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摩奴法典看古代印度妇女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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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摩奴法典看古代印度妇女的社会地位

从摩奴法典看古代印度妇女的社会地位

从《摩奴法典》看古代印度妇女的社会地位张琦*目次一、引言二、古印度妇女的政治地位三、古印度妇女的经济地位四、古印度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五、古印度妇女的宗教与文化地位六、古印度妇女的整体地位与个体地位的差异七、结论一、引言历代统治阶级为了稳固自己的政权,总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状况和自身的需要制定出各自的法律与规章制度,例如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古希腊的德拉古法典等。

因此,在这些法律中,不仅充分体现出其自身的意志,同时也在相当的程度上反映出该社会各主要领域的基本状貌。

于是,法典就成了人们研究社会及其历史文化的重要史料。

在研读古代印度《摩奴法典》的过程中,作为一名女性学者,我对法典中有关妇女地位的“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在仔细阅读法典有关妇女地位的规定基础上,我撰写了本文,以期探讨古代印度妇女地位问题。

若有不当之处,望各位同仁不吝指正。

《摩奴法典》,又译《摩奴法论》,大约汇编于公元前二世纪至公元二世纪,作者摩奴托名于传说中的人类始祖。

全书分十二章,共二千六百八十四颂。

①前半部分以婆罗门为主要对象,论述了印度教徒一生中四个阶段(梵行期、家居期、林局期和遁世期)的行为规范;后半部分以刹帝利为主要对象,论述了国王的法。

全书内容涉及个人、家庭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大量论到了宗教仪节、道德法律、政治经济乃至军事外交等。

对于编篆的目的,该法典毫不隐晦地宣称:是“为了在应有的次序上确定婆罗门的义务与其它种姓的义务”,并且还要“永远一心遵守它。

”②由此可见,法典的核心内容是维护古代印度的种姓制。

两千多年来,《摩奴法典》曾是印度社会立法的基础,其中部分法律规范在现代印度仍然广为流传,影响深远。

众所周知,一个阶级或阶层的社会地位如何,通常能从其在社会中的政治、经济、宗教地位以及它在社会文化和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上来寻找答案,所以,本文在研究古印度妇女的社会地位时,主要从古印度妇女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家庭地位及宗教与文化地位等方面进行考察。

印度电影中的女性形象分析

印度电影中的女性形象分析

印度电影中的女性形象分析◆冯晖何星(成都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重庆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摘要】今年上半年,印度电影《摔跤吧,爸爸》成为票房黑马,这部片子在感动了无数中国观众的同时,也向我们展示了各种不同的印度女性形象。

如果从社会地位上讲,可能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像印度女性那样复杂。

一方面,受印度教传统影响,女性社会地位十分低下,妇女依然处于受歧视状态;另一方面,随着印度中产阶级群体的壮大,生活在城市的印度白领女性无论在思想还是经济上都十分独立,甚至处于强势地位。

