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6)WPPT
第9章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② 恶意抢注域名争议的司法解决途径。当 发生域名恶意抢注,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域名纠纷侵权行为地或 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 的基层法院起诉,也可以在专家组裁决过 程中或是在裁决后再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 中心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同名商标的多个商标权人之间的域名 冲突。 (3) 域名反向掠夺。
思考题答题要点
(1) 网络版权与传统版权有哪些区别? 网络环境下,版权主体、版权客体、版权权利内 容、版权权利的限制等都要依据作品的数字化和 网络传播的特殊性而重新认识和研究。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在传统知识产权中,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 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而网络著 作权的范围包括网络作品、数据库、多媒体、计 算机软件等。
4.技术措施 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治、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 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 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 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网络上的技术措 施多种多样,主要包括访问控制措施和使用控制 措施。修订后的《著作权法》 措施。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及《信息网络传播 权保护条例》 权保护条例》作了相关规定。 5.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 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 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 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 条例》 条例》作了相关规定。
9.3.2 电子商务专利立法状况 1.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确认商业方法可以授予专利的 国家 ,1996年,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修改了 1996年,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修改了 《计算机相关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指南》,规定了对 计算机相关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指南》 计算机软件授予专利的审查标准。 2.日本 。也将“商业方法发明”纳入专利法保护范 围 3.欧盟 。欧洲专利局尚未授予单纯的电子商务方法 以专利权。 4.中国 我国专利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是否授予商业方法专 利。目前,对电子商务方法专利申请的审查主要是 依据《专利法》 25条,认为电子商务方法是一种 依据《专利法》第25条,认为电子商务方法是一种 商业经营管理方法,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而不授予其专利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随着全球信息交流的加强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版权保护成为了全球范围内的重要议题。
为了确保各国之间的版权保护标准一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制定了一系列版权条约,其中最重要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即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是于1996年通过,并于2002年生效。
该条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现代技术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提供全球统一的标准和规则。
它包括两个主要文件:《世界版权组织版权条约》(WIPO Copyright Treaty,WCT)和《表演和录音制品保护北京条约》(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WPPT)。
WCT是对著作权的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
它强调了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包括了数字化著作物的保护、禁止破解技术手段(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的保护、以及互联网上著作权的保护等。
此外,WCT还加强了对表演者和录音制品的保护,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理的报酬。
WPPT主要关注的是表演者和音像制品的保护。
它对表演者的权利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单一表演和录音制品的表演。
此外,WPPT还对音像制品制作、复制以及发行等行为进行了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签署国家达到了广泛的覆盖,截至目前已经有100多个国家接受了该条约。
这些国家通过接受和实施该条约,确保了在国际范围内对版权的保护趋同,为全球创作和创新环境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并不仅限于WIPO成员国之间的版权保护。
其影响力超越了条约本身,许多非WIPO成员国也将该条约的规定作为参考,逐步提高本国的版权保护水平。
这种全球统一的版权保护标准对于促进全球创意产业的发展和创新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虽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在全球范围内为版权保护提供了标准和规则,但是由于各国文化传统、法律体系以及数字技术的发展不同,条约的具体落地和执行仍然存在一定的挑战。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因特网条约-TheWIPOInternetTreaties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因特网条约概述1996年12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缔结了两部新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
该两部条约合在一起成为版权及相关权国际制度现代化中的一块里程碑,并将这一制度带入数字时代。
