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操作指南

合集下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操作指南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操作指南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操作指南(2011年10月17日发布,2013年1月28日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办理行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制定本业务操作指南。

一、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操作的一般规定1、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本所网上业务平台的“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以下简称“业务专区”)报送信息直通披露申请。

我部只接受上市公司从“业务专区”申报的直通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不接受人工方式、纯传真方式报送的直通信息披露公告文件。

上市公司可以将附件资料(如相关决议、中介机构报告、合同文件、协议或批文等签字件、批复件、盖章件等)转换成电子文件与直通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一同上报,也可仍通过传真系统提交。

上市公司应保证该电子文档与原件完全一致。

2、上市公司提交直通披露申请,提交时间不晚于交易日18:00。

3、上市公司应当对直通披露的公告文件的登载情况予以关注,发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及时与我部分管人员联系处理。

二、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办理流程1、查阅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与附件资料的要求上市公司应查阅《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以下简称《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相关部分,了解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与附件资料的内容和时间的具体要求。

2、准备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与附件资料上市公司应按要求编写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并准备附件资料。

3、通过业务专区完成直通披露申请(1)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业务专区”上市公司经办人使用数字证书确认身份,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业务专区”。

有关数字证书的申请、变更等业务,请参见《关于向上市公司发放“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的通知(2007年修订版)》,登录“业务专区”的方式详见附件1。

(2)进入“业务办理”子专区上市公司经办人登录“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后,点击“业务办理”,将显示“‘业务办理’子专区使用协议”,点击页面下方的“同意”按钮。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正文:----------------------------------------------------------------------------------------------------------------------------------------------------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本指南的规定,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包括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业务申请表、办理证券停复牌、收发函件等。

本指南所称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公告、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非公告上网文件。

除本指南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本所不接受上市公司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办理信息披露相关业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以下简称EKEY)登录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EKEY是上市公司通过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唯一身份证明。

使用EKEY的所有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的行为,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本所发XXX适时更新的相关规定,熟练掌握系统的各项操作。

第二章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第五条上市公司可以在以下信息披露时段发布信息披露文件:(一)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11:30-12:30)(三)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车公告(15:30-19:00);非直通车公告(15:30-17:00)(四)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3:00-17: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1. 引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是中国大陆一家重要的证券交易所,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深交所引入了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相关指引。

2.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概述2.1 业务目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旨在为深交所上市公司提供一个集中、高效、便捷的渠道,供其披露财务报告、重大事项、股东大会等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监管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及时获取到上市公司的关键信息,提高市场透明度和监管效果。

2.2 业务流程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主要包括以下流程:1. 上市公司准备好待披露的信息。

2. 登录深交所信息披露直通车系统,选择相应的信息披露类型。

3. 填写相关信息披露内容,并相应的文件。

4. 核实信息披露内容和文件,并进行数据比对。

5. 完成信息披露,并电子版和纸质版的信息披露文件。

6. 上市公司将电子版信息披露文件签署并加盖公章。

7. 上市公司将纸质版信息披露文件邮寄或送交深交所。

2.3 业务要求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要求上市公司遵循以下原则:准确性和及时性:上市公司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准确、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披露。

公平公正:上市公司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避免利用信息披露获取不当利益。

公开透明: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与公司治理、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保持市场的公开透明。

3. 使用指南3.1 登录和注册上市公司需要先登录和注册深交所信息披露直通车系统,才能进行信息披露操作。

注册需要提供相关公司信息和证明材料,并经过审核通过后才能获得登录权限。

3.2 信息披露类型深交所信息披露直通车系统提供多种信息披露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上市公司每年根据规定时间披露上一财年的财务报告、报告摘要、董事会报告等。

重大事项披露: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事项时,需要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如重大合同、重大投资等。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 1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一般规定1.1信息披露业务的办理,应当通过本所业务支持平台信息披露系统(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系统)实现披露文件的电子化填写与报送,信息披露系统由信息披露文件编制端(以下简称编制端)和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端(以下简称报送端)等系统组成。

1.2上市公司应当通过编制端编制披露文件;证券公司使用业务支持平台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协助上市公司通过报送端报送披露文件,数字证书是证券公司登陆报送端的身份证明;信息披露系统在规定的时间段中将披露文件自动发送至本所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平台)。

2.信息披露业务办理2.1 上市公司编制披露文件并报证券公司审阅2.1.1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本所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及配套报告模板,在编制端使用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具填写披露内容,生成信息披露文件。

