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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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贷款管理办法

项目融资贷款管理办法

项⽬融资贷款管理办法对于项⽬融资的法律规定,我们需要适当的进⾏了解⼀下,我们有时候有好的项⽬,但是没有资⾦来源,所以往往就会胎死腹中,⽽项⽬融资就是利⽤⾃⼰⼿中的项⽬进⾏融资,保证顺利进⾏,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第⼀条为规范项⽬贷款操作,加强项⽬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促进项⽬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授信⼯作尽职指引》、《项⽬融资业务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项⽬贷款,是指(以下简称本⾏)向企、事业法⼈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借款⼈)发放的,⽤于新建、扩建、改造、购置、安装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投资⽀出的本外币贷款,不含房地产开发贷款。

第三条项⽬贷款发放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项⽬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借款⼈具备贷款申请资格;(⼆)借款⼈达到本⾏客户质量评级D级及以上。

如借款⼈为新设法⼈,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状况,⽆重⼤不良记录,借款⼈质量评级不应低于E级;(三)项⽬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国⼟、环保及节能减排、资源、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政策和本⾏的信贷准⼊要求与投向政策;(四)国家对拟投资项⽬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应符合要求;(五)项⽬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续;(六)需要申请使⽤⼟地的项⽬已依法取得⽤地批准⼿续;(七)项⽬资本⾦⽐例符合国家和本⾏有关规定。

项⽬各项资⾦来源明确并得到落实;(⼋)借款⽤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九)能够提供本⾏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

第五条贷款期限。

(⼀)项⽬贷款期限是指从项⽬第⼀笔贷款发放之⽇起⾄合同约定借款⼈应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的时间。

应在审慎评估项⽬风险和偿债能⼒的基础上,根据项⽬预期现⾦流、投资回收期、项⽬融资⾦额等因素合理确定。

(⼆)对于仅能以项⽬产⽣的收益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项⽬贷款,可根据客户和项⽬具体情况给予宽限期。

工程项目融资链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融资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项目融资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风险,保障工程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融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债券发行、股权融资等。

第三条工程项目融资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融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安全性原则:确保融资资金的安全,防范融资风险。

(三)效益性原则:提高融资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四)流动性原则:保持融资资金的合理流动性,满足工程项目资金需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工程项目融资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融资策略、审批融资方案、监督融资过程等。

第五条工程项目融资链管理领导小组下设融资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一)收集和整理融资信息,分析融资市场状况。

(二)制定融资方案,包括融资渠道、融资方式、融资额度等。

(三)组织融资活动,包括与金融机构洽谈、签订融资协议等。

(四)监督融资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合规使用。

(五)定期评估融资风险,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章融资渠道与方式第六条工程项目融资渠道主要包括:(一)银行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

(二)债券发行:包括企业债券、项目债券等。

(三)股权融资:包括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

(四)融资租赁:包括设备租赁、融资租赁等。

(五)其他融资渠道。

第七条工程项目融资方式主要包括:(一)直接融资: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直接融资。

(二)间接融资:通过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方式间接融资。

(三)混合融资:结合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实现融资组合优化。

第四章融资流程与审批第八条工程项目融资流程包括:(一)融资需求提出:由项目管理部门提出融资需求,包括融资额度、期限、用途等。

(二)融资方案制定:融资管理部门根据融资需求,制定融资方案。

(三)融资方案审批:融资链管理领导小组对融资方案进行审批。

(四)融资活动组织:融资管理部门组织融资活动,签订融资协议。

(完整版)项目融资管理办法

(完整版)项目融资管理办法

(完整版)项目融资管理办法项目融资管理办法1. 背景为有效管理项目融资事务,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2. 定义项目融资:指为实施特定项目所进行的资金筹集活动。

3. 融资方式项目融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债务融资:通过借款、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

- 股权融资:通过出售股份、引入投资者等方式筹集资金。

- 其他融资方式:按照实际情况可以选择其他适当的融资方式。

4. 融资程序项目融资的程序如下:- 提出融资申请:项目方向融资机构提出融资申请,包括项目方案、预期收益预测等。

- 融资评估:融资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包括风险评估、可行性分析等。

- 审批决策:融资机构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审批决策,确定融资额度和条件。

- 合同签订:项目方和融资机构签订融资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 资金拨付:融资机构按合同约定向项目方拨付资金。

