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犯罪构成和法律规定
敲诈勒索案件的侦查与处置方法

敲诈勒索案件的侦查与处置方法一、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认定一刑法有关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二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三有关追究行政责任的法律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第三项,对年满16周岁,有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盗窃行为,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实施盗窃,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二、敲诈勒索案件的审核要点对敲诈勒索案件的审核,应当围绕此罪的犯罪构成确定证明对象,按照案件审核的一般方法进行全面审核,但应当将审核重点放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运用证据证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实施,其行为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性质,其情节是否达到敲诈勒索罪规定的犯罪情节,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是否具有法定的从重或者从轻量刑情节等;一围绕敲诈勒索犯罪的主体要件进行审核对此类犯罪主体审核的重点在于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时是否年满16周岁;敲诈勒索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对于已满16周岁的人进行敲诈勒索违法犯罪行为,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程度,而又符合劳动教养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呈批劳动教养;如果行为人因不满16周岁不受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二围绕敲诈勒索犯罪的主观要件进行审核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并非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产,就构不成此罪;犯罪嫌疑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应通过对获取的所有证据进行客观分析判断准确认定;对于敲诈勒索未遂,尚未取得财物的,对其通过敲诈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需要认真查证、客观判断;三围绕敲诈勒索犯罪的客观要件进行审核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对被害人形成精神上的强制,迫使被害人交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提供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利益行为;在审核案件时应当着重对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审查:1.审查敲诈勒索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清楚;2.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是敲诈勒索的作案人;敲诈勒索的行为人一般采取写信、打电话、发短信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因此,审查此问题除了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作案时间和作案条件外,还应当通过对敲诈电话、信函以及电子邮件等载体进行作声纹鉴定、笔迹鉴定等刑事技术鉴定的方法进行核实,并且将这些视听资料、物证、鉴定结论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进行综合审查才能做出判断;3.审查犯罪嫌疑人如何实施的犯罪行为;威胁或者要挟是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之一,包含五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威胁、要挟的对象,既可以针对被害人本人实施,也可以是针对被害人的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实施;二是威胁、要挟的内容,既可以是使用暴力对被害人或者其亲属的生命和健康进行直接威胁,也可以是通过揭露被害人或者其亲属的个人隐私、毁坏名声等非暴力行为进行威胁,使被害人感到恐惧,而顺从犯罪行为人的意志交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三是威胁、要挟的方式,既可以是以口头表达形式对被害人当面实施,也可以是以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或者请别人传话的形式实施;四是实现威胁、要挟内容的时间,既可以在未来某一个时间实现,也可以是在威胁、要挟的当时实现;五是犯罪行为人取得非法财产的时间,既可以是在实施威胁要挟的同时取得,更多的是在进行威胁后的某一个时间取得;这些特点是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别;证明上述案件事实,应当通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以及视听资料如电话录音等证据形式加以印证;4.审查犯罪后果;敲诈勒索的犯罪后果包括犯罪的既遂与未遂,也包括敲诈行为人索要的数额和实际到手的数额;敲诈勒索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就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谋取非法财产性利益,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数额是否达到“较大”的标准,这是确定罪与非罪的关键性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因此,在审核敲诈勒索案件时,要注意审查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敲诈勒索所得财物的价值认定的依据是否充足,鉴定估价机构所出具的估价结论是否科学;对于价值结论的认定也要与其他形式的证据形成相互印证;敲诈勒索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能否实际取得公私财物是确定敲诈勒索罪的既邃与未遂问题的主要标准,在审查时亦应注意区分;审查敲诈勒索案件,要注意区分此罪与彼罪,主要是要正确掌握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与强拿硬要型的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敲诈勒索与抢劫都涉及可能有暴力或以暴力相胁迫行为,但抢劫罪是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劫取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一般不当场取得财物,暴力行为一般也比较轻微;敲诈勒索与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都有强行索要情节,而敲诈一般是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有特定的被害人;寻衅滋事中的强拿硬要,一般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一般表现为公然上去就拿,被害人的数量比较多,造成人心惶惶,秩序混乱;区分敲诈勒索的此罪与彼罪,一定要从行为的本质特征及侵害的客体等方面认真分析,客观判断;5.审查物证的追缴情况;6.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注意审查不同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四围绕敲诈勒索犯罪的客体要件进行审核敲诈勒索罪既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侵害的是复杂客体,但是主要客体仍然是财产权利;在审核案件时要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强索的是否为非法财产利益,如果债权人采取威胁或者要挟等不当方式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不构成本罪;三、敲诈勒索案件在不同侦查阶段的证据适用规范一刑事拘留的证据适用规范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重大嫌疑,是对敲诈勒索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证明要求,应当具备证明以下问题的相关证据;1.