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项目投资备案审批制度范本

项目投资备案审批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项目投资行为,保障投资项目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审批工作。
第三条项目投资备案审批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投资项目备案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分为核准类项目、备案类项目。
核准类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类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四)项目投资预算;(五)项目合同、协议或者意向书;(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投资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备案凭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投资项目审批第七条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分为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等阶段。
第八条企业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建议书;(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项目审批申请;(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企业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告:(一)项目投资金额、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的;(三)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6年11月30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贵州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贵州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各市(州、地)经贸委(局):最近经省政府批准,省发改委、省经贸委印发了《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暂行工作意见》),这是我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所采取的重要措施。
《暂行工作意见》的印发有利于落实企业的投资决策自主权,规范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对于推动我省投资体制改革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暂行工作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就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暂行工作意见》规定,今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技术改造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而是实行核准制。
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 2004 年本)以内的技术改造项目,应按照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暂行工作意见》明确省经贸委和市(州、地)经贸(局)是我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机关。
依照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暂行办法》(第 19 号令)和《暂行工作意见》的规定,属国家发改委核准的技改投资项目,由省经贸委提出初审意见后,会同省发改委报国家发改委核准;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由省经贸委提出意见后,企业直接报国家发改委核准。
属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技改投资项目,由省经贸委提出意见后,企业直接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属省经贸委核准的技改投资项目,由所在地的市 ( 州、地 ) 经贸委 ( 局 ) 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经贸委核准(重大项目由省经贸委报省政府同意或备案后核准);属市 ( 州、地 ) 经贸局核准的项目,由企业直接报所在地的市 ( 州、地 ) 经贸委 ( 局 ) 核准。
二、《暂行工作意见》规定,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报省经贸委核准的技改投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

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解决贵州发展慢这个主要问题,发挥投资的主导作用,提高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效率,推动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进行调整。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实行审批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内容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除国家审批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原则上按照使用政府资金的来源进行审批。
由省审批的项目为:国家规定由省审批的项目;使用中央或省级政府资金的项目;跨市(州、地)的项目。
对使用中央或省级政府资金,但资金额度不大,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省可视情况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委托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审批,报省备案。
由市(州、地)审批的项目为:国家规定由市(州、地)审批的项目;使用市(州、地)级政府资金的项目;跨县(市、区、特区)的项目。
由县(市、区、特区)审批的项目为:除由国家、省和市(州、地)审批以外的其他项目。
实行核准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按《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办理。
实行备案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办理。
由省备案的项目为:国家规定需由省备案的项目;需办理设备进口减免税确认的项目;跨市(州、地)的项目。
由市(州、地)备案的项目为:跨县(市、区、特区)的项目。
由县(市、区、特区)备案的项目为:除省和市(州、地)备案的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二、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
在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办理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处理好依法行政和提高效率的关系。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7.18•【字号】黔发改投资[2005]705号•【施行日期】2005.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05〕705号)各市(州、地)发展改革委(局),省直各有关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办法》过程中,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真正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及时掌握和了解企业的投资动向,以利于准确、全面地对投资运行进行监控;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及时采取有效方式发布投资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防止低水平盲目重复建设;要切实加强备案工作,特别是备案通知发放的监管,确保全省备案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办法》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五年七月十八日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固定资产投资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改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投资项目外,我省其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
实行备案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
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固定资产投资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投资项目外,我省其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
实行备案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
第三条我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省、市(州、地)、县发展改革部门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第四条我省行政区域内除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外贷款项目以外的其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备案内容、方式和程序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在作出投资决策后,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到省、市(州、地)、县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
第六条备案内容为:(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单位性质;(二)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及主要产品生产规模、资源消耗量、废弃物排放量、资源综合利用措施、新征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划开工时间、建设期限;(三)项目投资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四)项目申请备案前与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沟通情况。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项目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填写《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项目简介:包括产品方案、配套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说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说明、符合行业准入标准的说明;(四)发展改革部门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模板】

______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___号,以下简称核备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__号,以下简称核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___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在______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自己筹措资金,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投资建设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技术改造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全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含XX市,下同)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适用本实施细则。
国家或省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的《______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
国家或省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实行核准管理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家或省另有规定外,项目备案按照属地原则由地级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办理,跨行政区域项目由项目实施地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办理。
各类园区有关管理机构、不设县的市所属镇(街),可以根据授权办理项目备案。
第五条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17年3月8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阿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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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在贵州省内建设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以及《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内的项目外,均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条贵州省经贸委和市(州、地)经贸委(局)为贵州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机关。
(一)省经贸委备案的范围:
1、中央在黔企业及省属企业的项目;
2、可享受国家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
3、焦炭、电石、黄磷、铁合金、电解铝、氧化铝、钢铁、电解锰、二氧化锰、平板玻璃等行业的项目
4、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二)市(州、地)经贸委(局)备案的范围:
除省经贸委备案范围以外,当地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
第三条实行备案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制度;符合贵州省社会发展规划和生产力布局;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内的项目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和限制建设的项目不予备案。
第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应按要求编制备案申请,报送省经贸委或市(州、地)经贸委(局)备案。
跨市(州、地)的项目,由企业在项目所在地域内自主选择项目备案机关,同一个项目在省内只备案一次。
第五条企业报送的备案申请原则上应由具备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项目备案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2、项目基本情况;
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企业在报送备案申请(一式3份)时,应提交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填写《贵州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表》。
申报备案的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中央在黔企业和省属企业的项目,由企业直接向省经贸委申请备案。
其他企业的项目属于省经贸委备案的,由项目所在市(州、地)经贸委(局)提出意见后报省经贸委;属于市(州、地)经贸委(局)备案的,企业直接向市(州、地)经贸委(局)申报。
重大项目由省经贸委报省政府后备案。
第七条项目备案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申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告知项目申报单位,可要求企业澄清、补充材料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对于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备案项目,应在受理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经贸委(局),或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应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由市(州、地)经贸委(局)备案的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抄报省经贸委。
第八条项目备案机关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制度,对准予备案的项目和不予备案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均应向社会公布,方便企业和个人查询,并引导社会投资,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贵州省经贸委网址: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到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相关许可手续。
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向省经贸委申请办理税收优惠确认书。
第十一条《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有效期2年,自备案确认之日起计算。
已经备案的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到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已经备案的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自动失效。
项目备案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自动失效项目名单。
第十二条已经备案的项目如需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报告。
原项目备案机关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建设,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已开工建设项目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向项目所在地统计部门如实填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已经备案的项目,应在每年12月1日前,向所在地经贸委(局)报送《贵州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备案项目进度报表》。
项目全部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报送《贵州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备案项目竣工报表》。
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等部门要协助经贸部门做好项目进度、完工情况以及其他信息收集工作。
第十五条各市(州、地)经贸委(局)应对所有备案企业技改投资项目的材料进行定期整理和分析,并及时向省经贸委报送相关材料,以做好社会投资的监测工作,为投资宏观调控服务。
第十六条各级经贸委(局)要加强对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
对于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应撤消对该项目的备案;对于未予备案擅自开工建设以及不按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银行等部门(机构)应依法独立对项目备案机关予以备案的项目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备案机关不予备案的项目以及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市(州、地)经贸委(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贯彻本办法的实施意见。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贵州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登记备案
管理试行办法》(黔经贸投资[2002]6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