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民法论述题整理集
西南政法大学考研题库

西南政法大学考研题库
西南政法大学作为中国西南地区著名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基地,其考研题库涵盖了多个法学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国际法学等。
以下是一些模拟考研题目,供参考:
宪法学
1. 简述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
2. 论述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3. 请分析宪法修正案的程序及其重要性。
民法学
1. 什么是物权?请举例说明物权的种类。
2. 论述合同法中合同的成立要件。
3. 请解释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刑法学
1. 简述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
2. 请分析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
3. 论述我国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
行政法学
1. 什么是行政行为?请列举行政行为的种类。
2. 论述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3. 请解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国际法学
1. 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 论述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
3. 请解释国际海洋法中关于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法学综合
1. 论述法律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2. 请分析法律解释的方法及其重要性。
3. 论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请注意,以上题目仅为示例,实际的考研题库内容可能更为复杂和详细。
考生在准备考研时,应结合西南政法大学的官方教材和历年真题进行复习,并关注学校发布的最新考试大纲和指南。
同时,考生还应加强法律实务操作能力,提高自己的法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希望每位考生都能够在考研的道路上取得理想的成绩,实现自己的学术和职业目标。
政法干警民法学论述题90题

政法干警民法学论述题90题1 、简述公序良俗原则2 、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包括哪些?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3 、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4 、简述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的区别5 、民法上的物有何法律特征?第三章公民(自然人)6 、简述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7 、简述个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8 、简述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9 、简述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10 、简述合伙的债务承担第四章法人与非法人组织1 l 、简述法人终止的原因。
12 、简述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13 、法人设立与法人的成立有何区别14 、比较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5 、简述法人应具备的条件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16 、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17 、简述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条件的概念和法律特点18 、简述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19 、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有哪些?20 、简述欺诈的构成要件第六章代理21 、简述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22 、简述代理权行使的规则23 、简述转委托的概念和法律规则24 、简述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区别25 、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其效力。
第七章时效与期间26 、简述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法律特征27 、简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28 、简述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和适用条件29 、简述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的区别第八章物权概述30 、简述物权与伙权的区别31 、简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32 、简述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第九章所有权33 、简述先占的概念和构成要件34 、简述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区别35 、简述所有权的限制36 、简述添附的概念和类型37 、简述所有权的权能第十章共有38 、简述房屋区分所有的内容。
39 、简述按份共有的特征。
第十一章相邻关系40 、简述相邻关系的基本特征第十二章他物权41 、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42 、简述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43 、简述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44 、简述留置权人的权利第十二章债权概述45 、简述抵销的概念和种类46 、简述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47 、简述提存的概念和原因48 、简述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49 、简述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区别50 、简述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的分类及其意义。
2012年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最经典——民法总论要点归纳

2012年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最经典——民法总论要点归纳第一篇:2012年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最经典——民法总论要点归纳2012年民法总论经典笔记对民法的初步认识•何为法律ω自然法意义上的法律法律应当是什么,存在于人类向善与可持续发展的整体理性中。
恶法非法。
ω实证主义立场上的法律法律实际是什么,存在于体现国家强制力的现实规范里。
个人与国家都可能犯错。
“恶法”亦法。
•何为民法ω实证意义上的民法——关于私人生活的法私人生活,民法典记载与保护的生活。
ω自然法意义上的民法——为权利而斗争之法ω民法治下的和平的私生活状态,是斗争的结果;这一状态的维持,需要斗争;民法之治的演进,也离不开斗争。