编制工具中未提供模板的临时报告,由上市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编制。

上市公司在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后,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2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在交易日的15:00后将编制完成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证券公司,并为证券公司预留必要的审阅时间;因特殊情形通过线下方式披露的,原则上应当在非交易时间联系本所,将信息披露文件和信息披露业务流转表(见附表)发送至指定邮箱,本所审查后协助完成信息披露。

上述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加盖董事会章的信息披露纸质文件及相应电子文件,其中电子文件包括信息披露文件正文(PDF格式及Word格式)及相应XBRL文件(自行编制的除外)。

2.2证券公司披露前审阅并上传至信息披露系统2.2.1证券公司对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阅,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应当要求上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在部分上市公司试点信息披露“直通车”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在部分上市公司试点信息披露“直通车”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在部分上市公司试点信息披露“直通车”的通知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在部分上市公司试点信息披露“直通车”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促进上市公司进一步树立市场化运作理念,强化上市公司的披露责任,促使市场主体归位尽责,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所决定在部分上市公司试点信息披露“直通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着起步平稳、风险可控的原则,本所决定选取最近一年信息披露考核优秀的155家上市公司(试点公司名单详见附件)进行试点。

试点阶段,对于部分业务复杂程度相对较低、不需停牌的公告类别,上市公司通过本所的技术平台直接提交给指定披露媒体,而无须经交易所事前审核。

(二)本所定于2011年10月17日组织专门培训,指导试点上市公司进行直通式披露,并预计10月下旬正式启动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

具体时间另行发布。

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附件:直通披露试点公司名单主板:万科A、深康佳A、深赤湾A、招商地产、深圳能源、中粮地产、中航地产、中兴通讯、盐田港、深圳机场、中联重科、冀东水泥、金融街、合肥百货、东阿阿胶、徐工机械、粤高速A、红太阳、美的电器、穗恒运A、云南白药、中原环保、江铃汽车、宏源证券、泸州老窖、威孚高科、黔轮胎A、兴蓉投资、韶能股份、长安汽车、顺发恒业、名流置业、山推股份、厦门信达、国元证券、燕京啤酒、山西三维、新兴铸管、长江证券、盐湖股份、江淮动力、太钢不锈、中信国安、新希望、同力水泥、峨眉山A、厦门港务、嘉凯城、冀中能源、东方钽业、天保基建、桂林旅游、西山煤电、广州友谊中小板:新和成、伟星股份、华兰生物、天奇股份、盾安环境、永新股份、苏宁电器、丽江旅游、宁波华翔、三花股份、中工国际、德美化工、得润电子、粤水电、软控股份、苏州固锝、中材科技、江苏国泰、山河智能、莱宝高科、沧州明珠、三维通信、科陆电子、新民科技、东华科技、宁波银行、广电运通、石基信息、红宝丽、芭田股份、华天科技、海隆软件、华锐铸钢、海利得、三全食品、鱼跃医疗、合兴包装、科大讯飞、大华股份、天威视讯、歌尔声学、九阳股份、通产丽星、滨江集团、联化科技、步步高、上海莱士、川大智胜、利尔化学、美邦服饰、东方雨虹、万马电缆、新世纪、博深工具、天润曲轴、世联地产、禾盛新材、星期六、信立泰、圣农发展、洋河股份、南国置业、北新路桥、威创股份、中利科技、海大集团、焦点科技、众生药业、普利特、富安娜、新纶科技、海宁皮城、太极股份、七星电子、伟星新材、亚厦股份、新北洋、四维图新、远东传动、海康威视、科伦药业创业板:特锐德、汉威电子、上海佳豪、立思辰、爱尔眼科、北陆药业、华星创业、天龙光电、星辉车模、华力创通、台基股份、三聚环保、国民技术、奥克股份、国腾电子、向日葵、顺网科技、智飞生物、汇川技术、易世达——结束——。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2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2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2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一年九月引言 (3)一、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流程 (3)(一)原流程变动 (4)(二)新流程概览 (4)(三)“临时报告”流程详解 (5)(四)“债券付息”流程详解 (6)(五)“债券评级”流程调整 (7)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流程 (7)(一)新流程概览 (7)(二)“ABS临时报告”流程详解 (8)(三)ABS收益分配公告详解 (9)三、直通车业务办理注意事项 (9)(一)原流程功能关闭 (9)(二)新流程合并上传安排 (9)(三)公告类别登记 (10)1. 公告类别的作用 (10)2. 登记差错的风险 (10)3. 类别设置的原则 (11)4. 公告类别的数量 (11)5. 公告类别的登记方法 (11)6. 公告类别的登记原则 (12)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并在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的部分信息披露业务中实施直通车制度(以下简称直通车改造)。