作为母亲,女性在印度社会中地位突出,但是作为妻子,传统的印度妇女被视为“丈夫的一部分”。

近十年来,随着印度社会的进步,女性问题成为印度电影重要的关注点。

我们可以从这些电影中一窥印度女性的复杂形象。

【关键词】印度电影女性形象印度中产性骚扰一、传统印度妇女形象无论是印度的电影还是文学作品,传统印度妇女的形象似乎十分悲情。

这与印度的宗教和历史相关。

在古代印度婆罗门教经典《摩奴法典》中,对女性的地位有严格规定,认为女性的思想、身体、言行必须对丈夫忠贞不渝。

如果丈夫去世,寡妇不得再婚,而且必须离群索居,因为死丈夫的女性“身体不洁”。

具体而言,传统印度女性的悲剧形象主要表现为两方面。

1.婚姻和家庭的桎梏印度电影中的大多数女性依然是家庭妇女的形象。

在家庭中,公公地位最高,其次是婆婆(成为母亲角色后的女性地位有所提升),接着是儿子。

妻子地位最低,她们必须服从丈夫和婆婆。

以《摔跤吧,爸爸》为例,女主人公从小听从爸爸的安排练习摔跤,母亲有时候会反对,但无济于事,因为家庭事务由爸爸说了算。

婚姻自由对传统社会的印度女性而言更是奢侈品。

种姓制度、包办婚姻依然是扼杀女性婚姻自由的因素。

传统的印度社会被区分成若干不同的种姓,只有相同种姓的人才能结婚,如果跨种姓通婚,不仅不被允许,新郎新娘甚至还可能惨遭家族私刑惩罚。

在2014年出品的影片《国道10号》中,不同种姓交往的男女被家族成员活活打死。

古印度的等级制度

古印度的等级制度

古印度的等级制度古印度有着严苛的等级制度,区分着每一类印度人,每一类印度人的社会地位都不尽相同。

下面是分享的古印度的等级制度,一起来看看吧。

种姓制度是印度与其他南亚地区普遍存在的社会体系。

种姓制度以婆罗门为中心,划分出许多以职业为基础的内婚制群体,即种姓。

各种姓依所居地区不同而划分成许多次种姓,这些次种姓内部再依所居聚落不同分成许多聚落种姓,这些聚落种姓最后再分成行不同行外婚制的氏族,如此层层相扣,整合成一套散布于整个印度次大陆的社会体系。

因此,种姓制度涵盖印度社会绝大多数的群体,并与印度的社会体系、宇宙观、宗教与人际关系息息相关,可说是传统印度最重要的社会制度与规范。

古代印度是人类文明的发祥地之一,它和中国、埃及、巴比伦并列为东方的四大古国。

勤劳、勇敢的印度人民,曾经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明,为人类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但是,几千年来,印度社会的发展一直比较迟缓。

这与印度存在着一个的森严的等级制度一种姓制度有着一定的关系。

印度的名称起源于印度河。

中国汉代史籍译作“身毒”或“天竺”,直到唐代才改译为“印度。

自20世纪20年代起,在印度河谷先后发现几个古代城市遗址,著名的有哈拉巴和摩享佐;达罗,因此统称为哈拉巴文化。

哈拉巴文化存在年限约为公元前三千年代中叶至前二千年代中叶。

历史学家一般都认为,哈拉巴文化的创造者,就是印度的原始居民达罗毗荼人。

公元前二千年代中叶,属于印欧语系的许多部落,从中亚细亚经由印度西北方的山口,陆续涌入印度河中游的旁遮普一带,征服了当地的大部分达罗毗荼人。

入侵者是白种人,自称“雅利安”,意为高贵者,以区别于皮肤黝黑的达罗毗荼人。

经过几个世纪的武力扩张,雅利安人逐步征服了整个北印度。

雅利安人早先过着原始的游牧生活。

入侵印度后,雅利安人吸收了达罗毗荼人的先进文化,由游牧转为定居的农业生活,并逐渐向奴隶社会过渡。

由于雅利安人对达罗毗荼人的征服和奴役,以及雅利安人内部贫富分化的结果,在雅利安社会中逐渐形成了一个森严的等级制度,这就是种姓制度。

古代印度的婚姻制度与妇女地位的历史考察

古代印度的婚姻制度与妇女地位的历史考察

古代印度的婚姻制度与妇女地位的历史考察印度是一个拥有丰富历史的古老国家,其婚姻制度与妇女地位一直备受关注。

古代印度的婚姻制度和妇女地位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经历了多次变迁和演化。

通过对印度古代文献和历史文化的考察,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印度古代婚姻制度与妇女地位的演变过程。

在古代印度的婚姻制度中,居首的是“婚姻的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将社会分为四个主要的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陀和苏德拉。

这些种姓在婚姻中有着明确的规定,通常是只与同种姓人士结婚。

种姓制度的约束力非常强大,违反这一制度将会面临社会的强烈谴责。

这种制度限制了人们的选择自由,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家族的纯洁性和传承财富的稳定性。

