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案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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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始末

吴英案始末

吴英案始末:亿万富姐的“本色神话”2009年12月18日面对死刑宣判,吴英一脸平静时代周报记者陶喜年从2006年一夜暴富,到2007年深陷囹圄,2009年12月18日下午一审被判死刑,28岁的吴英走过了极不平凡的3年。

吴英的罪名是“集资诈骗罪”,在民间金融极为活跃的浙江,尽管有丽水集资案主角杜益敏被判死刑的先例,吴英的死刑判决结果依然引发了公众、包括法院内部人士在内对其罪是否至死的争议。

在浙江,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泾渭从来不分明。

显然,在吴英案上,吴英的罪与罚,死与非死,已不再只关乎个人。

正如财经专家吴晓波评论所言,这一案件是中国金融体系结构不合理背景下发生的制度性悲剧。

在被警方控制2年10个月零11天后,2009年12月18日下午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28岁的吴英听到的是死刑的一审判决。

超乎很多人的想象,在长达近一小时的判决书宣读过程中,吴英一直镇定自若。

即使听到“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的最后结果,吴英脸上依然看不出异样的表情。

作为家中长女的她,反而在被带离法庭时嘱托家人“你们都保重”。

但刚走出审判庭,吴英即流下泪水。

对吴英来说,这是一个迟到许久的判决,结果近乎残酷。

尽管律师给她做的是无罪辩护,但在二审、终审判决公布前,吴英无法预知自己的命运能否出现转机。

自浙江东阳本色集团组建伊始,本报记者一直追踪报道本色集团的发展和陨落状况,全程见证了吴英纷繁复杂的3年人生轨迹。

起步美容业1981年5月20日出生,星座是金牛座,生长在东阳的一个农民家庭。

据说在她只有十多岁的时候,有人欠了她父亲近百万元工程款,打起了官司。

吴英因此早早地领略到了社会上的人情世故。

或许是在东阳、义乌这片神奇的土地上有太多的商业故事和机会,让吴英的心不安分起来。

没读完技校,吴英就辍学去姑姑的美容院学美容技术,后结识了丈夫周红波,一起开了家女子美容院(一生美美容美体沙龙)做起了生意。

之后因发展需要在西街开设了贵族美容美体中心,当时几年“羊胎素”项目帮她挣到了不少钱。

亿万富姐

亿万富姐

亿万富姐”100余套被警方查封湖北有18套吴英(资料图片)新华社7月11日消息浙江“亿万富姐”吴英减刑案今天在浙江省女子监狱开庭审理,法院裁定,吴英从死缓减刑至无期徒刑。

早前报道:警方公布吴英案资产处置情况:已追回1800余万吴英案始末2006年,吴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拘留,2009年,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其死刑。

但随后在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按照金华中院的刑事判决书,作为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吴英实际集资诈骗3.84265亿元。

此外,除了上述诈骗款,吴英用房产向有关人员的抵押借款、开办公司的债权、珠宝的拖欠款等,也高达1.7309亿元。

除此之外,尚有拖欠工程款、购货(商品、材料)款及职工工资等债务共计747万元。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院二审宣判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该案一度引发社会关注。

命悬一线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的死刑,该案又发回浙江省高院重新审理。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院重新审理后,改判死刑缓期两年。

至此,吴英的刑事案件告一段落,其涉案资产处理情况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

如今,吴英的缓刑期已经过去了一年半,其涉案资产处置进展却陷入了僵局。

28日,中新网记者联系东阳警方采访,东阳警方表示,他们已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依法拍卖的原则对本色概念酒店经营权及其他物品进行公开拍卖,其中包括30辆汽车、本色总部和仓库中的家纺等物资,共追回赃款1800余万元,并存于专案账户中。

不过,因为处置主体依据、他项权证抵押等问题,警方表示,现在剩余资产的处置过程困难重重,它们主要包括房产、汽车、珠宝等。

警方表示,吴英父亲代理人几次诉讼称,通过拍卖公司拍卖涉案资产的行为是违法的。

为此,东阳方面正力求通过相关渠道向上级及相关法院请示,依法明确资产处置主体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百余套房产被查封记者了解到,目前,吴英旗下房产共有100余套被警方查封,其中包括东阳房产89套,湖北荆门房产18套,诸暨房产2套。

