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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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法律小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了某地块的开发权,并开始进行房地产开发。

在开发过程中,开发商与当地居民就地块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等问题产生了争议。

当地居民认为,开发商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土地征收和补偿,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于是,当地居民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土地征收和补偿费用。

二、案件事实1. 开发商在取得地块开发权后,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土地征收和补偿,直接进行房地产开发。

2. 当地居民认为,开发商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土地征收和补偿,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3. 开发商辩称,其在开发过程中已经与当地居民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一定的补偿协议。

三、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应当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和补偿?2. 开发商与当地居民达成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3. 法院应如何判决本案?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案例分析1. 开发商是否应当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和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进行,并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本案中,开发商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土地征收和补偿,侵犯了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开发商应当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和补偿。

2. 开发商与当地居民达成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开发商与当地居民达成的补偿协议,双方主体地位平等,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该补偿协议有效。

3. 法院应如何判决本案?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应作出如下判决:(1)开发商应当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和补偿,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当地居民相应的补偿费用。

(2)确认开发商与当地居民达成的补偿协议有效。

(3)判决开发商支付当地居民土地征收和补偿费用。

六、结论本案中,开发商未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和补偿,侵犯了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刑法学案例分析

刑法学案例分析

刑法学案例分析案例一钱某从毒品走私犯手中购买海洛因2500克,准备贩卖牟利。

为遮人耳目,钱某从医院太平间偷盗了一具婴几尸体,将海洛因藏匿于婴儿的尸体中携带到某市。

为使海洛因尽快脱手,钱将海洛因掺杂在自己卷制的香烟中,号称“神烟”,包治百病,使不明真相的刘某、潘某等10余人吸食成瘾,不得不高价向钱某购买“神烟”。

钱某被抓获时,大部分海洛因已买出,只剩下400余克。

问:1、钱某触犯了哪些罪名?2、钱某所触犯罪名中的法定最高刑是什么?是哪些犯罪?3、对钱某可否适用法定最高刑,为什么?案例二王某因犯数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服刑13年后被假罪。

在假释考验期第6年,王某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

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王某因抢劫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1)对王某是否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2)对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3)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如何处理?(4)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案例三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余元。

14岁生日那天,纪某邀集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

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

第二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

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二死一伤。

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

当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请对纪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案例四邵某欠何某赌债1000元,日久不还。

某日,何某等候在小学门口将邵某刚放学的7岁男孩骗至车上强行拉走,送到邻县一亲戚家。

后何某给邵某寄去一封信,威胁说:邵某必须在三天内送还1000元钱,否则,将其儿子卖掉抵债。

邵某向公安局报案,小孩得解救。

此案对何某定性有两种意见:(1)构成绑架儿童罪,(2)构成绑架勒索罪问:你同意何种意见?为什么?并说明不同意其他意见的理由。

-刑事判决书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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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浉刑初字第283号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结实,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确山县人,初中文化,农民。

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11年12月29日被抓获,同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2年2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范蠡,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1月4日15时许,被告人牛结实伙同何斌(另案处理)骑摩托车窜至信阳市民权大桥附近,见被害人代凤霞手持布包在前行走,被告人牛结实遂上前谎称捡到钱并愿意与其平分,代凤霞默认,这时何斌过来谎称其丢钱,要求看看牛、代二人身上的钱,牛将其身上的钱给何斌看,何说不是他的钱后还给牛,代又将其装钱的布包给何斌看,牛结实与何斌此时趁代凤霞不备将1200元钱掉换,后被代发现二人即骑车逃窜。

赃款被挥霍。

被告人牛结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判处。

公诉方为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法庭传唤了被害人代凤霞,听取其证词,并请被告人也做了陈述。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牛结实谎称捡到钱要与被害人代凤霞平分,是为实施盗窃创造条件,代虽然听信了被告人的谎言,将钱给何斌看,但代主观上并没有处分财物的意思,只是所有人对财物占有上的弛缓,而并非对财物所作出的处分。

牛、代二人是趁被害人不注意时窃取财物的,对财物的取得最终还是靠“窃”而非“骗”,本质上仍属于秘密窃取,故判决如下:被告人牛结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审判长:邵笑审判员:田塬审判员:于冰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马腾案例评析在现实生活中,诈骗罪和盗窃罪是两种多发犯罪,有时候在行为方式上存在着一些近似的特点。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少年刑事犯罪案例

少年刑事犯罪案例

少年刑事犯罪案例少年刑事犯罪案例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辉刑初字第21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兴,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财经学院经贸职业学院财经金融系01电算三班学生,住(略)。

因涉嫌抢劫犯罪,2002年10月24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02年11月14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2021年6月14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霍改莲,女,50岁,汉族,系王兴母亲,住址同上。

辩护人王海新,男,47岁,汉族,系王兴父亲,住址同上。

被告人刘福安,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第二技工学校02级烹三班学生,住辉县市化肥厂家属楼。

因涉嫌抢劫犯罪,2021年4月24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1年4月30日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5月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