在古代印度的婚姻制度中,爱情婚姻并不被重视。

相反,婚姻主要是为了家族的利益和社会地位而进行的。

父母通常会为子女选择合适的伴侣,而儿女之间的意愿往往是被忽视的。

这导致了许多婚姻并不是基于真爱和相互理解,而是基于社会规范和家族压力。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印度社会对婚姻的态度开始有所改变,爱情婚姻逐渐受到接受和认可。

婚姻制度对印度妇女的地位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古代印度,妇女被认为是家庭的财产,需要服从丈夫和家庭的意愿。

她们的权利受到限制,没有参与社会和政治事务的机会。

她们的地位和尊严往往是根据她们的丈夫、婆婆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来决定的。

甚至在一些情况下,妇女还可能被迫接受继室的安排,以确保家族的延续和财富的传承。

然而,虽然古代印度的婚姻制度对妇女的地位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印度女性一直被压迫和被束缚。

在古代印度,妇女仍然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权力。

例如,在一些教派中,女性被允许参与宗教仪式和举行婚礼。

另外,印度著名的一些女性学者、作家和政治家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妇女的地位,为妇女争取平等权益做出了贡献。

随着时间的推移,印度社会逐渐开始重视妇女的地位和权益,并在法律和立法上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例如,在1956年颁布的《印度社会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婚姻和家庭法律,保护了妇女的权益。

从寡妇规范看妇女在社会构建中的地位-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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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寡妇规范看妇女在社会构建中的地位夫之妇人也。

此为本文中寡妇”之定义。

一如众人所知,在妇女作为一个阶级尚未觉醒之前,在妇女远动尚未开展之前,全世界的妇女几乎都是游离于统治阶层或者说有权势力之外,她们往往不允许参加任何家庭会议、政治讨论,有一些甚至连参加生产劳动也被禁止,被局限于闺院之内,厨房之中,了的已婚妇女们,处境往往更加的艰难(当然这其中也有例外,只是比例甚少)。

笔者选取对比性较大的三个社区所对应的三种寡妇制度,分别为印度教教徒的殉葬及寡妇院制度、凉山彝族的转房制度、广东连南八排瑶的招郎制度,就三者的形成原因予以剖析。

与公领域几乎没有任何的交集。

而她们中部分,那些丈夫去世、三种不同寡妇制度之综述1.印度印度教徒之殉葬及寡妇院制度信仰印度教的印度人,其已婚妇女在丈夫死后要么是殉夫要么被送至寡妇院过着与世隔绝的生活。

在印度,寡妇殉夫被称为萨提”,是从古印度延续下来的习俗。

他有两种形式:一是“萨哈马拉纳”,即妻子与亡夫的尸体一起火化;二是“阿努马拉纳”,即在丈夫死后的一段时间内妻子同丈夫的遗物单独进行自焚的模仿殉葬。

出现这种形式:一是因为妻子在丈夫火化时恰逢不洁净的身孕或处于经期,没资格做丈夫的殉葬品;二是因为丈夫死在异国他乡,忠诚的妻子闻讯后先用丈夫的鞋接触一下自己的胸口,然后跳入火中自焚。

[1] 除“萨提”外,印度教给寡妇们另一个来世得以超度的机会,那就是必须到印度教的圣地瓦拉纳西去度过余生。

2.凉山彝族之转房制度若丈夫去世,男方家支以不再付给寡妇身价银为前提的转房形式,优先转嫁给丈夫的旁系或家支内男子为妻,[2] 谓之转房制度。

若是在男方家支无法找到合适的转房对象,可与女方家支的协商,同意其转嫁到其他家支,并且接受她的那个家支需要按习惯法的规定付给妇女原夫家支适当的赔偿。

3.广东连南八排瑶之招郎制度八排瑶的妇女在丈夫去世后,可招郎入赘,这里的“郎”定要是本族的男子。

八排瑶男子到寡妇家,要放弃原来姓名,改地位不高,双方的婚姻关系也不太稳定,若是女方或者女方子女对其不满意,均可接触婚约。

古代印度女性美的审美标准

古代印度女性美的审美标准

53美学史研究虽然任何民族都不存在一成不变的审美标准和审美价值[1],但是古代印度女性美的审美标准却深深影响着印度现代社会对女性的审美。

女性在现代印度社会中居于弱势地位,男尊女卑思想极其严重,女性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范。