在此基础上,为了帮助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直通车业务办理人充分理解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做好信息披露文件的电子化报送工作,本所编制本指南。

本业务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业务指南进行不定期修订更新并发布更新版本。

本所对本业务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

一、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流程目前,直通车改造涉及债券业务管理系统原“债券评级”、“债券付息”、“临时公告:其他公告”、“非公开发行债券后续信息披露”4个流程,改造后保留“债券评级”流程,新增“债券持续信息披露”流程,原“债券付息”、“临时公告:其他公告”、“非公开发行债券后续信息披露”3个流程通道关闭,相关公告通过新流程“持续信息披露”提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信息披露对于上市公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搭建了更为高效和便捷的桥梁。

本文将对这一业务指引进行详细的阐述和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其内涵和意义。

一、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背景与目标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其主要目标是提高信息披露的效率和质量,增强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一业务模式,上市公司可以直接将拟披露的信息提交至深交所的信息披露系统,无需经过交易所的事前审核,大大缩短了信息披露的时间,使得投资者能够更快地获取到关键信息,做出更为明智的投资决策。

二、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适用范围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都适用于直通车业务。

一般来说,常规性的公告,如定期报告、业绩预告、重大合同签署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直通车方式披露。

然而,对于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较为复杂和敏感的事项,仍需要交易所的事前审核。

同时,深交所会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对适用范围进行动态调整,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市场的稳定运行。

三、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流程1、信息编制与提交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定,认真编制拟披露的信息,并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系统进行提交。

在提交前,上市公司需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把关。

2、公告披露深交所的信息披露系统在接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信息后,会按照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披露。

投资者可以通过深交所的官方网站、交易终端等渠道及时获取到相关公告。

3、事后监管虽然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减少了事前审核环节,但深交所会加强事后监管。

一旦发现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问题,如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深交所将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要求公司补充或更正公告、给予纪律处分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操作指南(20150407)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操作指南(20150407)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操作指南(2011年10月17日发布,2015年4月7日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办理行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制定本业务操作指南。

一、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操作的一般规定1、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本所“创业板业务专区”(以下简称“业务专区”)报送信息直通披露申请。

本所只接受上市公司从“业务专区”申报的直通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不接受人工方式、纯传真方式报送的直通信息披露公告文件。

上市公司可以将附件资料(如相关决议、中介机构报告、合同文件、协议或批文等签字件、批复件、盖章件等)转换成电子文件与直通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一同上报,也可仍通过传真系统提交。

上市公司应保证该电子文档与原件完全一致。

2、上市公司提交直通披露申请,提交时间不晚于交易日20:30;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2:00~16:00,除定期报告外,上市公司也可提交直通披露申请。

3、上市公司应当对直通披露的公告文件的登载情况予以关注,发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及时与本部监管人员联系处理。

二、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办理流程1、查阅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与附件资料的要求上市公司应查阅《上市规则》、《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1-39号)(以下简称《公告格式》)等备忘录及其他相关规则,了解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与附件资料的内容和时间的具体要求。

2、准备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与附件资料上市公司应按要求编写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并准备附件资料。

3、通过业务专区完成直通披露申请(1)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业务专区”上市公司经办人使用数字证书确认身份,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业务专区”。

登录“业务专区”的方式详见附件1。

(2)创建新的信息披露申请上市公司经办人登录“业务专区”后,点击“信息披露业务\信息披露申请”栏目,选择“新建申请”,系统将弹出信息披露申请页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操作指南
(2011年10月17日发布,2013年1月28日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办理行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制定本业务操作指南。

一、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操作的一般规定
1、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本所网上业务平台的“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以下简称“业务专区”)报送信息直通披露申请。

我部只接受上市公司从“业务专区”申报的直通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不接受人工方式、纯传真方式报送的直通信息披露公告文件。

上市公司可以将附件资料(如相关决议、中介机构报告、合同文件、协议或批文等签字件、批复件、盖章件等)转换成电子文件与直通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一同上报,也可仍通过传真系统提交。

上市公司应保证该电子文档与原件完全一致。

2、上市公司提交直通披露申请,提交时间不晚于交易日18:00。

3、上市公司应当对直通披露的公告文件的登载情况予以关注,发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及时与我部分管人员联系处理。

