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雪锋犯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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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辉平、曹石平、李富祥、姚永利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被告人郭辉平、曹石平、李富祥、姚永利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被告人郭辉平、曹石平、李富祥、姚永利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公诉机关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辉平,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系潼关县金辉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永兴县柏林镇高山村1组。

2007年7月20日因涉嫌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儒生,陕西当代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曹春成,湖南永兴金银协会会长。

被告人曹石平,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系潼关县金辉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永兴县碧塘乡茶元村。

2007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渭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凡,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虎强,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富祥,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潼关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系潼关县富华白银制品加工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潼关县港口镇杨家庄5组。

2007年7月20日因涉嫌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华县看守所。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辩护人安晓玲,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永利,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州市人,中专文化程度,系潼关县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会计,住孟州市槐树乡祝庄村1组。

2007年8月13日因涉嫌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2008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2008年8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现羁押于渭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建世,河南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于二00八年八月十九日以渭检刑诉(2008) 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辉平、曹石平、李富祥、姚永利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陈昌江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昌江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陈昌江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河南省【裁判时间】2015-12-14【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尉氏县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昌江,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

因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4年5月24日临时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2014年6月14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5年4月10日被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新安,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

因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4年10月11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0日被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天有,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

因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4年11月4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0日被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

因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4年11月7日临时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2014年11月15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8日转取保候审,2015年4月10日被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诉刑诉(2015)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昌江、宋新安、齐天有、肖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宫宝针、康建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昌江、宋新安、齐天有、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被告人陈昌江为了解决其从石狮市某某布行为其公司福建某某协丰印染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福建某某公司)采购的棉布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联系被告人宋新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宋新安通过被告人齐天有介绍联系刘某某(已死亡),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刘某某虚开了尉氏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和福建某某公司购销棉布的增值税发票10份给陈昌江,价税合计1169000元,税额169854.7元。

周某某帅虚开增值税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周某某帅虚开增值税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周某某帅虚开增值税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内蒙古自治区【裁判时间】2015-08-20【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敖汉旗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帅帅,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无前科。

2014年11月17日被安徽省太和县公安局抓获。

2014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锐、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被敖汉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敖汉旗看守所。

辩护人王远飞,内蒙古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以敖检公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帅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娜、孙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帅帅及其辩护人王远飞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周帅帅伙同李艳生、张占良、孙国利(三人均判刑)于2011年12月9日成立“敖汉旗鑫腾药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2日向安徽省“阜阳安瑞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62393.75元,税额418606.80元(该公司已认证抵扣税款401824.75元),于2012年2月16日、2月23日、3月16日向衡水明日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药品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金额9884401.80元,税额1680348.42元,(该公司已认证抵扣税款1680348.42元)。

2、被告人周帅帅伙同李艳生、张占良、周林(已判刑)于2012年6月12日成立敖汉旗强力汽车贸易销售中心、敖汉旗贝子府路畅挂车销售中心,于2012年7月至8月份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20份,已查证属实3份,虚开金额3013880元。

刘志刚犯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刘志刚犯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刘志刚犯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山东省【裁判时间】2015-12-11【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志刚,无业。

2015年4月8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5)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刚犯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志刚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份,被告人刘志刚先以东营市亚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凯公司”)的名义通过压低钢材价格、接受承兑汇票的条件与胜利油田天宇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签订钢材采购合同,之后被告人刘志刚又向东营齐发金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齐发公司”)谎称是齐发公司中标了该采购合同,并伪造了采购合同,让齐发公司向天宇公司供货,在齐发公司向天宇公司供货后,该公司向刘志刚催要货款,刘志刚以种种理由拖延。

为结算货款,被告人刘志刚以支付发票面额一定比例费用的方式,让亚凯公司负责人付某向天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三份,价税合计2492878.7元,税额362213.14元,刘志刚支付发票票面10%的开票费给付某(另案处理)。

