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合同诈骗案辩护意见书-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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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辩护意见书范文模板合同诈骗案辩护意见书案号:XXXX年度XX 号委托人甲方:XXXX地址:XXXX法定代表人:XXXX电话:XXXX被委托人乙方:XXXX地址:XXXX法定代表人:XXXX电话:XXXX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是甲乙两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甲方指控乙方在签订合同时虚假陈述,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故意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甲方经济损失。

经法院受理,正在进行审理中。

本意见书由本律师事务所经甲方授权担任辩护律师,就本案中涉及的如下问题,提出我方的意见和建议:各方身份和基本信息甲方为销售公司,注册于XXXX年XX月XX日,注册资本为XXXX万元,地址为XXXX。

乙方为采购公司,注册于XXXX年XX月XX日,注册资本为XXXX万元,地址为XXXX。

各方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根据销售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如下: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将商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给乙方;(2)确保交付的商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3)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务;(4)收取合同价款。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货款;(2)验收交付的商品,如发现商品不符合合同要求,及时通知甲方,并妥善处理;(3)履行各项合同约定的义务。

3. 履行方式甲方将商品运送至乙方指定的地点,由乙方验收商品后确认收货,支付货款,完成合同交易。

4. 期限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为XXXX,合同的支付期限为XXX。

5.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循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守《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交易的合法、合规和可持续发展。

明确各方权力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应当遵守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和建议

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和建议

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和建议尊敬的法院和尊敬的各位审判官:本案涉及的诈骗罪案件中,我作为被告人代表提供独立自主的辩护意见和建议。

本次意见和建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旨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

一、双方基本信息被告人:XXX原告人:XXX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1. 被告人的身份:XXX,年龄XX岁,系某房地产公司企业家,拥有多年从事企业投资和管理的经验。

2. 原告人的身份:XXX,年龄XX岁,系某企业家。

3. 双方权利与义务:被告人和原告人在某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签订了一份项目投资协议。

根据该协议,被告人承担向该项目提供资金,资金用于项目开发。

项目完成后,被告人获得相应的收益。

原告人负责项目开发和管理,并承担向人员提供人力物质和技术支持等项责任。

4. 履行方式:根据协议,被告人向项目方提供资金的总额为XXX元。

原告人负责开发该项目,并在项目收益期内向被告人回报收益。

同时,原告人需要在办理相应的文件手续并向税务部门申报此项收益。

5. 期限:该项目的投资期限为XXX。

投资结束后,原告人需要在XXX之内将收益回报给被告人。

6. 违约责任:如果被告人未按照约定提供资金,则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样地,如果原告人未能及时完成项目开发或未能满足相关要求,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案中,被告人和原告人都是经商人士。

在签署投资协议的过程中,双方需要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比如:企业家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规,并在合同的签署方面遵守相关程序。

此外,在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方面,双方也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各方权力和义务在本案中,被告人和原告人在投资开发项目的过程中承担了不同的分工和职责。

在根据搜寻资金期限必须遵恪守的规定时,被告人需要向项目方提供资金的同时,也要确保资金的用途和效果的合理性。

合同诈骗罪辩护意见书

合同诈骗罪辩护意见书

合同诈骗罪辩护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您委托我拟定的“合同诈骗罪辩护意见书”,我已经认真核实并拟定如下:一、基本信息甲方(诈骗罪被告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所:联系方式:乙方(被骗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所:联系方式: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是本案的被告人,乙方是被骗人。

甲方与乙方之间签署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某种产品或服务,乙方支付对应款项。

但事实上,甲方并未提供约定的产品或服务,而是以诈骗手段骗取了乙方的钱财。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向乙方提供约定的产品或服务;甲方必须诚信守约,不得以违法手段取得利益。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必须支付约定的款项,但支付款项不意味着可以放弃合法维权。

甲方和乙方的履行方式: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产品或服务,乙方支付对应款项。

期限:合同中约定的产品或服务期限。

违约责任:如果甲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签署合同时,甲方和乙方都需要遵守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以违法手段获利。

同时,如果合同中的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相应部分将被视为无效。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本案中,甲方和乙方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但鉴于甲方实施了诈骗行为,甲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意见书所列明的各项条款都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出现违约情况。