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吴兴华,女,47岁,汉族,初中文化,市民,住址同上,系刘福安母亲。

辩护人刘同恩,男,49岁,汉族,初中文化,化肥厂工人,系刘福安父亲。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21)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兴、刘福安涉嫌抢劫犯罪,于202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于2021年6月2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莹辉、武振军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兴、刘福安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霍改莲、王海新、吴兴华、刘同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10月7日下午5时许,被告王兴、刘福安伙同张志强(批捕在逃)、饶竹星(批捕在逃)在本市八十亩地村北口南环路北一饭店后面,以胁迫手段抢劫正去二职上学的学生,分别抢去张建国现金100元,张红峥现金10元,杨京现金50元,王磊现金50元。

2021年4月24日上午,被告人刘福安在其父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近五年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近五年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

本文将选取近五年内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借鉴和思考。

二、案件一:张某交通肇事案(一)案件简介张某,男,32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2018年7月15日,张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市区道路行驶时,因疲劳驾驶导致车辆失控,撞上前方一辆电动车,造成电动车驾驶员重伤,张某本人死亡。

(二)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2. 案件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疲劳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张某在驾驶过程中未能遵守交通规则,造成严重后果。

3. 案件启示:该案提醒广大驾驶员要时刻保持警惕,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三、案件二:李某合同纠纷案(一)案件简介李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一套住宅。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首付款,但房地产公司未能按时交付房屋。

李某遂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首付款。

(二)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房地产公司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2. 案件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到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问题。

3. 案件启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

四、案件三:王某盗窃案(一)案件简介王某,男,28岁,无业。

2019年5月,王某因生活所迫,盗取某商场价值5000元的商品。

案发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 案件特点:本案是一起因生活困难而引发的盗窃案件,反映了社会治安问题。

3. 案件启示:政府和社会应关注弱势群体,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减少犯罪现象。

五、案件四:张某知识产权侵权案(一)案件简介张某,男,35岁,某科技公司员工。

亳州市赵志刑事判决书

亳州市赵志刑事判决书

亳州市赵志刑事判决书《亳州市赵志刑事判决书:一起令人深思的案件》1. 引言赵志刑事判决书的案例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法律事件。

这起案件涉及到一个家庭悲剧,引发了公众对社会问题的深刻思考。

本文将就这起案件展开探讨,通过对判决书的全面评估,希望能给读者带来有价值的观点和思考。

2. 案件回顾赵志刑事判决书的案件发生在亳州市,案情可追溯到今年三月。

据公开报道,赵志被控谋杀自己的妻子,并企图以抢劫为借口掩盖罪行。

经过警方的调查和法庭审判,最终法官做出了判决。

3. 赵志的背景和动机的分析在判决书中,我们得知赵志是一名年过四十的普通劳动者,他和妻子经营着一家小餐馆。

起初,这对夫妻相敬如宾,生活看似幸福美满。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的生活变得越来越艰难,经济压力和夫妻间的矛盾开始浮出水面。

4. 社会问题的背景这起案件引发了公众对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关注。

我们需要关注家庭暴力的问题。

赵志的判决书中提到,他曾多次打骂妻子,而警方也曾接到过妻子的报警通信方式。

经济困境也是导致这起案件发生的因素之一。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经济压力会导致家庭关系紧张,进而增加犯罪事件的发生。

5. 法庭审判和判决结果赵志的案件经过了完整的法庭审判程序。

在判决书中,我们了解到法官仔细审视了证据和证人的证词,最终认定赵志有罪并依法判决。

判决结果表明,法律是公正的,不会对任何旨在逃避惩罚的行为妥协。

判决书的公开也是为了给予社会一个权威的判断,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6. 案件的启示和深层思考这起案件引发的思考和启示是多方面的。

我们需要重视家庭暴力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护受害者。

我们需要关注社会的经济压力和贫困问题,以缓解家庭关系紧张。

我们需要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以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尊重。

7.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个人看来,这起案件不仅是一起悲剧,也是社会对家庭暴力和经济困境的一个警示。

我们应该反思,如何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让每个家庭都能安定和谐。

法律的力量和威严也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体现,这是应该引起我们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

刑诉法律文书范文案例(3篇)

刑诉法律文书范文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情况案由:故意伤害案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案号:(2021)XX刑初X号二、起诉书(2021)XX刑初X号原告张某某因与被告李某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现将有关情况如下:一、事实与理由1. 事实2021年5月15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被告李某某持刀将原告张某某刺伤,导致原告张某某身体多处受伤。

经鉴定,原告张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 理由被告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严重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人身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赔偿原告张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元;(2)赔偿原告张某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X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证据1. 原告张某某的陈述及证人证言;2. 被告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 医疗诊断证明书;4. 事故现场照片;5. 证人证言。

三、诉讼请求1. 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元;2. 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X元;3. 被告李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原告:张某某代理人:XXX联系电话:XXX2021年6月1日三、辩护词(2021)XX刑初X号辩护人:XXX接受被告李某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现针对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关于事实与理由1. 被告李某某与原告张某某发生争执后,确实使用了刀具,但并非故意伤害原告张某某。

