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蹊跷的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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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报告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报告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报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负责开发商的一个住宅楼项目的施工任务。

合同明确规定了工程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付款方式等条款。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纠纷的起因是开发商对建筑公司的工程质量不满意。

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导致部分工程存在安全隐患。

而建筑公司则认为自己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

双方因此陷入了僵持状态。

为了解决这一纠纷,双方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

由于双方立场坚定,协商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随后,开发商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建筑公司则提起反诉,要求开发商支付剩余工程款。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并未达到解除合同的程度。

同时,法院也指出开发商在支付工程款方面存在拖欠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双方继续履行合同;2. 开发商支付拖欠的建筑公司工程款;3. 建筑公司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费用;4. 双方各自承担诉讼费用。

这一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以下几点启示:1. 合同签订要严谨: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双方应充分沟通,明确约定各项条款,特别是工程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付款方式等关键内容。

这有助于减少因合同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

2.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建筑企业应始终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进行施工。

只有保证工程质量,才能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市场的认可。

3. 及时沟通解决问题:在遇到纠纷时,双方应保持冷静,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通过友好协商、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避免事态扩大化。

4. 依法维权:当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双方应依法维权。

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尊重法院判决结果。

工程建设虚假合同案例分享

工程建设虚假合同案例分享

工程建设虚假合同案例分享某建筑公司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价值数千万元的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约定,建筑公司负责开发商的一处住宅项目的施工任务,工程款分期支付。

在合同签订后不久,建筑公司发现开发商并未取得该项目的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开工。

建筑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款项,但开发商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最终导致建筑公司资金链断裂,陷入困境。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该房地产开发商曾利用虚假合同骗取多家企业的工程款,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

这起案例再次提醒我们,工程建设领域的虚假合同问题不容忽视。

虚假合同会导致企业和个人的财产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建筑公司因为相信了开发商的承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最终却因为项目无法开工而蒙受巨大损失。

同时,其他受害企业也面临着类似的困境,甚至可能导致破产。

虚假合同会破坏市场秩序,影响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虚假合同的存在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利用合同漏洞进行欺诈活动。

这不仅损害了受害者的利益,也破坏了整个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影响了行业的声誉和发展。

虚假合同还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导致大量农民工的工资无法按时支付,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虚假合同还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针对工程建设虚假合同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防范: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严厉打击虚假合同等违法行为。

2. 提高企业和个人的法律意识。

企业和个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对方的资质和信誉情况,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3. 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

行业协会和企业要共同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和声誉,建立健全诚信体系,对失信企业和个人进行惩戒和曝光,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施工合同纠纷政府案例

施工合同纠纷政府案例

施工合同纠纷政府案例某市政府决定在某市区内修建一座新的文化活动中心,该项目包括一个图书馆、一个剧院和一个博物馆。

市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了甲建筑公司作为承包商,并与甲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

合同规定甲建筑公司负责整个项目的施工,包括设计、采购、建造和安装等工作,合同金额为2亿元,工期为2年。

然而,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甲建筑公司遇到了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由于设计方案的更改,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甲建筑公司向市政府提出了延长工期的请求。

市政府经过审查后,同意了甲建筑公司的请求,并同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期顺延。

然而,在项目接近尾声时,甲建筑公司又遇到了资金问题。

由于市场材料价格的上涨和工程进度的延误,甲建筑公司的成本大幅增加,而市政府的付款却未能及时到位。

甲建筑公司因此向市政府提出了追加付款的请求。

市政府对此表示异议,认为甲建筑公司应当自行承担因市场变化而导致的成本增加,并拒绝追加付款。

甲建筑公司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市政府承担因工期延误和成本增加而导致的损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确认了甲建筑公司与市政府之间的施工合同的有效性。

然后,法院审查了甲建筑公司提出的追加付款请求,并对比了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

最终,法院判决市政府败诉,要求市政府支付甲建筑公司因工期延误和成本增加而导致的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市政府作为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市政府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导致甲建筑公司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案例中,甲建筑公司与市政府之间的施工合同纠纷得到了法院的公正审理。

法院依据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了甲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市政府的不当行为进行了纠正。

这个案例为政府在与企业签订合同过程中的行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考,强调了政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也提醒了政府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项目的风险和成本,确保合同的履行能够顺利进行。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指导性案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指导性案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指导性案例一、案例背景。

