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谢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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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辩护意见:不构成诈骗罪在诈骗罪辩护案件中,辩方必须提出充分的证据和有力的辩论来证明被告不构成诈骗罪。

本文旨在探讨一些常见的辩护意见,以使辩方能够有效地辩护并为被告争取公正的审判。

首先,辩方可以辩称被告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要件之一,即欺骗。

在一起诈骗案中,欺骗是指被告通过虚假陈述、伪造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使他人做出不利于自己的决策或交付财物。

如果辩方能够证明被告没有使用任何虚假陈述或伪造文件,他们可以主张被告没有满足欺骗的要素。

其次,辩方可以辩称被告没有使用强制手段来实施该行为。

诈骗罪需要被告通过欺骗手段来使他人行为,如果被告没有使用威胁、暴力或其他形式的强迫手段来实施该行为,辩方可以辩称被告没有满足构成诈骗罪的要素。

此外,辩方还可以辩称被告行为符合合法经济行为的特点。

诈骗罪要求被告利用欺骗手段来获取不当的经济利益,而在某些情况下,被告的行为可能与合法的经济活动相符合。

例如,被告可能从事投资活动,并以盈利为目的,但由于市场波动或其他不可控因素导致投资损失,这并不构成诈骗罪。

此外,辩方可以提出合理的解释来反驳控方的指控。

被告可能有其他合理的解释,可以解释为何他们的行为并不能构成诈骗罪。

例如,被告可能与涉案财物的交易方存在合法合同,或者被告的行为仅是一种商业活动,没有恶意欺骗的意图。

最后,辩方应该准备充分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辩护意见。

这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以证明被告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要件。

同时,辩方还可以聘请专业的鉴定人或专家来提供相关的专业意见,以增加辩方的可信度和力量。

综上所述,辩方在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中应该充分发挥辩论技巧和法律知识。

合理辩称被告未满足构成诈骗罪的要素,没有使用欺骗手段、强迫手段,行为符合合法经济行为特点,同时提供合理的解释和充分的证据将有助于为被告争取公正的审判。

辩方应该通过切实可行的策略和有效的辩论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谢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闫某某包庇案

谢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闫某某包庇案

谢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闫某某包庇案文章属性•【案由】窝藏、包庇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1998.01.27裁判规则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巨额贿赂款、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其家中巨额财产,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否合法,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正文谢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闫某某包庇案被告人谢某某。

被告人闫某某。

1996年10月25日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涉嫌受贿、包庇罪对上述被告人立案侦查。

1997年11月23日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认定犯罪事实如下:1、1995年春节至1995年8月,被告人谢某某任哈尔滨市政府副秘书长期间,为哈尔滨国源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办理了享受“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感谢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张庭甫(另案处理)多次向谢某某行贿:1995年春节前为谢妻闫濒英购买貂皮大衣一件,价值人民币3.5万元;1995年3月以谢某某出差,需要钱为由,送给谢人民币1万元;1995年8月为谢购买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4万元。

2、1993年6月至1996年9月,被告人谢某某任哈尔滨市政府副秘书长、哈尔滨市政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期间,接受沈阳电缆厂东北经销处经理XXX送的美元500元,以便在哈市得到谢的帮助。

被告人谢某某1995年6月利用职务之便,为不符合出国条件的XXX及该经销处副经理夏辉办理了出国手续,并在出国审批表主管单位一栏签字盖章。

同年12月末,被告人谢某某接受XXX送的500美元;1996年9月又接受XXX送的空调机、健身器各一部,价值人民币1.13万元。

3、1994年至1996年9月,被告人谢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曾在哈尔滨玛克威集团减免税问题上给以帮助,该集团董事长杨福臣为感谢谢某某,多次向其行贿:1995年9月送给谢美元2500余元;1996年3月送给谢人民币1万元;1996年9月送给谢人民币2万元。

诈骗罪无罪辩护意见书范文

诈骗罪无罪辩护意见书范文

诈骗罪无罪辩护意见书范文尊敬的法庭:我担任被告某某的辩护律师,代表被告提交以下的辩护意见书。

首先,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指控被告犯有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犯罪构成之一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在本案中,被告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也未使用任何欺骗手段。

据了解,被告某某在被指控案件中的行为是向他人借款,并在规定期限内还清,但因借款人无法提供借款合同等相关证据,导致案件的发展转为诈骗罪的指控。

然而,被告并没有使用任何虚假伪装的手段,只是单纯的通过口头约定向借款人借款,并按期还款。

这种行为无法构成欺骗,更谈不上诈骗罪。

其次,被告某某的借款行为并无任何不当之处。

借款是社会交往中常见的行为,也是一种正常的财务往来。

被告没有采取强制手段或者以违法手段胁迫他人借款,而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的。

被告向借款人借款,并且按期还款,充分体现了他对待财务问题的负责态度和良好的信用。

第三,在本案中,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有故意欺骗的意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享受证据推定的原则,即证据不足时,应推定有利于被告的事实。