吴英案分析概要

吴英案分析概要
2020/3/7
社会舆论
• 【相关言论】 • 法学家陈光中:金融领域的案件,定罪要严谨,死刑要慎
重。经济犯罪的死刑只应适用贪官,其他犯罪要慎用死刑。 中国必须逐渐减少死刑,非暴力犯罪尽快取消死刑,下次 刑法修正将首当其冲在这方面进行修改。 • 法律学者何兵:面对吴英案铺天盖地的舆论, 有些半坛子 醋说,这是媒体干扰司法。难道公开审判是让群众象哑巴 一样,看完以后回家洗洗睡?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人民 不仅有权批评,而且有权公开、反复地批评。公正的审判 从不畏惧严厉的言论。
• 案件回顾 • 2007年3月16日,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 •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吴英
死刑。 • 2010年1月,吴英提起上诉。 •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院开始二审吴英案。
2020/3/7
吴英案概述
•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 报最高院核准。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杨涛)
2020/3/7
法院方观点
• 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 法人代表吴英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吴英不服判决,于 2010年1月提起上诉。
•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2012年1月 18日,浙江高院对吴英集资诈骗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上诉, 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管理理念,政府应该从“管制”转为“监管”。简单说,在游戏规则
不清的情况下,政府什么都想管,等于什么都管不好。不如先制定好
规则,政府只管违反规则的行为。事实上,“民间金融”一词本身仍

集资诈骗罪之我见——以吴英案的定性分歧为视角

集资诈骗罪之我见——以吴英案的定性分歧为视角
3 . 2 对诈 骗手 段 的认定 应基 于是 否利 用信 息不 对称 的优 势
目、记 录 ,绝大 部分集 资款未用 于生产经 营 ,而是用 于支付前期 集 资款的本金和高额利息 、大量购买高档轿 车、珠宝及肆意挥霍 ;案发 前吴 英四处躲债 ,根本不具偿还 能力。其二 ,吴英为给社会公众造成 其具 有雄厚经济实力 的假 象 , 采用 短时间大量虚假注册公司 、一次性 大批 购人房产 、买断东义路 广告位 集中推出本色宣传广告 、将骗购来 的大量珠宝堆在办公室炫 富、在 做期货严 重亏损情况下仍 以赚 了大钱 为由用集资款进行 高利分 红等方式 ,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 ,用 向社会 公众 虚假宣传的欺 骗方法集资。其三 , 吴英案虽然直接受害人仅为 l 1 人, 但其 中林卫平 、 杨卫 陵、杨志昂 、 杨卫江 四人的集资对象就有1 2 0 多人 ,大量的是普通群众 ,且吴英 也明知这些人 的款项是从社会公众 吸收而来 ,吴英 显属 向不特定 的社 会公众 非法集 资 ,有公众性 。 因 此 ,法院认为吴英 非法集 资行为符合集 资诈骗罪 的主观构成要件 ,故 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
社 会 观 察
集资诈骗罪之我见
以吴英案的定性分歧为视角
王 玉 春
( 浙江 广 厦建设 职 业技 术 学 院 ,浙 江 金 华 3 2 2 1 0 0)
摘 要 :根据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说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 ,必须考证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使用诈骗手段 ,是否 向社 会 公众 非 法集 资 。从 吴英 集 资诈 骗案 的定 性 之 争 ,可 以总结 出集资 诈 骗罪 的值 得 司法 机关 关 注 的是 :对 “ 非 法 占有 故意 ”起 算 时点 的认 定应 确定

吴英集资诈骗案的刑法学分析

吴英集资诈骗案的刑法学分析

吴英集资诈骗案的刑法学分析吴英集资诈骗案是中国新时期备受关注的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经审理,吴英利用社会信任,采取虚构投资项目、承诺高额收益等手段,诱骗投资人交纳巨额资金,最终骗取了巨额财产,被法庭定罪。

本文将从刑法学角度剖析该案,并结合其他类似案例,探究其关键性问题。

首先,吴英集资诈骗案的犯罪行为属于诈骗罪中的集资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骗他人以出资或者其他形式为他人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依法应追究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吴英通过虚构的高额收益和手续费,误导投资人交纳资金,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犯罪事实明确,构成集资诈骗罪。

其次,在定罪量刑方面,吴英的犯罪系列属于大案要案,涉案金额巨大,犯罪手段相当恶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数额巨大”的标准是指数额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的。