2013年8月16日,天宇公司把676111.11元货款汇到亚凯公司的账户上并给了一张100万元的承兑汇票,付某在扣除16.76万元的开票费后,将剩余货款打到刘志刚的农行卡上并把100万元的承兑汇票交给刘志刚。

湖北鑫丰废旧物资公司黄冈分公司吴其汉虚开增值税案判决书

湖北鑫丰废旧物资公司黄冈分公司吴其汉虚开增值税案判决书

湖北鑫丰废旧物资公司黄冈分公司吴其汉虚开增值税案判决书案件概述本案涉及湖北鑫丰废旧物资公司黄冈分公司的员工吴其汉涉嫌虚开增值税的犯罪行为。

根据相关证据及审理过程,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以下判决。

事实认定经查,被告人吴其汉在担任湖北鑫丰废旧物资公司黄冈分公司财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购销合同、伪造发票等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0万元人民币,用于鑫丰废旧物资公司的非法经营活动。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采纳了检察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包括吴其汉涉案的购销合同、发票等文件,并对这些证据进行了认真核实和评估。

根据审理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人吴其汉犯有虚开增值税罪,并将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判决结果1.对被告人吴其汉认定犯有虚开增值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湖北鑫丰废旧物资公司黄冈分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被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判决理由法院在作出上述判决时,依据以下事实和法律条文进行了充分的审慎考虑。

1.吴其汉作为湖北鑫丰废旧物资公司黄冈分公司财务主管,具备财务管理权限,并对公司的账目进行管理和操作。

2.吴其汉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购销合同、伪造发票等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0万元人民币,并将这些发票用于非法经营活动。

3.检察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充分证明了吴其汉的犯罪行为,并经过法院认真核实和评估。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6.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条文,被告人吴其汉犯有虚开增值税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法律意义和社会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合同案例法庭实录】合同诈骗罪成立周某某被判无期

【合同案例法庭实录】合同诈骗罪成立周某某被判无期

合同诈骗罪成立周某某被判无期核心提示:2006年12月1日上午9点25分,S明星电(600101)前董事长、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周益明被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同时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周益明将从重处罚的说法早已流传,周益明也最终成为了中国资本市场上首位被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掏空上市公司行为,并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上市公司高管。

另外,S明星电原控股股东明伦集团被以“合同诈骗罪”起诉,法院判处罚金5000万元人民币。

除周益明以外,牵涉S明星电一案的其余5名被告也被判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5年,判处罚金10-20万元。

据悉,明伦集团及周益明等人的违法所得将被依法追缴,还给S明星电。

致富流程图年仅32岁的周益明曾是资本市场上的一个奇迹。

在2003年,时年29岁的周益明就以10亿元身价入选当年胡润百富榜,排在第83位,其知名度一度高涨,被称为深圳市最年轻的富豪。

就是这样一个年轻的富豪,在被捕后却给审讯人员画了一张“致富流程图”。

在这张“致富流程图”上,周益明描述了发财致富的方式,即第一步购买空壳公司,并成立集团公司。

第二步运用银行贷款,通过母公司贷款由子公司担保、子公司贷款母公司担保,套取银行资金。

第三步利用银行贷款收购上市公司,并维持资本的运作。

“发财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

”周益明在画完“致富流程图”后如是告诉审讯人员。

资本运作仅仅有一份虚假的审计报告,周益明尚无法入主S明星电,他还需要大量的资金,以切实的将S明星电抓在手中,但在2002年,周益明实际上拿不出收购资金。

按照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结论,经过对明伦集团及明伦集团控股子公司资产状况进行重新审计,截至2002年12月31日,明伦集团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资产的净资产实际为负值,即-1710万元。