背景版权法规定对文学和艺术作品进行保护,从而使文学和艺术作品的创作者能够对其作品的某些使用加以控制。
相关权(即与版权相关的权利)法律对参与将作品展现给公众活动的有关方(诸如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创造性贡献作出类似的规定。
版权及相关权是由各国的国内法规定的。
国际条约通过确保每一部国内法至少要授予创作者以最低限度的权利这一方式而将各不同的国内法联系在一起。
该两部条约本身并不授予任何权利,而只是要求加入各该条约的国家一视同仁地授予若干具体权利。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部新条约的宗旨是更新和改善现有版权及相关权条约的保护状况。
这些现有的条约可追溯到超过四分之一个世纪以前的年代,那时候个人计算机和因特网尚未发展起来。
WCT和WPPT载有若干项新标准,用以对过去的条约予以明确。
最重要的是,WCT和WPPT对新的数字技术的挑战作出了反应。
因此这两部条约被称为“因特网条约”。
两部条约的主要内容WCT保护诸如书籍、计算机程序、音乐、摄影作品、绘画、雕塑和电影之类的文学和艺术作品。
WPPT保护录音制品或声音录制品(例如唱片、磁带、CD盘)制作者的权利,并保护其表演被录制在录音制品中的表演者的权利。
该两部条约均要求各国提供一个基本权利的框架,以使创作者得以对他人以各种方式使用和享受其创作作品加以控制和/或得到补偿。
在新的千年开始之际最具重要意义的是,该两部条约确保,这些权利人在其作品通过新技术和诸如因特网之类的通信系统进行传播时,将继续受到适当和有效的保护。
因此,该两部条约明确:第一,传统的复制权继续适用于数字环境,包括适用于以数字形式将材料存储在电子媒体上;其次,权利人能对其创作作品是否和如何在消费者所选择的时间和地点(例如在家通过因特网)联机提供给个人消费者加以控制。
第15章-新媒体概论(第三版)-2022年学习资料

二、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问题-·根据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分为提供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和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 ,-或者是具有这两种功能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因此必须规范其行为,-尽量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对著 权侵权的-过错责任,既不使其承担过重的责任,同-时也约束其行为。
三、新媒体中多媒体作品的法律保护-一多媒体作品的法律归属-·一些人主张将多媒体作品单独列为一项作品用法律加以保护。而持另一种观,点的人认为,-多媒 实质上无非是载体的多样化和综合化,即将动画、声音、图像等采用一定的技术进行-综合加工、处理,应视为汇编作品。-·多媒体作品作为一种新的表现形式的作 ,可以按汇编作品对待。-二取得已有版权作品的授权问题-·现在国内外法学界多倾向于建立一个非营利性的集体管理机制对著作权进行统一的管理。
第15章新媒体中的著作权保护-2000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瑞士日内瓦签署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 约》,在这两份条约中确认了《伯尔尼公约》-中的“向公众传播的权利”这一概念中包含权利人在网上传播其作品的权利,明确规-定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以有线 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这一规定赋予了著作权人一项新的专有权利,即网络传播权。此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纷纷对其国内法进行修 ,加入上述两条约。美国、日本、欧盟分别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实施上述两项条约中对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受国际社会影响,2001年,-我国在新修订的《 作权法》中设立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样一项专有权利。
四、与新媒体有关的传播权限制-新媒体的著作权问题应该受到应有的重视,否则著作权人就不愿也不会冒险把自己的作品制作成-新媒体。然而事物总是有其两面性 ,赋予权利人一定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加以适当的限制,否则-就会导致权利的滥用,也不利于新媒体的传播。-思-有人认为如果将多媒体作品单独-列为一项作品加 法律保护,将产生新的矛盾。-你怎么看?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国际条约和协定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国际条约和协定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的保护与合作已成为各国之间的重要议题。
为了促进跨国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国际社会陆续签署并实施了多项国际条约和协定。
本文将介绍一些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条约和协定,探讨其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影响。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作为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之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简称WIPO公约)于1970年通过,并于1974年生效。
WIPO公约的目标是推动并促进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提供法律基础和政策指导。
该公约还设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作为全球最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组织。
二、《伯尔尼公约》和《日内瓦公约》《伯尔尼公约》和《日内瓦公约》是国际版权保护方面的两项重要条约。
《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通过,旨在为国际间的著作权提供保护,并规定了各国应该采取的最低保护标准。
该公约对参与国之间的著作权互认、著作权使用和维权提供了重要框架。
《日内瓦公约》则是国际表演和录音制品保护方面的条约,它规定了国际间对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人的权利保护和互认。
这两个公约的重要性在于为国际版权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促进了文化和创意产业的发展。
三、《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旨在保护工商权益,尤其是商标权利。
该公约通过创立“巴黎公约国际商标注册制度”,使商标在多个国家范围内受到保护。
通过该公约,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巴黎公约缔约国范围内申请国际商标注册,简化了注册流程并提高了商标权益的保护水平。
四、《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简称WTO协定)涵盖了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多个领域的贸易规则和协定。
