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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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8.08•【字号】川建勘设科发[2012]372号•【施行日期】201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2]372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遏制和纠正个别部门和地区违法违规乱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行政许可审批、审核(含预审)、备案等事项,以及违法违规设置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地区封锁、部门准入、行业垄断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监管工作,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现就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审核与监管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相关法规及建设部规章的规定,工程勘察(含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资质以及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冶金、军工、机械、核工业、铁道、公路等在内的我国现行21个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标准制订、审查、核准、证书颁发和监管权限均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使。

任何部门、任何地区不得以加强本行业、本地区管理等为由,超越法定职责和权限设定本部门、本行业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备案管理和信用等级登记等事项。

无上位法依据、违规设立的上述事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予认可,其所设资质、备案管理等一律无效,不得作为承接相关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依据和前置条件,不得受理其施工图审查备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见附件1。

二、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的审查、审核监管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法定范围内组织好初步设计审查、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等专项审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国省干线公路新建(改扩建)项目设计审批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国省干线公路新建(改扩建)项目设计审批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国省干线公路新建(改扩建)项目设计审批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国省干线公路新建(改扩建)项目设计审批管理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我省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明确管理权限,提高审批效率,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鄂政发〔2009〕16号)、《湖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鄂交计〔2006〕40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设计管理的要求,经商有关单位,省厅决定进一步明确国省干线公路新建(改扩建)项目的设计审批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计审批权限1、国省干线一级公路项目初步设计由省公路局审查、省厅审批。

2、含有技术复杂桥梁(悬索桥、斜拉桥、单孔跨径L≥40m拱桥、单孔跨径L≥100m连续(刚构)梁桥、新型结构桥等)和特长、长隧道的国省干线二级公路项目初步设计由省公路局审查、省厅审批;其他国省干线二级公路项目初步设计(含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省公路局审批、抄送省厅。

3、国省干线一级、二级公路项目施工图设计由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审批、抄送省公路局;其中,对含有技术复杂桥梁(悬索桥、斜拉桥、单孔跨径L≥40m拱桥、单孔跨径L≥100m连续(刚构)梁桥、新型结构桥等)与特长、长隧道的国省干线一级、二级公路项目施工图设计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组织审查时,省公路局派人参加。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公路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公路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公路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6.08•【文号】交公路发〔2022〕71号•【施行日期】2022.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勘察设计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公路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22〕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公路新、改建工程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推动普通公路高质量发展,打造一流公路基础设施,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普通公路建设的重要意义普通公路是指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具有覆盖范围广、服务人口多、公益性强等特点,贴近群众,贴近民生,是公路网络的主体和基础。

近年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切实加强普通公路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普通公路的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不断提高。

与此同时,普通公路具有项目多、地域广、建设投资标准相对较低、环境敏感点多等特点,容易成为薄弱环节,有的项目抗灾能力较弱,工程安全耐久和保障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建设高质量的普通公路,是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必然要求,对于构建综合立体交通网、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统筹把握普通公路建设的总体要求(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加强普通公路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和“四项制度”,落实各方责任,加强技术指导,强化行业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经济、环保水平,推动普通公路高质量发展。

(二)深化前期论证。

按照公路网规划布局方案,做好规划衔接,充分利用既有线位和设施,结合养护工作安排,合理确定建设时序。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2014年8月4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各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省交投公司: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生态环保、资源节约”的建设理念,推进公路建设转型发展,提升公路建设前期工作质量,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公路建设管理水平。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进一步提升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紧迫感。

公路是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我省公路建设管理的好坏,事关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事关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一方面,当前我省公路建设仍处于大建设、大发展的历史时期,处于“十二五”交通建设的攻坚阶段,公路建设规模持续高位运行,公路建设沿线的地形地貌和地质条件更为复杂,一大批长(汉)江特大桥和山区公路拟建和在建,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使一些项目建设单位出现了管理能力下降、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面临下降趋势。

