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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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服务告知制度(医患沟通制度)

医院医疗服务告知制度(医患沟通制度)

医院医疗服务告知制度(医患沟通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医院医患沟通,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及职能科室。

三、医患沟通内容1. 病情告知:医生应当向患者告知病情、诊断、治疗方案、预后等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并发症。

2. 治疗方案告知:医生应当向患者告知治疗方案,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放射治疗、物理治疗等,并解释各种治疗方案的优缺点。

3. 医疗风险告知:医生应当向患者告知医疗风险,包括手术风险、药物不良反应、并发症等。

4. 费用告知:医生应当向患者告知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治疗费、药物费等。

5. 知情同意:医生在实施治疗前,应当征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对于特殊治疗和手术,医生应当向患者详细解释治疗方案和风险,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6. 医疗事故处理:发生医疗事故时,医院应当及时告知患者,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医患沟通方式1. 面对面沟通:医生应当与患者进行面对面沟通,了解患者的需求和疑问,并及时解答。

2. 书面告知:对于重要的医疗信息,医院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患者,并让患者签字确认。

3. 电话告知:对于紧急情况,医生可以电话告知患者或家属,并做好记录。

4. 信息化手段:医院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如电子病历、医疗APP等,方便患者了解病情和治疗情况。

五、医患沟通要求1. 及时性:医生应当及时向患者告知病情和治疗情况,确保患者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案。

2. 全面性:医生应当向患者告知所有重要的医疗信息,不得隐瞒或漏报。

3. 准确性:医生应当准确告知患者病情和治疗情况,避免使用模糊或容易引起误解的语言。

4. 尊重患者:医生在进行医患沟通时,应当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耐心倾听患者的需求和疑问,并给予恰当的解释和指导。

5. 保护患者隐私:医生在进行医患沟通时,应当保护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门诊医务人员告知制度范本

门诊医务人员告知制度范本

门诊医务人员告知制度一、目的为规范门诊医务人员告知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门诊部门的所有医务人员。

三、告知内容1. 基本信息告知(1)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告知自己的姓名、职务、专业技术职称等信息。

(2)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告知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

2. 诊断和治疗告知(1)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告知初步诊断结果及可能的治疗方案,并对治疗方案的优缺点进行解释。

(2)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告知手术风险、术前术后注意事项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3)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病情,向患者提供相应的健康教育指导。

3. 药物使用告知(1)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告知药物的名称、用途、剂量、用法、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

(2)医务人员应告知患者药物的禁忌症及可能产生的副作用。

4. 检查和检验告知(1)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告知检查、检验的目的、过程、可能产生的不适及注意事项。

(2)医务人员应在检查、检验结果出来后,及时向患者告知结果及下一步的治疗建议。

5. 医疗风险和意外告知(1)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告知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和意外,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医务人员应在发生医疗风险和意外时,及时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告知方式1. 口头告知:医务人员应以口头形式向患者告知相关事项,确保患者充分理解。

2. 书面告知:医务人员应将告知内容记录在病历中,并让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

3. 公示告知:医疗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药品价格、检查检验项目等信息。

五、告知要求1. 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耐心倾听患者疑问,及时解答患者问题。

2. 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病情和认知程度,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告知。

3. 医务人员应确保患者充分理解告知内容,并在必要时提供翻译或解释服务。

4. 医务人员应遵循医学伦理,维护患者权益,保护患者隐私。

医院知情告知制度

医院知情告知制度

医院知情告知制度认真履行知情同意手续既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也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正确处理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关系,是密切医患关系、防范医疗纠纷、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的必要条件。

一、告知原则: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直接告知患者的,应当告知患者近亲属或患者委托的被告知人。

医务人员应当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对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告知应当力求全面而准确,避免因告知不当而导致的医疗纠纷。

二、告知对象:1、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患者,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2、神志清楚的18周岁及以上患者,可以直接告知患者本人,也可以告知患者委托(签署委托书)的其他被告知人。

3、前款患者因患恶性肿瘤等疾病,告知患者本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可以告知患者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患者委托的其他被告知人。

4、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患者,可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属,但对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情况应当作记录,并由患者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属签字认可。