二、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办理流程
1、查阅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与附件资料的要求
上市公司应查阅《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以下简称《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相关部分,了解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与附件资料的内容和时间的具体要求。

2、准备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与附件资料
上市公司应按要求编写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并准备附件资料。

3、通过业务专区完成直通披露申请
(1)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业务专区”
上市公司经办人使用数字证书确认身份,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业务专区”。

有关数字证书的申请、变更等业务,请参见《关于向上市公司发放“深
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的通知(2007年修订版)》,登录“业务专区”的方式详见附件1。

(2)进入“业务办理”子专区
上市公司经办人登录“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后,点击“业务办理”,将显示“‘业务办理’子专区使用协议”,点击页面下方的“同意”按钮。

(3)创建新的信息披露申请
点击“业务办理\信息披露申请”栏目,选择“新建申请”,系统将弹出信息披露申请页面。

该页面中“公司代码”和“公司简称”是自动填写的,上市公司应填写公告份数、附件份数、拟披露日期、拟披露报刊等信息,如果自动显示的经办人不是实际办理人,则应修改页面中填写的内容。

注意务必准确填写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将用于短信通知上市公司业务办理人直通披露申请办理进展情况。

(4)添加公告类别
点击“添加新公告类别”链接,将展示备选的公告类别页面。

上市公司有两种方法查询到所需的公告类别:①按照“公告类别”树状结构体系(依据我部内部的业务类别编号排序,该体系将随着业务的发展而不断更新)查询、选择;②使用“快速检索”功能,输入需要查询的公告类别的名称中的一部分,例如输入“股东大会”,再点击右侧的“检索”按钮,页面将会展示公告类别树状体系中所有名称中含有“股东大会”字样的公告类别,便于上市公司在较少的类别中选取所需的公告类别。

上市公司办理业务时,只能选取公告小类,即名称前的数字编号为6位的公告名称。

找到所需的公告类别后,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添加到该页面右侧的“已选公告类别”列表中:①双击该公告类别;②点击紧跟该公告类别名称后面的“”;
③用鼠标拖拽至“已选公告类别”列表中。

此时,如果我部向上市公司为这些公告类别提供了相应的备查规则,所有这些公告类别所对应的规则将会全部显示在“已选公告类别”下侧的“规则备查列表”中(以发布时间倒序排列)。

当上市公司添加了所有所需的“公告类别”后,点击“下一步”按钮,将
返回“信息披露申请”页面。

对于属于直通车的上市公司提出的直通信息披露申请,如果所有公告类别都符合直通披露要求,技术平台将提示:“当前信息披露申请的审查类型为‘事后审查’”,该页面将显示已经添加的“公告类别”和选择这些公告类别可能需要参考的规则列表,并提供上市公司上传文件的区域。

如果上市公司发现本次选取的公告类别有误,可以点击相应公告类别右侧的“删除”按钮予以删除,如需添加其他公告类别,只要点击“添加新公告类别”链接就可以添加更多的公告类别。

(5)自查公告
添加公告类别工作完成后,应对已经选取的公告类别进行逐个自查。

点击每一个公告类别右端的“披露要点”链接即可进行相应公告的自查。

上市公司应对页面中提示的“业务关注点”进行逐个检查,并依据当次披露的实际情况点击左侧的“是”、“否”、“不适用”选项,如对照此处的业务关注点发现已准备好的文件不符合要求,应对原文件进行修改,如文件已上传,还应进行替换操作。

该页面同时提供上传新的文件的功能(注意:该页面中的上传文件列表并不只是对应于正在审查的公告类别的文件,而是本次信息披露申请过程中上传的所有文件,所以不应删除属于本次信息披露申请而非本公告类别的文件)。

审查结束后点击“保存”即可保存本次自查结果,否则点击“返回”将不会保存审查结果。

“保存”或“返回”后,都将返回信息披露申请页面。

(6)上传文件
在对所有公告类别自查完成后,将已经准备好的电子文件通过点击“上传文件”按钮进行上传(部分公告类别配置了文件列表模板,以方便上市公司分类上传文件,例如披露“一季度报告”时,需要同时提供的“一季报正文”、“一季报全文”、“董事会决议”等等文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经办人在上传文件之前,需按公告内容予以分拆,每一个文件只能对应一份公告,不要将多个公告文稿放在同一个电子文件中。

将文件分拆处理完成后,还应规范公告电子文件的命名,文件命名应与文稿内容标题一致,避免选取“决议.doc”、“公告.doc”、“1.doc”、“2.doc”等无意义的命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