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课程考试大纲编制和命题工作的规定
命题工作管理制度

命题工作管理制度为规范命题工作,加强管理,提高命题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任务范围1、命题对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命题工作的人员,包括命题组组长、命题组成员、专家评委等。
2、命题范围:本制度涉及所有类型的考试命题工作,包括试卷编写、题目审核、试卷修改等。
三、组织架构1、命题组领导:命题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命题工作,保证整个命题过程的顺利进行。
2、命题组成员:负责具体的命题工作,包括编写试题、审核试题、修改试卷等。
3、专家评委: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对试题进行评审,提出修改意见。
四、工作流程1、确定命题计划:根据考试科目、内容要求确定命题计划,包括试题数量、难度分布等。
2、编写试题:根据命题计划,命题组成员按照要求编写试题。
3、审核试题:编写完试题后,命题组领导组织专家评委对试题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
4、修改试卷:根据专家评委的修改意见,命题组成员修改试卷,确保试题符合要求。
5、最终审定:经过多轮审核和修改后,试卷最终由命题组领导审定,确定为最终版。
五、质量控制1、质量监控:命题组领导负责对命题工作的质量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质量评估:命题工作完成后,进行质量评估,对试卷进行试题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3、问题整改: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命题组领导要求命题组成员及时进行整改,并制定改进计划。
六、保密制度1、严格保密:命题工作的所有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泄露试题信息。
2、保密责任:所有参与命题工作的人员都有保密责任,不得将试题内容外泄。
3、保密措施:命题组领导要加强对命题工作的保密管理,确保试题不被泄露。
七、奖惩制度1、奖励机制:对命题工作中表现突出、质量优秀的个人和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2、惩罚机制:对于违反保密规定、工作不认真、质量不合格等行为要进行严格惩罚。
八、附则1、本制度由命题组领导负责解释和修改。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为命题工作管理制度,希望全体工作人员认真落实,确保命题工作的顺利进行。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发布)国发[1988]15号一、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二、考试机构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初中学校考试命题管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为了规范初中学校考试命题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确保考试命题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确保考试命题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和课程标准要求。
2. 提高考试命题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客观性。
3. 提升教师命题能力,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4. 优化考试结构,提高考试质量。
三、组织机构1. 成立初中学校考试命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试命题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
2. 设立命题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研组长、骨干教师等组成,负责命题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命题原则1. 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和课程标准要求。
2. 符合学生的认知水平和实际能力。
3. 注重考查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综合素质。
4. 遵循循序渐进、难易适中、覆盖全面的原则。
5. 避免偏题、怪题和重复题。
五、命题程序1. 制定命题计划:根据学期教学进度和课程标准,制定命题计划,明确命题范围、内容、题型和分值。
2. 编写命题大纲:命题委员会根据命题计划,编写命题大纲,明确考试内容、要求、难度和分值。
3. 命题:教师根据命题大纲,独立完成试题的编写。
4. 评审:命题委员会对命题进行评审,确保试题质量。
5. 发布:将审核通过的试题发布给考生。
六、命题要求1. 试题内容要科学、准确、规范。
2. 试题难度适中,覆盖面广。
3. 试题格式规范,排版美观。
4. 试题答案要准确、完整。
5. 试题评分标准要明确、具体。
七、命题培训1. 定期组织教师参加命题培训,提高教师命题能力。
2. 邀请专家对命题工作进行指导,提升命题质量。
八、监督与考核1. 建立健全考试命题监督机制,确保命题工作的公正、公平。
2. 对命题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进行培训和整改。
