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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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的财务管理制度

民办非企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办非企”)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民办非企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办非企的所有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筹集、使用、核算、监督和报告等。

第三条民办非企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预算管理原则:坚持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合理编制和严格执行预算。

2. 实事求是原则:财务收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民办非企的经济活动。

3. 规范合法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4. 透明公开原则:财务信息应当公开透明,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财务组织机构第四条民办非企应当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财务核算和监督。

2. 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组织实施财务收支计划。

3. 管理和监督财务收支,确保资金安全。

4. 参与重大经济决策,提出财务意见。

5. 完成其他与财务管理有关的任务。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民办非企的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 资金筹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民办非企章程的规定,通过合法渠道筹集资金。

2. 资金使用: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确保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 资金核算:建立健全资金核算制度,确保资金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

4. 资金监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防止资金挪用、浪费和流失。

第四章财务核算第七条民办非企的财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2. 会计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科目设置,准确反映经济业务。

3. 会计凭证:建立健全会计凭证制度,确保会计凭证的合法、完整。

4. 会计账簿:建立健全会计账簿,确保会计账簿的真实、准确。

第五章财务报告第八条民办非企的财务报告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 财务报告内容: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全面反映民办非企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民非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

民非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行为,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各项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监督等。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三条本单位资金筹集方式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政府资助、社会捐赠、提供服务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会员缴纳的会费,按照章程规定收取,并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第五条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等非经常性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六条本单位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效益性原则:资金使用应注重经济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透明性原则:资金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七条本单位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支出;(二)支付职工工资、福利、保险等费用;(三)购置固定资产、设备等;(四)偿还债务;(五)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八条本单位资金支出审批权限如下:(一)500元以下支出,由财务负责人审批;(二)5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支出,由单位负责人审批;(三)1万元以上支出,由理事会或董事会审批。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九条本单位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做到账目清楚、准确、完整。

第十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库存现金控制在核定限额内,不得超限额存放现金。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定期进行财务盘点,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管理制度,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银行基本账户和辅助账户的开户和公司各种银行结算业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本单位财务活动接受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董事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本单位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非营利组织,其财务管理对于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二、财务管理的目标和原则(一)财务管理的目标确保财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其社会使命。

(二)财务管理的原则1、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税收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2、民主公开原则:财务决策和财务信息应公开透明,接受内部成员和社会监督。

3、勤俭节约原则:合理安排资金,杜绝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专款专用原则:各项资金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一)预算编制每年年初,根据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目标,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预算编制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考虑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二)预算审批财务预算经本单位理事会或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执行。

(三)预算执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各项支出,确保预算的严肃性。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四)预算监督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四、收入管理(一)收入来源本单位的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提供服务收入、会费收入等。

(二)收入确认各项收入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确认,确保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加强对票据的领用、保管和核销管理。

(四)收入核算各项收入应分别核算,不得混淆。

五、支出管理(一)支出范围本单位的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等。

支出应符合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和发展目标,不得用于与本单位无关的活动。

(二)支出审批各项支出应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重大支出需经集体决策。

(三)支出核算各项支出应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核算,严格区分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

民办非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精选11篇)

民办非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精选11篇)

民办非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精选11篇〕民办非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精选11篇〕民办非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篇11,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最好配有兼职会计。

县财政负担的供养经费和自费人员寄养经费、个人或集体捐赠和资助的款物及使用等一切经费收支都必须入账,做到日清月清、账款相符、账目清楚。

2,经费报销要有原始凭证,采购货物要有专人验收,报销凭证由经办人、验收人、院长签字前方可入账,不符合手续的凭证不得入账。

3,坚持财务公开,自觉承受院内供养老人和有关部门的检查监视,做到收支账目每季公布一次,食堂帐目每月公布一次。

4,及时申领经费,保证供养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5,严肃遵守财经纪律,敬老院任何经费严禁私人借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

6,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目,购置和制作的各类生活设施,要如实登记入账。

坚持一年一次的固定资产清查,填表造册存档,并上报县民政局,确保敬老院的财产完好。

7,集中保管闲置固定资产,落实专人管理,防止流失。

8,按实际需要有方案地购置日常生活用品,确保入院入住老人生活。

民办非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篇2一、为标准我公司财务行为和财务管理制度,有效运作资产,积极增收节支,进步公司的经济效益,严格按公司法、会计法、企业财务通那么、会计准那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业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根据公司管理睬计核算的详细要求设置公司财务部,内设财务会计,出纳员,责任明确,分工协作,共同搞好企业财务工作。