在古代印度的男权社会中,女性沦为男性的玩物,从形体到面貌再到道德行为都被一套严格的审美标准所束缚,从而丧失了独立的人格和自主意识。

一、古代印度女性形体美的审美标准印度丰厚的雕刻遗产为我们探究古代女性的形体审美标准提供了大量的资料。

印度的雕刻艺术可以追溯至哈拉帕文化时期,女性人体雕塑占据了古代印度雕刻作品的半壁江山。

“印度的庙宇、寺院和石窟,比比皆是雕刻精致的美女,显示了日渐成熟的技巧和对女性形体之美的喜爱。

”[2]311“药叉女”是最普遍的女性雕塑形象,现存著名药叉女雕塑有《持拂药叉女》《树神药叉女》《旃陀罗药叉女》等。

艺术是对现实的模仿,透过这些历经千年的艺术品可以对古代印度女性形体美的审美标准有所了解。

(一)以女性身材丰腴、肉感突出为美。

几乎所有的药叉女塑像都具备该特点,以《持拂药叉女》为例,这尊雕塑约成品于公元前3世纪孔雀王朝时期,现存于印度巴特那博物馆,雕塑呈柱式站立,上身全裸微微前倾,右手向后持佛,浓密的秀发在后脑挽成髻,头部伴有少量配饰。

除去这些外在的装饰,单看这尊药叉女的形体可以发现在她的颈部、胸部下方以及腹部都有能叠起褶皱的赘肉,胸部的丰满与纤细的腰肢形成强烈的视觉冲击,腰部又与宽大的骨盆形成鲜明的对比。

从后方看这尊塑像,虽然臀部被衣物遮挡,但是丰满之感却无法掩饰。

丰乳肥臀是对这尊人体塑像最恰当的描述。

这一审美标准在文学作品中也多次得到证实,在《摩诃婆罗多》中,夸赞女性使用频率最高的词语就是“丰臀美女”“两股丰满的美女”。

例如在夸赞女主人公黑公主时用的是“双臀丰美”;在赞美俱卢族持国王的王后甘陀利用的是“美臀女”;描写奇武王的妻子时说她拥有“丰满的双臀和乳房”。

(二)以女性身体曲线明显为美。

古代世界的女性权利对比:比起中印,中东女性的地位居然是最高?

古代世界的女性权利对比:比起中印,中东女性的地位居然是最高?

古代世界的女性权利对比:比起中印,中东女性的地位居然是最高?ttll:汉谟拉比法典之中直接规定,存在妻子不忠的留言,就算是没有抓到现行,丈夫可以把妻子扔到河里面进行神判。

在一些苏美尔城市的法律之中规定,如果女性拒绝和丈夫圆房,丈夫可以直接淹死妻子。

同时亚述的法典规定,丈夫打妻子不负法律责任。

最神的带面纱作为一种体面的行为,从那个时候就已经开始了。

这种行为从公元前两千五百年前就开始了。

所以可想而知,这帮人换了三套信仰体系,这些条款依旧是存在从来没有取消掉。

jycdell:三纲五常也没好到哪去啊。

赤竹:宋代的时候寡妇改嫁还是非常正常的事情。

恐怖鸟:阿拉伯国家,也允许寡妇改嫁的。

ttll:带面纱居然带了四千五百年,这才是让人绝望的。

嵯峨白云间:戴面纱那个其实很多文明的服饰中都有,而且中东游牧民族带面纱还有防尘的作用,就是演化到近代越来越极端了,而其他文明面纱慢慢消除了,其实看很多画册,中世纪欧洲也大把带面纱的,咱们的唐宋妇女出游也有很多带面纱的。