为了获取收购S明星电的资金,周益明瞄上了银行贷款。

经司法机关调查,周益明在与遂宁市方面商谈收购S明星电的同时,还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罗湖支行及广东发展银行深圳春风路支行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着另外的“谈判”,周益明与上述银行的管理人员合谋,采取向银行承诺收购S明星电成功后,将S明星电股权质押给银行,在贷款的名义上,明伦集团及其控股公司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为名,先后从上述几家银行获得贷款共计4.2亿元。

贵州省国税局曝光四起涉税违法案件被告最高被判无期徒刑的案例分析

贵州省国税局曝光四起涉税违法案件被告最高被判无期徒刑的案例分析

贵州省国税局曝光四起涉税违法案件被告最高被判无期徒刑的案例分析贵州省国税局近期曝光了四起涉税违法案件,被告人最高被判无期徒刑。

这些案例揭示了贵州省国税局对涉税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以及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态度。

本文将对这四起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决结果以及案件背后的涉税违法现象。

首先,我将介绍第一起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涉及的犯罪行为。

该案件中,被告人以伪造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进行涉税违法活动。

贵州省国税局经过调查和收集相关证据后,将其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追究。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认定被告人犯有财务造假罪、故意遗漏报税罪等多项犯罪行为,并判处其无期徒刑,以惩罚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税收秩序。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表明了司法机关对涉税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接下来,我将重点阐述第二起案件的案情和相关罪行。

这起案件中,被告人以虚假交易、偷逃税款等手段进行涉税违法活动。

贵州省国税局调查组的工作发现了这一情况,并将其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认定被告人犯有逃税罪、合同诈骗罪等罪行,在最终判决中将其判处无期徒刑。

这一案件的审判结果再次凸显了司法机关对涉税违法行为的重视和严肃处理的决心。

第三起案件的案情也十分引人关注。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通过虚构交易、或者变相转移资金等方式进行涉税违法活动。

贵州省国税局派出调查组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将其转交给司法机关追究刑责。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被判犯有税务违法罪、行贿罪等罪名,并最终判处无期徒刑。

这起案件的审判结果再次显示了司法机关对涉税违法行为的坚决态度和零容忍原则。

最后一起案件是最近曝光的一宗重大涉税违法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利用虚构交易、伪造合同等手段进行涉税违法活动,导致国家财产受到巨大损失。

贵州省国税局对该案件展开了全面调查,并移交给司法机关。

经过法庭审理,被告人被判犯有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多个罪名,并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以惩罚其犯罪行为,并维护税收的正常秩序。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诈骗案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诈骗案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诈骗案文章属性•【案由】合同诈骗罪•【案号】(2003)刑提字第4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04.01.07裁判规则行为人借款后,私自改变借款用途,将借款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且为应付借款人的催讨,指使他人伪造与其合作开发工程项目的企业印章和收款收据的,因对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但其指使他人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正文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诈骗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刑提字第4号原审被告人胡某某,又名胡方铸。

1998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

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

辩护人罗云,北京市中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裴广川,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合同诈骗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浙江超三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超三超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1999年3月26日作出(1999)金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追缴胡某某诈骗所得人民币6574.32万元,胡某某退赔占用赃款的利息人民币27316882.8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超三超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胡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10日作出(1999)浙法刑终字第222号刑事判决,驳回胡某某上诉;撤销一审判决中胡某某退赔占用赃款的利息人民币27316882.80元的部分,维持其余部分。