ω我们的《民法典》是怎么得来的,她应当怎样得来?第一章民法概论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调整平等发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对民法的词源性解释1、古代东方(中国)——民事法田、土、户、婚、钱、债乃至风水之事2、古代西方(罗马)——市民法关于平等主体—市民——的商品经济关系的法(二)民法的存在方式(民法的形式渊源)•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ω形式民法的出现是法制进步的标志• 实质意义上民法实质民法是对形式民法的基础问题:中国古代有无民法?有无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依此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可分为三个层次来理解(一)关于民法上的“平等主体”1、来自宗教神学的论证——人类理性能力的平等;2、来自人本主义伦理学的论证——所有的人都是目的,而非手段;3、来自经济学的论证——所有的人都是“经济人”。
(二)关于民法上的“财产关系”1、财产关系是指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2、财产关系的分类:(1)一占有为基础的静态财产关系(如所有权关系)(2)以流转为基础的动态财产关系(如商品交换关系、遗产继承关系)3、财产关系的特征:(1)以财产为客体——可支配性现实的可支配性 VS 可能的可支配性(2)以经济利益为内容——有性益社会判断 VS 个人判断(3)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非人身性从绝对的非人身性 VS 相对的非人身性(三)关于民法上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不以主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印】西南政法大学民诉法历年真题大全

【印】西南政法大学民诉法历年真题大全第一篇:【印】西南政法大学民诉法历年真题大全西南政法大学1996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民事诉讼法学一、判决分析题(每小题5分,共30分。
要求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
)1.当事人申请回避的,一律应当在案件开始审查时提出。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其代表人右以不是利害关系人。
()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民事案件,在某种情况下,也可以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4.法院调解一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同一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个别案作除外。
()5.只有被告才有权对人民法院就是管辖权提出异议。
()6.当事人的申诉不能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
()二、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1.民事诉讼法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如何体现?2.如何理解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3.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有何联系和区别?4.如何理解协议管辖的限制性?三、论述题(20分,要求论点正确、全面,并适当阐明理由。
)试论述举证责任的分担。
四、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要求结论正确,并适当阐明理由。
)案例一:A和B系同一工厂的工人。
B打算退职后经营小商品,便向A提出借款5000元。
最初A不同意,认为B无经营经验,又无还款能力。
B便以其中学时的同学C作为担保人,担保偿还其借款。
A才将钱借给了B,借期一年。
但一年以后,B却没有返还借款。
A催要数次,B均以无钱为由予以拒绝。
A欲提起诉讼实现其权利。
问:如A起诉,B、C在诉讼中是何诉讼地位?案例二:原告A出卖“奥拓”牌小汽车一辆给被告B。
转让时,B只付给A 一半价款。
原定6个月后再支付另外一半。
但一年过去了。
B依然未支付款。
A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余款。
B 在答辩中称,该汽车转让不合法,买卖合同并未成立,因此,不存在支付价款的问题。
A便改为主张返还标的物——小汽车和损害赔偿。
问:A的诉讼行为(主张)是诉讼理由的变更还是诉讼标的变更?西南政法大学199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民事诉讼法学一,判断分析题(每小题四分,共20分)1.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可以申请再审。
西南政法大学试卷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

西南政法大学试卷(3卷) 2006—2007学年第一学期课程 民法分论 专业 法学 年级 2005 本试卷共12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考试方式:闭卷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 物权具有排他性,而债权则不具有排他性 B. 债权一般是有期限的,而物权则具有永续性 C. 主物与从物须为同一主体所有,方能成立主物权与从物权的关系 D.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所以在效力上要优先于限制物权 2、某招领处将招领期已过的一块瑞士罗马表以拍卖的方式卖给公民甲,公民乙将该表盗走并以较低价格卖与公民丙。
公民丙又将该表丢失,被人捡到送到招领处。
经查,该表原为公民丁所有。
现公民甲、丙、丁都向招领处主张该表的所有权,该表应归谁所有?【 】 A. 应归公民甲所有 B. 应归公民丙所有 C. 应归公民丁所有 D. 应归公民甲、丙、丁共有 3、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下列有关土地权属的表述中哪项是错误的?【 】 A.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B. 农村、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C. 农村、城市的宅基地和农村的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D. 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4、卢某有坐落于某市某街的房屋一幢。
卢某于1967年下放回原籍,该房屋暂时由刘某等人居住。
1969年因房屋过旧,刘某等人迁走,该房屋交由居委会代管。
1969年11月,王某夫妇无房居住,经居委会安排搬进该房暂住,当时讲明:“以后房主回来要房,除非他们另有房屋居住,否则你们就要搬走。
”王某夫妇表示同意,将该房稍加修理,便搬进居住至1976年5月。
因该房屋确实破烂不堪,王某夫妇未经居委会和市房管部门同意,也未告知房主卢 学生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学号 :_________________ 专业年级 :_________________ 考试教室:____________-密-----------------封-----------------线-------------------内-------------------不---------------------要-----------------------答-------------------题------------------------------------------------------------------------------------------------------------------------------------------------------------------------------------------------ ----------------------------------------------------------------------------------------------------------------------------------------------------------某,便将房屋翻盖一新。
