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络骗取卖家财产,构成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法定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法定构成要件引言合同诈骗是指以欺诈手段,通过与他人签订合同或者进行其他合法商业活动来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刑法上的一种犯罪,是对经济秩序的侵犯,对合同诈骗犯罪的认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法律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利用虚构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采用其他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
下面将对每个构成要件进行详细解析。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合同诈骗罪的第一个构成要件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采用其他方法。
指的是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或者进行其他商业活动时,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欺诈行为。
这种行为的本质是背离了诚实守信的商业原则。
虚构事实包括虚假描述、夸大成分、故意错误等。
隐瞒真相则是以不说真话的手段达到欺骗的目的。
其他方法包括欺骗、胁迫、利诱等手段,难以定义和量化。
骗取财物合同诈骗罪的第二个构成要件是骗取财物。
财物指的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包括货币、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房产、车辆等。
骗取行为必须实现了所有权转移或相当于所有权转移的控制权转移,且盈利于罪犯,造成受害人经济上实质的损失。
因此,要想认定骗取财物成立,必须有财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控制权的转移。
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合同诈骗罪的第三个构成要件是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
在这方面,应确认对于“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判定原则和标准。
一般情况下,刑法所谓“数额较大”,应当是罪犯骗取的财物价值较高,比较严重,但是并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程度。
而“数额巨大”应当是指罪犯骗取的财物数量或者价值相对于他人收入、生活所得、企业收益、经营所得等相对水平较高。
诈骗诈骗罪是怎样定性的

一、诈骗诈骗罪是怎样定性的诈骗诈骗罪的定性如下: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敲诈勒索和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意思1.不同的对象:敲诈勒索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且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2.客观表现不同:诈骗罪注重诈骗,即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敲诈勒索罪强调敲,即威胁、胁迫、恐吓等;3.受害人交出财产的主观状态不同:欺诈受害人被欺骗后自愿交出财产;勒索受害人害怕被迫交出财产;4.立案标准不同:诈骗罪数额超过3000元;数额超过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超过20万元;敲诈勒索罪数额超过2000元;数额超过2万元;5.刑期不同:诈骗罪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敲诈勒索罪最高刑期为10年有期徒刑。
三、怎么起诉敲诈勒索罪法律快车提醒您,受害人去公安机关报案进行立案调查,由公诉机关进行起诉。
受害者人可以自行到法院进行立案,然后进行自诉。
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剥夺他人财产,向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强索财务的行为,会触犯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主要方式有口头敲诈勒索、电话敲诈勒索、书面敲诈勒索、书信敲诈勒索等。
构成犯罪可以是当事人直接进行的敲诈勒索,也可以是委托第三人进行的敲诈勒索。
诈骗立案标准最新规定

诈骗立案标准最新规定近年来,社会上诈骗案件层出不穷,给人们的生活和财产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打击和防范各类诈骗行为,相关部门不断完善诈骗立案标准。
最新规定对于诈骗案件的认定和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以下是诈骗立案标准的最新规定。
一、诈骗案件的定义根据最新规定,诈骗是指以编造、隐藏事实、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获取利益的行为。
诈骗手段多样,可能涉及电话诈骗、网络诈骗、传销等多种形式。
只有符合以上定义的行为才能构成诈骗行为。
二、诈骗立案条件对于诈骗案件的立案,最新规定中规定了以下条件:1.明确的欺骗手段:需具有明确的欺骗手段,包括虚假宣传、误导性陈述、伪造文件等。
2.被骗取财物或利益:被骗者应当依据欺骗行为而受到实质性损失,包括财务损失和其他非法获取的利益。
3.损失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涉及的财务损失应达到一定标准,具体标准由当地有关部门规定。
4.具备证据证明:需有具体的证据能够证明诈骗行为的发生,包括录音、视频资料、聊天记录等。
三、诈骗案件的立案流程按照最新规定,诈骗案件的立案流程如下:1.报案:被害人发现自己可能遭受诈骗后,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详细的案情描述和证据资料。
2.初步审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将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案件是否符合诈骗立案条件。
3.立案侦查:符合条件的诈骗案件将被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将展开调查取证工作,查清诈骗行为的真相。
4.结案处理:一旦证据充分,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诈骗犯罪分子,追回被骗财物,并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诈骗预防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诈骗行为的打击和预防,最新规定还提出了以下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开展针对诈骗行为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于诈骗的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
