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新旧政策对照表

合集下载

营改增过渡期政策一览表

营改增过渡期政策一览表

营改增过渡期政策⼀览表
类别过渡期政策法律依据
租⽅收取的价款本⾦,以及对外⽀付的借款利息(包括
外汇借款和⼈民币借款利息)、发⾏债券利息后的余额
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扣除⽀付
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民币借款利息)、发⾏
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般纳税⼈出租其2016年4⽉30⽇前取得的不动产,
不可以选择适⽤简易计税⽅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
动税额。

纳税⼈出租其2016年4⽉30⽇前取得的与机构
产所在地不在同⼀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
经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
财税〔2016〕36号
营机关进⾏纳税申报。

租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般纳税⼈收取试点前开⼯的⾼
赁速公路(指相关施⼯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期在
服2016年4⽉30⽇前的⾼速公路)的车辆通⾏费,可以
务选择适⽤简易计税⽅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
额。



使
1.⼀般纳税⼈销售⾃⼰使⽤过的、纳⼊营改增试点


之⽇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
财税〔2016〕36号

执⾏。




产。

2016年四行业新营改增文件对照表

2016年四行业新营改增文件对照表

新旧政策变化
将此项规定改为简明扼要的综合性表述,单列作为 第三条第一款,内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增加“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的限制条件 增加项目,财税〔2015〕118号文件已增加 删除“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但 须满足“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条件 增加项目,财税〔2015〕118号文件已增加 增加项目,财税〔2015〕118号文件已增加 增加项目,财税〔2015〕118号文件已增加 增加项目,财税〔2015〕118号文件已增加 增加项目,财税〔2015〕118号文件已增加 增加项目,财税〔2015〕118号文件已增加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 新增“保险”项目 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 新增条款 信用保险。 (七)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 将此项规定改为简明扼要的综合性表述,单列作为 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第三条第一款,内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八)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但不符合第二条第 将此项规定改为简明扼要的综合性表述,单列作为 二款规定条件的港澳台运输服务。 第三条第一款,内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 (九)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无形资产: 1 .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 删除“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 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 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 、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 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 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 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 服务、湿租服务。” 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 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电信服务。 增加项目,财税[2014]43号文已增加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新增项目 6.商务辅助服务。 新增项目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新增项目,原106号文件中“技术转让服务、商标 8.无形资产。 著作权转让服务”归并入此项目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新增项目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 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 新增项目 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新增条款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 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 原106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 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36号附件三、营改增过渡政策

财税36号附件三、营改增过渡政策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营改增前后税目、税率对照表

营改增前后税目、税率对照表

原营业税“娱乐业”转到增值税“生活服务-旅游 娱乐服务”,原营业税服务业下的“旅游业”转 到增值税“生活服务-旅游娱乐服务”。
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下的“旅店业、饮食业 ”转到增值税“生活服务-餐饮住宿服务” 增值税“居民日常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 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 、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 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营改增前后税目、税率对照表 原营业税税目税率 一级 二级税目 三级税目 税目 陆路运输 一、 水路运输 交通 航空运输 运输 管道运输 业 装卸搬运 建筑 二、 安装 建筑 修缮 业 装饰 其他工程作 业 营改增后税目税率 税 率 征税范围 税率
陆路运输服务 交通 水路运输服务 运输 11% 航空运输服务 3% 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现代 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 6% 服务 服务 工程服务 安装服务 建筑 修缮服务 3% 11% 服务 装饰服务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其他建筑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 3%
教育医疗服务
体育业 歌厅、舞厅 、卡拉OK歌 六、 舞厅、音乐 娱乐 茶座、台球 业 、高尔夫球 、保龄球场 旅游业 旅店业 饮食业
520%
生活 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
6%
餐饮住宿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 其他服务业 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含企业 管理、经纪代理、人力 资源、安全保护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含设计 、知识产权、广告、会 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含航空 、港口码头、货运客运 场站、打捞救助、装卸 搬运、仓储、收派服 租赁服务(有形动产融 现代 资租赁、有形动产经营 服务 租赁) 租赁服务(不动产融资 租赁、不动产经营租 赁) 鉴证咨询服务(含认证 、咨询、鉴证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6%

陕西省新增行业明细和征收品目对照表

陕西省新增行业明细和征收品目对照表

5532 5539 5539 5611 5611 5612 5612 5620 5631 5632 5639 5700 5700 5810 5821 5829 5911 5912 5919 5990 6420 6510 6510 6520 6520 6530 6530 6540 6540 6550 6550
社会人文科学研究 质检技术服务 质检技术服务 能源矿产地质勘查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 水、二氧化碳等矿产地质勘查 基础地质勘查 地质勘查技术服务 工程勘察设计 工程勘察设计 规划管理 专业化设计服务 专业化设计服务 其他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生物技术推广服务 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 节能技术推广服务 其他技术推广服务 科技中介服务 其他清洁服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无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卫星传输服务 广播 广播 广播 电视
7350 7450 7450 7471 7472 7473 7474 7475 7482 7482 7483 7491 7491 7499 7499 7499 7511 7512 7513 7514 7519 7520 8119 6321 6322 6330 8610 8610 8610 8620
6591 6592 6599 6599 6631 7111 7112 7113 7114 7119 7121 7122 7123 7129 7221 7221 7222 7229 7231 7231 7233 7239 7240 7250 7292 7299 7299 7310 7320 7330 7340
数字内容服务 呼叫中心 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 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 金融租赁服务 汽车租赁 农业机械租赁 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 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 其他机械与设备租赁 娱乐及体育设备出租 图书出租 音像制品出租 其他文化及日用品出租 律师及相关法律服务 律师及相关法律服务 公证服务 其他法律服务 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 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 社会经济咨询 其他专业咨询 广告业 知识产权服务 会议及展览服务 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 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 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行业与国标行业明细对照表