- 监督管理:融资机构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和项目进展顺利。

- 还款退出:项目方按合同约定进行还款,融资机构退出项目。

5. 监督管理融资机构应对项目融资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资金使用情况:核查资金使用情况,确保符合合同约定。

- 项目进展情况:跟踪项目进展情况,确保按计划实施。

- 风险防控:识别、评估和应对项目风险。

- 盈利能力分析:对项目的盈利能力进行分析,确保回报预期。

6. 管理措施融资机构应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设立专门的项目融资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融资相关工作。

-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融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 加强对融资项目的定期审查和评估,及时调整和优化融资策略。

- 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向项目方传达融资信息和要求。

7. 法律责任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的完整版。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苏府[2006]174号•【施行日期】200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17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进一步完善融资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手段,规范融资方式,加强信用建设,防范金融风险,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府〔2005〕13号)精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规范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风景园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等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投融资主体,通过向国家开发银行、国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行的融资及相关行为。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全部或部分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体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审定政府投融资计划、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及额度和年度偿债方案,平衡年度建设资金,对投融资主体进行监管。

投融资资金管理办法

投融资资金管理办法

投融资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的投融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保障公司的资金安全和稳健运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投融资资金管理活动。

二、投融资资金的来源和用途(一)来源1、自有资金:包括公司的注册资本、留存收益等。

2、外部融资:如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股票融资等。

(二)用途1、投资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无形资产投资等。

2、运营资金:用于维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

三、投融资资金的预算管理(一)编制原则1、合理性原则: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投融资规模和资金预算。

2、准确性原则:预算数据应准确可靠,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资金需求和使用情况。

(二)编制流程1、各部门根据业务需求提出投融资资金预算申请。

2、财务部门对申请进行汇总和初审,结合公司资金状况和财务政策,提出初步预算方案。

3、预算管理委员会对初步预算方案进行审议和调整,形成最终的投融资资金预算。

(三)预算执行与监控1、严格按照预算安排使用资金,不得超预算支出。

2、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投融资资金的审批流程(一)投资项目审批1、项目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投资项目建议书,经过初步论证后,报公司管理层审批立项。

2、可行性研究:对立项项目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审批决策: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批决策。

(二)融资项目审批1、融资方案制定:财务部门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制定融资方案。

2、内部审批:融资方案经公司管理层审核通过后,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五、投融资资金的使用管理(一)资金到位管理1、投资资金到位后,应及时按照投资协议或合同的约定投入使用。

2、融资资金到位后,应严格按照融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

(二)资金使用监控1、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记录。

XX银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XX银行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和《XX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同时符合以下特征的人民币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房地产项目、基础设施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也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三条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落实项目资本金;(二)审慎评估并全程关注、监控项目现金流和收益;(三)建立明确合理的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风险分担机制,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四)根据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进度做好贷款发放和分期还款安排。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四条借款人和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三)借款人及主要股东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投资管理、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和本行信贷政策;(六)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七)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八)借款用途合法合规及还款来源可靠;(九)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项目融资业务贷款,除按照《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的要求应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投融资中介业务项目管理办法

投融资中介业务项目管理办法

XX公司投融资中介业务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用中介机构的工作,保证中介机构所提供的咨询、融资服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提供咨询、投融资服务等行为,是指公司根据监管工作需要或经济活动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提供咨询、融资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管理分工**公司会负责中介机构的管理;各有关业务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具体使用中介机构;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具体负责聘用中介机构有关事宜。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服务范围第四条服务范围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1、年度财务分析报告:公司财务状况垂直比较分析和行业比较分析;年度财务指标预测和敏感性分析;年度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情况分析。

2、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为企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资产或债务重组、收购兼并等涉及公司控制权变化的重大事项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直接融资顾问:包括企业融资和项目融资,以及对股权或债权融资方式进行比较、选择、建议和实施。

(1)企业融资:依据企业需求、市场状况,为企业量身定做融资方案,包括私募、IPO、增发、配股、可转债、公司债券等,并负责编制有关文件,协调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工作,协助报批和实施。

(2)项目融资:协助企业编制项目融资的商业计划书,组织项目融资推介,安排商务谈判并促成交易。

4、企业重组顾问:为企业股份制改造、资产/债务重组设计方案,编写改制和重组文件,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提供顾问服务,并协调其他中介机构。