WTO协定中的《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
TRIPS协议规定了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方面的最低标准,并在跨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协定除上述条约外,国际社会还签署和实施了许多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协定,例如《罗马公约》(关于艺术家和表演者的权利)、《华盛顿条约》(关于林特种动物和植物保护)、《海牙协定》(关于工业设计保护)等等。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1996年))

第三十四章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1996年)3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 版权保护的范围计算机程序数据汇编(数据库)发行权《世界知识产权组 出租权织版权条约》的 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内容 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版权条约》的限制与例外 著作权保护的技术措施权利管理信息关于条约适用的时限 关于权利的行使公约的独立性 定义公约保护的权利的受益人 国民待遇原则表演者与人身相关的权利 表演者权 表演者对其尚未录制的表演 的财产权利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 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 演和录音制品公约》 复制权、发行权 出租权提供录制品权 获得报酬的权利 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限制与例外 保护期关于技术措施 权利管理信息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1996年)【重点难点归纳】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内容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下简称《版权条约》)确定的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如下:(1)《版权条约》是《伯尔尼公约》第20条意义上的专门协定,并且,条约不与《伯尔尼公约》以外的条约有任何关联,亦不得损害依任何其他条约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版权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减损缔约方相互之间依照《伯尔尼公约》已承担的现有义务。
(3)《伯尔尼公约》系指《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7月24日的巴黎文本。
(4)关于复制权,《版权条约》规定,《伯尔尼公约》第9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所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况。
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作品,构成《伯尔尼公约》第9条意义上的复制。
2.版权保护的范围《版权条约》规定,版权保护只及于表达,而不及于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3.计算机程序《版权条约》规定,计算机程序作为《伯尔尼公约》第2条意义上的文学作品受到保护,此种保护适用于各计算机程序,而无论其表达方式或表达形式如何。
信息网络传播权释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第一条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在法律、行政法规中首先阐明立法目的,是我国立法的通常做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亦不例外。
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与《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相一致的。
条例的立法宗旨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护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数字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产生了一种全新的更为快捷的作品创作方式和传播途径,一方面为公众获取和使用作品提供了便利,促进了人类的思想交流;同时,也给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
在网络环境下,如何规范作品等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行为,保护著作权和相关权利人的权利,成为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996年12月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日内瓦召开外交会议,通过了《版权条约》(WCT)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以下统称互联网条约),对规范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保护进行了协调。
此后,美国、欧盟、日本等国纷纷调整立法,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给与充分保护。
我国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
在《著作权法》修订前,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即已通过判决认定,在互联网上传输数字化作品是一种使用作品的行为,应当属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的范围。
青少年知识产权问答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100088 中国
如果WIPO发表的图片、图形、商标或标志等内容属于第三方所 有,则此类内容的使用者自行负责向权利人征得许可。
查看此许可的副本,请访问 https:///licenses/by/3.0/igo/。
27
47. 什么是专利的形式审查制和实质审
查制?
28
48. 专利授权后权利人可以获得哪些权利?28
49. 什么是专利的强制许可?
29
50. 外观设计为何不适用强制许可? 29
51. 为什么专利被授权后还有无效程序? 29
52. 什么是专利国际分类?
30
53. 什么是外观设计分类?
30
三、版权基础知识
16
23. 什么是透明度原则?
16
24. 什么是公共利益原则?
16
二、专利基础知识
18
25. 什么是发明?
19
26. 什么是专利权?
20
27. 是不是所有领域的发明创造都能
被授予专利权?
20
28. 什么是实用新型?
21
29. 什么是外观设计?
21
30. 发明创造只能通过专利来保护吗? 21
71. 职务作品的版权归属如何确定? 39
72. 在作品上署名的就是作者吗?
39
73. 演绎作品的版权如何确定?
41
74. 电影作品的版权如何确定?
41
75. 购买作品原件也意味着获得该作
品的版权吗?
42
76. 不同作者创作相同主题的作品会
构成侵权吗?
42
77. 什么是版权集体管理组织?