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行业与国标行业明细对照表

其他信息技术 务 14--知识产 72 权服务 文化创意服 15--广告服 72 务 务
专业技术服 749 务业 商务服务业 725
其他专业技术 7491 服务业 知识产权服务 7250
45
商务服务业 724
广告业
7240
46
16--会议展 览服务
72
质检技术服务 7450
鉴证咨询服 务
78 79 80 81 82 83 鉴证咨询服 务
28--鉴证服 72 务
商务服务业 722
法律服务
7222 7221 7229 7231
722 29--咨询服 务 72 商务服务业 723
法律服务
咨询与调查
7233 7239
国标行业明细对照表
对应国标行业 小类名称 公共电汽车客运 城市轨道交通 出租车客运 其他城市公共交通运输 指其他未列明的城市旅客运输活动 公路旅客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 海洋旅客运输 内河旅客运输 客运轮渡运输 远洋货物运输 沿海货物运输 内河货物运输 航空旅客运输 航空货物运输 管道运输业 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 展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 发展 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 展 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社会人文科学研究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生物技术推广服务 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 节能技术推广服务 其他技术推广服务 科技中介服务 指为科技活动提供社会化服务与管理,在政府 、各类科技活动主体与市场之间提供居间服务 的组织,主要开展信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 孵化、科技评估和科技鉴证等活动 指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建设、人员培训 、管理体系建设、技术支撑等方面向需方提供 的管理或技术咨询评估服务;包括信息化规划 、信息技术管理咨询、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测 试评估、信息技术培训等 指为科技活动提供社会化服务与管理,在政府 、各类科技活动主体与市场之间提供居间服务 的组织,主要开展信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 孵化、科技评估和科技鉴证等活动 指江、河、湖泊、水库的水上货物运输活动 指以旅客运输为主的航空运输活动 指以货物或邮件为主的航空运输活动 指通过管道对气体、液体等的运输活动 指江、河、湖泊、水库的水上旅客运输活动 指城市及其他水域旅客轮渡运输活动 指城市以外道路的旅客运输活动 指所有道路的货物运输活动 指城市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活动 说明

36号财税文件2016年36号生活服务

36号财税文件2016年36号生活服务2016年36号财税文件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同时以附件形式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相应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等文件废止。

一、四大行业增值税税率确定为6%、11%新政: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相比较于营业税制下的3%、5%等税率,房地产、建筑增值税税率确定为11%,在使用一般计税办法(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下,如果进项不足,同时议价能力有限,可能面临税负大幅增加的风险。

二、可以抵扣项目与不可抵扣项目新政: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营改增中各地“视同销售“政策梳理

营改增各地“视同销售“政策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上述政策可看出,营改增后销售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与原增值税销售货物视同销售的原理具有相通性,均对无偿提供应税行为作出了视同销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准确地把握该政策存在一定的困难,对此,各地国税局也纷纷做出了自己的理解,并就具体问题做出了回复。

福建国税12366解答营改增等53个热点难点问题(2016年7月)11.企业在购买图书赠送客户,是否可以享受零售批发环节图书的减免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二、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七、本通知的有关定义……(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营改增阶段和政策文件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正在研究制定下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和试点行业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将适时推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邮电通信业等行业在全国开展试点。
试点介绍
上海
试点行业
上海2012年1月1日首轮试点选择交通运输业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即“6+1模式”。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此外,还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等近二十部中央及地方文件。
北京
北京已经于2012年9月1日启动“营改增”试点,成为继上海之后第二个正式进行“营改增”的城市。主要政策:[10]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2011-11-16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2011-11-16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 2012-08-24

“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后差异大对比

“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后差异大对比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终于正式出台了,当然任何政策都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纵观试点实施办法及其附件的内容,很多政策既熟悉又陌生,现将营改增前后的差异运用对比的方法为大家展示这些政策的“前世今生”,帮助税务从业人员更快的将原营业税政策和新的增值税规定对应起来,更好的掌握增值税新政策的核心,以应对此次调整。

一、基本规定
二、不动产
三、建筑业服务
四、金融服务
五、生活服务业
(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 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 增值税额。 解读:此条新增了内容,明确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注意实为 三种发票。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 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 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 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四)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 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 (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 、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解读:此条明确运输费用按7%抵扣的仅为目前未营改增的铁路运输 发票。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 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 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 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 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读:注意运输发票抵扣的变化,普票中仅规定铁路可抵;注意税 收缴款凭证的变化。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 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第十三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十四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 法。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 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 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 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 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十九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 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 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二十一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 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第十三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十四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 法。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 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 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 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 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十九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 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 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二十一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财税(2011)111号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 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 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 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 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 、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 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 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 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 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 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 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 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 应税服务 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 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 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 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 行。 解读:此条新增了内容,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本次营改增。 第九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 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 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 税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此条进行了修改,但内容实质没变化。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 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 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 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 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新旧对照表
财税[2013]37号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 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 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 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 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 、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 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 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 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 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解读:将非企业性单位与企业和个体户一样限定了条件。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 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 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 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