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相关控制指标规定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试行)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试行)
目录
1. 总 则 ............................................. 4
1.1. 编制目的...................................................................................................4 1.2. 适用范围...................................................................................................4 1.3. 定位与构成...............................................................................................4
7. 居住用地规划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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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试行)—城乡规划博客()
7.1. 规划导向.................................................................................................17 7.2. 基本要求.................................................................................................17
3. 编码 ............................................... 6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标准

2. 3.
术
语 ........................................... 4
土地使用 ........................................... 7
3.1. 3.2. 3.3. 规划导向 .................................................................................................................. 7 用地分类 .................................................................................................................. 7 混合用地 ................................................................................................................ 12
9.
综合交通 .......................................... 37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9.10. 9.11. 规划导向 ................................................................................................................ 37 基本要求 ................................................................................................................ 37 道路系统 ................................................................................................................ 38 轨道交通系统 ........................................................................................................ 41 交通枢纽 ................................................................................................................ 42 常规公交 ................................................................................................................ 43 出租车 .................................................................................................................... 44 加油(气)站 ........................................................................................................ 44 静态交通 ................................................................................................................ 45 慢行系统 ................................................................................................................ 46 地块机动车出入口控制......................................................................................... 47
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三十五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三十六条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
第三十七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第三十八条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第三十九条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米。
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四十条沿河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第四十一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2015-01-01~2019-12-31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文件[沪绿容〔2014〕393号]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进绿化行业行政许可审核标准化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对以下内容的审核:(一)迁移、砍伐树木;(二)临时使用绿地;(三)占用已建成绿地;(四)调整已建成公共绿地内部布局;(五)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六)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比例审核;(七)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总体设计文件审查;(八)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竣工验收;第三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迁移禁止移植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一级保护的古树,以及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名木。
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涉及以下情形确需移植的,应当编制实施方案并就近移植:(一)因轨道交通、隧道、高速公路、跨江跨海大桥等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二级保护的古树、或者树龄在一百年以下的名木;(二)因市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移植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古树后续资源。
第四条胸径二十五厘米以上树木的迁移树龄在八十年以下且公共绿地上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行道树或10株以上的行道树和其它绿地内胸径在四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迁移,按照以下要求报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一)因建设项目的主体结构无法避让而确需迁移的,应当就近迁移;(二)位于居住区内的绿化迁移,依照《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沪绿〔2007〕0201号)规定;(三)属于行道树的,道路拓宽时,应尽可能予以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位于规划车行道上的行道树,可以迁移;在人行道上开设宽度不超过六米的单向车行通道,应当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可以迁移一株;在人行道上开设宽度在六米以上十米以内的双向车行通道,可以迁移二株以下;开设与人行道交叉的人行通道时,应当避让;(四)对因通透交通指示标识、建筑立面、商店招牌等需要提出的树木迁移申请,不予批准,以疏枝、修剪为主;(五)对人身安全或者其它设施构成威胁的,可以迁移。
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沪住工[2001]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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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正文:---------------------------------------------------------------------------------------------------------------------------------------------------- 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沪住工[2001]214号2001年8月2日)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各区、县(园林)绿化管理局(处、署、所),各住宅开发建设单位:一、为提高本市新建住宅的整体质量水平,科学引导环境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环境,推进生态及景观住区战略的实施,现根据《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制定本导则。
二、本导则所称的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是指在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新建住宅环境绿化配套建设。
三、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住宅的环境绿化配套建设,并供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在改造中参考使用。
四、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导则:1.总体要求。
新建住宅绿化建设应遵从“以人为本”的原则,努力创造舒适、安全、健康、平衡的生态型景观环境。
(1)力求自然活泼的风格,摒弃“大色块”布置手法,建造景观各异,丰富多彩的人工植物群落。
(2)地形设计科学合理,有利于保护天然水源,处理好地表排水,少设或不设地下管道,降低建设投资和养护管理的费用。
(3)植物布置应充分考虑住宅的通风、采光、隔热等特定功能,并处理好与地下管线的关系。
(4)高层、中高层住宅的绿化设计应充分考虑鸟瞰效果,满足高楼居民的俯视要求。
(5)运用我国传统园林的设计手法,充分利用建筑、树木、地形、水体、道路等条件,设置对景、障景、借景、框景等不同景点,促使景区内的植物空间幽雅舒适变化丰富。
2.配植要求。
新建住宅绿化建设应坚持乔灌草结合,提高生态含量,美化居住环境的原则。
(1)落叶乔木与常绿乔木的比例为1∶1-2;乔木与灌木的比例为1∶3-6;草皮面积(乔灌木投影范围除外)不高于绿地总面积的30%。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8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87号](https://img.taocdn.com/s3/m/bbf42c7e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f8.png)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8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6日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但因管线铺设、桩基工程等情形利用地下空间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包括下列情形:(一)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称“结建地下工程”);(二)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称“单建地下工程”)。
第三条(供地方式)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也可以采用划拨方式。
具体建设项目的供地方式,参照适用国家和本市土地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用地审批)结建地下工程随地面建筑一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单建地下工程用地采用划拨方式的,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单建地下工程用地采用出让方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上海市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相关控制指标规定