在本案中,检察机关虽然指控被告犯有欺骗意图,但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推定被告无罪。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某某并未犯下诈骗罪的事实和证据。

被告只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了合法的借款行为,无任何欺骗故意。

因此,在此呼吁法庭能够依法判决被告无罪,并根据法律应当享受的权益。

谢谢法庭的审理。

辩护人:某某日期:2022年1月1日。

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

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

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XX公安分局: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XXX、王垒垒律师担任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X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律师依法会见了XXX,通过了解案情,现提出辩护意见如下:犯罪嫌疑人XXX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诈骗罪。

一、犯罪嫌疑人XX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未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

(一)咖啡厅消费明码标价,且价格合理。

据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XXX时了解到,被害人进入咖啡厅落座后,服务员会主动出示商品价目表,价目表上咖啡的价格一般在25元起,分不同标准价位,红酒的价位一般100余元至400余元不等,与迪欧、名典等XX其他咖啡厅消费基本一致,没有高价坑骗的情况,也没有隐蔽性消费坑骗被害人,而且咖啡厅内装修、环境、卫生均很好,具有一定的消费品位和层次。

(二)诱骗被害人到店后没有强制消费,消费品一般符合二人消费的正常数量,价格也符合二人消费的正常价格,如果被害人带钱不足,或以没钱为由拒绝付款,女孩会主动付款,没有以任何暴力、胁迫或言语刺激逼迫受害人付款的情况。

(三)被害人的财产并未受到损害,诈骗罪客观上要求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结合本案来看被害人虽然支付了价款,但是本身也进行了消费,被害人也喝了咖啡,并非是财产受到损害。

二、犯罪嫌疑人XXX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在整个环节中所起作用很小。

犯罪嫌疑人XXX是应聘到该咖啡店工作,每天仅领取100元的工资,所从事的也仅是将操盘手的聊天信息发送给女孩这样的中间传递消息的作用,平日不在咖啡店内,既不是共同犯罪的策划者,也不是共同犯罪的主要实施人,且仅工作十四天的时间,犯罪行为极其轻微。

三、犯罪嫌疑人XXX能够如实陈述案情经过,积极供述,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如果将其取保候审相信不至于危害社会。

四、犯罪嫌疑人XXX家庭条件困难,父亲瘫痪在床,母亲有严重心脏病,其是家中独子,家庭需要照顾。

承认诈骗罪法律意见书

承认诈骗罪法律意见书

承认诈骗罪法律意见书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人XXX的法律代理人XXX律师,我在此提交我对被告人XXX被指控的诈骗罪案件的法律意见书。

被告人XXX因涉嫌实施诈骗罪而受到指控。

根据我对法律的理解和分析,我不得不承认被告人XXX在涉嫌诈骗罪方面有一定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藏真相,欺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在与原告人进行交易过程中,故意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以欺骗对方财物的方式进行了行为,这符合了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我认为在此案中应该考虑被告人XXX的情节和动机。

被告人之前并没有任何犯罪记录,他的行为也是出于一时的困难和不得已。

他的诈骗金额在刑法中并不属于巨大数额范围内,而且他也没有使用暴力或其他威胁手段。

此外,被告人XXX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对自己的错误表示悔过之心,愿意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

考虑到以上情节,我建议法庭在判决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可以考虑对被告人XXX降低量刑,以减少其刑事责任。

其次,可以要求被告人XXX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并恢复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在判决时可以酌情考虑给予被告人XXX改造的机会,帮助他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综上所述,尽管我承认被告人XXX涉嫌实施了诈骗罪的行为,但我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可以考虑被告人的情节和动机,并采取适当的判决措施,以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谢谢您对我的阐述的关注,我期待法庭的决定。

此致XXX律师。

诈骗罪法律意见书

诈骗罪法律意见书

诈骗罪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我是一名法律顾问,特此就涉及到诈骗罪的法律问题给您提供如下建议和意见。

首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使他人错误地相信事实,从而使他人处分财产或者以财产为目的,多次实施欺骗行为,情节较严重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行为。

在涉及诈骗罪的情况下,我建议您采取以下行动:1. 与您的律师联系:首先,您应寻找一位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与其联系,并详细向其讲述您的情况。

刑事辩护律师将能够给出专业的建议和指导,并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2. 收集证据:在与律师沟通之后,您应尽力协助律师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您的无罪或减轻罪责。

这些证据可能包括与他人的通信记录、相关合同或交易记录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3. 保持沉默权:在接受执法机关的调查时,您应谨慎行事并保持沉默权。

您有权利不作任何陈述,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您的律师将能够在适当的时候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辩护。

4. 合作调查:尽管您有权保持沉默,但是配合调查也是有益的。

与执法机关合作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可能会对您有利。

您的律师将能够帮助您在与执法机关的沟通中保护自己的权益。

5. 调查针对您的指控:您的律师将会帮助您调查指控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这可能包括审查调查的程序、证据和目击证词等方面。

如果有必要,律师还可以为您提供辩护证人或专家证人作为辩护的一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仅是一些基本的建议和意见,具体行动还应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和律师的专业意见进行调整。

