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笔记(2012年)
中级经济法重点章节

中级经济法重点章节
中级经济法的重点章节如下:
1. 企业法律关系:本章主要介绍企业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和要素,包括企业法人的设立、运行和终止等内容。
2. 合同法:本章介绍合同的基本概念、要素和效力等内容,重点涉及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违约等问题。
3. 劳动法:本章介绍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及劳动争议解决等内容。
4. 公司法:本章主要介绍公司法的基本制度,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和股东权益等内容。
5. 知识产权法:本章介绍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和种类,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内容。
6. 金融法:本章介绍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包括银行业务、证券市场和保险业务的法律规定等内容。
7. 税法:本章介绍税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包括税收管理、纳税义务和税务争议解决等内容。
8. 不正当竞争法:本章介绍不正当竞争的种类和法律规制,包括商业秘密、商标侵权和虚假广告等内容。
9. 国际经济法:本章介绍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包括国际贸易、投资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以上章节是中级经济法中的重点内容,掌握这些章节的基本理论和法律实务,对于理解和应用经济法具有重要意义。
中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整理

中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整理1. 中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整理,那可真是个宝啊!就像在黑暗中摸索的人突然找到了一盏明灯。
我有个朋友,之前学经济法那叫一个头疼,知识点乱得像一团麻。
后来拿到三色笔记,就像拿到了魔法书一样。
红色部分是重点中的重点,就像军队里的将军,指挥着所有的知识点。
蓝色部分像是得力的副将,辅助理解重点。
绿色部分则是小兵,虽小但也不可或缺。
你要是正在为经济法发愁,这个三色笔记肯定能帮到你。
2. 中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整理,哇塞,这可是学习经济法的秘密武器啊!我自己学经济法的时候,感觉那些法条就像无数只小蚂蚁在脑子里爬来爬去,完全抓不住重点。
可当我看到三色笔记,就仿佛一下子被点醒了。
你想啊,假如把经济法知识比作一个大花园,红色标注的内容就是最艳丽的花朵,是花园的主角。
蓝色就像绿叶,衬托着红花。
绿色则是草丛,让整个花园更加完整。
你难道不想拥有这样一个学习利器吗?3. 中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那简直是宝藏啊!有个同学跟我说,他在经济法的海洋里都快溺死了,各种概念和规定搞得他晕头转向。
结果三色笔记一出现,就像一艘救生船。
红色部分像船头,指引着方向,都是关键考点,考试的时候就指着它们得分呢。
蓝色部分像船身,稳稳当当承载着知识体系。
绿色部分如同船桨,推动着对整体知识的理解。
如果是你,能不心动吗?4. 中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整理哟,这可不是一般的东西。
我认识一个备考的小伙伴,他形容学经济法就像走迷宫,怎么走都找不到出口。
但是三色笔记到手后,就如同有了一张迷宫地图。
红色部分像是地图上最醒目的标记,告诉你宝藏(重点考点)在哪里。
蓝色部分犹如一些小提示,让你在岔路口不会选错方向。
绿色部分呢,就像路边的小花小草,虽然不起眼但能让你心情愉悦地走完整个迷宫。
你说这样的笔记能不吸引人吗?5. 中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简直是学习的神器啊!我自己就深有体会,学经济法的时候,那些文字就像一堆乱码在眼前晃悠。
而三色笔记就像是解码器。
经济法学习笔记

经济法学习笔记一、概念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
它属于经济法部门的法律关系。
2、经济管理主体: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国家机关。
包括根据经济法成立或者经依法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等组织。
3、市场规制,是指国家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根据一定的市场规则及法定程序,对市场进行监察、规范及控制的活动。
4、自然垄断,由于市场的自然、物质等方面的限制原因而产生的垄断经营。
这其中主要是指占有了稀缺的自然资源而形成的垄断。
5、市场准入制度:是有关国家和政府准许公民和法人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和程序规则的各种制度和规范的总称。
6、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了解和掌握商品的真实情况和服务的真实状况的权利。
7、财产税,是根据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者价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8、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实现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平衡,确保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发展,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长远重大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因素,实施干预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指导性的经济关系。
9、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10、垄断行为,是指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11、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是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12、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13、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选择流转过程中的某一环节征收的税。
中级会计经济法笔记(经典)