3. 对优秀命题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初中学校考试命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初中学校考试命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学校考试命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学校考试命题工作,确保考试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命题原则1. 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体现素质教育要求。
2. 命题内容应全面覆盖教学大纲和教材内容,注重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考查。
3. 命题难度适中,既有一定的区分度,又能够反映学生的学习水平。
4. 命题语言规范,表述清晰,符合学生认知特点。
5. 命题格式统一,便于阅卷和统计分析。
三、命题组织1. 命题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成立命题小组,负责组织命题工作。
2. 命题小组成员应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水平、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命题能力。
3. 命题小组成员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试题内容。
四、命题流程1. 确定考试科目和考试范围,制定命题计划。
2. 根据考试科目和考试范围,选择合适的人员组成命题小组。
3. 命题小组成员根据教学大纲和教材内容,制定命题方案,确定试题数量、难度和类型。
4. 命题小组成员分工合作,分别编写试题。
5. 试题编写完成后,由命题小组组长进行审核,确保试题质量。
6. 审核通过的试题,由教务处进行整理、编号和装订。
7. 试题装订完成后,由教务处负责保管,并设立专用档案。
五、试题质量监控1. 试题质量由命题小组成员负责监控,确保试题内容准确、规范。
2. 命题小组成员在命题过程中,应随时与教务处沟通,及时解决试题编写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3. 教务处对试题质量进行抽查,对不合格的试题进行整改。
六、考试实施1. 考试时间、地点和科目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2. 考试期间,监考教师应严格按照考试规定,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3.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将试卷及时收回,并送至阅卷地点。
七、阅卷与成绩统计1. 阅卷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教师进行阅卷。
2. 阅卷教师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确保评分公正、准确。
3. 教务处对阅卷结果进行审核,对不合格的阅卷结果进行整改。
4. 成绩统计完成后,教务处应及时公布考试结果。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2014年修订)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7.29•【文号】国务院令第653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开考本科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关于考试命题的基本原则及试卷管理规定

关于考试命题的基本原则及试卷管理规定一、命题的基本原则1.所有课程的考试命题内容和难易程度,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大体分为四部分:(1)基本概念(约占40分)。
(2)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约占50分)。
(3)具有比较灵活和一定难度的综合性分析或计算题(约占10分)。
2.由于我校采取阶段测验,故考试课内容的覆盖率应占本学期所讲授内容的80%以上。
3.考试命题应以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为主,深度和广度适当,严禁出偏题、怪题,需要进行繁琐的数学推导题一般不出(数学课除外)。
4.命题可采用多种形式,防止单一的问答或计算,各门课可根据内容的不同,采用填空、判断、选择、画图、实际操作、问答、计算等多种试题形式。
根据课程性质,也可采用笔试、口试相结合的方法。
5.命题要准确、易懂,要结合学生的实际水平,考试结果应符合正态分布。
6.一般情况下不给学生出复习提纲或指定复习题,应引导学生全面复习,掌握“三基”内容,加强综合性练习。
但学生基础差时可灵活掌握。
7.试卷须经命题教师试做,教师做题的时间控制在学生考试时间的l/2以内。
二、试卷管理规定1.期末考试课程由任课教师同时拟定A、B两套试卷,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并录入磁盘上交教务科,组成试卷库。
(试题库内容可根据学生情况变化而修改。
)2.同一教学大纲、进度相同的课程原则上采用同一试卷。
但个别班基础差需另出题,须经教研组长同意,教务科长批准。
3.试卷由教研组长或专业教研部长审批,并按规定时间提前上交教务科,专业教研部长及教务科负责人均有权让老师对试题进行修改或重新命题。
4.试卷印出后由教务科登记封存,考前15分钟由监考教师到教务科领取。
三、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科负责具体实施。
专业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编写及管理规定

