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批准筹备建设“传染性呼吸疾病”等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的通知-鲁科字〔202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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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19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19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
通知(鲁政办字〔2023〕199号)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2
【摘要】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9日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科
技创新特别是基础研究方面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
新时代科技强省建设有关工作要求,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95-99)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D927;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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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山东省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5号)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两高”建建设项目碳排放指标收储调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172号)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世界级港口群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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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鲁科字〔2023〕153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科字〔2023〕153号各市科技局,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省科技厅制定了《关于推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12月22日关于推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探索具有山东特色的新型研发机构体系,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功能定位新型研发机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模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机构。

以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转移转化、企业孵化培育及人才引育等功能。

具有公益性,能够承担公共研发服务功能。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建成20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全省新型研发机构总量达到1000家,其中省级备案500家,形成覆盖各市、涵盖主要产业链、多级分布、多元主导的新型研发机构体系,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教育链深度融合,整体水平处于全国前列。

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300名(个),集聚科研人员20000名,在重点领域取得一批重大突破性科研成果,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研成果。

(三)建设路径围绕国家战略和全省科技创新重大任务,统筹规划布局,强化产业匹配,突出战略性、前瞻性、颠覆性、交叉领域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

3 .管理水平

( 1 )单位对实验室有建设规划或工作
计划 ,实验室有近期 和远期计划 。 ( 2 )制定并有效实施机构设置及各级 人员职责 、环境保护及安全管理 、科研项 目管理 以及标准操作规程 ( S O P )制订和 管理等制度 。 ( 3 )建立并严格遵照执行主要技术方 法及主 要 实 验项 目单 元 等 标 准操 作 规 程
验 技术 ,具 有 一定 的先 进 水 平 ( 技 术 平 台) ,初步 确 立 了实 验 室技 术 研 究 方 向 ,
第三章 第八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主要关键性技术 工作 在本室完成 。
( 2 ) 目前 承担 以本 实验室主要技术 为
省 中医药重点实验室评估 面
向全 省 ,定期组织 申报 ,由省 中医药重点
理局 。
建设 和发展 。
第十五条
省卫生计 生委 、省 中医药
管理局组 织专家对 已公 布的实验室 ,在有 效期 内进行 检查 。对 不合格者 提出限期 整
第十条
省卫生计 生委 、省 中医药 管
改意见 或进行 通报 。
第十六 条 实 验 室 公 布 有 效 期 为 五
理局根据所 申报实验室的技术 特点组 织专
基础 的省 ( 部 )级及 以上项 目课题 ,近 3
年来有完成 的厅局 级课 题或有显著经济效
益 的 自选课题 。
实验室专家委员会对 申报 的实验室进行相
应评估 。
第九条
81
实验室 的评 审采取 自 愿 申请
2 0 1 6 年第 3 4期
山东省人 民政府公 报
的方式 ,各 申报单 位应 填写 申报书 ,经所 在单位学术委员会 和单位领导签署 意见并 报有关 主管部 门审查后 ,上报省 中医药 管

关于筹备成立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的介绍

关于筹备成立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的介绍

关于筹备成立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的介绍经省民政厅批准名称核准后~我们参照山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办法~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牵头筹备成立“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

一、成立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的背景随着我省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我省人民群众对健康的诉求越来越强烈。

新世纪以来~我省病人的疾病谱发生了巨大变化~以慢性病、遗传性疾病为代表的多危险因素导致的疾病发生率急剧增加~用单因素致病的传统研究方法已经不足以解决此类疾病的诊治需要。

因此~传统的医院管理方式已无法满足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要求~必须适应形势与时代的需要~及时调整发展战略~制定新的发展规划~出台新的建设举措~促使我省医院取得新的进步与跨越。

积极探索医院发展新模式现已成为我省医学发展的新动力~积极适应与推进医学领域新理论、新技术、新业务、新设备的将成为我省医院的新发展趋势。

我们应增加启发式、民主式、开放式、研究式等教学方法~丰富和提高创新教学实践能力~以更好地满足我省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为顺应我省医院发展的新形势~我们需积极建1设一批具有医、教、研“三位一体”功能的研究型医院。

研究型医院是以新的医学知识和医疗技术的产生与传播为使命~坚持临床与科研并举~在自主创新中不断催生高层次人才和高水平成果~推动临床诊疗水平持续提高~为医疗卫生事业和人类健康做出重要贡献的具有医、教、研“三位一体”功能的综合性医院。

研究型医院将以转化医学为核心~打破基础医学与药物研发、临床及公共卫生之间的固有屏障~在其间建立起直接关联~为研究新的治疗方法开辟一条具有革命性意义的新途径。

目前~我省具有医、教、研“三位一体”功能的综合性医院主要以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山东省立医院、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山东省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泰安市中心医院、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等综合性三甲医院为代表~医院数目较少~研究型医院队伍需要进一步发展壮大。