西南政法考研法理学内部资料 –判断分析题简答题论述题材料分析题整理

1.法律即主权者的命令法理学创始人奥斯丁的观点。
突出了法律与公共权力、强制的关联性。
不足之处:忽略了法律与“权利设定”的关系2.法律以社会为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观点。
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的一种制度。
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最终意义上决定着法律的本质。
法律不仅仅是消极地反映社会,而是对社会起着强大的反作用,或者对社会发展起促进作用,或者对社会发展起阻碍作用。
(4分)4.法律解释应当以立法者意图为标准解释目标理论中的“立法者意图说”。
按照现代社会的人民主权原则和权力分立原则,立法者的意志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因此,法律解释应当以立法者的意图为准,才能符合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
法官在解释法律时也应该以立法者的意图为准,否则僭越了自己的职权,侵犯了立法机关的权力。
当然确定立法者意图本身,仍然存在难题。
二、判断说明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4分,共16分)1.法律行为就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直接的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
(×)在现代法理学中,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积极的、直接的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的行为是作为的法律行为。
(3分)2.法律的作用具有局限性。
(√)法律作为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和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有自己的调整领域,它并不可能取代道德、习惯、风俗、纪律等社会规范的作用,也不可能做到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此外,法律作为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它自身的僵硬性和不可避免的漏洞的存在,使它对千变万化的人类事务的调整并不可能非常完美。
(3分)3.程序法即使离开实体法也有其存在价值。
(√)程序法不能完全被理解为实体法的附庸,程序法也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和地位,通过程序实现正义也是程序法的目标。
程序正义可以独立于实体正义而存在。
(3分)4.不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就不具备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的概念不同于法律知识。
西南政法大学考研真题—民法学2001

西南政法大学2001年试题解析学科专业:民商法研究方向:民法、知识产权法考试科目:民法一、判断分析(每题4分,共20分)1.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撤回已生效但是尚未为受要约人承诺的要约。
(西南政法大学2001研)答:本说法不正确。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撤回尚未生效的要约。
要约人撤回要约的,应向对方发出通知。
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的,撤回生效。
2.非法占有都不受法律保护。
(西南政法大学2001研)答:本说法不正确。
所谓非法占有,又称为无权原占有,是指非依合法原因而取得的占有。
非法占有亦可根据其占有事实及状态受占有制度的保护。
因为占有本质上是作为一种事实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其效力是不确定的自始无效。
(西南政法大学2001研)答:本说法不正确。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其效力继续保持。
但撤销权一旦行使,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原则上溯及其成立之时,其效力归于消灭。
4.转继承人既是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又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
(西南政法大学2001研)答:此说法错误。
转继承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非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
因此,转继承人只须是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即可。
5.专利发明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之前,在世界范围内没有与申请人的发明相同的发明存在。
(西南政法大学2001研)答:这种说法不准确。
我国专利法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晓,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二、概念比较(每题10分,共20分)1.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西南政法大学2001研)答:无权代理指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归属其法律效果于本人的行为。
它包括两种情形,其一,虽无代理权,但因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令人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从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其二,既无代理权,也不存在具有代理权的外观,无从由本人负责。
西南政法大学考研真题—专业基础(含民法学100分民事诉讼法学50分)2003

4.西南政法大学2003年试题解析专业课试题专业:民商法学考试科目:(409)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民法试题(总分100分)一、分析(每题5分,共20分)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都只能因公民的死亡而丧失。
(西南政法大学2003研)答:此说法错误。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只能因公民的死亡而丧失。
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则可因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宣告而丧失,或因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宣告而被限制。
所谓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宣告是指精神病人充分无民事行为能力要件时,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为无行为能力人的民法制度。
2.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只适用子善意占有,不适用于恶意占有。
(西南政法大学2003研)答:此说法错误。
占有的权利推定,是指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占有人适法享有的权利。
至于占有人是否真正有此权利,在第三人举证破除法律所作推定前在说不问。
从占有方面看,权利推定适用于一切直接占有。
在直接占有之下,无论该占有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是自主占有,还是他主占有,是和平占有,还是强行占有,均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
3.向第三人履行是债权转让的效力。