在吴英案中,依法对她判处死刑后,判决书上载明其被害人人数21人,涉案金额高达15.65亿元,根据刑法规定,吴英的罪行显然符合“数额巨大”的标准。

因此法庭所做出的量刑决定无可非议,符合法定量刑原则。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吴英集资诈骗案为类似经济类犯罪案例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教训。

如2019年刚刚结束的龚道安集资诈骗案、2016年的徐玉玉案等等,这些案例都表明了经济类犯罪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依旧屡见不鲜。

主要原因是一方面,社会信任度下降,人们更加关注短期利益,话题性强的热门投资项目在社交网络上推广也更为普遍;另一方面,缺乏投资人的投资意识和风险意识,进而被犯罪分子利用。

针对这些情况,需要加强全面立体的创新监管,提高对应对投资风险能力,减少投资人的蒙骗和误导。

总之,吴英集资诈骗案是一起恶性的大案要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吴英的犯罪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司法实践中,我国的刑罚法律适用标准与量刑原则都已经初步建立,我们应该从吴英案及其他的经济类犯罪案例中吸取教训,加强社会意识和法治意识,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吴英集资案 的思考

吴英集资案 的思考

吴英案的启示与思考任才12261068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

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具体案情不再赘述。

本案造成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并因其定罪、量刑问题在社会和学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

其定罪争论焦点在于其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

公诉机关认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林卫平等11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集资诈骗达人民币38985.5万元。

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构成集资诈骗罪。

吴英在一审中辩称,其向本案被害人借钱数额和未归还的数额无异议。

但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借的钱也是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并未用于个人挥霍。

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吴英案存在其特殊性。

一般发生的集资诈骗罪,受害人多为社会群众,且经济条件差,被犯罪者以高回报为目的诱骗,导致其蒙受重大损失。

而本案中,受害人数少,且其均为高利贷中介者,吴英则开设了本色集团展开大规模投资活动。

很多人认为,吴英行为属现有的经济制度下一种极端化的资金积累方式,且在浙江一带非常普遍。

吴英的辩护人指出,吴英虽然吸纳大量资金,但其并非完全用于挥霍,而是开展大量投资活动。

故应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我认为,吴英的行为并不应构成非法集资罪。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

吴英案始末

吴英案始末

吴英案始末:亿万富姐的“本色神话”2009年12月18日面对死刑宣判,吴英一脸平静时代周报记者陶喜年从2006年一夜暴富,到2007年深陷囹圄,2009年12月18日下午一审被判死刑,28岁的吴英走过了极不平凡的3年。

吴英的罪名是“集资诈骗罪”,在民间金融极为活跃的浙江,尽管有丽水集资案主角杜益敏被判死刑的先例,吴英的死刑判决结果依然引发了公众、包括法院内部人士在内对其罪是否至死的争议。

在浙江,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泾渭从来不分明。

显然,在吴英案上,吴英的罪与罚,死与非死,已不再只关乎个人。

正如财经专家吴晓波评论所言,这一案件是中国金融体系结构不合理背景下发生的制度性悲剧。

在被警方控制2年10个月零11天后,2009年12月18日下午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28岁的吴英听到的是死刑的一审判决。

