原则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财政投入和基本职责承担,支持和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及时掌握职业病的发病情况,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持,开展防治工作。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八条对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源和工种进行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应当依据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方法进行,并向劳动者和其代表大会进行公示。
第九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组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一)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后,职业病危害超标的;(二)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建设、升级或者变更后的;(三) 劳动者作业场所或者个体劳动者的居住环境发生变化的;(四) 按照职业病防治计划需要的。
第十条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评价结果应向劳动者及其代表大会进行公示,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部门备案。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12月31日新华社北京12月31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款修改为:“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三、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五、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六、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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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会法》重要调整
为工会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 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 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 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 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 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 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 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4
劳动关系热点问题
职业病和职业伤害:劳动保护 拖欠工资 劳动过程管理对劳动者的伤害 缺乏社会保险 劳动关系组织:工会等
5
我国当前劳动关系特点
劳化 劳动争议日渐显性化
6
我国劳动关系近年来的趋势
厂长职位权力与职工民主权利的逆向涌动 危机感与主人翁责任感的逆向涌动 竞争意识与合作意识的逆向涌动 利益驱动与理想信念的逆向涌动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1-12) 第二章 前期预防(13-18)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9-38)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39-54) 第五章 监督检查(55-61) 第六章 法律责任(62-76) 第七章 附则(77-79)
15
职业病防治法若干规定
用工单位一定要重视维护职工健康生命权,职 工上岗前企业一定要依法对他们进行职业卫生 培训,提供职业病防护措施
违反该法者可处2~50万元的罚款。 最大的处罚力度比以往执行过的规章要高20多
倍 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
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满足员工安全需要 激发员工劳动热情
10
劳动保护的内容
保证安全生产* 实现劳逸结合 实行女工保护 组织工伤救护 进行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防治*
11
劳动保护的措施
安全生产技术 劳动卫生
12
当前职业病发展趋势
三资企业的急性职业中毒2000年比1999 年上升了43.8%
19
新《工会法》重要调整
突出和强调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 能
修正草案在总则中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 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 职工的合法权益。”
针对“……”情况,工会有权向企业、事业单 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 改正。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要求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16
工会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Trouble maker vs. Peace Keeper
2001年10月27日《工会法》修改
17
工会的主要职能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
管理和民主监督。 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 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
21
新《工会法》重要调整
明确了工会的职权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 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 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 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 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 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 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 出处理决定。
和科学文化素质。
18
新《工会法》重要调整
明确了工会的组织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 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 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 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 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人力资源管理
第九章 劳动关系 Labor Relations
1
案例讨论
他们怎么得上 矽肺病的?
2
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劳动者 vs. 用人单位
3
劳动者的权利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休息休假的权利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
我国劳动关系问题之原因
用人单位、经营者不执行甚至故意违反劳动 法律、法规。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未建立健全。 员工存在求职盲目、组织涣散、工作短期等
问题,不易建立组织 劳动者法律意识不强,不会或不善于使用劳
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主体自主协商机制远未建立健全,
不利于在源头避免、化解、减少矛盾。 企业改制、下岗分流、劳动力供求的影响。
83%的乡镇企业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职业 危害,几种重要的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 人的检出率高达15.8%
职业病呈现出由境外向境内转移、由发 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由城市向乡 村转移的趋势
13
防止职业病和职业毒害的措施
组织措施 技术措施 医疗措施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2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听取和审议行政负责人工作报告或有关重 要问题的报告;
审查同意或否决工资、资金分配方案及重 要规章制度;
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评议监督各级领导干部,提出奖惩或任免
建议; 选举或推荐行政领导人职务。
8
解决劳动关系的基本依据:《劳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9
劳动保护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