话说有个建筑工程,甲方是个大开发商,乙方是个建筑公司。

双方签了施工合同,那合同老厚一沓子,密密麻麻全是条款。

乙方满心欢喜地进场施工了,想着这工程做完能赚一笔呢。

二、纠纷起因。

1. 工程进度款。

按照合同,乙方完成了一定阶段的工程,就该甲方付工程进度款了。

可是甲方呢,总是找各种理由拖着不给。

一会儿说财务流程没走完,一会儿又说乙方的工程质量好像有点小问题(其实就是鸡蛋里挑骨头)。

乙方这边可就急眼了,工人们等着发工资呢,材料供应商也在催款,这工程进度款不到位,工程都快没法往下干了。

2. 工程变更。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突然提出了一些工程变更的要求。

比如说原本设计的是普通的窗户,现在要改成高档的断桥铝窗户。

这一变,成本可就增加了不少。

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做了变更,但是关于变更部分的费用,双方又产生了分歧。

甲方觉得这个变更没那么贵,乙方则拿出详细的成本计算,说这都是按照市场价格来的,少一分钱都不行。

三、解决过程。

1. 协商阶段。

双方先坐下来协商。

乙方的项目经理和甲方的项目负责人在会议室里谈了好几次。

乙方是苦口婆心,把自己的难处都摆出来,什么工人要罢工啦,供应商要断货啦。

甲方呢,也有自己的小算盘,就想少付点钱。

这协商来协商去,没个结果,双方还差点吵起来。

2. 仲裁/诉讼阶段。

没办法,乙方只能走法律途径了。

如果合同里约定了仲裁,那就去仲裁机构;如果没有,就向法院起诉。

这里假设是向法院起诉吧。

在法庭上,乙方拿出了合同,把关于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条款指给法官看,还有工程变更的相关文件,包括甲方签字确认的变更通知,以及变更部分成本计算的详细清单。

甲方也不甘示弱,找了一些所谓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其实有些检测方法都不正规)来试图说明乙方工程有问题所以不能付进度款,对于工程变更费用,就说乙方没有提前告知足够详细的价格情况。

法官可是个明白人,仔细审查了双方的证据。

对于甲方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经过专业鉴定,发现根本就是些微不足道的小瑕疵,不影响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工程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然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合同纠纷。

本文将介绍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并探讨如何预防和解决这类纠纷。

案例描述甲方是某县城市政府,承建建设工程的项目为市政道路的拓宽和改造工程。

乙方是一家建筑公司,负责施工工作。

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要在半年内完成。

乙方一开始按时按量完成了工程,并提交了验收报告。

然而,甲方却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验收,拒不支付施工款项。

纠纷分析本案中,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工程质量问题。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认定存在分歧,导致工程验收无法顺利进行。

解决方案在遇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情况下,为避免纠纷的进一步升级,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认真审查合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双方应该认真审查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确保合同内容明确、权利和义务清晰。

出现纠纷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避免进一步的矛盾产生。

2.加强监督和验收会同工程监理,加强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监督和验收。

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防止因小失大的情况。

同时,也可以避免因工程质量不达标而引发的合同纠纷。

3.寻求专业意见在处理纠纷时,可以请有关专业协会、工程审计机构等专家进行鉴定、评估。

通过专业鉴定,可以判断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最低标准,有助于解决纠纷。

总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常见的问题。

面对纠纷时,双方应该采取和解和诉讼两种方式,协商解决尽量自行解决是最好的选择,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处理,或是邀请权威部门出面调查处理。

保持全面、客观、科学的态度,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避免由于纠纷引发的其他问题,共同维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的公正。

建设工程重大争议案例

建设工程重大争议案例

建设工程重大争议案例一、地基下陷引发的争议。

话说有个大型商业建筑工程,那可是雄心勃勃的项目啊。

施工队按照设计图吭哧吭哧地把地基打好了,大楼也开始往上盖。

可没想到,盖到一半的时候,麻烦来了。

大楼周围的地面开始下陷,就像一个原本饱满的馒头突然瘪了一块似的。

业主那边就炸锅了,这还了得?这可是严重的安全隐患啊。

他们就指责施工方,说肯定是施工的时候没按照标准来,偷工减料才让地基不稳。

施工方也觉得很委屈啊,他们觉得自己完全是按照设计要求做的,这地基下陷可能是因为地下原来就有一些不可预见的地质问题,比如说有暗流或者软土层啥的,这应该是设计方没考虑周全。