5、兼并收购顾问:为企业兼并收购境内外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物色筛选目标公司;实施尽职调查;对目标公司进行合理评估,协助分析和规避财务风险、法律风险;协助制定和实施并购方案;设计和安排过桥融资;协助与地方政府、证监会、财政部的沟通和协调,协助有关文件的报备和审批。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办法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办法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拓宽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规范BT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管理和操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融资模式”是指由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将拟建项目,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项目BT投资人,由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政府或项目业主,由政府或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进行分期付款回购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BT融资模式适用于市本级概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础性、公益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二章运作程序第四条BT模式的基本运作程序:(一)BT项目计划由经济开发区、城建投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发改委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二)政府明确项目业主,并由项目业主开展BT项目前期工作;(三)编制并审查项目招标文件(包括编制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四)以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项目BT投资人;(五)出具授权、回购与担保文件;(六)签订BT合同,并开展施工招标;(七)组织项目施工建设;(八)编制竣工决算并组织审计;(九)组织竣工验收;(十)政府回购。

第五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采用BT融资模式进行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提出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

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数量;(二)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三)投资建设期限;(四)项目移交方式及相关程序;(五)竞标方式和评标标准;(六)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七)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管措施;(八)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回购总价(回购基数、投资回报率和利息等)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回购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和计划;(九)项目履约保障措施;(十)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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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融资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信贷风险,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第2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同时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或其他项目。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也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企业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三条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落实项目资本金。

(二)审慎评估并全程关注、监控项目现金流和收益。

(三)建立明确合理的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风险分担机制,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四)根据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进度做好贷款发放和分期还款安排。

第二章办理条件第四条借款人和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借款人及主要股东信用状况良好,在银行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六)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七)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八)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九)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项目融资业务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借款申请。

(二)借款人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对需年检的,还应有最新年检证明。

(三)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月度财务报告;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依据实际经营期限提供财务报表。

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可只提供股东相关资料。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国家有权部门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国家有权部门对项目在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许可文件。

(七)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证明资料。

(八)与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相关的合同、协议或意向性文件,如总承包合同、特许经营权协议、购买协议、原材料供应合同等。

(九)涉及担保的,还应提供贷款担保相关资料。

(十)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尚未向国家有权部门履行完毕相关手续的,可暂不提供上述第(五)、(六)项规定的文件,但应提供相关办理进展情况并在放款核准前提供相应文件。

第三章金额、期限、利率与相关管理要求第六条项目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项目投资需求、资本金比例要求、预期现金流、项目风险水平以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七条项目融资期限应在审慎评估项目风险和偿债能力的基础上,根据项目预期现金流、投资回收期、我行融资金额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八条项目融资利率应按照人民银行利率政策以及总行利率定价管理规定,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合理确定,利率水平需反映项目融资结构风险大小、各项风险缓释措施充足与否,并考虑其他各项成本、经济资本回报率等因素。

办理项目融资,可根据业务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采用不同的贷款利率。

第九条项目融资应在项目建设期结束或审批确定的宽限期期满后实行分期还款。

还款计划应与项目预期现金流情况相匹配,不得集中在项目融资到期前偿还。

对项目建造完成后,借款人直接将项目资产转让,并一次性获得转让对价的除外。

第十条项目融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融资业务按期限分别纳入“121002短期项目贷款”和“141002中长期项目贷款”科目核算。

第十二条有多家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应尽可能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第十三条办理项目融资业务,应尽可能争取由我行担任项目融资顾问,为项目设计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组合运用各种融资工具,拓宽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有效分散风险。

第四章调查、评估、审查与审批第十四条办理项目融资业务,应按照规定履行调查、评估、审查与审批流程。

对符合调评合一、认同评估等项目贷款优化流程范围的,执行优化流程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调查人员应主要就以下内容履行尽职调查职责:(一)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二)借款人、项目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治理结构、经营范围、资金管理方式;信用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融资情况;主要股东的行业地位、资金实力、经营管理水平等。

(三)贷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条件和可行性、建设进展情况,项目核准(或审批、备案)、土地审批、环境评价等行政审批情况,项目资本金、项目债务资金的来源渠道和方式以及项目未来现金流等情况。

(四)项目产品市场情况,包括项目所属行业规划、市场环境、供求状况和未来变化趋势,同类产品市场波动与购销状况,项目生产所需的能源和原材料来源的持续稳定性,项目产品的竞争优势与劣势等。