三、公司内部建立必要的内部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对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进展登记。

四、公司财会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那么,正确进展会计核算与监视。

五、本公司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和银行结算方法,建立现金管理方法。

六、财务部对各种应收款及预付款加强核算、管理,控制限额,确定回收时间,确保企业管理循环和周转及时清算和催收。

七、严格流动资金管理,确定最正确现金余额,防止现金闲置,保证现金平安。

民办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民办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等。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与职责第三条本单位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管理的具体实施。

财务管理部门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负责财务工作的全面领导。

第四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负责编制、审核、汇总、上报财务报表;(四)负责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五)负责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使用;(六)负责其他财务工作。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五条资金筹集:(一)本单位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会员缴纳、服务收入等;(二)资金筹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资金使用:(一)资金使用应遵循“合法、合规、合理、节约”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二)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业务活动、管理费用、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等;(三)资金使用需经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七条资金管理:(一)本单位设立银行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二)财务管理部门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盘点,确保资金安全;(三)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现金收支规定。

第四章财务报表与审计第八条财务报表:(一)本单位应按月、季、年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二)财务报表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九条审计:(一)本单位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确保财务管理的合规性。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条监督:(一)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二)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审计机构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民办非财务管理制度

民办非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办非”)财务活动的合规性、透明性和有效性,维护民办非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三条民办非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二、财务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民办非应设立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日常工作。

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财务知识和职业资格。

第五条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合理配置资金资源;2. 负责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3. 负责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报送,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4. 负责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5. 负责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6. 负责其他与财务管理相关的职责。

三、财务核算与报告第六条民办非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七条民办非应定期进行财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和年度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八条财务报告应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民办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报送相关管理部门。

四、资金管理第九条民办非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条民办非的资金收入应全部纳入统一账户管理,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十一条民办非的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支。

第十二条民办非应定期进行资金盘点,确保资金账实相符。

五、内部控制与审计第十三条民办非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

第十四条民办非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报告应报送民办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报送相关管理部门。

六、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民办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的部门负责解释。

民办非企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财务活动,包括资金收支、资产管理、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二)真实性原则: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三)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四)效益性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设立财务部,负责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部应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财务人员,并实行财务负责人负责制。

第五条资金收支管理:(一)建立健全资金收支管理制度,明确资金收支审批权限和程序;(二)所有资金收支均应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严禁现金交易;(三)加强现金管理,现金收支必须日清日结,确保现金安全;(四)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盘点,确保资金余额准确。

第六条资金拨付管理:(一)根据年度预算和项目计划,合理分配资金;(二)资金拨付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支;(三)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

第八条会计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收入和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为标准进行确认;(二)配比原则:收入与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实现收入与费用的匹配;(三)历史成本原则: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应当以取得时的成本为标准;(四)谨慎性原则:对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应当予以充分估计。

第九条会计凭证管理:(一)建立健全会计凭证管理制度,确保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二)会计凭证应当由出纳、会计共同审核,确保凭证的合规性;(三)会计凭证应当及时整理归档,便于查阅。

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9.10

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发挥财务在单位运营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的规定,结合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财务工作遵循合法、诚信、节约、高效、公开透明原则。

第三条本单位会计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二章财务人员设置第四条本单位设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各一名(均为兼职),会计和出纳不可由同一人担任;财务负责人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超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聘任;财务负责人对单位财务工作负责。

第五条财务人员需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并积极参加继续教育、行业培训等,不断提升业务能力。

第六条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的工作职责(略,详见《中心财务岗位工作职责》)。

第七条财务人员在办理财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有权拒绝付款或拒绝执行,必要时可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第八条本单位应在国家财政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支出现金,不得坐支,禁止不合法的白条抵账。

第九条各项费用支出均应尽量采取银行结算方式,减少使用现金,以增强财务行为的可复核性。

第十条实行网银支付业务的,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

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

网银支付操作需指定一人录入,另一人复核,财务负责人授权。

不得一人执行。

不得泄露网银密码等重要信息,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出纳与会计应每月定期盘点现金及银行账户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编制《现金盘点表》、《银行余额调节表》备存,发现账实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上报中心主任后妥善处理。