二、工程款支付的大纠葛。

还有一个住宅建设工程,那施工队辛辛苦苦地把房子主体都建好了,就等着拿工程款呢。

按照合同,这个时候业主应该支付一大笔工程款了。

可是业主呢,却开始找各种理由拖延。

一会儿说工程进度虽然主体完成了,但是一些细节还没做好,像楼道里的扶手油漆有点不均匀啦;一会儿又说他们资金有点紧张,让施工方再等等。

施工方就很无奈啊,他们下面的工人都等着发工资呢,材料供应商也在催款。

施工方觉得自己按照合同办事,主体完工就该给钱,那些小细节可以后面慢慢完善,又不影响整体工程的交付。

于是就开始跟业主软磨硬泡,今天送个工程进度报告,明天发个催款函。

业主呢,还反过来指责施工方,说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有些材料更换没有经过他们同意,虽然不影响质量,但是这也是违反合同的行为,所以要扣一部分工程款。

施工方就觉得很冤枉,那些材料更换是因为原来指定的材料缺货,而且换的材料质量更好或者至少是同等质量的,这也是为了不耽误工程进度啊。

这工程款支付的争议就这么僵持着,工程也只能暂时停在那里,两边都在互相较着劲呢。

三、工程质量验收的争议风波。

有个工业厂房建设工程完工后,到了验收的时候。

验收方是个很严格的机构,他们按照各种标准一项一项地检查。

结果发现厂房的一些通风设备安装不符合规定,通风量达不到设计要求。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与分析与处理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与分析与处理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与分析与处理一、案例背景。

就说有这么个工程,甲方是个房地产开发商,想盖一片高档住宅小区。

乙方呢,是个建筑工程公司。

双方签了个工程合同,合同里约定了工程的范围、工期、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等等。

这个工程啊,从一开始就有点小波折。

按照合同,乙方得在12个月内把主体工程完工。

乙方信心满满就开工了,可是没想到,施工到一半,遇到了地下溶洞。

这溶洞可把乙方整懵了,之前勘探的时候可没发现这个情况啊。

二、纠纷分析。

1. 工期延误方面。

乙方觉得这溶洞是不可抗力因素,毕竟谁能想到地底下突然冒出来这么个东西。

按照合同里对不可抗力的定义,如果是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应该免责。

乙方就想延长工期,重新调整施工计划。

甲方就不乐意了,甲方觉得乙方在勘探的时候可能没做到位。

甲方认为虽然有溶洞这个意外情况,但乙方应该有能力预见这种地质风险,所以不同意延长工期,还威胁说如果乙方不能按时完工就要扣工程款。

2. 工程款支付方面。

因为这个溶洞的出现,乙方说要增加额外的工程成本,比如要灌注特殊的混凝土来填补溶洞,还得加固周围的地基。

所以乙方要求甲方增加工程款。

甲方一看要多掏钱,心里就犯嘀咕了。

甲方觉得乙方可能是想趁机抬价,认为这些额外工程成本不应该这么高,说不定有虚报的成分。

三、处理过程。

1. 协商解决。

刚开始,双方还是想坐下来好好谈谈的。

乙方带着详细的溶洞处理方案和成本预算去找甲方。

乙方的项目经理苦口婆心跟甲方说:“您看啊,这溶洞就像突然在路中间出现的一个大坑,我们得先把坑填平了才能继续往前走啊,这肯定得多花点钱和时间。

”甲方这边也派出了自己的工程团队去核实乙方的方案和预算。

经过一番讨论,甲方同意给乙方适当延长工期,但是对于增加工程款这个事儿,双方还是有很大的分歧。

甲方只愿意出一小部分额外的钱,觉得乙方的预算里有些项目太贵了。

2. 引入第三方鉴定。

协商不成,乙方就提出找个第三方的工程鉴定机构来评估这个溶洞处理到底需要多少钱。

甲方一开始有点犹豫,担心这个第三方机构会偏向乙方。

建筑工程合同争议的案例

建筑工程合同争议的案例

建筑工程合同争议的案例话说有这么一个建筑工程,甲方是个急性子的开发商,想赶紧盖起一片高大上的商业楼,好赚个盆满钵满;乙方呢,是个经验还算丰富的建筑公司,觉得这活儿能接,双方一拍即合,签了建筑工程合同。