读劳伦斯的《智慧七柱》,里面做好了手抓饭,都是男人先吃,吃饱了才端出去给帐篷外的妇女小孩吃,当时觉得不平等,但看同时期中国反映底层劳动人民的书籍,也是家里的男人先吃饱才给老婆和小孩子们吃,毕竟男人是家庭收入的唯一来源,要保证热量摄入。

说到底还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谁能挣钱谁有钱,谁的地位就高。

eumenes:在中东这种多沙尘的地区带面纱本来是很正常的生活习惯。

糟糕的是成为僵化的教条。

表里如一神盾局:就看叙利亚那边沙尘暴的新闻,不戴面纱真的不行!不戴面纱真的不行!不戴面纱真的不行!因为重要所以说三遍。

经略幽燕我童贯:带面纱有4500年的历史?这是发明还是脑补?大老虎:说反了。

文明社会的妇女地位通常都比较低。

伊斯兰世界恰恰是古代文明中妇女地位比较高的。

最重要的是十分完整的财产权利和继承权利。

这才是妇女社会地位最主要的体现。

古代伊斯兰世界的妇女地位肯定高于印度妇女,明显远高于中国妇女。

印度文学典籍寡妇形象

印度文学典籍寡妇形象

印度文学典籍寡妇形象在印度教文化中,寡妇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群体,地位甚至比种姓体系下的“不可接触者”的地位还要低下。

她们被看成肮脏、邪恶、不祥的“怪物”,受到主流社会的回避、排斥与诅咒。

詹姆斯•米尔在《英印历史》一书中把对待女性的态度作为衡量文明的一个尺度,他提出:“在野蛮民族中,妇女总是受到羞辱。

而在文明的民族当中,她们总是高贵的。

”西方以及其他地区的学者认为印度妇女从古至今的地位都十分低下,而寡妇更是受害最深的群体,直到西方殖民者才带来解放的因素。

但是纵观印度历史,我们发现这样的看法是错误的。

本文结合印度文学来考察印度妇女地位的变迁,还原其中的历史真相。

一、古印度文献典籍中的寡妇当我们谈到印度教文化的时候,我们会联想到印度的种姓制度,也自然会联想到印度文化对于女性的压迫。

但是,其实在雅利安人人侵之前,印度大陆多数地区的土著社会,基本上处于母系氏族社会,妇女的地位是十分崇高的,这已经是印度历史学界的共识。

约公元前15世纪,雅利安人开始在印度北部大部分地区确立起文化与政治上的主导权,这也是印度妇女地位下降的开始。

《梨俱吠陀》就是产生于这个时期的一部诗歌总集,其中有关于世界产生与四个种姓起源的内容。

之后种姓制度更走向制度化。

这应是人类最早的种族隔离政策。

雅利安人通过所谓种姓制度,确立了其在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主导地位,压缩土著人口向上流动的空间。

对于妇女的压迫是印度种姓制度确立的后果,这显然有雅利安人为避免不同族群混血,保持其血统纯正性的考虑。

在《梨俱吠陀》的一首葬歌中,我们可以看到最早记载的象征性的寡妇殉葬仪式:丈夫的手里放着他生前用过的弓箭,寡妇则躺在死去的丈夫的旁边,然后,弓箭拿走,妻子被人们用招魂曲唤回人间[1]。

这可以看出寡妇殉葬的雏形,也是古代印度妇女地位下降的直接记载。

但在吠陀时代,寡妇改嫁的情况也是存在的,说明妇女在社会家庭生活中仍然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由。

由吠陀后期到史诗时代,女性的地位进一步下降,对于寡妇的压迫也更为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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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摩奴法典》看古代印度妇女的社会地位张琦*目次一、引言二、古印度妇女的政治地位三、古印度妇女的经济地位四、古印度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五、古印度妇女的宗教与文化地位六、古印度妇女的整体地位与个体地位的差异七、结论一、引言历代统治阶级为了稳固自己的政权,总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状况和自身的需要制定出各自的法律与规章制度,例如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古希腊的德拉古法典等。