经典笔记中级经济法注记图表表2-1会议的召开条件表2-2会议的召开频率表2-3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表2-5特别决议表2-4特别决议及通过方式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出资期限的比较股份有限公司、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董事会的区别一天学好会计中级职称考试的《经济法》妙方经济法公式一增值税1. 视同销售行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应征消费税组成价格应加计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2.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因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委托加工应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加工费*税率3. 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4.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不含收取的增值税)5.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关税+消费税6. 出口不予退税货物应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外汇人民币牌价*规定税率-进项税额7. 外贸进出口公司退税应退税额=出口货物购进金额*退税率=出口货物进项税额–出口货物不予退税税额出口货物不予退税税额=出口货物购进金额*(增值税法定税率-适用的退税率)8. 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税额当期出口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法定税率–出口退税率)A.本季出口销售额≧同期全部销售额50%且季末应纳税额为负①应纳税额为负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②应纳税额为负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绝对值③结转下期抵扣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进项税额-应退税额9.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委托外贸代理出口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10.外贸企业进料加工方式出口货物应退税额=出口货物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所征增值税)1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当期不予抵扣和退税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其余计算步骤按免,抵,退二。
经济法中专知识点总结笔记

经济法中专知识点总结笔记一、基本概念1. 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规定和约束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和金融法等法律法规。
2. 经济法的特点经济法具有部门性、专业性和时效性等特点,其目的是保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3. 经济法的作用经济法的主要作用是规范经济活动,保护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指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应当合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法经营。
2. 自由竞争原则指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应当依法享有自由竞争的权利,不得进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3. 公平交易原则指企业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采取欺诈、强迫、垄断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交易。
4.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指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不得欺骗消费者。
5. 环境保护原则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不得污染环境。
6. 法治原则指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不得违法乱纪。
三、主要内容1. 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设立、经营、管理和解散等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法等。
2. 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等内容。
3. 劳动法劳动法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终止、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等内容。
4.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规范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内容。
5. 税法税法是规范税收征管和纳税义务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内容。
6. 金融法金融法是规范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内容。
7.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规范市场竞争和反垄断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内容。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中的常考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中的常考知识点归纳读书之法,在循序而渐进,熟读而精思1.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合同可以约定定金条款,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对方有异议的,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5.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乙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XXX对甲公司应当履行一般包管义务。
6.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该合同建立。
7.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义务。
8.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为不成抗力、货物本身的天然性子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按照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10.按照规定,因不成抗力、意外事件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需要承担违约义务。
11.根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12.根据有关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乞贷并计算利钱。
13.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笔记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笔记嗨,小伙伴们!今天咱们就来唠唠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的那些知识点。
这第一章啊,就像是打开中级经济法这座神秘城堡的大门钥匙。
我有个朋友小明,他刚开始学这中级经济法的时候,对第一章那叫一个头疼。
就感觉像是走进了一个迷宫,到处都是岔路口,不知道该往哪儿走。
这第一章里讲的经济法的概念,可不像咱们平常理解的那么简单。
比如说,经济法可不是单纯地规定谁和谁之间的买卖交易这么简单,它更像是一张大网,把各种经济关系都网罗其中。