107. 什么是可能和商标权发生冲突的
2024年经济师考试知识产权(初级)专业知识和实务试卷及解答参考
2024年经济师考试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实务(初级)复习试卷(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60小题,每小题1分,共60分)1、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A. 专利权B. 商标权C. 版权D. 土地使用权2、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以下哪种情况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A.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B. 在商业广告中使用他人的摄影作品C. 将已出版的文字作品制作成有声读物进行销售D. 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作为电影背景音乐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列哪项不属于专利权的客体?A、发明B、实用新型C、外观设计D、商业秘密4、在知识产权领域,下列哪项不是侵权行为的认定依据?A、直接侵权B、间接侵权C、合理使用D、专利权人同意5、根据我国《专利法》,以下哪一项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A.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B.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C. 退休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D. 利用公共图书馆的资料完成的与工作无关的发明创造;6、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多少时间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A. 3个月;B. 6个月;C. 12个月;D. 18个月;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著作权人的权利?A. 发表权B. 署名权C. 修改权D. 出租权8、以下哪种情况属于合法合理使用版权材料,无需取得原作者的特别许可?A. 未经许可将他人已发表的文章全文转载至个人博客B. 在非营利性教育活动中引用已发表作品的部分内容作为教学案例C. 商业广告中直接使用某流行歌曲作为背景音乐D. 将购买的电子书上传到网络供公众免费下载9、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我国《专利法》所保护的对象?A. 发明B. 实用新型C. 外观设计D. 商业秘密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下列哪项属于发明专利的申请条件?()A.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B. 新颖性、实用性、美观性C. 创造性、美观性、实用性D. 新颖性、美观性、创造性13、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以下哪项?A、地域性原则B、独立性原则C、自愿原则D、保护优先原则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哪项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范围?A. 文字作品B. 口述作品C. 法律、法规D. 审计报告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列哪项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对象?A. 发明B. 实用新型C. 外观设计D. 商标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哪项不属于专利权的客体?A. 发明B. 实用新型C. 外观设计D. 版权21、以下哪项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A、专利权B、商标权C、著作权D、物权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A. 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B. 发明创造的名称C. 发明创造的用途D. 发明创造的说明书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哪种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A. 法律法规汇编B. 新闻报道C. 书法作品D. 软件程序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下哪项不属于著作权的对象?()A. 文字作品B. 口述作品C. 实用艺术作品D. 专利产品29、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是指()。
著作权法释义-第六章 附则
著作权法释义-第六章附则附则即法律的附属部分,也是法律的最后一部分。
附则中通常不规定权利义务等实质性的内容,那些在总则和分则中都不合适列入的内容,一般就放在附则中。
其内容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解释性条款,即对法律中出现的一些名词、专门术语和重要的用语作出定义性的解释,以使有关规定更加准确,便于人们的理解和法律的贯彻实施;二是配套性条款,即为便于法的实施,对法律的适用范围,有关实施条例的制定,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法的施行日期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废止等问题作出规定。
因此,附则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它对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律、执法部门正确地贯彻实施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附则中应当规定什么内容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上述内容并不是每个法律的附则中都必须包括的。
需要对哪些内容作出规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本法根据需要,对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法律的溯及力以及本法的施行日期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第五十六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释义】本条是对著作权与版权的关系的规定。
该条是在原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的基础上对原条文的表述方式作了修改。
一、关于著作权的称谓,目前各国尚不一致。
有的国家称版权,有的国家称著作权。
“版权”一词,英文为“Copyright",直译为“复制权”,强调复制的权利,最早出现于英国1709年的安娜法令。
当今英美法系的国家均使用“版权”一词。
法国人认为著作权包括人格权和财产权,故采用“Droit d'auteur"一词,直译为“作者权”,而不采用“版权”的名称,以突出作者的权利。
受其影响,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苏联等也都称为作者权,日本立法体系采取德国式,在其19世纪末的立法中采用了“著作权”一词,以强调著作人的权利。
对于我国,著作权和版权的名词都是舶来品,最早使用“著作权”一词的是《大清著作权律》。