2019年山东省重点研发项目名单公示

2019年山东省重点研发项目名单公示
青岛市科技局
43
基于自主作业机器人的新能源汽车焊装生产线研发及应用示范
海汇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山东大学、山东海大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日照市科技局
44
大型动力平台智能电液传动与控制单元关键技术研究
日照海卓液压有限公司
上海交通大学、山东海卓电液控制工程技术研究院
日照市科技局
45
反渗透海水增压与能量回收一体机关键技术研究及产品开发
日照绿茶提质增效关键技术集成与产业化
日照市御园春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农业大学、日照盛华茶业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日照陆先生生物科技有限公
日照市科技局
77
农业物联网大数据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
青州市亚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潍坊市科技局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工程大学
济宁市科技局
35
无人驾驶汽车智能轮胎的研发与产业化
华勤橡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济宁神州轮胎有限公司
济宁市科技局
36
基于人工智能的电子元器件智慧工厂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山东中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国机智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浪潮云服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东仪光电仪器有限公司
山东光探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鲁东大学
烟台市科技局
58
新型ALK抑制剂WX-0593及片的临床及产业化研究
齐鲁制药有限公司

济南市科技局
59
国家1类新药新型钾离子竞争性酸阻滞剂的研究与产业化
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裕欣药业有限公司、山东罗欣药业集团恒欣药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1)

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1)

附件1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保护实验室人员和公众健康,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分为生物安全一级、生物安全二级、生物安全三级、生物安全四级(以下简称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省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备案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和实验室活动的备案工作。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本单位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备案申报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自正式启用之日起30日内,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汇总当年辖区内实验室备案信息,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六条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申请备案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㈠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㈡根据实验室设立单位的职能,合法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诊断、检测、保藏等活动,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有关规定;㈢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与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卫生部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的有关规定;㈣实验室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实验设施、设备及个体防护措施,满足《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国家标准规定,符合《山东省生物安全一级和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基本要求》;㈤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应当参加生物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上岗证书;㈥设立单位有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对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进行危害评估,制订生物安全防护方案、实验方法及相应标准操作规程、意外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及感染监测方案等。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重点实验室整改验收评估结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重点实验室整改验收评估结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重点实验室整改验收评估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14•【文号】国卫办科教函〔2018〕808号•【施行日期】2018.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关于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重点实验室整改验收评估结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18〕808号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相关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根据《关于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重点科研基地“十二五”评估结果的函》(国卫办科教函〔2017〕1180号)和我委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近期我委对依托山东大学建设的“耳鼻喉科学重点实验室”等5家重点实验室开展整改验收。

经过专家评估,依托山东大学建设的“耳鼻喉科学重点实验室”、“卫生经济与政策研究重点实验室”和依托中山大学建设的“辅助循环研究重点实验室”通过整改验收。

请山东、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落实国家医药卫生和科技创新改革发展政策,营造良好创新政策环境,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纳入当地卫生事业和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规划,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加强监督指导。

请各依托单位和重点实验室履行好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资金投入和各项整改措施,结合专家评估意见(另发),持续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提升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产出标志性成果,培育创新人才,在领域科技创新中发挥应有作用。

其他2家实验室未通过整改验收,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列入我委重点实验室序列。

附件:通过整改验收评估的国家卫生健康委重点实验室名单2018年9月14日附件通过整改验收评估的国家卫生健康委重点实验室名单(按依托单位拼音排序)序号重点实验室名称依托单位1耳鼻喉科学重点实验室山东大学(齐鲁医院)2卫生经济与政策研究重点实验室山东大学3辅助循环研究重点实验室中山大学。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6.02•【字号】鲁卫科教国合字[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鲁卫科教国合字〔2009〕32号)各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5号令)、《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0号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中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卫办科教[2009]第75号)精神,现就加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事关重大疫情防控。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管理,认真贯彻实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按照《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0号令)规定的条件,严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㈠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所需实验室生物安全级别。

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0号令)规定,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必须在相应生物安全级别的实验室内开展有关实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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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批准筹备建设“传染性呼吸疾病”等山东省重点实
验室的通知
正文:
---------------------------------------------------------------------------------------------------------------------------------------------------- 关于批准筹备建设“传染性呼吸疾病”等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济南市科技局:
根据《关于充分发挥各类科技创新平台作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要求,按照《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72号)有关规定,经相关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论证、省科技厅研究同意,批准筹建“传染性呼吸疾病”等3家省重点实验室(名单见附件1)。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水平和质量,请主管部门组织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认真制定《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见附件2),于2020年4月30日前将《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PDF 格式)通过山东省科技云平台省重点实验室管理系统(/)上报。

省重点实验室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最新态势,精准凝练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要加大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培养引进力度,提升团队创新水平;要在疫情防控方面加大科研攻关力度,打造硬核产品;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完善省重点实验室理事会(领导小组)、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等管理架构,有效集成各类资源加强实验室建设。

二、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要高度重视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积极落实有关政策和经费,切实加大支持力度,为省重点实验室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批准建设的实验室进入省重点实验室筹建期(三年)。

筹建期间可以“山东省xxx重点实验室(筹)”名义开展工作。

筹建期满,省科技厅将组织进行验收。

通过验收的,正式认定为省重点实验室。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3月12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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