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二条本单位的财务收入主要来源包括:(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收到各种款项应及时、准确登记入账,不得收支相抵后入账。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最新)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最新)为了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了以下财务管理制度:一、财务预算制度我们要求董事会、所领导和中心领导在年度计划的基础上,必须在年末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下一年度的各项收支计划报告。

这些计划报告需要经过董事会、所办公会和中心办公会的研究评审,并逐项批准实施。

重大项目开支(1万元以上)需要董事会、所办公会和中心办公会的决定。

没有预算计划的项目不得开支。

特殊情况下的支出项目需要追加预算。

二、财务报表制度我们要求财务专人负责编制财务报表,有关财务工作人员需要在每月月初5日前提交上月的财务报表,并由董事长、主任或所长签署。

所有有经济收入的服务项目必须及时填写报表,其收入也需要及时上缴财务。

我们要做到报表清楚,账款相符。

如果发生错误,财务经办人员需要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三、独立银行账号我们要求出纳员收到的帐款应及时存入银行。

正规现金支出应在规定限额内提取,现金账目需要日清日结。

我们严禁以白条借据抵顶现金,也严禁挪用公款。

四、因公借款或使用支票(500元以上),需要经过单位领导同意。

经办人员需要填写借款单据,并登记签字。

经办人员需要在一周内办理报销,报销单需要董事长或所长签字。

我们不允许无故拖延报销时间。

五、重大开支需要董事长、所长或主任办公室研究决定。

事后需要向董事会、所长或主任办公会报告。

六、我们严禁外借账户、支票和虚开增值税。

我们实行空白支票与财务专用章分开管理的规定。

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适用财务会计制度的问题:一、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颁布后,一些特点突出的行业,如教育、卫生、科技、文化和体育等,都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了行业财务制度。

这些行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参照执行相应的行业财务制度。

如果没有行业财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参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执行。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属于非营利组织。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3篇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3篇为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应制定规范的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以下是我为大家带来的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二)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编制财务预决算;(三)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对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四)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社会团体实行财务自收自支、单独设立帐户、独立核算。

社会团体应根据经济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财务人员必须持会计资格证上岗,每年要有一定的时间用于学习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五条社会团体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应对社会团体的全部经济业务收支活动承担责任。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七条社会团体的业务收入包括:(一)社会团体会费收入:包括个人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包括现金、实物及其他有价证券等;(三)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入:包括科技、信息的咨询与服务、科技开发、技术转让、培训、办学以及举办展览、展销会、比赛和编辑出版刊物收入等;(四)社会团体创办经济实体的经营性收入和入股红利收入;(五)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对社会团体的经费资助及委托某项事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收入;(六)利息、社团下属机构上交的管理费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七)主管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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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民非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认真贯彻执行财务工作纪律和职责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结合民非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预算制度财务预算由董事会(所、中心领导)根据年度计划,必须在年末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下年度的各项收支计划报告,经董事会(所、中心办公会)研究评审后逐项批准实施,重大项目开支( 1 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所、中心办公会)决定,无预算计划的不得开支,特别情况支出项目应做追加预算。

二、财务报表制度财务报表,由财务专人负责,有关财务工作人员每月月初 5 日前报上月财务报表,报董事长(主任、所长)签署,凡有经济收入的服务项目,必须及时填写报表,其收入及时上缴财务。

做到报表清楚,帐款相符,若发生错误,其经济损失由财务经办人员负责赔偿。

三、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出纳员收入的帐款应及时存入银行,正规现金支出,应在规定限额内提取,现金帐目要日清日结,严禁以白条借据抵顶现金,严禁挪用公
四、因公借款或使用支票( 500 元以上),须经单位领导同意,由经办人员写出借款单据,登记签字方可;经办人应在一周内办理报销,报销单由董事长(所长)签字,不得无故拖延报销时间。

五、重大开支,由董事长(所长、主任)办公室研究决定,事后向董事会(所长、主任办公会)报告。

六、严禁外借账户、支票和虚开增值税发票。

实行空白支票与财务专用章分开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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