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小平涉嫌合同诈骗、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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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平涉嫌合同诈骗、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

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

北京师范大学赵秉志教授

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

2013年4月28日

郑小平涉嫌合同诈骗、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印章案

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一、前言

郑小平,男,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南路九号街坊,身份证号152822************,系内蒙古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安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6月,信安公司与锦州华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华富公司”)谈妥了以4.8亿元人民币(该费用不包括农民土地及地上物的补偿以及办理征地手续等费用)向锦州华富公司购买该公司持有的内蒙古准格尔旗蒙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祥煤炭公司”)100%股权的条件(事后发现锦州华富公司只持有蒙祥煤炭公司80%的股权)。2009年10月28日,信安公司与孙旭光个人签订了《准格尔旗蒙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9.5亿元的价格(包括后期各种费用)向孙旭光个人转让蒙祥煤炭公司100%的股权。同月,孙旭光向信安公司支付了5000万元定金。之后,信安公司与锦州华富公司达成了蒙祥煤炭公司的股权收购协议,并于2010年1月20日向锦州华富公司支付了2000万元定金。由于资金支付困难,2010年9月15日孙旭光与信安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增加了3名股权购买人。2009年10月至2011年3月,孙旭光陆续共支付给信安公司股权转让款5亿元人民币,后因孙旭光私自找锦州华富公司商谈股权转让问题,致使锦州华富公司一再提高蒙祥煤炭公司的股权出让价格,同时孙旭光等人又未按协议约定继续付款,《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履行。2011年3月,孙旭光提出解

除其与信安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郑小平为此给孙旭光出具了《退款承诺书》,并于2011年5月给孙旭光还款2600万元,同时准备处置物业进行还款。

2011年7月5日与7日,郑小平两次与孙旭光签订了还款协议,就合同解除后的还款事宜达成协议。7月5日的协议约定,郑小平委托英国RSI BANKLTD向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六个月期银行本票给孙旭光,本票金额为港币7000万元,扣除费用为6300万元。7月7日签订的协议约定,郑小平委托英国RSI BANKLTD向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办理不可撤销还款担保函给孙旭光,保函金额为港币3亿元,扣除费用后为2.4亿元。2011年12月19日,因孙旭光举报,郑小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羁押期间,郑小平与孙旭光签署了一大批法律文书,其中包括委托孙旭光收债还债的委托书、还款的担保书、保证书、承诺函、股权代持协议等,并被强制要求将其拥有股权的内蒙古莱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莱富矿业公司”)向孙旭光交出了一套该公司的印章。2012年7-8月,郑小平持股的莱富矿业公司与中恒财信(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意向书,但后因抵押权人不同意而不了了之。2013年1月,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又以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对郑小平实施网上追逃,并于2013年4月21日再次将郑小平刑事拘留。

郑小平及其辩护人认为,在信安公司与孙旭光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郑小平自始至终都没有非法占有孙旭光财物的目的,也没有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不成立合同诈骗罪;同时,郑小平对本案涉及的伪造印章行为均不知情,侦查机关认定郑小平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事实难以成立。为此,郑小平的辩护人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陈科军律师特委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于2013年4月28日在北京邀请我国三位著名刑事法律专家就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认真研讨、论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参与论证的刑事法专家及论证所依据的主要材料

(一)参与论证的刑事法专家

樊崇义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指派本院副教授袁彬博士担任论证会秘书,负责记录、整理专家论证意见。

(二)论证所依据的主要材料

1.2009年10月28日内蒙古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孙旭光签订的《准格尔旗蒙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复印件;

2.2010年9月15日孙旭光、林光明、吴小兴、林玉辉与内蒙古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准格尔蒙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复印件;

3.刘圈生、戴光培、内蒙古信安集团和孙旭光于2012年签订的《准格尔旗蒙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20%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4. 2011年3月7日郑小平签署的关于退还孙旭光等四人五亿元人民币的《退款承诺书》复印件;

5.2011年7月5日、7月7日郑小平与孙旭光签订的《还款协议》复印件;

6.2012年郑小平签署的《承诺书》(1份)、《担保书》(3份)、《委托书》(2份)和《承诺函》(1份)复印件;

7.2011年郑小平、李俊明与孙旭光签订的《内蒙古莱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转让合同》、《股份代持协议》复印件;

8.2012年1月郑小平签名确认的应退给孙旭光、林光明、林玉辉和吴小兴等人的金额表复印件;

9.《郑小平案的事实经过及情况说明》复印件。

三、主要研讨和论证的问题

根据论证材料反映的事实,本次论证会主要研讨和论证的问题是:(1)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签订、履行过程中,郑小平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2)对于《股权转让协议》上虚假的蒙祥煤炭公司印章和莱富矿业公司未备案的印章,郑小平是否应承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刑事责任?专家们围绕这两个问题进行了认真研讨和论证。

四、专家们对本案的论证意见

与会专家在认真审读有关材料、听取律师介绍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相关法学理论,就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严谨的论证,并一致认为,根据现有材料,郑小平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对郑小平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做法完全错误,应予纠正。

(一)郑小平主观上没有利用《股权转让协议》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关于郑小平涉嫌的合同诈骗罪,根据委托方的描述,侦查机关的主要依据是“孙旭光认为信安公司没有实际收购到锦州华富公司拥有的蒙祥煤炭公司的股份就与孙旭光签订转让协议,涉嫌诈骗,并且在与孙旭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使用了虚假的‘准格尔旗蒙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但参与论证的专家认为,根据委托方的描述和提供的材料,郑小平对孙旭光既无诈骗的目的,也无诈骗的行为,不成立合同诈骗罪。

1. 郑小平主观上没有利用《股权转让协议》非法占有孙旭光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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