因此,在这些法律中,不仅充分体现出其自身的意志,同时也在相当的程度上反映出该社会各主要领域的基本状貌。

于是,法典就成了人们研究社会及其历史文化的重要史料。

在研读古代印度《摩奴法典》的过程中,作为一名女性学者,我对法典中有关妇女地位的“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在仔细阅读法典有关妇女地位的规定基础上,我撰写了本文,以期探讨古代印度妇女地位问题。

若有不当之处,望各位同仁不吝指正。

《摩奴法典》,又译《摩奴法论》,大约汇编于公元前二世纪至公元二世纪,作者摩奴托名于传说中的人类始祖。

全书分十二章,共二千六百八十四颂。

①前半部分以婆罗门为主要对象,论述了印度教徒一生中四个阶段(梵行期、家居期、林局期和遁世期)的行为规范;后半部分以刹帝利为主要对象,论述了国王的法。

全书内容涉及个人、家庭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大量论到了宗教仪节、道德法律、政治经济乃至军事外交等。

对于编篆的目的,该法典毫不隐晦地宣称:是“为了在应有的次序上确定婆罗门的义务与其它种姓的义务”,并且还要“永远一心遵守它。

”②由此可见,法典的核心内容是维护古代印度的种姓制。

两千多年来,《摩奴法典》曾是印度社会立法的基础,其中部分法律规范在现代印度仍然广为流传,影响深远。

众所周知,一个阶级或阶层的社会地位如何,通常能从其在社会中的政治、经济、宗教地位以及它在社会文化和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上来寻找答案,所以,本文在研究古印度妇女的社会地位时,主要从古印度妇女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家庭地位及宗教与文化地位等方面进行考察。

二、古印度妇女的政治地位综观古代各国的政治生活,基本上是男性一统天下,妇女是不允许参与的,这一点在古代印度也不例外。

首先,在参政方面,整部法典无只言片语提过妇女的参政权。

法典中只规定“国王应该*张琦,女,历史学教育硕士,重庆市第一中学校教师。

①颂是《摩奴法典》所用格律的名称,全书用诗体写成,每颂两行,每行16音节,音节的长短有一定规则。

②[印度]摩奴:《摩奴法论》(以下简称:《摩奴法论》),蒋忠新译,一章,108颂,14页,北京,中国社会任命七个或者八个有根底的、精通法论的、英勇的、经验丰富的人为谋臣”①,这其中是否包括有妇女呢?不,因为法典说:“女子没有力气,不识吠陀、妄语成性。

”②凭着这样的断言,妇女还有什么资格成为“谋臣”呢?不仅如此,妇女连做证人的权利也被剥夺,“毫无贪心的男子一个人就可以作证人,而女人再多也不行,即使她们操行洁白,因为女人的智力不稳定”。

③可见,在统治者眼中,女人被看作是智力不稳定的低能者,既然如此,哪里还谈得上享有与男人同等的参政权呢!其次,在社会生活中,妇女也绝无议政权。

法典规定:“国王议事时,应该赶走哑子、聋子、女人、病人和缺肢体的人。

受鄙视的人们,尤其是女人,往往泄露机密;因此,应该谨防他们。

”④该条例表明统治阶级将妇女与聋哑病残的人看作同等地位,在这里,倘若他人是因为病残而无法议政的话,则妇女却只因为她们不是男性而被强加上莫须有的罪名,被排斥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之外。

法典甚至还偏执地认为:“在这个世界上,使男人变坏正是女人的本性;因为女人能够把愚人甚至智者引出正道而成为爱欲和愤怒的仆从。

”⑤第三,在印度,妇女同样不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法律权利。

她一生都受到父亲、丈夫、儿子的监护,不允许与其他异性单独接触,否则视为犯法。

法典对此是这样诠释的:妇女不能与非丈夫的男性私下交谈,也不能在“河边汲水处,或者野地里,或者树林里”与别的男人说话,甚至不能同坐在一张床上,否则“全属通奸。

”⑥该法典将通奸罪看作不仅是一种侵犯个人,更重要的是侵犯社会的罪行:“因为,通奸引起世间的种姓混杂,由此出现非法,它毁灭人类、毁灭万物。

”⑦在这里,“种姓混杂”不仅是指妇女将私生子带入家中,会搅乱纯正的血统,破坏继承制度;更为严重的是,它还会扰乱种姓规范,最终导致社会制度被侵害。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法典对该问题严重性的认识已不再是停留在保护财产继承权和所有权这一层次,而是提到维护社会制度(种姓制)的高度上来了。