这工程一开始进行得还算顺利,工人们像小蚂蚁一样忙忙碌碌地打地基、砌墙。

可没想到,问题就出在这墙上。

甲方去工地视察的时候,突然发现有一面墙看起来有点歪,就像喝醉酒的大汉站不稳似的。

甲方那个气啊,立马就找乙方的项目经理。

甲方:“你们这墙怎么回事啊?歪成这样,这楼还不得成比萨斜塔啊!”乙方项目经理也觉得有点冤,赶忙解释:“大哥啊,这是正常现象,我们这还没完全竣工呢,最后会调整的。

”甲方可不听这套:“合同里可写得明明白白,要按照标准施工,这墙歪了肯定不符合标准啊。

”乙方呢,觉得甲方是在大惊小怪,就说:“我们的工人都是按照经验来做的,这一点点偏差最后肯定能弄好,你别在这儿瞎操心了。

”就这么一来二去,双方的火气越来越大。

甲方觉得乙方不重视工程质量,乙方觉得甲方不懂装懂瞎指挥。

这时候,又出现了一个新问题。

合同里规定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乙方觉得按照工程进度,甲方应该支付下一笔款了,可是甲方却以墙歪这个事情为由,拒绝支付。

乙方这下急了:“我们工人还等着这笔钱发工资呢,你不给钱,这工程怎么继续啊?”甲方哼了一声:“把墙弄好了再说,谁知道你们是不是拿着钱就跑路,这墙要是倒了,我的楼可就全毁了。

”双方就这么僵持着,工程也停了下来。

乙方觉得甲方违约,不按时付款;甲方觉得乙方违约,工程质量有问题。

这合同争议就像一团乱麻,越缠越紧。

乙方没办法,把甲方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乙方请来了工程师作证,说墙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小偏差是正常的,而且他们有能力在后续施工中调整好,甲方没有理由因为这个拒绝付款。

甲方也拿出了合同条款,说乙方必须保证工程随时符合质量标准,这墙歪了就是不符合标准的证据。

法官呢,仔细审查了合同,又听取了双方的证词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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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蹊跷的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原文作者:王健
项目投资遭遇“无间道”
20XX年。

大庆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鸿盛公司)为响应大庆市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投资亿元开发建设金地国际——供应技校改造项目。

按照项目设计,分为A、B两区,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经招投标,鸿盛公司与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厦公司)于20XX 年10月25日、20XX年3月27日分别签订了大庆市原供应技校地区改造项目鼎园居住小区B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A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开工后,按照合同约定,20XX年3月31日,鸿盛公司支付给中厦公司鼎园小区B区工程预付款775万元。

20XX年5月26日,鸿盛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中厦公司A区工程预付款2500万元。

然而,中厦公司却只承认第一笔款项系预付款,认为第二笔款项是办理A 区施工许可证备案之用,并再次要求鸿盛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

这一不合理的要求遭到鸿盛公司的拒绝。

双方僵持不下的结果是工程停工。

20XX年3月21日,在大庆市建委清欠监察支队等相关部门的主持下,两家就复工前各相关事宜举行了会谈。

中厦公司复工。

工程复工后,鸿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

20XX 年8月20日,中厦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至20XX年8月20日鸿盛公司不拖欠承包人中厦公司工程款。

然而,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20XX年8月25日,中厦公司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形成了《竣工验收报告》,该报告载明鸿盛公司审查结论为验收达到了合同约定、图纸和国家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定工程无甩项目,质量合格,同意竣工。

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随后,中厦公司拿着《竣工验收报告》,以工程竣工为由要求鸿盛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被拒绝。