另一方面,新时期,环境资源约束的加剧,人民群众对交通出行要求的提升,“四个交通”的建设,交通运输的转型发展,都对公路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同时,近几年,国内发生了多起公路和大桥建设的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其深刻教训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各公路建设单位、各参建单位务必认清我省公路建设面临的形势,进一步提升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紧迫感。

二、进一步加强公路参建单位管理。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09.15•【文号】交公路发[2011]504号•【施行日期】2011.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是工程建设的灵魂。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公路的使用功能和寿命、环境保护、行车安全和工程造价等。

近年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程序,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公路勘察设计新理念的要求,积极引进和开发应用新技术,大胆创新,勇于实践,有力地促进了公路勘察设计水平的提高,为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可靠保证。

但是近年来一些工程存在勘察设计周期不合理、地质勘察工作量不足、地质勘察与设计脱节、项目总体协调不力等问题,导致工程变更增多,有的甚至影响到工程质量和安全。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工程造价,切实提高公路勘察设计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结经验,进一步创新提升公路勘察设计理念先进的理念是引领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前提。

自2004年部提出“六个坚持六个树立”的公路勘察设计新理念以来,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深入贯彻落实公路勘察设计新理念,建设了一批安全、环保、舒适、耐久、经济的优质公路工程。

面对当前公路建设的新形势,按照部提出的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行现代工程管理,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新要求,公路勘察设计工作更要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创新提升公路勘察设计理念。

(一)贯彻“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理念,进一步提升公路安全水平。

公路是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重要基础设施。

作为工程建设的基础,勘察设计始终要将“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的理念贯穿于设计的全过程。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7.03•【字号】浙建设[2012]50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意见(浙建设〔2012〕50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近年来,我省工程勘察质量水平总体稳定,对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仍存在着市场竞争不够规范、个别企业诚信不足、合理的工期和费用得不到有效保证、勘察数据和文件造假、未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

为切实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勘察质量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推动工程勘察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设工程勘察工作的重要性(一)提高工程勘察质量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

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着后续建设环节的顺利进行,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使用安全。

随着我省各类工程建设持续快速发展,特别是一批投资规模大、结构体系和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工程相继投入建设,工程勘察质量责任更加重大。

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各方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认清形势,狠抓落实,推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取得扎实成效,迈上新的台阶。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赣建设[2006]66号•【施行日期】200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通知(赣建设[2006]66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南昌市建委,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单位市场行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管理严格实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凡未取得建设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进入市场承接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有相应注册人员签章,否则不得使用。

二、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为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各地应遵循有关规定,不得封闭、分割勘察设计市场,不得设置障碍,采取歧视性政策,限制阻挠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入本地承接勘察设计任务。

三、加强和改进外省勘察设计单位进赣的监督管理鼓励水平高、技术强的外省勘察设计单位进入我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在提供优质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加强和改进监督管理方式,规范其市场行为,进一步繁荣我省建筑设计创作。

(一)实行外省勘察设计单位进赣年度登记制度。

2007年开始,凡拟进入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的外省勘察设计单位,每年度须向省建设厅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年度登记的,不得进入我省勘察设计市场。

申请年度登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在赣勘察设计技术骨干不少于10人,其中主导专业注册人员不少于2人,且建筑结构专业必须是具有一级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其它配套专业技术骨干各不少于1人,同时应具备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方案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方案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方案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9.19•【字号】黔建设通[2010]403号•【施行日期】2010.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方案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黔建设通〔2010〕403号)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勘察设计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82 号令)、《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灵魂,设计方案的优劣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完成具有重要作用,为加强对建筑方案招标评标的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文件是指导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对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科学、合理地优选设计方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工程设计企业要充分认识《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应高度重视,统一思想,不断地积极推进相关工作,促进建筑设计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努力提高建筑工程设计的质量和水平。

二、突出重点强化执行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政策,尤其是《管理办法》的学习贯彻,要分层次、分对象组织学习,使从事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各方责任主体及人员尽快熟悉掌握《管理办法》,能够准确地、自觉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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