如果出现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对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弥补损失,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我的具体意见,请您对拟定的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

如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我。

此致敬礼XXX律师20XX年XX月XX日。

合同诈骗罪辩护意见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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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辩护意见模板范文合同诈骗罪辩护意见模板范文甲方:身份证号码:住所地:乙方:公司名称:住所地:鉴于甲方和乙方之间已经签订了合同,但现在甲方对合同的履行存在争议,乙方因此被起诉,并被控告涉及合同诈骗罪,为此,乙方聘请本所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及乙方均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

甲方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住所地为_______;乙方公司名称为_______,住所地为_______。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为合同签订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其权利是可获得乙方根据合同约定的合法权益,履行方式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期限为合同约定的期限,违约责任为承担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2.乙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乙方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其权利是获得甲方的合法权益,履行方式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期限为合同约定的期限,违约责任为承担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本案涉及的合同诈骗罪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本所律师已经结合实际案件进行了分析,为乙方提供咨询和建议,以确保合法合规。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合同签订双方都应该具备自主决策能力,签订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合理、有效;双方均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障对方的合法权益。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签订合同后,应当尽快履行合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若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可以依法行使维权、追究责任等相应的权利,如申请仲裁或起诉诉讼等。

六、其他本所律师建议乙方积极与甲方协商,寻求和解,尽快化解合同争议,维护合法权益,避免进一步的法律风险。

以上就是本所律师就本案所提出的合同诈骗罪辩护意见,乙方希望法院能够公正裁判,为乙方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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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辩护意见书范文模板合同诈骗罪辩护意见书甲方:(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__,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__,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___________事项达成以下合同:一、本合同的目的是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事。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时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合同的有效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并有权向乙方要求相应的赔偿。

3.甲方应确保提供的信息准确、完整、真实,如信息不准确或虚假,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完成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3.乙方承诺合法获得相应的资质和技术,且供给的产品或服务符合中国相关法律和规定。

四、合同履行方式与期限:1.本合同的履行期限为_______年/月/日,自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计算,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本合同的履行方式为_______。

五、违约责任:1.如果甲方违反合同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如果乙方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本合同受中国相关法律和规定约束,双方应在合法、合规、安全、保密、诚实信用的前提下,遵守本合同的约定。

2.如果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

如无法解决,应提交_______仲裁/司法机关处理。

3.本合同一经签署具有法律效力,并具有可执行性,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义务。

七、其他条款: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终止应得到双方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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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辩护意见模板范文合同诈骗案辩护意见模板范文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起诉方):姓名/名称:X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地址:XXX联系方式:XXX乙方(被告方):姓名/名称:X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地址:XXX联系方式:XXX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身份:合同订立方权利: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确保服务质量,履行合同义务履行方式:XXX期限:XXX违约责任:XXX乙方身份:合同订立方权利: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收取约定费用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确保服务质量,履行合同义务,不能盗窃、欺骗甲方履行方式:XXX期限:XXX 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合同法》、《刑法》等法律法规。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有各自的权利。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履行期限内,如一方或双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认合同效力和可执行性。

六、其他本模板范文仅供参考,具体的合同内容需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调整和修改,以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本案从被告方未实际提供服务的实情出发,质疑乙方在定价和执行中带有欺诈性质,要求乙方退还合同约定款项,并支付合同金额50%的违约金,承担相应的故意欺诈罪责任。

同时甲方指出,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甲方具体服务内容,甲方对此并不知情,从而也认为乙方虚构了服务内容,影响了甲乙双方的合作密切程度。

针对乙方的辩护意见,我们认为该合作的服务内容在协商时已经明确,双方都对其内容有了充分的了解。

甲方对该服务内容另有独立判断的,乙方并无法干涉。

至于甲方所谓的欺诈问题,其事实并无足够证据证明乙方存在故意欺诈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要求甲方提供更充分的证据,以确保证据足够充分和确凿,对举证不足的情况进行辨析,从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诈骗罪辩护意见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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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辩护意见范本合同诈骗罪辩护意见范本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公司名称/机构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企业机构代码证号: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公司名称/机构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企业机构代码证号:_______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的身份、权利和义务甲方是______________(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_________________(财产、知识产权、合同等)权利,并承诺_________________(履行条款及其他协议)。