证明敲诈勒索犯罪确实已经发生的相关证据;包括报案材料、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勒索信电子邮件、录制勒索内容的电话录音等;其中被害人的陈述材料应当是必备证据;2.证明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年满16周岁的相关证据;3.证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的相关证据:包括“抓获经过”、“到案说明”以及相关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4.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实施敲诈勒索犯罪重大嫌疑的证据;包括指认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敲诈行为的被害人陈述,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敲诈行为的证人证言,对勒索信与犯罪嫌疑人笔迹进行同一认定的鉴定结论,对反映敲诈内容的电话录音与犯罪嫌疑人的语音作声纹同一认定的鉴定结论,在犯罪嫌疑人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与犯罪有关的物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只要有两种以上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并可以排除相反证据的,就可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敲诈勒索犯罪;其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是必备证据;二提请逮捕的证据适用规范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敲诈勒索犯罪,并且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此犯罪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这是对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的证明要求;在刑事拘留的证据适用规范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还应当包括对犯罪时、地、人、情、果以及犯罪动机、目的的全面证明;案件审核的重点应当是敲诈手段、占有财物的非法性、敲诈所得财物的价值认定; 1.证明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年满16周岁的确凿证据;2.证明敲诈勒索犯罪系犯罪嫌疑人所为的证据;一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了威胁、要挟行为的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如果被害人报案后侦查人员设计了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方案,直接见证了犯罪嫌疑人利用打电话等手段对被害人再次进行威胁、要挟,与被害人约定见面时间、地点等情况,则应在破案报告中进行说明;二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意图强取或者已经实际取得被害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这里证明的重点包括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非法占有了公私财产和非法占有财物的价值数额两个方面;对于犯罪后果还应当有扣押物品清单、有关赃物的价值证明、估价结论、物证照片等加以佐证; 3.证明犯罪嫌疑人行为目的、动机的相关证据;对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时,不仅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就是本案的作案人,查清楚敲诈勒索犯罪的具体情节和犯罪后果,还必须查清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必要要件;对敲诈勒索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只需要证明此人涉嫌敲诈勒索犯罪即可,不需要对案件的每一细节都查得很清楚,不需要对敲诈勒索的涉案财物价值数额作出精确估价;对于一时查不清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是否年满16周岁的,也可以先行刑事拘留;但是在对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时,不仅要求有比较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被指控的敲诈勒索犯罪,证明敲诈勒索行为发生的时、地、人、情、果,而且要求查清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体条件;对于共同犯罪的,要查清楚每个人在案件中的具体作用;对于一人涉嫌多起犯罪的,如在刑事拘留期间没有时间开展全面侦查,可先行查实认定其中一、二起案件予以认定,以此办理对犯罪嫌疑人的提请逮捕手续,其余案件可以在预审期间继续调查取证;三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适用规范对敲诈勒索案件侦查终结的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适当,从证据规格来说,对敲诈勒索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要求就是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提请逮捕的证据适用规范基础上,对敲诈勒索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还应当具备以下证据:1.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前科劣迹的相关证据;2.证明犯罪嫌疑人分赃、销赃弃赃、退赃、侦查人员追赃等过程的相关证据;3.证明其他犯罪实施系犯罪嫌疑人所为的相关证据;4.证明犯罪嫌疑人其他量刑情节的相关证据;与提请逮捕的证据适用规范相比,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证明要求更高;提请逮捕时只要能查清有关敲诈勒索的定罪事实即可,而移送审查起诉时不仅要彻底查清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犯罪的定罪事实,而且要查清所涉嫌犯罪的量刑事实;对于涉嫌多起犯罪的嫌疑人,提请逮捕时只要求其中一起犯罪事实查清即可,而在移送审查起诉时要查清所有涉嫌的犯罪案件是否系犯罪嫌疑人所为,不应当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将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解读

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解读敲诈勒索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在刑法中被严格禁止和惩罚。
敲诈勒索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交出财物或提供不法利益的行为。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进行解读,包括其构成要件、刑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
一、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主体、客体和行为。
1. 主体要件敲诈勒索罪的主体是指犯罪的实施者,通常为敲诈勒索犯。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适用于任何个人或集体,无论其是否具有犯罪前科或从业背景。
主体的特征在于他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获取他人的财物或不法利益。
2. 客体要件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指受害人或被敲诈对象。
在刑法中,受害人的身份并不限定于个人或特定群体,只要其财产利益遭受了非法侵害,都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客体。
3. 行为要件敲诈勒索罪的行为要件包括威胁、恐吓和非法占有。