超乎很多人的想象,在长达近一小时的判决书宣读过程中,吴英一直镇定自若。

即使听到“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的最后结果,吴英脸上依然看不出异样的表情。

作为家中长女的她,反而在被带离法庭时嘱托家人“你们都保重”。

但刚走出审判庭,吴英即流下泪水。

对吴英来说,这是一个迟到许久的判决,结果近乎残酷。

尽管律师给她做的是无罪辩护,但在二审、终审判决公布前,吴英无法预知自己的命运能否出现转机。

自浙江东阳本色集团组建伊始,本报记者一直追踪报道本色集团的发展和陨落状况,全程见证了吴英纷繁复杂的3年人生轨迹。

起步美容业1981年5月20日出生,星座是金牛座,生长在东阳的一个农民家庭。

据说在她只有十多岁的时候,有人欠了她父亲近百万元工程款,打起了官司。

吴英因此早早地领略到了社会上的人情世故。

或许是在东阳、义乌这片神奇的土地上有太多的商业故事和机会,让吴英的心不安分起来。

没读完技校,吴英就辍学去姑姑的美容院学美容技术,后结识了丈夫周红波,一起开了家女子美容院(一生美美容美体沙龙)做起了生意。

之后因发展需要在西街开设了贵族美容美体中心,当时几年“羊胎素”项目帮她挣到了不少钱。

吴英案的制度反思

吴英案的制度反思
英 用 所 集 资金 的 4 0 元 为 自己 买 服 饰 , 0万
则是 死 刑 。 吴 英 二 审 辩 护 律 师杨 照 东 认 为 : 吴 “ 英 不 是 清 门 的 , 在 企 业 经 营 过 程 中 有 她
过行 贿的行 为 , 有过伪 造企 事业 单位 印 章的行为 , 这些 都可 以定罪 , 她也 应该为 此承担刑事责任 。但 是她没有 向社 会公
英是否明知没有还 贷能力仍然采取欺 骗
手法进行非法集资 , 界也存疑 。 外 到案 发 , 吴英的本色集 团仍有 38 .亿
元借 贷未还 。在企 业经 营过 程 中 , 负债
经营属于正常 , 而庞 氏骗 局则是诈骗 , 借
新还 旧究 竟属于正常的负债经 营还是庞 氏骗 局 , 落脚 点仍 在实业 经 营能 否产生
而浏 览这 些案 件背 后 . 资 诈骗 罪 与民 集
应用法 律的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对 “ 中, 非 法 占有 ” 的解 释也包 括 了明知没 有归还 能力而大量骗取 资金 和肆意挥霍骗取 资
金两种情 况。 在案件 审理 过程 中 , 师则认 为吴 律
间 金融 借贷 密不可 分 , 从正 常 的民间 借 贷跨 向集资诈骗 , 在案件判决认 定上 , 界
60 0 万元请客吃 饭, 是肆意挥霍。
在最高 院《 于审 理 诈骗案 件具体 关
众借 钱 , 也没 有以 公开宣 传 的手段 去借
钱. 更没有实施任何 的 诈骗行 为, 她不应 该被 定 为非 法吸 收公 众存款 罪 、 资 诈 集 骗罪 , 更不应该为此付 生命 的代价 。 ”
这 一罪 名被判 死刑 者在 中同并 不罕 见 ,
房产。
多人 因非 法集资 案被 判死刑 , 别有长 分 城公 司沈 太福非 法集 资 案 , 江苏邓 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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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浙金刑二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英。

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捕前住东阳市本色概念酒店913房间,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塘下村余店2-121号。

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7年2月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金市检刑诉(2008)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岩修、许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英及其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被告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集资诈骗达人民币38985.5万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未到庭的被害人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人的陈述,证人金华芳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英的供述及借款协议书、借条、投资协议、银行汇票、购房合同、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

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吴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其向本案被害人借钱数额和未归还的数额无异议。

但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借的钱也是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并未用于个人挥霍。

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张雁峰、杨照东提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理由:一、被告人吴英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英“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没有事实依据。

2、吴英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有关的房产、汽车、购买股权等活动,只有小部分购买了珠宝,且购买珠宝的目的也是为了经营。

3、吴英不具有“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其所借款项由于种种原因客观上无力返还,而不是有能力归还故意霸占不予返还。

二、被告人吴英在借款过程中没有使用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

三、本案所涉被害人均属亲戚朋友和熟人,不属“社会公众”,不能以非法集资论。

四、本案被指控的行为属公司行为,被告人吴英系本色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所得借款也用于公司活动。

五、本案被告人吴英系本色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向本案被害人借款时,有的是以单位的名义,有的虽然以个人名义,但所借款均用于单位的经营活动,根据法律规定,属单位行为。

六、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本案集资款的数额、还款数额有的只是按照当事人的陈述,没有客观、详实的证据。