在争执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也采取了过激行为,导致双方矛盾升级。

2. 被告李某某的行为虽然给原告张某某造成了伤害,但并非故意伤害。

被告李某某在争执过程中,并未预见到原告张某某会受到伤害,其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二、关于证据1. 原告张某某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原告张某某的陈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无法证明被告李某某故意伤害原告张某某的事实。

刑事判决书填写要求与案例分析

刑事判决书填写要求与案例分析

刑事判决书填写要求与案例分析在司法领域,刑事判决书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定罪与量刑的重要文件。

它不仅是司法机关对案件的结论,也是对社会公正的体现。

因此,刑事判决书的填写要求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刑事判决书的结构、内容要求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刑事判决书的结构刑事判决书的结构一般包括标题、正文、裁判结果、附则和签名等部分。

标题应明确指出是刑事判决书,并注明案件的基本信息,如案号、案由等。

正文是刑事判决书的核心部分,应包括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定罪与量刑等内容。

裁判结果是刑事判决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明确表达对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结果。

附则是对刑事判决书的补充说明,可以包括对上诉权利的告知等内容。

签名是刑事判决书的最后一部分,应由审判人员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

二、刑事判决书的内容要求1. 案件事实的详尽陈述刑事判决书应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详尽的陈述,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份、作案经过、犯罪手段等。

这些事实应当以客观、准确、清晰的语言表达,避免主观臆断和不必要的修饰。

2. 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刑事判决书在法律适用上应准确无误。

判决书应引用相关法律条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定性,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合理的法律推理和逻辑分析。

3. 定罪与量刑的合理性刑事判决书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应当合理公正。

定罪应基于充分的证据,量刑应考虑到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和悔罪表现等因素。

判决书应对定罪与量刑的理由进行充分的阐述,以保证公正与合理。

三、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刑事判决书的填写要求,下面我们以一起盗窃案为例进行分析。

案件事实:被告人张某于xx年xx月xx日,在某商场盗窃他人手机一部,价值xx元。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第x款,盗窃数额在xxx元以下的,应判处xx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裁判结果: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数额在xxx元以下,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x年,并处罚金x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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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浉刑初字第283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结实,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确山县人,初中文化,农民。

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11年12月29日被抓获,同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2年2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范蠡,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1月4日15时许,被告人牛结实伙同何斌(另案处理)骑摩托车窜至信阳市民权大桥附近,见被害人代凤霞手持布包在前行走,被告人牛结实遂上前谎称捡到钱并愿意与其平分,代凤霞默认,这时何斌过来谎称其丢钱,要求看看牛、代二人身上的钱,牛将其身上的钱给何斌看,何说不是他的钱后还给牛,代又将其装钱的布包给何斌看,牛结实与何斌此时趁代凤霞不备将1200元钱掉换,后被代发现二人即骑车逃窜。

赃款被挥霍。

被告人牛结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判处。

公诉方为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法庭传唤了被害人代凤霞,听取其证词,并请被告人也做了陈述。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牛结实谎称捡到钱要与被害人代凤霞平分,是为实施盗窃创造条件,代虽然听信了被告人的谎言,将钱给何斌看,但代主观上并没有处分财物的意思,只是所有人对财物占有上的弛缓,而并非对财物所作出的处分。

牛、代二人是趁被害人不注意时窃取财物的,对财物的取得最终还是靠“窃”而非“骗”,本质上仍属于秘密窃取,故判决如下:被告人牛结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审判长:邵笑
审判员:田塬
审判员:于冰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马腾
案例评析
在现实生活中,诈骗罪和盗窃罪是两种多发犯罪,有时候在行为方式上存在着一些近似的特点。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也就是说,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出于真实的内心意思而自愿处分财产。

在这里形成了一系列的因果关系:由于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得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这个错误的认识又导致被害人做出了有利于行为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在这个因果链条上,欺诈行为是起因,是行为人所有活动的集中。

错误认识不仅是连接欺诈行为与处分行为的中介,也是行为人的骗财行为能否得逞的关键。

如果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不足以使被害人对事实真相产生误解,被害人自然不会做出对自己有害却对行为人有益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处分行为是结果,它实现了财产在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的转移,使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最终得逞。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窃取是指以非暴力胁迫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

首先,窃取的手段是和平的,窃取行为只针对财物而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以此与抢夺、抢劫等取财行为相区别。

其次,行为人取得财物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即被害人是不愿让行为人取得财物的。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以及对诈骗罪和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比较,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财产损失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所导致的,这是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关键。

在通常情况下,只要按照这个标准进行界定,就不难区分。

即使是在诈骗行为和盗窃行为相交织的犯罪活动中,只要看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的过程中其关键作用的手段是什么,也不难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

本案被告人以欺骗手段为掩护,趁机窃取财物的行为定盗窃罪是正确的。

法学11专升本
邵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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