2、乙方的身份、权利和义务乙方是______________(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_________________(财产、知识产权、合同等)权利,并承诺_________________(履行条款及其他协议)。

3、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合同的执行方式为_____________(支付、交付、提供服务等),履行期限为___________(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_年月日止)。

4、违约责任如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补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承担法律责任等)。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所涉事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1)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向乙方要求索赔或补偿;(3)要求乙方取消或解除合同。

合同诈骗无罪辩护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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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无罪辩护意见范文案件名称:合同诈骗无罪辩护意见客户信息:甲方:XXXX公司地址: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联系方式:XXXXXXX乙方:XXXX公司地址: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联系方式:XXXXXXX背景:甲乙双方协商签署了一份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履行方式、期限等事项。

但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导致甲方损失巨大。

甲方认为此行为涉嫌合同诈骗,于是将乙方告上了法庭。

观点:首先,我作为辩护律师,要对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条件进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对方误认为其所办理的交易或者其他行为与真实情况相符的行为,以致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行为。

而从本案中看,乙方虽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但是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利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因此不能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损失时,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而在本案中,甲方已经向乙方提出了违约责任和赔偿要求,并且进行了相应的协商和调解,但是乙方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此,甲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

因此,甲方无法以合同诈骗罪为由进行起诉,而应该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依法向法院提出违约责任和赔偿要求。

同时,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我作为律师,建议乙方尽快与甲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避免在法律程序中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总结:综上所述,本案中乙方未构成合同诈骗罪,甲方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

对于乙方而言,应尽快与甲方协商解决,达成和解协议,避免在法律程序中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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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合同诈骗案辩护意见书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为犯罪嫌疑人X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我受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接受X之妻N的委托,并征得X本人的同意,担任X的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本辩护人查阅了侦查机关移送的本案材料,会见了在押犯罪嫌疑人X。

本辩护人认为:铜陵市狮子山区公安分局狮公刑诉字[2014]036号《起诉意见书》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两个方面均存在严重错误,指控X涉嫌合同诈骗罪依法不能成立。

一、《起诉意见书》认定事实错误2013年8月7日,W为了收购安庆D矿业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名下的安徽省宿松县铜铃寨多金属详查、探矿权(以下简称“铜铃寨探矿权”),通过银行汇款支付X1500万元(人民币,下同)。

2014年3月,X与安徽J矿业集团(W)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合同(探矿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案合同”),合同交易标的为股权与探矿权,受让方J集团并W通过收购X持有的铜陵Q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Q公司”)全部股权,以期实现对D公司控股,继而获取D公司名下的铜铃寨探矿权。

合同约定全部收购价款为2100万元,W已付的1500万元锁定为收购定金,从而确立双方履行合同的担保方式。

为了将W支付定金时间与双方签约时间达成一致,故合同双方将签约时间落款为2013年8月。

《起诉意见书》对上述事实认定为X实施了采取合同形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侵占W的财产,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概括起来,《起诉意见书》认定X实施了合同诈骗犯罪行为,基本上是基于三个错误定位,即:1、本案合同交易标的是通过受让股权方式实现收购探矿权目的,《起诉意见书》却定位于采矿权交易;2、本案合同交易系多金属探矿权转让,《起诉意见书》却定位于一个矿种黄金(虽然《起诉意见书》没有明确黄金作为交易诈骗的唯一矿种,但其运用的证据几乎全部以黄金为例);3、本案合同交易标的系探矿权,没有也不可能约定确认探矿权项下的矿种、品位、储量、开采商业价值等,而《起诉意见书》却将探矿权尚未探明就自行确认没有“开采价值”。

正因为《起诉意见书》定位错误,所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1、本案合同交易的是铜铃寨多金属详查、探矿权,绝非采矿权。

《起诉意见书》采信的安徽省黄金局1998年黄金矿产准采证、安庆市地矿局1998年重新申请采矿证、安徽省国土资源厅2002年采矿许可证等,与十几年后的本案合同交易标的探矿权完全风马牛不相及,不具有证据的关联性。