犯罪嫌疑人通过以言语、文字、行为等方式,以威胁、恐吓受害人或其亲友的安全和生命为手段,达到强迫受害人交付财物或提供不法利益的目的。
同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当是以非法占有为动机,即通过敲诈勒索行为获取财物或不法利益。
二、敲诈勒索罪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的刑罚幅度较大,根据犯罪的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不同的刑期。
1. 轻微敲诈勒索罪当敲诈勒索行为具有较为轻微的情节,即勒索数额较小,对受害人的财产利益影响不大,或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并及时赔偿损失时,法院可能判处被告人缓刑、拘役或者低于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普通敲诈勒索罪当敲诈勒索行为构成普通敲诈勒索罪时,即勒索数额较大,对受害人的财产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法院可能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严重敲诈勒索罪当敲诈勒索行为具有严重的情节,即构成严重敲诈勒索罪时,例如勒索数额巨大,对受害人的财产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法院可能判处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敲诈勒索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危害,应当依法惩处。
敲诈勒索罪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软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他人交出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财产权益,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量刑标准对于敲诈勒索罪的量刑,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进行综合评定。
根据我国《刑法量刑准则》的规定,对敲诈勒索罪的量刑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犯罪的手段、恶劣程度和危害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手段一般包括威胁、恐吓和诈骗等,手段恶劣程度和造成的危害程度也不尽相同。
如果是采取较暴力手段的,应当从恶劣程度、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增加刑事处罚的力度,以充分达到威慑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犯罪的情节和性质敲诈勒索罪的情节和性质对量刑也是有影响的。
具体表现在犯罪时的主观意图、犯罪时的态度、归案自首、是否具有被动的情节等,需要分别从不同维度来考虑和评估,作为判决敲诈勒索罪案件时的重要指标之一。
三、犯罪的后果和危害程度敲诈勒索罪的后果和危害程度非常重要。
如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损失巨大、社会影响较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刑罚,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民众利益。
四、犯罪的防范和危害的预防敲诈勒索罪的防范和危害的预防指的是对犯罪前置条件、方法等进行预防和维护,尽最大的努力预防,确保公共权益不受侵害。
在量刑时也应当加以考虑。
总的来说,对于敲诈勒索罪的量刑应当实事求是,精细化地评估每一个具体案件,综合衡量案件中每一个因素的权重,权衡各种利益,切实为案件的处理、受害人的权益受到最大的保障。
敲诈勒索罪研究

敲诈勒索罪研究敲诈勒索罪研究摘要:敲诈勒索罪是一种社会危害大的犯罪,本文从敲诈勒索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刑事责任、案例解析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分析,旨在深入了解敲诈勒索罪的性质和特点,从而更好的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活动。
关键词: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案例分析引言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其危害性极大。
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敲诈勒索罪的形式和手段也日益多样化,犯罪活动更趋隐藏化。
因此,对于敲诈勒索罪的研究和防范显得尤为重要。
一、敲诈勒索罪的定义敲诈勒索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迫被害人财产、财物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
该罪名在我国的刑法中已被明确规定,属于一种有独立罪名的经济犯罪行为。
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从构成要件的角度来看,敲诈勒索罪要求具备以下三个要素:(一)被害人的财物被害人的财物是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是指被害人所拥有的价值皆大于零的物品,包括财产和财物等。
敲诈勒索罪与盗窃罪的不同在于,前者要求犯罪行为必须与被害人物品的占有关系密切相关,而后者则不同。
此要素的关键在于确定被害人的财物是属于什么性质的。
(二)敲诈勒索的手段敲诈勒索的手段是指犯罪主体强制被害人移交财物的手段。
这些手段可以是暴力威胁、非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
如果犯罪行为是以其他非法手段而非暴力威胁实施的,则需要进行全面的分析判断。
(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主体用犯罪手段获取被害人的财物,从而达到其个人权益的目的。
也就是说,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必须存在敲诈者占有财物的主观意图。
三、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敲诈勒索罪是一种犯罪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在敲诈勒索罪方面犯有罪行的犯罪分子,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惩处主要包括罚款、拘留、监禁等方式。
同时,对于敲诈勒索罪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还会被加重处罚。
四、案例解析案例一:甲某利用自己掌握的被害人隐私,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敲诈勒索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
因此,对于敲诈勒索行为,法律必须严厉打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敲诈勒索的定罪量刑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于敲诈勒索行为,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程度,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在实际办案中,对于敲诈勒索行为的立案标准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于敲诈勒索行为,应当依法严格审查,确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同时,对于涉及敲诈勒索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刑事立案程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开展侦查工作。
总的来说,敲诈勒索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法律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在办理敲诈勒索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法办案,确保犯罪嫌疑人依法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不做违法犯罪的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敲诈勒索罪的含义是什么,包含了哪些构成要件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敲诈勒索罪的含义是什么,包含了哪些构成要件敲诈勒索,通俗的来讲,就是为了获取他人的巨额财物,对他人实施威胁。