你要是把它想象成一个大拼图的话,每一个知识点就是一块小拼图,缺了哪块都不行。
再说说经济法的渊源,这就有趣了。
我和我的同学小红讨论过这个,小红觉得这渊源就像是一棵树的根。
你看啊,宪法就是那最粗壮的主根,它奠定了整个经济法体系的基础。
然后呢,法律就是那些比较粗的侧根,像之类的,它们从主根那里汲取营养,支撑起经济法这棵大树的枝干。
行政法规呢,就像是那些细细的须根,虽然看起来没那么起眼,但是也在给整棵树输送着养分。
这每一个部分都是相互关联的呀,缺了哪一个,这棵树都长不好。
还有经济法主体啊,这就像是一场大戏里的演员们。
有企业、有个人、还有政府。
我曾经问我的老师,这些主体在经济法里的地位是不是一样的呢?老师就笑着说,这可不一样,就像在一场演出里,主角和配角的戏份不同一样。
企业就像是这场戏里的主角之一,在很多经济活动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个人呢,有时候是主角,有时候就是配角啦。
而政府更像是导演,它虽然不在前台表演,但是却对整个经济活动的走向起着调控的作用。
至于法律行为和代理,这就像是一种特殊的游戏规则。
我和我的室友小刚聊到这个的时候,小刚说他感觉代理就像是请了一个替身来替自己做事。
哈哈,这个比喻还挺形象的呢。
比如说,你要去签一个合同,但是你自己没时间,你就可以让你的代理人去帮你签。
不过呢,这个代理人可不能乱签,得按照你的指示来,就像替身演员得按照主角的要求来表演一样。
我觉得啊,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虽然看起来有点复杂,但是只要我们把这些知识点都想象成生活中的场景或者故事,就像我上面举的那些例子一样,就会好理解得多。
经济法笔记整理
经济法笔记整理1.宏观调控——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总结活动和经济运行总体因素实行全局性干预。
“宏观”:是宏观经济学所研究对象,宏观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的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 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
“调控”: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控制的行为。
2.特征:国家主体性;对象宏观性(对象是宏观经济或经济宏观运行;目的宏观性;方式宏观性(财产调控方式,税收调控方式,金融调控方式,宏观经济计划);依据法定性二.宏观调控关系1.总量平衡: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平衡(e.g.信贷政策、税收政策)2.结构优化: (e.g.产业结构——不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比率问题;产品结构;劳动力结构——年龄组成、技能组成、性别组成;地区结构)3.就业充分 (*工资、劳动所得是每个人生存基础;注:并不是每个人均有工作即视为就业充分 *国家有义务承担就业机会,完善劳动保障,提高就业率)4.国际收支平衡 (目前中国要拉动内需)思考:某省政府解决本省下岗职工就业问题,向全省各企业下发文件,作出承诺,企业每雇佣一名本省下岗职工,政府每月向该企业补贴200元。
问:这是否属于宏观调控?答:不属于。
根据宏观调控定义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 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
而这里省政府仅对局部地区特定人进行调控,所以不属于宏观调控。
第三章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内容第一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经济法的原则:国家在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贯彻于经济法立法、司法、执法始终的准则。
(符合原则:良法;不符合原则:恶法)第二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社会本位原则——侧重从社会整体角度协调社会利益之间关系 (本位:放在首位之意。
中级经济法笔记
中级经济法笔记一、中级经济法笔记1. 什么是中级经济法中级经济法呀,就像是一个大宝藏,里面装满了和经济相关的法律知识。
它可不像我们平常想的那么枯燥,其实有好多有趣的东西呢。
比如说企业的设立呀,这里面就涉及到很多法律规定,像要准备哪些文件,对股东有什么要求之类的。
还有合同的签订,什么时候合同是有效的,什么时候是无效的,这里面的门道可多了。
再讲讲公司治理这一块吧。
公司里面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都有各自的职能,就像一个小社会一样。
股东会就像是公司的大脑,做重大决策的;董事会就像是执行的手,把股东会的决策执行下去;监事会呢,就像是监督的眼睛,盯着董事会和公司的运营,防止出现违法违规的事情。
2. 重要的法律条文有个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条文就很关键。
以前注册资本是实缴制,现在好多是认缴制了。
这可给创业者们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呢。
比如说,以前开公司要一下子拿出好多钱来作为注册资本,现在可以先认缴,在规定的时间内缴足就行。
这就好比你可以先预订一个大蛋糕,然后慢慢付钱一样。
还有关于合同违约赔偿的条文。
如果一方违约了,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这个损失怎么算呢?它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就是因为违约直接导致的财产减少,像你买东西没收到货,你付的钱就是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就是因为这个违约导致的其他一些可以预见的损失,比如说因为没收到货,你不能按时生产,导致的订单损失就是间接损失。
3. 经济法中的案例有个案例是关于企业合并的。
两家公司要合并,那就要按照经济法的规定来走程序。
首先要进行资产评估,看看两家公司值多少钱。
然后要通知债权人,因为合并可能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
有一家公司没好好通知债权人,结果合并后债权人找上门来,说他们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最后法院判定这家公司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还有个案例是关于不正当竞争的。
有个小公司模仿大公司的商标,还在宣传的时候故意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以为是大公司的产品。
这就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
中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中级会计考试,那可是让不少人又爱又恨的挑战。
而在这当中,经济法这一科目,就像是个神秘的“小怪兽”,让人捉摸不透。
不过,我发现了一个神奇的“法宝”——中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
这三色笔记,可不是普通的笔记哦!它就像是我在经济法知识海洋里的指南针,给我指明了方向。
还记得刚开始备考的时候,面对那厚厚的经济法教材,我简直一个头两个大。
密密麻麻的文字,各种各样的条款,感觉就像走进了一个迷宫,怎么都找不到出口。
每天都在那些枯燥的法律条文里打转,整个人都变得晕乎乎的。
直到有一天,我偶然间发现了这份三色笔记。
刚拿到手的时候,我心里还在犯嘀咕:“这能有多大用处啊?”但当我翻开它,就像打开了一个全新的世界。
笔记里,重点内容用红色标记,次重点用蓝色,而那些相对不太重要的则是黑色。
这种清晰明了的区分,一下子就让我的眼睛亮了起来。
比如说,在合同法那一部分,关于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这些关键知识点,都是红彤彤的一片,特别醒目。
而一些辅助理解的例子和解释,则是蓝色的,让我在学习重点的同时,也能更好地理解和消化。
有一次,我正在学习公司法的内容。
那些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还有各种复杂的股权转让规则,真的让我焦头烂额。
我就盯着这三色笔记,红色部分的重点条款,我反复看了好几遍,心里默默念叨着。