至此,我们似乎可以断言:在《摩奴法典》中妇女基本上无政治权利可言。

那么这些没有社会政治地位的妇女们其归宿又何在呢?对此,法典作了回答:“女人应该总是高高兴兴的,善于料理家务,收拾好日常用具,在花费上不松手。

”⑧就这样,在以高种姓男子为中心的印度社会里,妇女被赶进了家庭中,丧失了其作为社会一分子应有的政治地位。

三、古印度妇女的经济地位衡量一个人的经济地位,一般是将其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以及在家庭中的财产所有权、支配权、继承权作为判断尺度。

因此,古印度在研讨妇女经济地位时,我以此作为论证的重要依据。

首先,在社会经济中,无论是手工业、农业、公用事业方面,法典中均无妇女参与的记载;没有任何一颂论述到妇女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这无疑是古代印度妇女对整个社会主导经济未起主要作用的反证。

这也是妇女被赶入家庭的必然结果。

其次,对于家庭的财产,妇女也是无所有权可言的,至少无绝对所有权。

法典明文规定:女子属于谁,她挣的钱就属于谁。

⑨幼年从父,父亲自然就成为她的财产所有者;出嫁后从①《摩奴法论》,七章,54颂,120页。

②《摩奴法论》,九章,18颂,175页。

③《摩奴法论》,八章,77颂,143页。

④《摩奴法论》,七章,149、150颂,129页。

⑤《摩奴法论》,二章,213、214颂,35页。

⑥《摩奴法论》,八章,356、357颂,168页。

⑦《摩奴法论》,八章,353颂,168页。

⑧《摩奴法论》,五章,148颂,103页。

《摩奴法论》,八章,416颂,173页。

夫,财产转入丈夫手中,并且“未经丈夫允许,她不得从自己的财产中扣留一份作私房”①;夫死从子,财产又归于儿子掌握。

妇女一生都没有真正拥有家庭的财权。

尽管法典也承认:“女子的财产相传有六种:财礼、嫁妆、夫主喜欢时给的、得自母亲的和得自父亲的。

”②但在这其中,她实际上只对夫主喜欢时给的和经夫主允许扣留的“私房”具有支配权:“她的私房只有女儿可分”,“夫主喜欢时给她的财产归她的后代所有。

”③除此之外,对其它名义上属于她的财产,支配权已经由丈夫或儿子(丈夫死后)掌握。

第三,在家庭财产的继承权方面:(1)未出嫁前,女儿可以从父亲那里得到一份嫁妆,以备父亲偿还祖先之债。

因为古代印度与中国一样“重男亲女”,没有儿子的男子被认为是欠了祖先的债,其祖先会因此被逐出天堂,所以只有在女儿出嫁时为其置办嫁妆作为还债,可见女儿并非是作为继承人在继承财产;(2)在父亲没有儿子的情况下,女儿可以通过特殊方式被封为儿子,然后继承父亲的财产。

但事实上,在这里女儿只是防止财产外流的暂时载体,严格地说她只继承了转让财产的权力,财产最终要转交给她的儿子或丈夫:因为根据法典的规定:“无子者的全部财产只有外孙子可以拿走;未生儿子的女儿只要一死,女婿就可以立即把那份财产拿走”④,财产最后仍回归于男性世界中;(3)丈夫死后的财产只能由儿子继承。