(西南政法大学2003研)答:此说法错误。
向第三人履行不仅可能是债权转让所发生的效力,还可能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效力。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订立合同的,但在某些情况下,订约当事人不是为自己而是为他人的利益订立合同,这类合同就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的合同,如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合同即为此类合同。
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中,第三人完全可以独立主张并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人应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
4.拾得人对拾得物的管理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行为。
(西南政法大学2003研)答:此说法过于绝对。
拾得人对拾得物的管理行为是否属于无因管理行为,取决于拾得人是否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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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民法论述题整理集目录一、.论诚实信用原则二、公序良俗原则三、论民法是私法四、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论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民法的最高原则,有“帝王条款”之称,它要求民事活动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准则产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为各国法普遍承认,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有机统一在民法上的体现,同时它也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都应当持有善意,它要求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不规避法律,履行义务考虑他方利益,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等等。
它是商品经济获得充分发展和限制不正当竞争的要求,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
二、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原因1.法律的不周延性为立法者所认识。
立法史表明.以法律来涵盖一切己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民事关系是难以做到的基于这种情况.只能用设立弹性条款的方法来克服法律的不周延性。
通过对当事人提出诚实信用的要求,为当事人订立非典型契约的活动以及以自己的协议变更法律的任意性规定的活动设立一个范围,.以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确保社会利益不致因当事人的协议而受到损害。
2.各种矛盾的激化需要诚信原则作为缓冲器。
进入20世纪后.各种社会冲突加剧导致社会利益的危机.法律由权利木位走向社会木位.,与“诚实信用”所蕴涵的对他人利益的尊重不谋而合。
德国法院依靠诚信原则解决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囚经济崩溃、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产生的极其重要的经济和社会问题.更是提高了诚信原则的地位3.衡平观念与道德向法律的渗透。
法律由严峻走向衡平.并吸收一定道德囚素是法律进化中的普遍现象。
诚信原则在大陆法系的确立.反映了衡平观念和道德向法律的渗透。
法律仅是实现正义的工具.一旦与其目的不合便应进行调整。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和作用(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梁慧星先生认为.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诚信原则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其实质在于授子法院以自山裁量权。
我国学者中的主流观点认为,诚信原则的木质即在于谋求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之间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与协调。
它要求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处理彼此间的关系时,应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以对己事务之态度对待他人事务,不损人利己。
在处理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时,它要求当事人不得以损害第二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竞逐自己的利益,将具体法律行为的评价视角由当事人延伸至社会公共生活,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对当事人的行为加以限制。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能够使社会正义和公平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得以实现,而且使法律有机发展以适应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另外,诚实信用原则在谋求个案公正,实现正义、平衡等法律价值的过程中的作用也是巨大的,其具体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疑难案件起定性作用。
案件的定性是适用法律的前提。
某些案件性质不清,或兼含两种性质,难以作出法律判断。
此时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对这类案件定性作出归属正确适用法律,以便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进行合理公正的分配。
第二,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作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凡一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即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兼顾对方当事人社会一般利益,使自己的行为符合诚实商人标准,只有在不损他人及社会利益前提下,追求自己利益,才是合法的,否则构成违法。
因此在诚信原则的价值导向下,当事人知道什么行为受法律保护,什么行为受法律谴责,从而指导当事人如何进行民事活动。
第三,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作用。
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其法律效果有设立、变更、消灭、扩张、限制当事人约定的清清楚楚权利义务,也可发生履行拒绝权、解释权及请求返还之拒绝权,更可撤销法律行为等等。
因此,诚信原则可完善法律行为,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进行衡量和判断,从而使之更符合公开正义,决定其法律效力,以及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四,对法律进行修正的作用。
法律作为行为准则,必须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而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的,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时常会发生变化。