其行为及其严重者会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罪名。
那么敲诈勒索罪的含义是什么?包含了哪些构成要件?赢了网小编给大家整理如下,欢迎阅读。
一、敲诈勒索罪的定义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
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
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
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
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敲诈勒索罪问题研究

敲诈勒索罪问题研究敲诈勒索罪是指通过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给予自己利益的犯罪行为。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敲诈勒索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对社会治安和人民财产造成了严重影响。
对敲诈勒索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成因、特点及预防对策,对于减少这类犯罪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敲诈勒索罪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一、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和特点敲诈勒索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种罪名,其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件:第一,主体是指以个人或者集体名义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二,客体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财物、利益或其他合法权益;敲诈勒索行为是指通过恐吓、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交付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给予自己利益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敲诈勒索罪行为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犯罪行为;第二,敲诈勒索罪行为具有明显的生活性和实用性,常常发生在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场合;敲诈勒索罪行为一般情况下都会给受害人带来不同程度的伤害,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二、敲诈勒索罪的成因分析敲诈勒索罪的发生通常是由于一些社会问题的存在,导致了一些人出于对生活的不满和对权益的侵犯而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利益。
具体来说,敲诈勒索罪的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矛盾问题。
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一些人由于受到不公平待遇或者其他原因感到不满,便采取敲诈勒索等非法手段来获取利益;二是道德观念问题。
一些人出于对金钱的贪婪和对权力的崇拜,忽视了道德和法律的约束,采取了敲诈勒索行为;三是缺乏法制观念。
由于一些人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不够,缺乏法制观念,导致了敲诈勒索罪的发生。
三、敲诈勒索罪应对措施针对敲诈勒索罪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以应对。
要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问题,加强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
目前,我国社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只有通过加强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才能够减少敲诈勒索罪的发生。
安徽省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

安徽省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安徽省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威胁他人,强迫对方交付财物或者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我省依法进行立案追诉。
为了规范案件的受理和审查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特制定本立案标准。
一、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罪是指利用威胁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方式、目的和结果。
主体是指故意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自然人,客体是指被害人及其财物,行为方式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结果是被害人交付财物或者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立案标准。
1. 被害人报案材料齐全,包括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相关证据材料等;2. 被害人所述的敲诈勒索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和恶劣的社会影响;3. 公安机关经过初步调查核实,证实被害人所述敲诈勒索行为属实,具有一定的证据支持;4. 敲诈勒索行为涉及的财物价值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
三、立案程序。
1. 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2.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收集敲诈勒索行为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3. 在初步调查基础上,对于符合立案标准的敲诈勒索案件,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4. 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勘验、检验等工作,全面搜集证据,确保案件的侦办工作顺利进行。
四、结案标准。
1. 公安机关在侦办敲诈勒索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调查取证,确保证据确凿,证据链完整;2. 对于证据不足或者犯罪嫌疑人供述不清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撤案;3. 对于证据确凿、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五、结语。
安徽省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的制定,有利于规范案件的受理和审查工作,提高了办案效率,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公安机关在侦办敲诈勒索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立案标准和程序规定,确保案件的侦办工作合法、公正、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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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犯罪构成和法律规定一、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
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
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
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