如果没有后代,除婆罗门种姓外,其他种姓的财产由国王没收。

⑤法律是不允许妻子成为丈夫财产继承人的。

总的来说,无论在社会或家庭中,妇女的经济地位都是低下的,正是由于经济上不独立,因而她们无论作为女儿、妻子或者母亲,都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受男子的支配。

四、古印度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关于古印度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由于家庭在社会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一个家庭就是一个小社会,古印度妇女的家庭地位是其社会政治、经济地位在家庭中的反映。

首先,妇女未出嫁前,在家庭中受父亲的监管,没有独立的地位。

法典规定:“在童年时期,父亲保护她。

”⑥这里的“保护”实质上是规定了妇女的从属地位,即幼年从父。

如果父亲在女儿未嫁前死去,那么理所当然地,兄弟就接替父亲成为她的“保护人”。

所以,即便未嫁前在娘家,女子也绝不可自作主张,享有自由的权利。

其次,在择偶方面,女性是没有自主权的:(1)父亲对女儿的婚姻有绝对的支配权,“父亲把她给谁,谁就活着应该由她侍侯,死后也不可受她藐视”。

⑦由于采取包办的形式,因此常有悲剧发生:给哈里亚纳邦历史上,有一首民歌就表达了姑娘对父母包办婚姻的忿恨:妈妈,你把我打扮得象仙女/可把我嫁给了一个瘦老头/为啥把我嫁给瘦老头/我要服毒自杀一命休!(2)法典规定了严格的内婚制,要求人们的婚姻限制在同一种姓内部。

但是为了满足高种姓男子的私欲,《摩奴法典》作了相应的变通:允许上层阶级实行一夫多妻制,并通过“顺婚”的方法在低种姓中娶妻。

因此,高种姓男子可以依次娶四个不同种姓的女子为妻,而女子则只能期盼高种姓男子对自己的垂青,而绝不可以下嫁给低种姓男子;(3)至于少数勇敢地自择夫主的姑娘,法典限定她们“不得把父母兄弟给她的饰物带走”⑧,没有了陪嫁的姑娘就等于失去了在夫家的地位,这样的女子谁愿意娶呢,实际上这就是否定了妇女的婚恋自由。

①《摩奴法论》,九章,199颂,191页。

②《摩奴法论》,九章,194颂,190页。

③《摩奴法论》,九章,131-135颂,185页。

④《摩奴法论》,九章,131、135颂,185页。

⑤《摩奴法论》,九章,189颂,190页。

⑥《摩奴法论》,九章,3颂,174页。

⑦《摩奴法论》,五章,149颂,103页。

《摩奴法论》,九章,92颂,181页。

第三,在婚后的家庭生活中,妇女依然处于从属地位,法典强调“在青年时期,夫主保护她;在老年时期,儿子们保护她;女子不配独立自主。

”因此,她的一生几乎都是在男性的统治下渡过的。

如果一个妇女希望得到尊敬,死后上天堂,那么就得全靠侍奉夫主、服从夫主,正所谓“欲得夫主世界的贤妇绝不可做夫主不喜欢达到事,无论在他身前或死后”①,即便丈夫一无是处、恶习满身、行为淫乱,她仍然必须敬夫如神,这一点在法典的第五章153颂里表露无遗。

而作为丈夫又是如何对待妻子的呢?对此,法典是这样说的:“他(丈夫)应该永远保护自己,哪怕牺牲妻子和钱财”②,充分暴露了男子的自私、虚伪,揭示了妇女在家庭中地位卑下的事实。

为了保持妇女的贞洁,该法典还一再强调了:“一女不侍二夫”的观点。

它把姑娘出嫁比作分家,认为“分家有一次,姑娘嫁一次。

”③按统治阶级的规定,无论依哪部法论,贤妇都不许有第二个丈夫,女子背叛丈夫就会成为世间指责的对象,转世投入狼胎,得恶病。

相反地,当“夫主死后,她宁可用清净的花、根和果让身体消瘦,而绝不可提别的男子的名字”,只有“意念清净、守节居贞、渴望着一夫之妻的无上功德直到死,才能上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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