清末变法修律,设立修订法律馆,任命沈家本为修律大臣,主持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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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6)(WPPT)(1996)*注:*本条约于1996的12月20日由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外交会议在日内瓦通过。
目录**注:**(通过本条约的)外交会议关于WPPT若干条款的议定声明在各有关条款下以脚注形式印出。
序言第一章总则第1条与其他公约的关系第2条定义第3条依本条约受保护的受益人第4条国民待遇第二章表演者的权利第5条表演者的精神权利第6条表演者对其尚未录制的表演的经济权利第7条复制权第8条发行权第9条出租权第10条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第三章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第11条复制权第12条发行权第13条出租权第14条提供录音制品的权利第四章共同条款第15条因广播和向公众传播获得报酬的权利第16条限制与例外第17条保护期第18条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第19条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第20条手续第21条保留第22条适用的时限第23条关于权利行使的条款第五章行政条款和最后条款第24条大会第25条国际局第26条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资格第27条本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28条本条约的签署第29条本条约的生效第30条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生效日期第31条退约第32条本条约的语文第33条保存人序言缔约各方,出于以尽可能有效和一致的方式发展和维护保护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利的愿望,承认有必要采用新的国际规则,以提供解决由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发展所提出的问题的适当方法,承认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发展和交汇对表演和录音制品的制作与使用的深刻影响,承认有必要保持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与其他公约的关系(1)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减损缔约方相互之间依照于1961年10月26日在罗马签订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以下简称“《罗马公约》”)已承担的现有义务。
(2)依本条约授予的保护不得触动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版权的保护。
因此,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损害此种保护。
⑴注⑴:关于第(2)款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第1条第(2)款澄清本条约规定的对录音制品的权利与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的版权之间的关系。
在需要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的作者与对录音制品持有权利的表演者或制作者许可的情况下,获得作者许可的需要并非因同时还需获得表演者或制作者的许可而不复存在,反之亦然。
此外,不言而喻,第1条第(2)款的任何内容均不阻止缔约方对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规定的专有权超出依照本条约需要规定的专有权。
(3)本条约不得与任何其他条约有任何关联,亦不得损害依任何其他条约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2条定义在本条约中:(a)“表演者”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以及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表现,或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其他人员;(b)“录音制品”系指除以电影作品或其他音像作品所含的录制形式之外,对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或声音表现物所进行的录制;⑵注⑵:关于第2条(b)项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第2条(b)项规定的录音制品的定义并不表明对录音制品的权利因将录音制品包含在电影作品或其他音像作品中而受到任何影响。
(c)“录制”系指对声音或声音表现物的体现,从中通过某种装置可感觉、复制或传播该声音;(d)“录音制品制作者”系指对首次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或声音表现物录制下来提出动议并负有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e)“发行”录制的表演或录音制品系指经权利持有人同意并在以合理的数量向公众提供复制品的条件下,将录制的表演或录音制品的复制品提供给公众;⑶注⑶:关于第2条(e)项,第8、9、12和13条的议定声明:这些条款中的用语“复制品”和“原件和复制品”,受各该条中发行权和出租权的约束,专指可作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复制品。
(f)“广播”系指以无线方式的播送,使公众能接收声音、或图象和声音、或图象和声音表现物;通过卫星进行的此种播送亦为“广播”;播送密码信号,如果广播组织或经其同意向公众提供了解码的手段,则是“广播”;(g)“向公众传播”表演或录音制品系指通过除广播以外的任何媒体向公众播送表演的声音或以录音制品录制的声音或声音表现物。
在第15条中,“向公众传播”包括使公众能听到以录音制品录制的声音或声音表现物。
第3条依本条约受保护的受益人(1)缔约各方应将依本条约规定的保护给予系其他缔约方国民的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
(2)其他缔约方的国民应被理解为符合《罗马公约》规定的标准、有资格受到保护的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如同本条约的全体缔约方均假设为该公约缔约国的情形。
对于这些资格标准,缔约各方应适用于本条约第2条中的有关定义。
⑷注⑷:关于第3条第(2)款的议定声明:为了适用第3条第(2)款,不言而喻,录制系指制作完成原始带(“母带”)。
(3)任何利用《罗马公约》第5条第(3)款所规定的可能性、或为该公约第5条的目的利用《罗马公约》第17条所规定的可能性的缔约方,应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作出那些条款所预先规定的通知。
⑸注⑸:关于第3条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罗马公约》第5条(a)项和第16条(a)项第(Ⅳ)目中所指的“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在适用于本条约时,对于系本条约缔约方的政府间组织,指系该组织成员的国家之一的国民。
第4条国民待遇(1)在本条约所专门授予的专有权以及本条约第15条所规定的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方面,每个缔约方均应将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给予第3条第(2)款所定义的其他缔约方的国民。