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
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
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
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所谓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
一般来说,威胁、要挟内容的实现不具有当场、当时性。
但行为人取得财物可以是当场、当时,也可以是在限定的时间、地点。
但是,如果行为人为了迫使被害人答应在日后某个时间、地点交付财物而当场对被害人使用了暴力,其暴力实际起的是与以实施暴力相威胁一样的胁迫作用,只是因为其不是作为当场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所以,不能认定为抢劫罪。
如果其暴力尚未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果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为了正确认定敲诈勒索罪,应当把握本罪的威胁和要挟方法(即胁迫)的以下特点:第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
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
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
制造、散布迷信谣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机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群众财物的,以及面对处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请求,以不给钱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第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例如,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第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
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第四,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如揭发隐私。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将要实施危害行为,并非意味着发出威胁之时不实施任何危害行为,例如威胁将要实施伤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相对轻微的殴打行为;或者威胁将要实施杀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伤害行为。
此种当场实施较轻加害行为、同时威胁将来实施较重加害行为的方式,可能影响行为人实际触犯的罪名和符合的具体犯罪数量,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予以判断。
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财物,敲诈勒索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可以表现为三种不同的情况:一是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否则会在日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
二是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
三是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要求当场交付财物。
这表明,对于敲诈勒索罪来说,行为人绝对不可能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当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也是本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还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才能构成犯罪。
根据201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至5000元为起点。
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上述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本罪认定及与其他罪名的区别(一)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
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二)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
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
(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但是当场实现的也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
(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
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
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三)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员、海关缉查人员、工商管理人员以及税务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敲诈他人钱财,似乎与招摇撞骗罪相同,实则构成敲诈勒索罪。
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1、行为特征不同。
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分,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
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
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4、侵犯的客体不同。
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四)本罪和诈骗罪的界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在犯罪客体上,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在犯罪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诈骗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地”交付财物。
在敲诈勒索案件中,有的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可能包含有欺诈因素,但这种欺诈因素仅为敲诈勒索的“由头”或“借口”,而非敲诈勒索的实行行为,即并非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
换言之,构成敲诈勒索罪,不以是否有“借口”,或者“借口”是否真实为要件。
例如,甲给乙的父亲写信,谎称乙打他的事实,具有欺骗性,但是,他并不是靠欺骗方法蒙蔽乙的家长,使其自愿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而是靠杀乙相威胁,企图迫使乙的家长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应定敲诈勒索罪。
一般情况下,编造虚假的“恶害”威胁被害人是,如果行为人自己冒充“恶害”发出方,则成立敲诈勒索罪;如果行为人冒充麻烦解决者,以解决麻烦为由骗取钱财的,则成立诈骗罪。
行为同时具有欺骗和恐吓性质,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产生恐惧心理,二者同时起作用,则成立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三、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1、《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