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胡某某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于2003年5月26日作出(2002)刑监字第18号再审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原一审判决认定:1995年1月8日,被告人胡某某代表上海恒丰置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恒丰公司)与上海亚细亚食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亚细亚集团公司)签订乌北室内菜场工程(以下简称乌北工程)联合开发协议书,约定由恒丰公司负责该工程建设的所有资金计人民币1.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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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诈骗
1、2012年11月左右,受害公司天津市商舣金属结构工贸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钢 材,经人介绍与江苏富鸿鑫贸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周雪锋取得联系,经电话商谈后,2012 年11月7日双方采用传真方式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受害公司向江苏富鸿鑫贸易有限公司采 购各类钢材,合同价值人民币512700元。同日,受害公司从公司帐户上支付15万元定金至周 雪锋要求汇入的其实际控制的王某乙农行卡上。2012年11月16日,受害公司派员工与江苏富 鸿鑫贸易有限公司派出的员工一起至上海市宝山区钢材企业仓库内收货,在确认钢材数量 后,周雪锋以急需对方付款才能发货为由,骗取受害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14404.5元。后被告 人周雪锋以当日时间较晚无法发货并承诺明日再发货为由,骗取受害公司信任,后一直以各 种理由推诿发货并逃匿,诈骗该受害公司共计人民币464404.5元的钢材款。
2、被告人周雪锋于2013年3月4日,以江苏富鸿鑫贸易有限公司购买钢材为由,与 受害公司常熟市龙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采用传真方式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货到付款,后受害 公司按照周雪锋要求将35.334吨各类钢材于3月5日送至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安工 地。2013年3月6日,被告人周雪锋将一张江苏富鸿鑫贸易有限公司帐户上开出的票面金额 为134476.06元的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支付给受害公司,后受害公司至银行兑付时因开票 帐户内无资金而无法兑付。经查,被告人周雪锋采取高进低出手段,从龙飞物资贸易有限公 司进购钢材后以低于进货价每吨30至440元不等的差价卖给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且江苏富鸿鑫贸易有限公司开出该转账支票的公司帐户已于2013年1月23日被天津市河西区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雪锋,公司实际经营者。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常熟市 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1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辩护人薛祥民、郑尧,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5)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雪锋犯合同诈 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 派检察员刘雪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雪锋及辩护人郑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1年3月,苏州达瑞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某(已判决)为了偷逃国 家税款,在无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辛某通过周某乙(已判决)让被告人周雪锋虚开上 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金额为人民币346740元,税款人民币50381.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人民币50381.02 元。案发后,苏州达瑞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向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补缴了相关税款。
案发后,被告人周雪锋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苏州市公安局驻国税公安办公室投案, 后如实供述了罪行,2012年5月11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宣布取保候审,但之后被告人周雪锋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拒不到案,后于2014年9月16日在常熟市新颜东路1号607室苏州鸿力再 生资源贸易有限公司内被民警抓获归案,后苏州市公安局驻国税公安办公室将案件移送常熟 市公安局并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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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冻结,冻结时该帐户余额只有0.02元,冻结后该帐户无任何资金进出。受害公司总 经理邱某甲多次通过电话及短信向周雪锋催讨欠款,被告人周雪锋以各种理由一直未付货款 并逃匿。经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涉案的35.334吨各类钢材价值人民币133606.4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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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雪锋犯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江苏省 【裁判时间】2015-12-16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常熟市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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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分三次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常州天伦物资公司即分三次将合同约定的价 值为200万余元的477.6吨各类钢材发货给江苏富鸿鑫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周雪锋提货后即 以低于购入价每吨170元到360元不等的价格转卖给事先联系好的江苏鑫铜钢铁科技有限公司 赵某甲及江阴联远贸易有限公司陆某甲并拿到了给付的全部货款,后被告人周雪锋将拿到的 第一次、第二次转卖的钢材款共计125万余元支付给常州天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但仍结欠 货款68203元未支付,其拿到第三次转卖的钢材款后一直没有将货款支付给受害公司并逃 匿,诈骗该公司价值共计人民币613973.7元的钢铁。