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院管理规范

社会福利院管理规范
社会福利院管理规范

社会福利院管理规范

(暂行)

总则

一、为加强对社会福利院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投资兴建,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社会福利院。

三、社会福利院规范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办院宗旨明确,能够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安排的“三无”(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对象及其它特殊困难对象的收养任务。

(二)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与服务对象建立平等、和睦、团结、友爱、互助的新型人际关系。

(三)有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坚持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在当地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中起骨干、示范作用。

(四)建筑设施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标准要求。

四、有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正在实施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底工作计划。

五、行政、医疗、护理、康复、财务、后勤等管理体系健全,有科学、完整的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考核方法。

六、实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七、依法履行职责。收养对象入住和离开福利机构手续健全,程序规范。

“三无”对象入住福利院应有个人申请书、居委会意见、街道办事处和区(县)民政局审核意见,市民政局审批意见等相关材料。

弃婴入住福利院应有捡拾人出具的捡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福利机构经办人签名、福利机构负责人接收意见等相关材料。

八、依法开展涉外送养、国内送养和家庭寄养,送养和寄养的各种档案资料完整。

九、收养对象的生活标准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队伍建设

十、领导班子事业心强,团结务实,廉洁奉公,政绩突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积极组织、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

十一、领导班子文化、专业结构合理。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1/3以上,有卫生技术职称的人员在1名以上。

十二、党、政、工、团、妇等组织健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完善,并正常发挥作用。职工和收养人员对领导班子工作满意率在80%以上。

十三、职工队伍结构合理。行政管理人员和全院职工(包括聘用人员)的比例协调。

工作人员与收养人员的比例要分别达到:工作人员与正常老人的比例为1:5;与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比例为:1:3;与健全儿童的比例为1:8;与婴儿、残病儿童的比例为1:3;与精神病人的比例为:1:4。

经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包括有职称的特教教师、医生、炊事员等)的工作人员的比例逐年增加。护理、康复、特教等岗位,要有一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四、职业道德教育制度化。工作人员有良好职业道德,语言规范,仪表端正,举止得体,实行全员挂牌上岗服务。

十五、业务培训制度化。有切实可行的年度培训计划。

医疗保健

十六、院内建有医务室,至少有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各一名,配备与业务相应的基础医疗设备(心电图仪、脑电图仪、婴儿保温箱、理疗灯、呼吸机、自动化验仪等)。能开展与其设备相应的常规化验,

生化检查等项业务。能处理轻度外伤。对突发疾病能实施急救。

十七、加强疾病预防、卫生保健和心理指导。每年对服务对象进行一次以上健康检查。建立健全收养对像病例、健康档案。

十八、坚持每日查房制度。对服务对象的常见病、多发病等能及时治疗,做到小病不出福利院,大病及时送医院。杜绝重大传染病的发生。

十九、医务人员要严格药政管理制度,各类药品有专人保管,有药品进出库的制度,并做好记录。禁止使用霉变、过期、失效、淘汰药品。

二十、积极做好儿童计划免疫接种工作,每个儿童持有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发给的计划免疫接种卡。

二十一、对具有手术适应症的残疾儿童及时进行康复手术。

生活护理

二十二、护理制度健全,严格实行护理、消毒操作规程,认真做好护理值班交接记录。

二十三、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护理。尊重服务对象的独特性,实行个案护理。

病人褥疮发生率低于5%。婴儿入院后20天内消灭尿布疹,无护理事故发生。

康复娱乐

二十四、有多项功能文体活动室,室外使用总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室内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文体活动器械不少于10种,配有电视机及音响设备,有室外园林化活动场地。

二十五、积极有效地开展康复活动。根据不同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兴趣爱好和个性特点,组织实施有益健康的文体活动和锻炼。

二十六、有计划的实施医疗康复,建立康复对象档案,记录康复效果。

后勤保障

十七、年内无食物中毒、火灾、人员走失等人为因素造成的重大

责任事故。

二十八、收养人员居室卫生整洁,通风透气,空气新鲜,无蝇、蚊、鼠、虫、异味。

二十九、根据不同服务对象实际需要配备家具和床上用品。有取暖、降温设备,做到配备规范整齐。

三十、成年人单床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儿童单床使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三十一、有使用方便、防滑、通气、卫生条件良好的浴室和卫生间。

三十二、院容院貌整洁、安静、优美、舒适,绿化面积占可绿化面积的80%以上。

三十三、收养人员衣着整洁、适时得体,被罩、褥单、枕巾换洗及时、干净。

膳食服务

三十四、建立食堂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有当地防疫部门发给的卫生合格证书。

三十五、食堂卫生整洁,排油烟装备齐全,有食品冷藏、保温设备。

三十六、炊事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身体检查,持健康合格证上岗。

三十七、收养人员饮食实行营养配餐。根据老年人、儿童等不同对象实行分餐,营养搭配合理。符合收养人员营养需要,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

三十八、配有营养师,有年度收养人员营养情况报告,营养不良率低于5%。

《社会福利院评审办法》

为加强社会福利院的宏观管理,提高社会福利院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社会福利院管理规范》(暂行),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一、考核标准