5、对于必须紧急采取高风险的抢救性医疗措施的患者,患者本人无法进行意愿表达或为未成年人,且无亲属或与亲属无法联系的,在采取抢救措施的同时应当汇报主管职能部门。

三、告知方式: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录音录像告知三种。

1、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疗程序等一般性情况的告知。

2、书面告知包括门诊告示、急诊告示、留观须知、住院须知、病历记录等医院单方面出具的书面告知内容及有患者及其亲属签字的各种医疗法律文书。

对医疗诊治措施及其风险以书面告知为主。

3、录音录像告知是指针对可能发生医疗纠纷或需要进行重大医疗活动的患者,在医院规定的专门办公室内进行录音录像,并履行相关告知义务。

四、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有义务告知患者的主要内容:1、患者入院时,床位医师应向患方告知其病情、诊断和可能的预后。

医疗告知制度

医疗告知制度

医疗告知制度医疗告知制度的重要性在于:1.保护患者的知情权:患者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可能的风险和预后等信息。

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提供准确、全面、易于理解的信息,使其能够全面了解自己所面临的情况。

保护患者的知情权:患者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可能的风险和预后等信息。

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提供准确、全面、易于理解的信息,使其能够全面了解自己所面临的情况。

保护患者的知情权:患者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可能的风险和预后等信息。

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提供准确、全面、易于理解的信息,使其能够全面了解自己所面临的情况。

2.促进患者与医务人员的合作:医疗告知制度可以建立患者与医务人员之间的合作关系。

通过充分告知,患者能够参与决策过程,提出自己的意见和需求,与医务人员共同制定最佳的治疗方案。

促进患者与医务人员的合作:医疗告知制度可以建立患者与医务人员之间的合作关系。

通过充分告知,患者能够参与决策过程,提出自己的意见和需求,与医务人员共同制定最佳的治疗方案。

促进患者与医务人员的合作:医疗告知制度可以建立患者与医务人员之间的合作关系。

通过充分告知,患者能够参与决策过程,提出自己的意见和需求,与医务人员共同制定最佳的治疗方案。

3.降低医疗纠纷的风险:医疗告知制度可以减少因信息不对等而引发的医疗纠纷。

当患者充分知情并参与决策时,其对治疗结果和后果有更全面的认识,从而减少了患者对医疗事故的不满和追责的可能性。

降低医疗纠纷的风险:医疗告知制度可以减少因信息不对等而引发的医疗纠纷。

当患者充分知情并参与决策时,其对治疗结果和后果有更全面的认识,从而减少了患者对医疗事故的不满和追责的可能性。

降低医疗纠纷的风险:医疗告知制度可以减少因信息不对等而引发的医疗纠纷。

当患者充分知情并参与决策时,其对治疗结果和后果有更全面的认识,从而减少了患者对医疗事故的不满和追责的可能性。

医疗告知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1.主动性:医务人员应主动向患者提供相关信息,而不是被动等待患者提问。

医疗行为告知制度

医疗行为告知制度

医疗行为告知制度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知情告知、知情同意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患者依法享有对所患疾病、严重程度、预后及医务人员所采取的诊疗措施、疗效、并发症、医疗费用开支等情况的知情同意权。

在获知有关情况后,有权决定同意或拒绝。

三、医院及医务人员在不能违反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前提下,存有义务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知会病人。

在获得患者同意后就可以颁布医疗操作方式。

知会的主要内容如下。

1、医院的基本情况,主要医务人员的学术专长、技术职称等。

2、医院规章制度中与病人用药工作存有利益关系的内容。

3、疾病诊断、可能的病因、病情及发展情况、需要采取的诊疗措施及相应的后果等。

4、用药措施、用药方法的准确性、存有无副作用;检查结果对确诊的必要性、促进作用等。

5、治疗的目的、方法、预期效果、成功率及可能预料到的后果、潜在的危险性等。

6、预计须要缴付的医疗费用。

7、出现医疗纠纷时的解决程序。

四、医务人员在履行职责知会同意相关手续时,应当考量患者及家属的文化素质和理解能力,尽量努力做到全面、精确、通俗易懂。

根据病情及用药犯罪行为的风险情况,存有口头和书面知会两种形式。

1、口头告知同意手续:操作简单、无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有创检查、治疗,在病情允许、准备充分、操作者水平达到要求时,在向患者及家属交待检查、治疗的意义并征得同意后,可以不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

如周围浅静脉穿刺、常规肌肉注射等。

2、书面知会同意相关手续:操作方式较为繁杂、可能将出现轻微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较低以及化疗后果难以精确推论的存有创出检查、化疗,必须履行职责书面知会同意相关手续。