(2)本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不适用于另一缔约方使用了本条约第15条第(3)款允许的保留的情况。
第二章表演者的权利第5条表演者的精神权利(1)不依赖于表演者的经济权利,甚至在这些权利转让之后,表演者仍应对于其现场有声表演或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有权要求承认其系表演的表演者,除非使用表演的方式决定可省略不提其系表演者;并有权反对任何对其表演进行将有损其名声的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
(2)根据本条第(1)款授予表演者的权利在其死后应继续保留,至少到其经济权利期满为止,并应可由被要求提供保护的缔约方立法所授权的个人或机构行使。
但批准或加入本条约时其立法尚未规定在表演者死后保护上款所述之全部权利的国家,则可规定其中部分权利在表演者死后不再保留。
(3)为保联本条所授予的权利而采取的补救办法应由被要求提供保护的缔约方立法规定。
第6条表演者对其尚未录制的表演的经济权利表演者应享有专有权,对于其表演授权:(Ⅰ)广播和向公众传播其尚未录制的表演,除非该表演本身已属广播表演;和(Ⅱ)录制其尚未录制的表演。
第7条复制权表演者应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对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复制的专有权。
⑹注⑹:关于第7、11和16条的议定声明:第7条和第11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中通过第16条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表演和录音制品的情况。
不言而喻,在电子煤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表演或录音制品,构成这些条款意义下的复制。
第8条发行权(1)表演者应享有授权通过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形式各公众提供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的原件或复制品的专有权。
(2)对于在已录制的表演的原件或复制品经表演者授权被首次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之后适用本条第(1)款中权利的用尽所依据的条件(如有此种条件),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影响缔约各方确定该条件的自由。
⑺注⑺:关于第2条(e),第8、9、12和13条的议定声明:这些条款中的用语“复制品”和“原件和复制品”,受各该条中发行权和出租权的约束,专指可作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复制品。
第9条出租权(1)表演者应按缔约各方国内法中的规定享有授权将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的原件和复制品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的专有权,即使该原件或复制品已由表演者发行或根据表演者的授权发行。
(2)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缔约方如在1994年4月15日已有且现仍实行表演者出租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的复制品获得公平报酬的制度,只要录音制品的商业性出租没有引起对表演者复制专有权的严重损害,即可保留这一制度。
⑻注⑻:关于第2条(e)项,第8、9、12和13条的议定声明:这些条款中的用语“复制品”和“原件和复制品”,受各该条中发行权和出租权的约束,专指可作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复制品。
第10条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表演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使该表演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
第三章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第11条复制权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对其录音制品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复制的专有权。
⑼注⑼:关于第7、11和16条的议定声明:第7条和第11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中通过第16条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表演和录音制品的情况。
不言而喻,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表演或录音制品,构成这些条款意义下的复制。
第12条发行权(1)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授权通过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形式向公众提供其录音制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专有权。
(2)对于在录音制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经录音制品制作者授权被首次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之后适用本条第(1)款中权利的用尽所依据的条件(如有此种条件),本条约任何内容均不得影响缔约各方确定该条件的自由。
⑽注⑽:关于第2条(e)项,第8、9、12和13条的议定声明:这些条款中的用语“复制品”和“原件和复制品”,受各该条中发行权和出租权的约束,专指可作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复制品。
第13条出租权(1)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授权对其录音制品的原件和复制品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的专有权,即使该原件或复制品已由录音制品制作者发行或根据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授权发行。
(2)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缔约方如在1994年4月15日已有且现仍实行录音制品制作者出租其录音制品的复制品获得公平报酬的制度,只要录音制品的商业性出租没有引起对录音制品制作者复制专有权的严重损害,即可保留这一制度。
⑾注⑾:关于第2条(e)项,第8、9、12和13条的议定声明:这些条款中的用语“复制品”和“原件和复制品”,受各该条中发行权和出租权的约束,专指可作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复制品。
第14条提供录音制品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录音制品,使该录音制品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
第四章共同条款第15条因广播和向公众传播获得报酬的权利(1)对于将为商业目的发行的录音制品直接或间接地用于广播或用于对公众的任何传播,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获得一次性合理报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