广州市蓝天技工学校文件穗蓝技〔0000〕00号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编写及管理规定《教学大纲/课程标准》是落实《专业教学计划/教学标准》最基本的教学文件,是规定课程的性质、目标、内容框架,提出教学建议和评价教学质量的纲领性文件,是编选教材、组织教学、评价教学过程和考核教学效果的基本依据,是加强课程建设,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为保证教学质量,完成教学目标,规范教学管理,特制订如下《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编写及管理规定。
一、编写《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以提高课程教学质量为目标,以创新课程体系和改革教学内容为重点,准确把握课程定位,科学地制定课程标准,整体优化教学过程,充分发挥课程标准对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支撑作用,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编写《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基本原则1、《教学大纲/课程标准》要准确地贯彻《专业教学计划/教学标准》所体现的教育思想和培养目标,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课程标准》要服从课程结构与《专业教学计划/教学标准》的整体要求。
2、编制《教学大纲/课程标准》要坚持系统性、发展性、和实用性三原则,确立素质、知识与能力“三位一体”的课程教学目标。
课程内容必须符合企业相应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国家和行业职业标准相结合,体现课程教学目标的针对性、教学内容的导向性和教学方法的适用性.3、相同课程在不同专业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标准》中因各自专业特点和课程结构要求不同而有所区别,在编制《教学大纲/课程标准》时要注意根据专业要求和课时安排适当调整教学内容.4、随着专业设置的不断调整以及专业特色的不断强化,有时需要进行课程开发,新课程开发时,须要先进行企业调研,依照职业岗位要求,制订相应课程的《教学大纲/课程标准》,而后再确定使用教材或编写校本教材.不能是先定教材,再依教材编制《教学大纲/课程标准》。
大学本科课程考试命题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课程考试命题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系统实施教育评价改,推进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一、命题基本原则(一)科学性命制试题能够综合知识与能力、理论与实践、重点与覆盖面的相互关系;试题无错误,表述应简明、准确,无差错或歧义。
具有较高的效度、信度,较好地评价课程的教学效果。
(二)专业性命题应符合课程考试大纲要求,既紧扣教学大纲,又联系实际,从课程目标出发,明确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对课程目标和毕业要求进行高强度支撑。
(三)客观性试题命制要处理好一般知识、基本理论和实践能力之间的关系,减少死记硬背和“机械刷题”。
注重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和考核,突出相应专业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考查。
二、课程试题库建设试题库建设要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以学生为中心,增强学生学习主体作用,反映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体现学校办学特色。
(一)试题库建设要求试题库建设分为教师个人题库和课程试题库。
其中,教师个人题库由教师个人进行管理和维护,是为编制课程题库给教师提供的过渡性题库,此题库中试题可用作课堂例题,不能使用在课程考核形成性评价环节中,试题成熟的可以申请进入课程题库;课程题库是经课程组成员提交申请、课程负责人审核、专家审核后形成的用于课程形成性评价考核的课程综合题库,要求题型多样、题量丰富、难易结合、覆盖课程目标,教学大纲规定的定量课程考核环节均须使用此题库出题。
(二)试题来源由开课单位组织完成本科课程试题库建设。
试题以自编题目为主,素材可来源于教材(参考书)、同行专家推荐、校际联合命题、业界典型案例、科技前沿动态、社会时事要闻等,有条件的课程可以适当引入相关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考试题目。
(三)题型要求试题类型要多样化,一般可采用填空题、选择题(单项、多项)、判断题、简答题、计算题、证明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综合分析题、阅读理解题、翻译写作题等题型中的若干项。
各门课程可根据课程的特点选择适合的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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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课程考试大纲编制和命题工作的规定
考试大纲是课程建设的重要元素,是实施课程学业考试的重要依据,是指导教师开展教学活动和学生高效学习的纲领性文件。
一、编制课程考试大纲的要求
1.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所开设的课程及课程大纲编制课程考试大纲。
教学内容不同、教学时数不同的课程分别编制课程考试大纲。
2.编制课程考试大纲应以教学大纲为基本依据。