现存法律的滞后性和社会发展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常使法律在适用上发生困难。
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使当事人利益及负担公平分配,须对法律中不尽人意之处进行合理的修正,以实现立法者的本意。
第五,对法律规范具体化的作用。
成文法均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的特点,是对一般案件普遍适用的规定,而不是对每一具体案件的适用加以规定。
法律规范已有规定但尚不明确适用,法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使用诚实信用原则明确解释法律,使之适用到具体的某个案件,但解释应符合法律的本意。
第六,对法律漏洞予以弥补的作用。
法律存在漏洞是难以避免的,因为立法者不可能预见将来的一切问题,加之立法技术的有限。
对于法律尚未规定的地方,可用诚实信用原则加以弥补,以对具体案件妥当处理,这是法官造法最明显的体现。
漏洞的弥补为将来立法提供依据、条件,这对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意义重大。
第七,对法律的价值目标的作用就是追求公平正义。
法律不可能穷尽社会的方方面面,在司法活动中,将普遍的硬性标准适用于不同情况,可能导致个别案件的非正义。
这时应用平衡法的方法,使用现代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追求个别正义和社会公正。
四、诚实信用原则功能的局限性及适用的有限性1、诚实信用原则的局限性。
诚信原则具有不确定性。
诚信原则是模糊的、不确定的,这种不确定规定并不对权利义务各方的行为模式和保证手段的内容要件作十分确定的详尽无遗的规定,而运用模糊概念授予司法机关自由裁量、考虑具体情况解决问题的权力。
因此,这种不确定的规定实质上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很可能造成法官的主动援用、不当运用或权力滥用。
即便诚信原则克服了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和社会生活变动不确定性的矛盾,但是却难以摆脱没有具体规定的法律在特殊情况下的适用而导致的非正义性的矛盾。
2、诚实信用原则适用条件的有限性诚信原则由于其极大的伸缩性,具有广泛的适应性,一方面增强了法律的适用性,另一方面用之不当则损害法的权威性、稳定性、系统性,因此有人也喻之为“双刃剑”。
它并不是万能钥匙.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援引它。
孟德斯鸣曾指出.一切权利如果不加以限制.都有滥用的可能.囚此.为防止诚信原则的滥用.必须对其适用加以限制。
学术界对其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向一般条款的逃避”.指关于某一类型.法律木身有具体规定.适用诚信原则与适用法律具体规定均能获得同一结果.应适用该具体规定而不能适用诚信原则(2)类推适用等漏洞补充方法应优先适用.以防止解释者的肆意.维护法律的权威(3)禁止“法律的软化”.指对某一案件.虽无法律规定.但依法律规定所得结果与适用诚信原则所得结果正好相反.亦应依法律的规定而不能适用诚信原则.其理由同样是为维护法律的权威.禁止对现行法律的修正.防止诚信原则的滥用总之,在现代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对立法当时所未为立法者预见的案件,可用诚实信用原则补充法律漏洞,使法律和裁判适应社会发展变化,达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利益均衡,从而使民法更完善,制度更健全,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真正的保驾护航作用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为世界各国民事法律所普遍确认,我国民法,包括合同法,都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类似于外国法上的“公序良俗”、“公共秩序”等原则。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和国家的一般利益。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合称。
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社会秩序,是针对社会公共利益而言的;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社会道德,是针对社会公共公德而言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秩序,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通说认为该条确立我国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二、公序良俗原则产生的原因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一样,是市民社会及其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民事法律规范的反映,体现了民法规范与整个社会道德规范的统一,同时也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仅在于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平衡,而对于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无法实现平衡,对于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只能通过公序良俗原则来处理。
1.法律的不周延性为立法者所认识。
立法史表明.以法律来涵盖一切己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民事关系是难以做到的基于这种情况.只能用设立弹性条款的方法来克服法律的不周延性。
通过对当事人提出公序良俗的要求,为当事人订立非典型契约的活动以及以自己的协议变更法律的任意性规定的活动设立一个范围,.以保证社会利益不致因当事人的协议而受到损害。
2.各种矛盾的激化需要公序良俗原则作为缓冲器。
进入20世纪后.各种社会冲突加剧导致社会利益的危机,以个人本位为代表的权利神圣体现出了其固有弊端,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公序良俗原则作为对个人权利的合理限制应运而生,法律实现了由权利本位走向社会本位的转变。
三、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一)公序良俗原则维护了法律的正义。
正义是法律的天然使命。
但法律一旦“确定”下来,这利,“确定”就意味着僵化,在应对已经变化的情况和处理特殊案件时就将发生困难。
在这方面,法律原则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由于法律原则在实现法律的价值或目的力一面更为直接,所以依循法律原则就可以更好地实现法律的正义。
因而,维护法律正义是公序良俗原则的主要功能。
(二)公序良俗原则克服了法律的局限性。
由于人类认识能力非至上性的限制和事物自身发展的规律决定了法律不可能涵盖所有它要调整的社会生活,在法律中存在着星罗棋布的缺漏和盲点(三)公序良俗原则扩大了法官自由裁量权。
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被看作是在法律运作中引入了人的因素,当法律不能实现个别正义时,授权法官予以调整。
就是因为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模糊规定和不确定性,使得其他规范借着不确定概念实际发挥作用,并将新的社会要求补充到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中。
而且社会越是发展,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依赖程度就越高。
虽然因此牺牲了法律的明确性,但更多地换取了法律的适应性。
这种转变意味着立法者终于认识到法律仅仅是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
(四)公序良俗原则使民法成为一个开放的体系。
公序良俗原为民法成为一个开放的体系提供了一个平台或入径,它以其与所处的时代保持相当同步性的能力,促进和保证了民法在不断发展的社会面前具有较好的协调性和较宽的包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