对于项目建成后即移交或转让的,可简化对项目产品市场的调查,但应调查掌握借款人与项目受让方之间的协议以及受让方资金实力。

(五)项目投资及筹资情况,包括项目投资构成、资本金比例、自筹资金来源、项目预期未来现金流等。

(六)对涉及担保的,应按照贷款担保管理相关要求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项目融资的评估,按照总行中长期项目贷款评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审查人员应以偿债能力为核心对项目融资业务进行全面风险评价,审查内容重点内容:(一)借款人主体资格及项目建设、运营的依法合规性。

(二)项目建设条件。

项目建设用地及原材料、燃料、动力来源落实情况及其可靠性,交通、投资区域环境和其他配套条件适应情况;主要设备采购引进情况等。

(三)项目可行性。

项目所采用工艺技术和主要设备的先进性成熟性及适用性,项目产品市场前景发展潜力供求现状销售渠道竞争能力,盈利能力及其发展趋势等,项目生产所需的能源和原材料是否有长期稳定来源。

(四)项目资金筹措。

项目总投资及构成的合理性,各项投资来源的落实情况及可获得性,已到位项目资本金的真实性,以及未到位资本金到位的可靠性。

(五)项目预期现金流。

项目投入运营或销售、转让后产生的现金流量用于偿还到期债务的可靠性。

(六)项目股东和项目管理者。

项目股东的经济实力、风险承受能力和整体经营情况,项目对项目股东的重要程度及投资者全力支持项目的意愿;负责项目日常生产管理的公司或组织在项目领域的组织管理经验和能力。

(七)项目风险分担。

项目风险在借款人、出资人、项目承包方、施工方等相关项目参与方之间分配的合理性,是否使其最有能力承担某种风险的一方承担该风险的一方承当该风险。

项目是否建立相应机制,防止股东对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八)其他风险。

行业基本面、大宗商品价格风险、供应和成本风险、监管风险、外汇风险、以及该项目的竞争优势、潜在竞争对手或技术革新出现的可能性对该项目的影响。

(九)项目融资方案。

综合判断贷款金额、期限、还款计划等融资方案安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八条对能源和原材料的稳定供应依赖性大,能源和原材料成本在整个生产成本中占有很大比重的项目,应要求借款人提供长期能源和原材料供应协议,并对协议内容及供应方的履约能力和意愿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为降低项目建设开发和试生产阶段的完工风险,应尽可能要求借款人或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落实履约担保、完工保证金等完工担保措施,明确在项目建设延期、成本超支、项目不能按期达到完工标准、项目停建以至最终放弃等情况下项目完工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第二十条项目资产、项目预期收益等依法可设定抵(质)押的,应要求借款人将项目在建工程及其形成的项目资产、项目收益权抵(质)押给我行。

同时。

可根据需要要求项目股东将所持有的借款人股权质押给我行。

符合我行信用贷款条件,或确因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特殊要求等原因无法办理抵质押的,可不提供上述担保,但须签订账户监管协议。

第二十一条审查审批项目融资业务,应根据项目及其在建设期、运营期等的不同特点,要求借款人或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选择我行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相应商业保险,如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综合财产保险及其他有关险种,以转移项目相关风险。

商业保险应尽可能由我行代理。

对所投商业保险,贷款行应作为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按贷款比例设定赔偿请求权等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偿或给付赔偿金的权益。

第二十二条审查审批项目融资业务,应要求借款人设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并明确进入账户中的项目收入资金比例不低于我行对该项目的融资占比。

该帐户资金对外支付需满足约定条件。

第二十三条应明确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起伏金额标准,并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设定贷款宽限期、关键财务指标控制线等要求。

第二十四条应将以下要求作为放款前提条件:(一)项目已按国家规定履行各项必备程序,并取得相应许可文件。

(二)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

(三)项目实际建设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

第二十五条项目融资业务审批权限按照授权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贷款发放与支付第二十六条贷款审批设定的前提条件和管理要求,需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实的要全部在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反映,防止合同对重要条款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二十七条对经放款核准的业务,应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进行管理和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十九条采用贷款受托支付方式的,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出具共同签证单。

我行凭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三十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应要求借款人按月或季度报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第三十一条项目融资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一)信用状况下降;(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五)借款人指定的放贷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

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三十二条项目融资业务存续期内,应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分析。

在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各阶段,要根据检查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情况、项目环保合规情况、以及宏观经济和市场波动情况等;要按规定对贷款担保情况进行检查并重新评估其担保能力;要关注借款人及项目是否触及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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