2、《起诉意见书》运用矿山开采许可证、资源税证明、2007年申请探矿权的相关书证,认定“可证实该矿山被开采过”,从而认定X实施合同诈骗行为。

但是事实相反,正因为该探矿区域范围内,自90年代末持续到二十一世纪初,陆续进行了定点式而不是矿脉式、鸡窝型而不是片状型、少量而不是大规模的黄金开采,表明该区域范围进一步扩大范围探矿的必要性,所以才有了十几年后安徽省国土厅2013年8月颁发的D公司名下探矿权证,具名探矿内容为多金属矿(并非黄金单一矿种)详查;探矿范围扩大至1.20平方公里;勘查单位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11地质队等。

因此,《起诉意见书》只能自该探矿权证颁发后顺延分析本案事实性质,不应自该探矿权证颁发之前逆向认定事实。

《起诉意见书》通过采信上列证据认为“可证实该矿山被开采过”,据此认定X涉嫌合同诈骗,显然是错误的。

本案合同并没有转让方X承诺该矿山没有被开采过,W也没有将其作为收购条件。

W出资收购的就是上述探矿权,仅此而已。

《起诉意见书》凭什么认定该矿山只要被开采过X的转让行为就构成犯罪?因此,将是否被开采过作为指控X的合同行为涉嫌犯罪的构成条件,完全是荒唐的。

3、《起诉意见书》认定X隐瞒了该矿山被开采过导致无开采价值,全部是根据过去进行过黄金开采的历史事实。

但是,本案合同交易的是多金属探矿权,并没有锁定黄金为唯一矿种,交易双方更没有通过合同之外的其他形式,确立黄金为双方唯一的交易品种。

《起诉意见书》罗列该矿山已进行过黄金开采,比较得出没有开采价值的结论。

那么,尚未形成自探矿权证项下的进一步持续探矿活动,更没有形成最终探矿结论,《起诉意见书》又凭什么得出没有开采价值的结论?难道侦查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了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调动了探矿机械设备进行了系列探矿活动,查明了该探矿区域范围内没有开采价值吗?本辩护人据了解,铜陵市铜矿最早开采时间距今约3000年之久,并且在同一矿山内,持续数千年仍然开采至今。

因此,根据已被开采过即得出没有开采价值的结论,不是科学、客观的态度,而是主观随意性的自由心证方法。

4、《起诉意见书》认定X隐瞒矿山被开采过的事实要求311地质队做出降低工业品位的普查材料,与事实不符。

《起诉意见书》作出此节事实认定,无非是采取将2013年1月《普查报告》(以下简称“13年地质报告”)与1990年7月《地质普查报告》(以下简称“90年报告”)进行比较。

事实上,13年报告并不是经过新的地质勘探后根据探明的地质数据提出新的勘探结论,而是对90年报告提出的地质勘探数据进行专业技术分析。

两个报告专指黄金矿种而言(并非本案合同交易的多金属探矿),90年报告结论按黄金品位每吨含量9.96克、储量305公斤、当时市场价每克40余元;13年报告将90年报告提出的勘探数据黄金品位每吨含量降至2.86克、储量增至653.4公斤、2012年黄金市场价每克340元,黄金交易价格增长近9倍。

并且,90年报告22年后的2013年,由于采用新的选矿工艺,故矿石加工成本大幅下降。

据此可见,矿产品位含量与矿产储量具有相对性,品位偏高储量则降,品位偏低储量则升。

13年报告绝非主观杜撰的数据结论,而是根据黄金市场价格数倍增长、加工成本却大幅下降的情况,为了扩大矿产资源经济价值,防止矿产资源形成巨大浪费,针对90年报告勘探数据进行科学、专业技术分析得出新的结论,并无不妥。

仅就黄金作为单一的矿产品种而言,本案合同交易的探矿权就具有相当的开采价值,何况,合同交易的探矿权并不限于单一的黄金矿种,而是多金属探矿综合品种。

而《起诉意见书》却背离科学、客观的态度,断然认定“没有开采价值”,从而认定X涉嫌犯罪,缺乏事实根据。

5、《起诉意见书》运用311地质队2009年、2011年地质工作简报等书证,认定“可证实该矿山经探矿工作未发现有价值矿体”。

恰恰相反,这两份简报均表述找矿工作已初见成效,该矿区发现多金属矿种,成矿条件有利,有可能发展成为有一定规模的工业矿床。

正如此,311地质队的找矿成果,成为安徽省国土厅颁发的铜铃寨多金属探矿权证的科学、客观依据。

6、《起诉意见书》运用A、B等证人证言,认定“该矿山无开采价值事实”,又是一个荒唐的认定方法。

如上所述,本案合同交易标的是探矿权,必须持续开展探矿工作,通过组织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调配勘探机械设备进行钻探、打井等方法探明矿产资源品种、品位、储量,继而进行科学分析方能得出有无开采经济价值的结论,若有,则据此申报批准采矿权证。