然后对照着蓝色部分的解释和案例,一点点去琢磨。
突然,就有一种恍然大悟的感觉。
原来那些看似生硬的条文,背后都有着实际的应用场景和逻辑。
我把这份笔记放在我的书桌上,每天早上起来,第一件事就是翻开看上几页。
晚上睡觉前,也要再温习一遍。
有时候,吃饭的时候我都会忍不住瞟一眼,感觉它已经成为了我生活的一部分。
而且啊,这笔记的排版也特别舒服。
不会密密麻麻地让人看着就害怕,每一页都有适当的留白,方便我做一些自己的补充笔记。
有时候,我突然想到一个相关的知识点,或者是自己总结出的小窍门,就赶紧写在旁边。
时间长了,这笔记变得越来越丰富,就像是我和经济法之间的“秘密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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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总论概述:经济法的体系宏观调控法财税调控法财政法财政体制法具体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
财政收支法税法税收体制法税收征纳法金融调控法计划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市场监管法)反垄断法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也属于市场规制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缩记法,经济法体系可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经济法的渊源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全国人大制订的,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
注意: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年度计划,从法理上说,应与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属于“法律”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订,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
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怎么扣除。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制订,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经济法的主体:分类 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调控主体: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是重要的调控主体。
受控主体:企业(包括商业银行)、经宫者、消费者,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者受制主体。
市场规制法主体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是重要的规制主体。
受制主体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主体(如全国人才)执法主体(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检验局)注意:民法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二者地位平等),而经济法则正好相反,主要是强调主体的差异性(工商局对企业进行规制时,二者的地位不平等)。
资格的取得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要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2.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
注意:只有某些特殊行为(如银行、保险、证券)有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
哪些企业可以卖西瓜,法律没有限制,老老实实接受限制、依法纳税即可。
想开银行,则需要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的限制。
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虽然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资格或者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性 1.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所从事的行为,可能是合法的行为,也可能是违法的行为。
基本分类调制行为从调制行为的领域来看宏观调控行为财税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计划调控行为市场规制行为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可分为横向对策行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纵向对策行为:如企业到底是依法纳税还是偷税。
注意:发动和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其所从事的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简称为“调制行为”。
对于宏观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接受调控或规制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是否接受或遵从,其行为可称为“市场对策行为”。
其他分类从主体角度作出的分类单方行为:调制行为是国家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在形式上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达成合意。
就是说国家出的政策,不需要跟下面的企业商量。
非单方行为:市场主体的横向对策行为发生于多个市场主体之间,就是说一个企业不行,要多方。
自为行为代理行为从行为对象角度作出的分类抽象行为:调制行为属于抽象行为(任何偷税的企业都将面临着税法的严惩,不是针对某一个企业制定的政策)。
具体行为:对策行为属于具体行为(每一个企业偷税的对策各不相同,有的选择不再偷税,有的选择继续偷税)注意:调制行为一般属于要式行为(有明文立法),而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法律一般不作特别的形式要求(企业无需将自己偷税的行为方案上报给税务局)。
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的分类调制行为有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级的。
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从合法性的角度来看,既可能合法,也可能非合法。
行为的四个要素行为目的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来看在其调制行为中,首先要实现促进和保障经济稳定增长的“经济目标”,进而实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目标”,在此基础上,实现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最高目标”。
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来看其市场对策行为的目标,主要是实现利润最大化或者效用最大化。
同时,在同调控主体的规制主体的博弈过程中,也要力图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效率、利益的追求,恰恰是其进行相关对策行为的动因。
认知能力对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认知能力,在经济法上应当特别强调,它龙其关系到对经法规律、对客观形势的分析和把握,关系到调制行为的成败得失。