根据现有各类福利院的任务、功能、效益、设施条件、医疗护理质量和科学管理的综合水平,进行考核。满分值为120分,经考核得分在70-85分的福利院,为福利院达标单位,得分在86分以上的福利院,为社会福利院示范单位。

二、评审程序

(1)自评申报。各申报单位根据标准先行自评,认为符合条件后,填写由省民政厅统一制定的“社会福利院示范单位申报表”一式三份,向设区市民政局提出申请。设区市民政局根据标准对申请单位初审合格后,报省民政厅。

(2)组织考核。省民政厅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省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评审时根据标准,结合申报材料,进行实地考核,通过资格审定和考核评分对申报单位作出综合评价。

(3)评审结论。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的单位作出考核评审结论,报省厅审核批准,经确定为省福利院达标单位和示范单位的,由省民政厅发给全省统一格式的证书和匾牌。

三、评审周期

每一评审周期为两年。出现生大事故的社会福利院,当年免评。

四、核查

被评为省福利院达标和示范单位的,省评审委员会、各设区市民政局可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在称号期内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省民政厅撤销期称号。

社会福利院示范单位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院长姓名

详细地址

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填表时间:年月日

社会福利院示范单位考核评分标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

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冀政办函﹝2007﹞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精神,加快发展我省养老服务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我省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05年底,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781.5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1.4%。预计到2020年,全省老年人口将达到1261.8万人,占总人口的16.95%。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方式的转变,老年人对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方面的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的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大力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为根本出发点,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养老服务业稳步健康发展。总体要求:“十一五”期间,基本建成以政府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为示范、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服务为依托、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为补充,适应我省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的多元化、多层次的城乡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到“十一五”末,全省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13张以上。

三、制订和落实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优惠政策

(一)经民政部门审批、登记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

构,包括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敬老院、老年服务中心、康复指导中心等,不论公办还是民办,都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二)对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予以立项,优先予以规划定点。

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对新办的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应当以有偿使用的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即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乘以修正系数之积的70%;对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可以免收征地管理费和土地登记费。

乡(镇)村公益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旧城改造费、墙改费、渣土处置费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房屋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用电、自来水、管道燃气价格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标准执行;申请安装水、电、气管线、管道工程的,有关单位应予以优惠或减免相关费用;要求地籍测绘服务的,测绘机构应按照我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养老服务机构的救护车免征养路费;生活用车比照党政机关用车给予减免照顾,即小车(五人座以下)免征养路费,大型车辆减半征收养路费。

(四)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

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五)县级政府和乡(镇)政府应当为农村敬老院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聘备必要的服务人员。敬老院可以开展以改善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敬老院开展农副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扶持。

(六)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提供社会老年人养老的床位数达50张以上的,按核定的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每个床位补助不低于1000元;用房属租用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分5年给予开办补助,按核定的床位每个床位每年补助不低于100元。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县(市、区),由省和设区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受补助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款。对已经开业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是否进行补助及补助标准,由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对已经接收老年人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有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给予每个床位不低于120元的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内安置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的,当地财政可将补助给上述人员的生活费转入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补助费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费用标准部分,由当地财政补足。

(八)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活动,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给予大力支持。对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养老服务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九)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养老服务机构强制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各种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十)对经民政部门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性质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应给予鼓励和支持,享受国家有关服务业的政策待遇。鼓励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积极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信贷支持。

四、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提高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完善相关制度。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指导、协调、扶持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加强规划制订和实施,加强宏观调控和指导。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依法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老龄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的职能,协调有关部门制订养老服务业设施建设以及分类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业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强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护理、营养和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订和完善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切实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加强为老服务体系建设,为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一月八日

主题词:民政老龄问题意见

抄送: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直工委,省军区政治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

关于印发《河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

规划》的通知

冀老龄委发﹝2007﹞1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一月八日

河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十一五”时期,既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又是全面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关键时期。目前,我省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截止到2005年底,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781.8万人,占总人口的11.4%。预计到2010年将达到912.38万人,占总人口的12.96%,到2020年将达到1261.18 万人,占总人口的16.95 %。为了加快发展老龄事业,实现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结合我省人口老龄化的实际,制定《河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委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完

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建立健全为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老龄产业,努力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积极推进和谐河北建设,促进老龄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正确处理老龄事业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增长速度建立制度化的投入机制,把解决当前老龄问题和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结合起来,在发展社会事业过程中,把老年人群放在重要位置。

2、正确处理城市和农村老龄事业的关系。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继续推进城市老龄事业的发展,把加快发展农村老龄事业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推动老龄事业协调发展。

3、正确处理社会化和市场化的关系。通过体制创新,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的资源配置优势,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老龄事业走社会化道路,推动老龄产业的市场化进程。

4、正确处理老年人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的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加强为老服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开展丰富多彩的老年活动,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要,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三)总体目标

到2010年,逐步建立相对完善的老年政策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市老年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适合农村实际的社会养老制度,建立健全居家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为老服务体系,开发满足老年人特殊需求的老年用品市场,加快推进方便老年人生活、娱乐、健身、医疗、养老的基础设施建设,健全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高效规范的老龄工作体系,努力营造“敬老、爱老、助老”和代际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老龄工作目标创造更为有利的社会条件。

二、老年社会保障

以建立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规范和完善的社会

保障体系为目标,逐步扩大老年社会保障覆盖面,形成资金来源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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