考试大纲不但要具体体现课程教学的要求,把教学要求和学习目标具体化,而且要将教学要求与培养目标转化为实际的质量评估项目和实际能力与水平
的测试内容,明确评价标准与考核方法。
3.编制课程考试大纲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原则。
具体落实知识、能力和素质相互统一的教学要求,明确各方面的考核标准与要求,既要考核学生对书本知识掌握的系统性和实际水平,更要考核学生的认知能力和实际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
4.编制课程考试大纲要妥善处理好教师课堂教学、课外辅导与学生自学之间的关系,科学合理地确定课程考试大纲的范围,真正发挥课程考试的水平测试功能和教学导向作用,促进教学改革的深化。
5.编制课程考试大纲要充分考虑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的有机统一。
要充分发挥考试的导向功能,突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教学目的和教改要求。
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尤其要注重实践能力的考核,以切实引导学生重视课程学习中的实践性环节。
6.根据建立相对独立的实验(实训)课程体系的教改目标与要求,实验(实训)均应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相应地制定出独立的考试大纲,真正明确实验(实训)课程的教学要求和培养目标。
7.考试大纲应具有一定的通用性,体现学科知识的系统性、科学性,能为考试方法的改革、试卷分析提供依据。
8.今后编制的考试大纲将作为开课必需的教学文件连同课程教
学大纲报送教务处审核备查。
二、课程考试大纲的基本构成
1.课程基本信息,包括课程编号、课程性质、适用专业、考试对象、学时/学分等。
2.课程考试目的。
3.考试内容与要求。
4.考试方式及时间。
5.考试题型结构及分值分布。
6.成绩综合评定办法。
7.教材及参考书目。
三、编制课程考试大纲有关说明
1.各教学单位要严格按提供的考试大纲的体例及格式编制各门
课程考试大纲。
2.考试大纲必须按专业分课程编制,各专业教学计划中所列的公共素质课、学科专业必修课、专业能力必修课程、专业任选课程和实践课程均须制定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
公共素质必修课程、跨系承担的课程由承担该课程的教学单位与学生所在系(部)负责协商编制考试大纲。
3.各专业考试大纲要分层次进行编制。
同一门课程在不同专业开设时应由开课单位编制相应的课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
4.编制考试大纲由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其中一人上课的课程,由任课教师编制;多人上同一门课的,由任课教师集体讨论编制,并指定一名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执笔。
实验(实训)、实习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由任课教师与指导教师集体讨论编制,大纲完成后应由教研室、分院院长或主任审批签字,并报教务处批准。
5.各类课程考试大纲的编制,要力求文字严谨,名词术语规范,要求明确,重点突出,指导性和操作性强。
6.实践类课程考试可结合课程性质和特点,以“综合性项目”或“综合性作业”形式进行。
该类课程考试大纲需涵盖该课程需考察的采分点,评分标准。
四、试卷命题标准及要求
(一)命题原则
1.试卷命题应以课程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为依据。
使用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应当统一命题。
2.试题应以考核学生对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为重点,也要有一定份量的综合性、灵活性、创新性、设计性试题。
3.试题应以本学期教学内容为主,试题覆盖面要宽,容量要大,题型多样,份量适中,试题的深浅、难易程度要符合课程特点和学生实际。
4.鼓励采用多元化、多方式、多层次的考核与评价机制,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二)基本要求
1.试卷一般按照百分制设定分值、以100分钟设定题量,特殊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大部分学生应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完,大部分学生在不到1/2考试时间内完成的试卷为不合格试卷。
2.准备难易度恰当且涵盖课程主要知识点的两套(A/B)试题(附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同一试题不能在A/B试卷中同时出现。
3.根据命题原则,每套试卷至少应有5种题型,且主观题不能少于两种题型。
4.采用统一的试卷格式制作试卷,试卷要求卷面整洁、字体规范、图表清晰、卷头内容填写完整。
5.以上要求主要适用于考试方式为“笔试”的课程,使用“口试”或“实践操作”等考试方式的,由分院根据课程特点,参考基本要求确定相应的课程的命题要求。
五、试卷命题规范
(一)传统题型组卷:选择题、是非判断、改错等题目,每小题不得超过1分;填空题每空不得超过1分;词语解释每题不得超过2分;问题解答、案例分析、综合论述等题目,每小题不得超过10分。
客观题与主观题分值比例以6:4为宜。
(二)其他类型:所有课程可根据课程本身特点、性质,考核要
推行多种形式(笔试、口试、答辨、测验、论文等)、多个阶段(平时测试、作业测评、课外阅读、社会实践、期末考核等)、多种类型(作品、课堂实训、课堂讨论、社会调查、创新成果等)的考核制度改革。
非理论试卷型考试在课程考试大纲中予以说明。
(三)题型组织:
六、以上规定自制定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