如果企业的行为超过了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并且利用消费者在认知能力上的弱势来从事违法行为,就会涉及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注意:如果企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执行手段行为结果对于企业偷税的违法行为,派哪个部门去查,这是执行手段的选择。
行为结果经过税务部门的不懈努力,企业偷税的行为基本(未)消除,这就是行为的结果。
层级性 1.在税收领域,税收的征收行为是基础性的行为,而税收调控行为则是高层次的行为。
如出口退税率的调整。
2.在金融领域,货币的发行直接影响货币供应量,是基础性的行为。
而通过货币市场调控金融市场上的货币供应量,则是高层次的行为。
注意:基础性的行为早已存在(货币的发行),随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加强(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量进行宏观调控),才使得调制行为更加突出了。
而调制行为的实施必须有依托,它必须通过具体的基础性的行为能行实施(没有前面的货币发行,何为后面的调控数量),因此,在理论上才有了两类不同层次的行为。
以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1.评价标准分为政治标准、经济标准、法律标准。
法律评价的重心,是对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
2.无论是调制行为还是对策行为,都涉及到合法性的问题,这既涉及形式上的合法性,也涉及实际上的合法性。
3.对于合法行为的肯定性评价,与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二者所产生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不同,因此,应当有效利用相关手段,去约束、引导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调制权)宏观调控权宏观调控立法权宏观调控执行权市场规制权市场规制立法权市场规制执行权调制权的分配调制立法权实行的实际是“分享模式”。
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
市场规制权主要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享有市场规制权。
注意:商务部既在外贸政策方面享有宏观调控权,又在市场流通秩序、反倾销等方面享有市场规制权。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市场对策权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企业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
消费者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是消费者从事市场对策行为所必不可少的。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市场主体虽然享有市场对策权,但对于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强制执行力的调制行为,则应当接受,而不能从事违法的博弈活动。
2.依法竞争的义务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1.在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中,往往是有关调控主体的权利规定较多,而对受控主体的权利则规定较少。
而在市场规制法中,往往是对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受制主体的义务规定较多。
2.由于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并非平等主体,因此,二者的权利义务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对等性。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责任独立性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
注意: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应当有自己独立的责任。
或者说,经济法责任在整个责任体系中,应当有其独立的地位。
特殊性责任承担上的双重性是指经济法主体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经济法责任。
他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可能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因而不属于经济法责任。
注意:私自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承担上的非单一性经济法主体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且还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注意: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公司-----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责任)个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刑事责任)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经济法主要是通过引导人们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来实现其调整目标,经济性责任能够在规范人们的行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确保经济法的实效。
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根据责任的性质,经济法责任分为经济性责任(如损害赔偿),或称为财税性责任。
非经济法责任(如赔礼道歉)或称为非财产性责任。
根据追究责任的目的,经济法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惩罚性责任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1.在宏观调控领域,由于调控主体的行为往往被认为属于抽象行为,在现行制度中不可诉,要追究责任比较困难。
注意: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论。
2.对企业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调控主体予以关闭不具有可行性。
3.对企业予以罚款,受到惩罚的是企业。
对调控主全权予以罚款,由全体纳税人买单,调控主体主要承担政治性责任。
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赔偿性责任 1.国家赔偿责任主要是由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来承担的,但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不是狭义上的行政赔偿或者司法赔偿,而可能更主要的是立法赔偿。
2.民事责任中的损害赔偿是一般要求等额赔偿,因而具有补偿性。
现行的狭义的国家赔偿制度,一般实行少额赔偿(即受偿主体往往不能得到等额或足额补偿)。
而在经济法上,则主要强调超额赔偿,包括市场规制法中的双倍赔偿,三倍赔偿制度等。
注意: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按照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惩罚性责任经济法上的惩罚性责任,不仅体现为罚款,还体现为信用减等(列入“黑名单”)、资格减免(如吊销营业执照)等惩罚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