请您注意,本意见书仅为法律咨询性质,不作为法律建议,具体情况需要以具体法律条文和实践判断为准。

如需进一步了解和维护您的权益,请及时与您的律师咨询。

祝您早日解决问题,愿意为您提供进一步的法律援助。

谨上您真诚的,XXXX(您的姓名)法律顾问。

《技术辩护经典辩护词》之八:谢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无罪辩护词

《技术辩护经典辩护词》之八:谢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无罪辩护词

《技术辩护经典辩护词》之八:谢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无罪辩护词展开全文谢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无罪辩护词案号:(2016)粤XXXX刑初字XXX号备注:这是2016年在河源办理的一宗组织卖淫案件,律师坚持无罪辩护,最后与法院妥协,法院改变罪名做出1年多的轻罪判决。

本案律师申请证人到庭、申请办案民警到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穷尽各种技术手段。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谢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涉嫌组织卖淫罪的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担任其辩护人。

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庭审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讨论时充分考虑。

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合议庭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

一、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事实不清1、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主观性较强的行政证据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说明只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四类在行政执法程序中收集的客观性较强的证据才能在刑事案件中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也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都没有将行政执法程序中收集的询问笔录这些主观性较强的证据纳入刑事证据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第二款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尊敬的法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我代表被告人XXX,就本案涉及诈骗罪的部分,提出以下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供贵庭参考。

一、事实与理由
1.缺乏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刑法对诈骗罪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XXX通过某种手段获取了他人财物,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相反,证据表明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纠纷或经济往来,其获取财物的行为可能是基于双方之间的约定或合同关系,而非非法占有。

2.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证据不足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XXX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实施了诈骗行为。

然而,根据现有证据,公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同时,被告人在整个过程中均保持了与受害人的沟通,并未采取任何欺骗手段或方法。

3.受害人并未产生错误认识
诈骗罪要求受害人因被告人的欺骗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本案中,公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受害人因被告人的行为产生了错误认识。

相反,证据表明受害人在整个过程中对被告人的行为有一定的了解和认知,并未受到被告人的欺骗。

二、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我们认为被告人XXX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三、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请求贵庭在审理本案时,充分考虑上述辩护意见,依法认定被告人XXX不构成诈骗罪,并对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供贵庭参考。

辩护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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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谢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谢某某亲属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辩护律师。

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前往XXX市第一看守所会见谢某某,充分了解案件相关事实后,认为谢某某不构成诈骗罪,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希望贵院认真考虑我们的意见,驳回XXX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卓刀泉派出所的逮捕申请并要求其立即释放谢某某。

首先,主观方面谢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诈骗罪的认定,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直接故意,即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故意。

本案中,谢某某之所以帮助余某某投资是在余某某多次的哀求之下才答应的,且余某某是通过第三人了解有关投资情况之后,经第三人介绍认识谢某某的。

对于余某某的投资款,谢某某是被动接受,而不是以占有为目的的主动索取,且事后谢某某确实为余某某开立了投资账户,故谢某某并没有占有余某某财物的故意。

其次,客观方面谢某某没有实施欺诈的犯罪行为,余某某也没有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得受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处分自己的财产。

本案中,谢某某从始至终都没有任何虚假的言论,包括在答
应帮助余某某开立投资账户时,曾明确告知过余某某该投资行为存在风险,不能保证投资款百分之百的盈利,若投资亏损与谢某某无关,余某某也表示知晓。

此后,谢某某也确实帮助余某某开立投资账户,该账户信息可在谢某某本人投资账户内查看。

由此可见,针对余某某的投资行为,谢某某没有任何的欺瞒行为。

余某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具有正确的认识。

而余某某在将钱款交给谢某某之前,明确的知道该笔钱的用途、风险以及操作模式,且在自己的投资款取得收益的情况下,还介绍自己的姐姐进行了投资。

故,余某某处分自己的财产并非基于错误的认识。

最后,谢某某与余某某之间并不是骗与被骗的关系。

余某某因为其他投资亏损故而要求谢某某按原价购买其账户的行为本身就没有法律依据,谢某某同样作为投资者没有承担余某某投资风险的义务。

谢某某出于同情才答应购买其账户,但余某某却以此为由多次要求谢某某出具收条,事后余某某又以收条为由控告谢某某诈骗。

余某某的此种行为我们暂且不论,但谢某某被认定为诈骗罪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从程序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
材料。

”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案中,谢某某曾多次告诉公安机关关于余某某资金流向的事实,但因无银行流水等实体证据而未被采信。

公安机关仅依据余某某的供述就认定谢某某涉嫌诈骗罪实属不妥,没有对余某某供述的真实性进行侦查也没有其他证据与余某某的供述相印证。

单凭一个主要证据系报案人自身陈述就认定涉嫌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的批捕应格外慎重。

XXX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合以上分析,无论从实体法还是从程序法层面,我们都认为谢某某不构成诈骗罪,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贵院应当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并立即释放谢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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