而上述证人均是自然人,不通过勘探活动即出证没有开采价值,除非这些证人具有特异功能,能够眼观地下数十米有无矿产。

《起诉意见书》竟以证人的主观认识与推测证明矿产资源状况,实难令人接受。

况且,合同具有合同关系相对性,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任何人却证明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是不能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甚至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

7、由于《起诉意见书》基于上述错误定位,假设了X 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为前提,所以将X的供述和C、D、E、F等证人关于本案合同交易过程的证言一律作为认定X实施合同诈骗的证据,显然是错误的。

上述可见,《起诉意见书》错误地认定X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事实,其运用的证据缺乏客观性,相当证据缺乏关联性,其认定事实的方法不符合证据运用规则,甚至违反科学与自然常识,因此,《起诉意见书》采信的证据不能证明X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起诉意见书》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该罪与诈骗罪的共同点,均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不同点则是合同诈骗罪的特征是以合同为特定形式。

具体到本案,X并没有以合同形式,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W的资金。

1、本案合同交易标的由两个方面构成,一是转让股权,二是通过受让股权获取探矿权。

X持有Q公司股权是经过工商登记的合法有效股权;探矿权是安徽省国土厅颁发的合法有效探矿权证,且合同注明的探矿权证号与安徽省颁发的探矿权证号完全一致。

这表明本案合同交易标的,X没有虚构或隐瞒。

而《起诉意见书》指控X涉嫌合同诈骗罪,缺乏该罪构成的犯罪特征。

2、本案合同转让方并没有在合同约定中承诺探矿权的矿种、品位、储量、商业价值等,受让方亦无相应的要求约定。

顾名思义,探矿权对目标矿产具有或然性、可变性、不确定性,投资人对探矿未来结果须承担投资风险,如果约定确认上述矿产要素,则不是探矿权概念,而是采矿权。

所以,本案合同无法也不可能约定探矿权项下的矿产构成标准与条件。

而《起诉意见书》断然以“没有开采价值”的结论判定X涉嫌合同诈骗罪,其比较的根据是什么?若不存在“有开采价值”的相对性而缺乏可比性,其“没有开采价值”的论断当然是主观臆断的。

3、合同诈骗罪完全源于合同行为,合同的签订或履行,是该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基础形式。

本辩护人经了解,除本案合同外,合同双方并没有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将探矿权的经济价值作为合同附件,也没有通过书面形式转让方进行承诺或者受让方提出要求,那么,本案合同内容依法根本不构成合同诈骗行为。

退一步说,即便双方通过谈话交流作出承诺或提出要求,但最终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没有上升为合同意志,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

当然,在合同履行中,W虽支付了1500万元作为交易定金,但其依约应付的交易尾款600万元没有支付。

而X依约应当交付的转让股权及探矿权证,W至今拒不依约受领。

这些本是合同双方民商事纠纷,《起诉意见书》却认定为犯罪进行指控,显然混淆了罪与非罪界限。

4、《起诉意见书》将黄金矿种定位于本案合同交易标的,而合同交易的是多金属探矿权,显然不符合事实。

如果该探矿区域将来探明储有其他金属矿产,那么,现今的《起诉意见书》进行提前定罪指控是不是酿成冤假错案?答案应该是明确的。

5、本案合同是采用书面形式,这是无可置疑的。

W于2013年8月7日向X支付了1500万元,经过8个月与X正式签订书面转让合同(《起诉意见书》认定补签合同,与事实不符),并且将其支付的款项确认定金担保方式,表明其经过8个月的调查了解,充分认识其投资的必要性。

双方设定的定金数额居然超过合同总价的71%,这在合同行为中较为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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