2.建立举报渠道:建立举报诈骗的渠道和机制,鼓励公众积极举报诈骗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3.加大打击力度:加大对于诈骗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协作机制,打击跨区域、跨领域的诈骗犯罪活动。
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本月修正2023简版

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1. 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诈骗手段日益复杂,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打击和预防诈骗犯罪行为,司法部门不断制定和完善相关立案标准。
本文将介绍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以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并避免成为诈骗的受害者。
2. 最新诈骗罪的定义最新诈骗罪是指利用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手段,通过欺骗、诱骗等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他人中获取财物的行为。
最新诈骗罪分为多个类型,如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投资诈骗等,针对不同类型的诈骗罪,立案标准也有所不同。
3. 电信诈骗的立案标准3.1 虚构危险情况立案标准之一是虚构危险情况,即犯罪嫌疑人通过电信手段,谎称受害人面临严重危险,诱骗其提供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具体可以有以下情况:- 虚构受害人的亲属被绑架或遇险,要求受害人支付赎金;- 虚构受害人欠款被追债,威胁受害人必须偿还;- 虚构受害人涉及非法活动,要求受害人支付保护费等。
3.2 制造紧急情况立案标准之二是制造紧急情况,即犯罪嫌疑人通过电信手段,利用受害人的紧急心理,故意制造事故或紧急情况,引导受害人将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交给自己。
具体可以有以下情况:- 假冒医生,诱导受害人购买高价药物或医疗器械;- 假冒法院、公安等机关工作人员,要求受害人缴纳罚款或保证金;- 假冒商家,谎称受害人的账户异常,引导受害人提供银行卡号码等。
3.3 虚假认证授权立案标准之三是虚假认证授权,即犯罪嫌疑人通过电信手段,冒充受害人的身份或他人的身份,以取得受害人财物的控制权。
具体可以有以下情况:- 使用冒名顶替的联系件,冒充受害人申请贷款;- 利用受害人的个人信息,冒充受害人进行网络交易;- 冒充他人身份,欺骗受害人提供银行账户密码等。
4. 网络诈骗的立案标准4.1 虚拟财产交易诈骗立案标准之一是虚拟财产交易诈骗,即犯罪嫌疑人在虚拟世界进行交易时采用欺骗、诱骗等手段,非法获取受害人的虚拟财产。
试论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界限

试论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界限摘要:在实务中,对于骗取他人财物使用、捏造、隐瞒标的情况而为交易等带有民事欺诈性质案件的刑事定性有一定的争议。
无罪说认为两类案件仅为一般民事欺诈,不可以犯罪论处,有罪说则认为构成诈骗罪。
争议的实质在于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性质以及欺骗内容范围的认识存在差异。
应当认为物的使用价值属于财产性利益,而捏造、隐瞒标的情况属于诈骗罪的欺骗内容,因此,对两类案件可以诈骗罪论处。
关键词:诈骗犯罪民事欺诈使用价值价值欺骗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犯罪经常与民事欺诈类纠纷交错在一起,常出现一些性质“模棱两可”的案件,导致在认定诈骗犯罪上存在问题。
例如“骗取对方物品、长期使用后才退还”、“捏造标的物情况或者隐瞒标的物信息而出售”等情况。
对此等情况,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刑事定性上的疑问。
对于此类情况的定性争议与处置差异,事关刑法适用的公平性、合法性以及对法益保护的妥当性。
故而如何正确界定该类案件的性质,一直是司法实务界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拟从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骗用物品型以及捏造、隐瞒标的情况型案件出发,对诈骗罪的认定进行一定的论述说明,以期为相关案件的性质认定提供可行建议。
需要事先说明的是,认定一个行为构成民事欺诈还是刑事犯罪,并非只能择一认定,而是可同时进行认定。
在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的案件性质认定中,有论者认为两者是完全对立的法律概念,构成前者就不能构成后者,反之亦然。
这一观点着重论述两者的法律性质区别,意图对两者做出泾渭分明的定义,但这实质上混淆了民事性质认定与刑事犯罪定性的目的差别。
不同部门法具有不同的法律适用目的,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本身的法律目的便不相同。
而对于一个法律行为的民事性质认定与刑事犯罪定性,则必然体现部门法的目的。
如将不同部门法对同一行为性质的认定进行择一选择,则忽视了部门法的目的体现,同时也有将刑事法律从属于民事法律之嫌疑。
具体而言,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并非对立概念,而是存在交叉重合。
合同诈骗罪名词解析

合同诈骗罪名词解析
合同诈骗是指以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
物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属
于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
一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合同或
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包括,一是使用虚假的合同或者其他欺诈手段;二是骗取公私财物;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认定需
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行为、主观意图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从法律角度来看,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其
行为主体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合同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分子。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明确,对于
犯罪行为的认定有一定的标准和规范,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将受到
法律的制裁。
从社会危害性角度来看,合同诈骗罪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他