20XX年5月1日,因发现造价支出严重超出预算,实际已支出工程款亿余万元,加上尚未支付部分共计约亿元。

超支多达原审定预算一倍,上海鸿图置业有限公司(记者注:鸿盛公司之母公司)委派专人前来鸿盛公司调查。

上海鸿图置业有限公司现场调查发现,中厦公司所谓的已竣工验收的部分
工程不但至调查时仍未完成施工,审计报告存在大量虚假不真实情况,部分工程重复计算,在核查财务情况后也发现诸多问题,而且A区1#楼连竣工验收备案证都没有办理。

小区基础工程实际竣工时间是20XX年11月15日。

上海鸿图置业有限公司进一步调查发现,事实上,是中厦公司拖延了工期。

鸿盛公司总经理陈炳良与工程监理配合中厦公司出具了虚假竣工验收报告。

而且陈炳良还向中厦公司出具《承诺》称:鸿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中厦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2500万元,“证明”只是作为办理A区施工许可证备案之用。

当潜藏在工程后面的问题——暴露出来后,上海鸿图置业有限公司以鸿盛公司的名义选择了向大庆市公安局报案。

公安机关立案后法院作出判决
20XX年3月21日,大庆市公安局以陈炳良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其进行立案。

20XX年5月3日,大庆市公安局以大庆瑞兴监理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其立案。

警方经过侦查查明,陈炳良在负责鼎园居住小区工程期间,收受了马子龙、吕德河、姜秋林等人48万元行贿款。

大庆瑞兴监理公司刘福佳承认,针对鼎园居住小区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是虚假的(记者注:20XX年12月26日,陈炳良被被大庆市杜尔伯特自治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论文]
就在鸿盛公司还在求助于司法手段解决工程建设中的腐败问题的时候,20XX年12月12日,中厦公司却先下手为强,以鸿盛公司拖欠其工程款4603万余元为由,一纸诉状将其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鸿盛公司一方代理人多次向法庭强调,中厦公司据以主张工程款的主要证据《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警方立案侦查,已经查实该报告是虚假的,并请求法院重新组织对该工程的造价进行审计。

但法院以鸿盛公司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没有任何答复。

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为由拒绝对该工程的造价重新进行鉴定。

而鸿盛公司认为,鸿盛公司在20XX年12月6日接到中厦公司提交的结算书后,即委托黑龙江泰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审核,显然是对中厦公司结算书的不认可,否则,没有必要再委托第三方审核。

大庆市中级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后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中厦公司已完成施工,并将工程交付被告鸿盛公司,鸿盛公司不同意中厦公司的结算,也不提出具体数额明确答复原告中厦公司,怠于履行结算审核义务。

应承担相应后果,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厦公司提供的结算书应当作为确定本案工程造价的依据。

据此,大庆市中级法院判决:鸿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拖欠
中厦公司的A区1#楼工程款等款项4046万余元及其违约金、B区2#楼和3#楼工程款等款项74万余元及其违约金。

鸿盛公司不服大庆中级法院的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大庆市中级法院对该案的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公安机关以法院判决为由停止调查
20XX年7月,受鸿盛公司的委托,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就鸿盛公司与中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研究、论证。

陈兴良、周光权、尹田、张卫平以及陈甦等国内法学界的大腕参与了此次论证。

经对案件材料的仔细分析和深入研究,专家们认为,大庆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严重不当。

专家们说,在鸿盛公司举出大量反证证明涉案工程的竣工时间并非20XX年8月25日,《竣工验收报告》是虚假的情况下。

大庆市中级法院不对案件事实进行查证,仅以真实性存在疑问的《竣工验收报告》作为认定工程竣工时间的依据,是不妥当的。

专家们还说,大庆市中级法院拒绝对本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存在问题。

因为关于本案工程造价的事实,尚无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文件,即使鸿盛公司不提出“重新鉴定”工程造价的主张。

大庆市中级法院也应该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指派或委托专业的工程价款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本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专家们特别指出,本案合同纠纷中有关当事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在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并对部分犯罪嫌疑人展开侦查,将来法院的判决结果极有可能对民事案件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审理合同纠纷的法院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中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

专家们的意见并没有得到采纳。

让鸿盛公司意想不到的是。

20XX年7月24日,大庆市公安局以大庆市中级法院已对鸿盛公司与中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公安机关不便再介入为由停止调查大庆瑞兴监理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和鸿盛公司巨额财产被涉嫌侵占案,并解散了专案组。

目前,该案仍处于二审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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