包含:①实施各类手术、有创检查、治疗或实施麻醉;②静脉滴注血液及血液制品;③急诊或病情危重,处于抢救状态情况下,患者及家属要求终止治疗、出院、转院等。

五、采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前,主管医生必须对患者及家属详尽交代血液及血液制品可能将增添的血源传播性疾病、输血反应等,在其知情同意并签订医疗无偿献血者同意书后,方可采用。

医院医保病人知情告知制度

医院医保病人知情告知制度

医院医保病人知情告知制度为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XX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告知对象:参保患者、家属或法定监护人。

二、告知内容:对超出医保药品目录、诊疗目录、耗材目录限定支付范围外的项目以及使用贵重药品、大型检查等,医生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同意后方可使用。

三、参保人门诊就诊时,接诊医生应根据病人具体情况进行了解,如参保信息、普通门诊选定点医院情况、特定门诊办理、外伤病人是否属于工伤、是否有生育备案等情况,并做好相关政策告知及办理指引,必要时可指引参保人到本院医保窗口咨询、了解。

四、参保人住院时,主管医生应主动向参保患者告知医保政策方面的内容,如医保报销比例、住院须知、用药规定、门诊费用转入、医疗费用缴纳、报销资料提交、转诊规定等。

五、通过履行告知,规范医生诊疗行为,同时取得参保患者的理解和配合,自觉遵守医保各项政策规定,正确引导患者消费需求,防止过度医疗。

医疗告知制度

医疗告知制度

医疗告知制度本着“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原则,尊重病人的知情权、选择权,促进医患沟通。

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医患矛盾,确保医疗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1、谈话制度包括三次谈话:入院时谈话、住院中谈话、出院谈话。

2、入院时谈话由住院首诊医师完成。

首诊医师接诊病人后,应简要自我介绍和简要科室特色介绍。

根据病人提供的病史、查体及检查资料,综合分析,将初步诊断、拟定治疗方案,可能发生的病情变化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沟通,认真详细填写入院医患谈话记录,并签名。

3、住院期间住院医师根据病人病情变化,给病人将实施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如实告知病人或家属,征得同意后,填写相关表格并签字(病人不能签字时)必须说明理由、方可执行。

4、如已明确诊断或诊断有更改、入院后用药情况或有更改时应及时向病人(家属、交代清楚)对药物的使用方法及可能出现的毒、副作用一并说明,并记录。

5、难治性的疾病、慢性疾病、治疗手段缺乏的疾病应多与患者或家属解释,并记录。

6、危重病例及时下达病危通知,书写病危通知书。

适时停病危,并详细向家属说明病情和预后以及目前实施的抢救方案。

签署病危通知单一份存入病历,一份交医务科,一份交患者家人。

7、各类手术前,应详细向病人及家属交代其必要性、手术方法、手术危险性,可能出现的意外及并发症,病人及家属签字后方可执行(病人不能签字时,必须说明理由)。

术前谈话一律由主刀医师执行,外请教授时,谈话由科主任执行(并填写院外会诊申请单)。

8、术前手术方式不定时由主刀医师向病人及家属详细说明可能采取的手术方式及理由。

9、术中发现新情况,需要改变手术方式、扩大手术范围时,主刀医师应下台向病人及家属详细说明病情,征得同意签字后方可执行。

10、手术病人实施麻醉前麻醉科详细了解病人情况,向患者说明麻醉的必要性及麻醉方式,可能发生的危险性及出现的意外,病人及家属同意签字后方可执行。

IK术前已预料术后情况不佳的患者,术前谈话要明确告知病人及家属并签字。

医疗咨询与告知管理制度

医疗咨询与告知管理制度

医疗咨询与告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的医疗咨询与告知工作,提高患者的满意度和医疗质量,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医疗咨询与告知工作,包含门诊、住院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医疗咨询与告知工作应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重视信息的真实、准确、全面。

第二章医疗咨询管理第四条医疗咨询服务是为患者供应相关医疗知识、诊疗方案以及解答患者疑问的服务。

第五条医疗咨询人员应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和咨询技能,并接受相关培训。

第六条医疗咨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对患者提出的问题应真实、准确、明确地回答,不得敷衍、隐瞒事实或夸大宣传;2. 不得供应虚假、夸大的医疗信息;3.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应保护患者隐私,不得将患者信息泄露给非相关人员;4. 敬重患者的选择权,供应客观中立的医疗建议,不得对患者进行偏袒或推销特定医疗方案;5. 对于无法解答的问题,应耐性告知患者,并尽快向医生或相关专家寻求解答。