人的财产权利,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合同诈骗行为不仅给受害
人造成经济损失,也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市场信用造成不良影响,破
坏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因此,合同诈骗罪不仅损害了个人的利益,也损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严重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
其构成要件明确,社会危害性较大。
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和打击,不仅需要依法严惩犯罪行为,也需要从立法、司法和社会各方面加
强预防和打击合同诈骗犯罪的工作。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区别合同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当事⼈的财物,数额较⼤的⾏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包括合同对⽅当事⼈的财物所有权;犯罪客观⽅⾯表现为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当事⼈的财物,数额较⼤的⾏为。
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他⼈名义签订合同。
2.没有实际履⾏能⼒,以先履⾏⼩额合同或者部分履⾏合同的⽅法,诱骗对⽅当事⼈继续签订和履⾏合同。
3.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
4.收取对⽅当事⼈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法骗取当事⼈财物的。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般主体,既包括⾃然⼈也包括单位;犯罪主观⽅⾯是故意,⽽且具有⾮法占有的⽬的。
合同欺诈,是指在合同签订、履⾏过程中,⼀⽅当事⼈以隐瞒真相或故意告知对⽅当事⼈虚假情况,诱使对⽅当事⼈做出错误意思表⽰的⾏为。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在涉及的对象、发⽣的时间、采⽤的⼿段、所涉及的内容都有相似之处,但⼆者也有本质的区别:1.⾏为⼈主观故意形态不同:合同欺诈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合同诈骗罪只能是直接故意。
2.⾏为⼈主观⽬的不同;合同欺诈的⾏为⼈其根本⽬的是为了获得更⼤的经济利益,其采⽤欺诈的⼿段,使对⽅产⽣错误的认识与判断,作出利⼰的⾏为。
其⾏为的性质是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是违背诚实信⽤的原则。
⽽合同诈骗罪其根本⽬的就是为了⾮法占有对⽅的财物,⾏为⼈根本没有履约诚意。
3.⾏为⼈的⼿段不同合同欺诈其虚构的事实与真相通常不会影响合同的履⾏,⾏为⼈只是会扩⼤⾃⼰的履约能⼒及标的物的相关质量、数量等问题。
⽽合同诈骗罪采⽤的是《刑法》第224条所列出的主要⼿段。
4.对取得财产的处理⽅式不同合同欺诈的⾏为⼈对通过欺诈⽅式取得的财产,通常会按约使⽤。
⽽合同诈骗罪的⾏为⼈对取得的财产,⼀般来讲主要是⽤于挥霍,且⽆偿还打算。
蔡某某法律案件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蔡某某,男,某市人,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中,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二、案件事实1. 蔡某某于2017年5月,通过某网络平台结识了被害人李某。
李某得知蔡某某在某市某区经营一家店铺,遂与蔡某某商谈购买店铺事宜。
2. 蔡某某为了取得李某的信任,虚构了自己是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并伪造了相关证件。
李某信以为真,同意购买该店铺。
3. 双方达成购买协议后,蔡某某以店铺装修、设备购买等为由,陆续向李某收取了100万元人民币。
实际上,蔡某某并未对店铺进行任何装修和设备购买。
4. 在李某发现店铺并未进行装修和设备购买后,多次向蔡某某催要款项,但蔡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还李某的100万元。
5. 李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蔡某某抓获归案。
三、争议焦点1. 蔡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2. 蔡某某诈骗的金额是多少?3. 蔡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四、案件分析1. 蔡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蔡某某虚构了自己是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并伪造了相关证件,使李某误信其言,从而骗取了李某的100万元人民币。
蔡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 蔡某某诈骗的金额是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蔡某某诈骗的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
因此,蔡某某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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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骗取卖家财产,构成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郭某假借在某某网上购买二手车,诱骗有意出卖车辆的被害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及在未收到购车款的情况下出具收条,郭再向公安机关谎称已付款,借机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车辆。
2011年3月25日,被告人郭某使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路某的牌号为苏S76xx东南牌轿车一辆。
经鉴定,被骗车辆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7466元。
2012年3月27日,郭某使用上述手段诱骗被害人李某为牌号为沪A7xxx8的奥迪牌轿车办理过户手续,并让李出具内容为“今收到郭某车款伍拾万元整”的收条。
在双方报警后,车辆由李某开至公安机关,并被扣押。
经鉴定,被骗车辆价值551232元。
同月29日,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分歧意见】
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郭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郭某以谎称付款方式诱骗他人将车辆过户,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郭某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律师评析】