上海市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相关控制指标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利用上海市公园绿地地下空间,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控制指标规定。
下面将从空间利用、环境保护和管理措施三个方面详细介绍这些规定。
1.地下空间利用规模: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建筑总面积的20%。
2.地下空间利用类型:只允许设置轻型设施,如停车场、储物室等,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3.地下空间开发深度:地下空间的开发深度不得超过地面高度的2倍。
4.地下空间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开发地下空间需保持与周边环境的和谐衔接,保证地面绿地不受影响。
1.地下空间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评估:在开发地下空间前,需进行影响评估研究,确保不会对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资源造成污染和破坏。
2.通风与排水系统:地下空间建设需设置通风与排水系统,确保空气流通和排水畅通,避免因地下空间建设导致的地下水位变化和地下水沉积物的聚集。
3.防火系统:地下空间建设需要配备有效的防火系统,确保安全性。
4.绿化与景观的保护:在地下空间开发过程中,需要对原有地面绿地进行保护和恢复,并针对地下空间设置绿化和景观,确保公园绿地的整体生态环境稳定。
1.地下空间的划定与标示:对公园绿地区域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划定,设置标志标识,方便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和维护。
2.地下空间的巡查与维护:加强对地下空间的巡查与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3.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制定详细的使用管理条例,限制地下空间的使用场景和时间,以确保公园绿地的安宁与整洁。
4.监督与责任: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与职责,确保上述规定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上述是上海市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相关控制指标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确保城市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保护。
同时,也为地下空间的合理利用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和规范。
上海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指标

上海市基础设施用地指标(试行)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础设施用地指标(试行)》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548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批项目、核土地”制度,加强本市基础设施用地规模管理,着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编制完成《上海市基础设施用地指标(试行)》,作为本市基础设施建设“批项目、核土地”的依据。
本指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各单位如对本试行指标有建议或在执行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市房地资源局。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二○○七年八月十四日编制说明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精神,加强本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用地规模的控制管理,进一步发挥“批项目,核土地”在严格土地管理和促进集约用地方面的作用,特编制本用地指标。
本用地指标的编制工作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牵头组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共同参与。
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编,上海市土地调查规划院组织专家论证,经市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研究后定稿。
用地指标的编制得到了上海市水务管理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消防局、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
本用地指标包含十个专题,分别为给水工程、排水工程、道路交通工程、铁路工程、变电工程、消防工程、燃气工程、环卫工程、水利泵闸工程和轨道交通工程。
本用地指标的参编单位有: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华东电力设计院、上海电力设计院、上海燃气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上海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申通轨道交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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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
相关控制指标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植物正常生长,公园游园功能正常发挥,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本市城乡范围内各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和职责)
本市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和绿化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发利用原则)
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应当与公园绿地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实施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二)确保植物正常生长。
满足植物健康生长所需的土层厚度、排水要求和地下生物通道等环境要求,且应当避让地上较有规模的或者具有重要生态意义的植物群落以及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
(三)确保公园游园功能正常发挥。
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功能性质应当与新建公园绿地的主体功能相协调,不得影响市民游园活动。
第五条(开发指标和项目控制)
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指标,除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建公园绿地面积小于0.3公顷(含0.3公顷)的,禁止
地下空间开发;新建公园绿地面积超过0.3公顷的,可开发地下空间占地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30%,原则上用于公共停车场等项目。
(二)新建公园绿地面积小于0.5公顷的,禁止设置地下变电站、泵站等市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市政绿化综合用地除外);
(三)新建公园绿地地下开发空间的占地面积超过0.5公顷的,不得整片连续布局,应当按照面积不大于0.5公顷的空间为单元,分散布局,单元之间可以设置宽度不大于10米的连接通道;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用作公共停车场时,公共停车场占地面积按照0.8倍计入地下空间开发指标。
第六条(相关技术要求)
绿化种植的地下空间顶板上标高应当低于地块周边道路地坪最低点标高1.0米以下。
地下空间顶板上覆土厚度应当不低于1.5米。
地下空间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构筑物与公园绿地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之和,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及上海市有关规定中相关内容。
地下空间顶板设计符合顶部植物健康生长的排水要求,应设计合理的排水系统,在排水口应设置过滤结构。
地下空间建设单位应当考虑地下空间顶板设计的防水安全。
如因维修需要迁移、占用绿化等的,应当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规划编制)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绿化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绿化系统规划和相关标准,对涉及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提出相应的控制性指标及要求。
第八条(项目审批)
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确因条件限制不能按照规划及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时,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对公园绿地植物生长、游园功能影响的评估报告。
第九条(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由规划管理部门或者绿化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规定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
本规定所称地下空间占地面积,是指地下空间垂直地面投影面积。
本规定所称新建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规划绿化用地。
第十一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绿化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