第七条医疗咨询服务应重视以下内容:1. 向患者传递医院的治疗理念、医疗技术、设备设施等信息;2. 供应患者须知、注意事项等相关资料;3. 向患者解答与诊疗相关的疑问,并解释医疗方案;4. 对于患者提出的对医疗质量有关的问题,应尽快转交医疗质控部门处理。

第八条医疗咨询服务应建立记录,包含患者提问、医疗咨询人员回答、医疗建议等内容,并确保记录真实可靠。

第三章医疗告知管理第九条医疗告知是指医务人员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诊断结果、治疗方案、预后等信息。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对于患者的诊断结果和治疗方案等内容应如实告知,不得隐瞒事实或夸大宣传效果;2. 依据患者和家属的理解本领,采用易懂的语言进行告知,确保信息的准确转达;3. 敬重患者和家属的知情权,充分听取其看法和需求;4. 对于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治疗方案或操作,应征得患者或家属的书面同意;5. 对于告知内容应建立书面记录,并保管在患者档案中。

第十一条对于特定患者群体的告知,应额外考虑以下情况:1. 对于未成年患者的告知,应优先征得家长或监护人的同意,并依据患者的年龄和心理特点,采用适当方式进行告知;2. 对于老年患者或认知障碍患者的告知,应考虑其理解本领和记忆力的变动,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告知;3. 对于语言不通或听力障碍的患者,应供应翻译或辅佑襄助设备,确保告知信息的转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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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告知制度
本着“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原则,尊重病人的知情权、选择权,促进医患沟通。

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医患矛盾,确保医疗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1、谈话制度包括三次谈话:入院时谈话、住院中谈话、出院谈话。

2、入院时谈话由住院首诊医师完成。

首诊医师接诊病人后,应简要自我介绍和简要科室特色介绍。

根据病人提供的病史、查体及检查资料,综合分析,将初步诊断、拟订治疗方案,可能发生的病情变化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沟通,认真详细填写入院医患谈话记录,并签名。

3、住院期间住院医师根据病人病情变化,给病人将实施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如实告知病人或家属,征得同意后,填写相关表格并签字(病人不能签字时)必须说明理由、方可执行。

4、如已明确诊断或诊断有更改、入院后用药情况或有更改时应及时向病人(家属、交代清楚)对药物的使用方法及可能出现的毒、副作用一并说明,并记录。

5、难治性的疾病、慢性疾病、治疗手段缺乏的疾病应多与患者或家属解释,并记录。

6、危重病例及时下病危通知,书写病危通知书。

适时停病危,并详细向家属说明病情和预后以及目前实施的抢救方案。

签署病危通知单一份存入病历,一份交医务科,一份交患者家人。

7、各类手术前,应详细向病人及家属交待其必要性、手术方法、手术危险性,可能出现的意外及并发症,病人及家属签字后方可执行(病人不能签字时,必须说明理由)。

术前谈话一律由主刀医师执行,外请教授时,谈话由科主任执行(并填写院外会诊申请单)。

8、术前手术方式不定时由主刀医师向病人及家属详细说明可能采取的手术方式及理由。

9、术中发现新情况,需要改变手术方式、扩大手术范围时,主刀医师应下台向病人及家属详细说明病情,征得同意签字后方可执行。

10、手术病人实施麻醉前麻醉科详细了解病人情况,向患者说明麻醉的必要性及麻醉方式,可能发生的危险性及出现的意外,病人及家属同意签字后方可执行。

11、术前已预料术后情况不佳的患者,术前谈话要明确告知病人及家属并签字。

12、术前诊断不明,手术与否不定时,应向病人及家属详细说明。

13、如原已确定的治疗、检查,因故需要更改时,必须向患者及家属解释。

14、严禁向病人或陪人许诺治疗效果及治疗费用。

15、如病情需要的必须要做的检查、治疗,病人及家属不愿接受者,须向病人及家属解释实施与否的理由和后果,并记录签字,不可强行。

16、病人、陪护提出的合理要求要尽量满足,如不能,应向病人、陪护详细解释,取得理解。

17、病人出院时,应向病人或陪护简述疾病诊断,治疗经过,目前疾病状况,出院后注意的基本事项,并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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