深圳知名刑辩律师马成更赞同后一种意见。
理由如下:
一、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合同诈骗罪是自1997年刑法修订后从诈骗罪分离出来的罪名,两罪的构成要件有重合之处,区别亦较为显著。
详言之,第一,从行为方式分析,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在实施诈骗时利用了合同形式。
行为人利用合同诱骗对方率先履行交付财物等合同义务,以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从侵害法益分析,诈骗罪属于财产犯罪,主要侵犯了个体公民的财产权;而合同诈骗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犯罪,不仅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还同时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第三,从行为发生领域分析,诈骗罪行一般发生在社会生活领域,而合同诈骗罪行多发生在经济活动之中。
在公开市场上,行为人往往假意签订或者履行合同,借机诱骗对方当事人率先履行合同和交付标的物。
而在日常生活中,行为人则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
二、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关系认定
辨别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键环节是合同。
对合同的理解主要涉及以下两个争议问题:
1、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类型如何界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指经济合同。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经济合同不是法定合同类型,且概念模糊,不必将本罪的合同限定为经济合同。
马成律师赞成第一种意见。
主要理由是:一是从法理角度分析,合同必须存在于合同诈骗罪所保护的法益范围内,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活动和规则秩序。
而在商品经济时代,经济活动大多通过合同制度来运营,故对合同诈骗行为治罪旨在保护合同关系和市场秩序,这里的合同理应体现经济关系。
二是追溯立法渊源,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最初是指经济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出台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第二条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1997年刑法将上述条文稍作调整并规定了专门的合同诈骗罪。
1993年制定的经济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经济合同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
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上述规定的问题在于主体范围过于狭窄。
虽然,现今经济合同法已经被废止,但其关于经济合同概念的规定能够为我们对经济关系中合同的界定提供一些参考。
马律师认为,在解释合同诈骗罪时,在借鉴经济合同法对经济合同的定义基础上,可以将合同主体适度扩展到平等民事主体。
三是从司法实践层面考察,经济合同概念清晰,可以为我们提供相对明确的犯罪认定标准。
据此,有关身份关系的婚姻、收养、监护合同以及有关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等可以与经济合同较为明确地区分开来。
倘若舍弃经济合同的概念,势必导致难以直观地区分不同的合同类型,不利于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2、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否包含口头合同等非书面合同形式?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指书面合同,将口头合同包括在内的做法违背了法律鼓励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签订规范书面合同的基本精神,并可能导致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难以区分。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合同的订立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将口头合同排除在外没有明确依据。
马律师赞成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是:一是在法理层面,当事人就合同的必备要素达成合意,即属确立合同关系,书面合同签订与否在所不论。
关于合同必备要素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参考上述司法解释确立的基本精神,在合同诈骗罪中,当事人就标的和数量等要素达成合意一般就意味着合同关系成立。
二是借鉴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都是法定的合同形式,其载体虽有差异但法律属性没有本质区别。
刑法也未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限定为书面合同。
三是从司法实践考察,经济活动中存在大量口头合同,利用口头合同实施诈骗的情况亦常见多发。
倘若对于此类行为单独以诈骗罪论处,无疑会导致同类行为的差别定罪和量刑失衡。
如前所述,虽然本案的书面合同材料不全,但综合从合同关系、交易环境以及法益侵害等方面分析,应当认定郭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是郭某与路某、李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郭某与李某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虽然价款仅为750元,但双方当事人另就交易价格实际约定为52万元。
结合书面协议及相关口头约定判断,郭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郭某与路某之间虽无书面协议,但双方亦就二手车买卖的标的、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了内容明确的口头合同。
郭某利用买卖合同诱骗路某及李某率先履行变更车辆登记、出具收条等约定义务,实施诈骗活动。
二是郭某的诈骗行为发生在经济活动之中。
某某网内部设立了集中的二手物品交易平台,不特定的交易主体可以自由买卖各类物品,在网络上形成了一个公开市场。
路某及李某通过某某网面向不特定的买家出售二手车,而郭某亦随机选择卖家并实施诈骗。
三是郭某的诈骗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
某某网的交易主体多是出售自有物品的普通公民而非职业经营者,主要凭借自身的社会经验直接交换款物。
上述市场相对缺乏统一和规范的交易规则,其正常运行更加依赖交易各方的诚实守信。
郭某在某某网上利用合同实施诈骗活动,侵犯了二手市场的交易秩序及合同诈骗罪的法益。
综上所述,应认定郭某构成合同诈骗罪,而不是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