3、2012年11月左右,受害公司天津市 商舣金属结构工贸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钢材,经人介绍与江苏富鸿鑫贸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 负责人周雪锋取得联系,经电话商谈后,2012年11月7日双方采用传真方式签订购销合同, 约定由受害公司向江苏富鸿鑫贸易有限公司采购各类钢材,合同价值人民币512700元。同 日,受害公司从公司帐户上支付15万元定金至周雪锋要求汇入的其实际控制的王某乙农行卡 上。2012年11月16日,受害公司派员工与江苏富鸿鑫贸易有限公司派出的员工一起至上海市 宝山区钢材企业仓库内收货,在确认钢材数量后,周雪锋以急需对方付款才能发货为由,骗 取受害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14404.5元。后被告人周雪锋以当日时间较晚无法发货并承诺明日 再发货为由,骗取受害公司信任,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发货并逃匿,诈骗该受害公司价值 共计人民币464404.5元的钢材款。4、被告人周雪锋于2013年3月4日,以江苏富鸿鑫贸易有 限公司购买钢材为由,与受害公司常熟市龙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采用传真方式签订购销合 同,约定货到付款,后受害公司按照周雪锋要求将35.334吨各类钢材于3月5日送至江苏金土 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安工地。2013年3月6日,被告人周雪锋将一张江苏富鸿鑫贸易有限公 司帐户上开出的票面金额为134476.06元的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支付给受害公司,后受害 公司至银行兑付时因开票帐户内无资金无法兑付。经查,被告人周雪锋采取高进低出手段, 从龙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进购钢材后以低于进货价每吨30至440元不等的差价卖给江苏金土 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且江苏富鸿鑫贸易有限公司开出该转账支票的公司帐户已于2013年1 月23日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冻结,冻结时该帐户余额只有0.02元,冻结后该帐户无任何 资金进出。受害公司总经理邱某甲多次通过电话及短信向周雪锋催讨欠款,被告人周雪锋以 各种理由一直未付货款并逃匿。经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涉案的35.334吨各类钢材 价值人民币133606.45元。被告人周雪锋于2014年9月16日于常熟市新颜东路1号607室的苏州 鸿力再生资源贸易有限公司内被民警抓获归案。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1年3月,苏 州达瑞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某(另案处理)为了偷逃国家税款,在无任何货物 交易的情况下,由辛某通过周某乙(另案处理)让被告人周雪锋虚开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3 份,价税合计金额为人民币346740元,税款人民币50381.02元,后由苏州达瑞斯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人民币50381.02元。案发后,苏州达 瑞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向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补缴了相关税款。被告人周雪锋归案后如实供 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雪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辛某、周某乙、过 某的证言笔录,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逮捕证、起诉意见书,苏州达瑞斯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抵扣证明、纳税申报表、发票抵扣联,税收通用缴款书、税 务登记凭证资料等,苏州市公安局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发破案 及抓获经过、函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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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雪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 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分别构成 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被告人周雪锋在判决宣告前犯 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雪锋起主要作用,系主 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雪锋当庭对合同诈骗罪自愿认罪,可以酌 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雪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行,可以从轻处 罚。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第1、2起合同诈骗事实,本院认为现有证据难以证明被告人周雪锋具 有诈骗故意,故对该二起犯罪事实不予认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周雪锋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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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或者 货款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 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周雪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行,可以从轻处 罚。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雪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 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雪锋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周雪锋于2014年9月16日在常熟市新颜东路1号607室苏州鸿力再生资源贸易 有限公司内被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雪锋当庭不持异议,并有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 单位有关人员邱某甲、周某丙、李某甲的陈述笔录,证人顾某、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 人应某、钟某、周某甲、朱某、王某甲、戴某、王某乙、陈某、钱某甲、王某丙、钱某乙、 邱某、周某乙、王某丁、姚某、龚某的证言笔录,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借据、欠条、 还款计划书等,纳税人基本信息、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单,银行对账单、交易明细,工作 联系函,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撤销保全 申请书、公告、撤诉申请书,短信记录,采购合同、支付凭证、发货明细、收据存根、转账 凭证,购销合同、送货单、转账支票、增值税发票、短信照片、发货明细、承诺书、承兑汇 票、转账交易凭证、记账凭证,价格鉴定结论书,工商登记资料,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 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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