2、集资款具体去向未经司法鉴定。

3、现公诉机关提供的对吴英公司的财产鉴定结论书不公正、不客观、不准确、不全面。

综上,吴英的行为属于一种民间借贷行为,不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集资诈骗罪的规定,请求对被告人吴英做出无罪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英于2003年8月6日开办东阳吴宁贵族美容美体沙龙(注册资金人民币2万元);2005年3月25日开办东阳吴宁喜来登俱乐部(注册资金人民币2万元);2005年4月6日开办东阳千足堂理发休闲屋(注册资金人民币10万元);2005年10月21日开办东阳韩品服饰店(无注册资金);2006年4月13日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2006年7月5日成立东阳开发区本色汽车美容店(注册资金人民币20万元);2006年7月27日成立东阳开发区布兰奇洗衣店(注册资金人民币20万元);2006年8月1日成立浙江本色广告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1500万元);2006年8月14日成立东阳本色洗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2006年8月14日成立浙江本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2006年8月14日成立东阳本色电脑网络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400万元);2006年8月14日成立东阳本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2006年8月22日成立东阳本色婚庆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2006年9月19日成立东阳本色物流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2006年10月10日组建本色控股集团,其母公司为本色集团;子公司为:本色广告公司、本色酒店管理公司、本色洗业管理公司、本色电脑网络公司、本色婚庆公司、本色装饰材料公司、本色物流公司。

公司股东工商登记为吴英、吴玲玲,吴玲玲实际并未出资。

自2005年3月开始,被告人吴英就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向徐玉兰、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竺航飞、赵国夫等人集资达人民币1400余万元。

至成立本色集团有限公司前,被告人吴英已实际负债已达人民币1400余万元。

为了继续集资,被告人吴英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

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实际经营或亏损经营,并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给社会公众造成其公司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以骗取更多的社会资金。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吴玲玲的证言,证明吴英成立本色集团公司时叫其去签过名,但当时不知道是成立公司注册的,不知道其是股东,也没有出资的事实。

2、证人徐玉兰的证言及东阳市人民法院(200g)东刑初字第79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其于2005年8月15日出资100万元与吴英共同开办了千足堂义乌分店.吴英从2005年开始就向其借钱,在自己的钱借完后,吴英又叫其到别人那里帮她借钱,说只要有钱借来就是了。

其为了能收回借给吴英的钱,只能帮吴英不停的借钱.徐玉兰因帮助吴英从棱志其,陈华等14人处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760万元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等事买。

3、证人俞亚素的证言及借条二张在卷,证明其于2005年3月开始应吴英要求投资给吴英。

2006年9月18日吴英出具给其100万的借条一张,注明投资期限为1年,利润为200万,到期归还300万。

11月5日出具900万的借条一张,注明投资期限为三个月,投资利润为900万,到期归还1800万的事实。

4、证人唐雅琴的证言,证明听俞亚素说投资吴英公司有30%的利润,其于2005年3、4月份通过银行先后借给吴英740万元等事实。

5、证人夏瑶琴的证言,证明其从2005年3、4月份开始借钱给吴英,一共借了500万元等事实.6、证人竺航飞的证言,证明2005年3、4月份其出资30万与俞亚素等人一起借钱给吴英。

借钱时吴英在东阳的千足堂还在装修,没有开业。

2006年10月底,吴英又打电话给其,说她的集团公司资金周转不过来,叫其再去投资,其与俞亚素等人到东阳,看到本色集团下面有许多公司,都办得比较好,回来后就把吴英归还的60万再向亲戚借了40万,共100万交给俞亚紊,由俞亚素一起将钱汇给吴英。

此前,吴英讲是投资一年,回报率100%等事实;7、证人应丰义的证言,证明2006年10月,听朋友俞德行介绍,说投资到东阳本色集团能赚钱,回报率又较高,于是与葛保国等人到东阳本色集团进行了考察,当时大家都认为比较好,于是决定筹资投放本色集团。

其个人投入200万,不参加经营活动,只管资金投入分红,约定投资期限一年,分红100%。

投资协议是由俞亚素统一写的,其是通过俞亚素将款交给吴英的等事实。

8、证人葛保国的证言,证明2006年10月,吴英叫其与俞亚素等人合伙投资,一起开发商铺、地皮等。

其到东阳去考察了她的公司,看到规模较大,都比较相信她。

于是大家分别筹钱投资到吴英的公司,其个人投入120万,统一交给俞亚素再给吴英,约定不参与经营,只管投资分红,期限一年,分红100%等事实。

9、证人周海江的证言,证明2006年9月底,吴英同其说本色集团如何好,让其投点钱进去,一年的回报率是30%,期限一年。

其就通过岳母俞亚素借给呈英100万元等事实。

10、证人赵国夫的证言,证明2005年6月份的时候,吴英说投资到她那里,一季度30%分红,过了几天,其将45万元投资给吴英等事实。

11、证人周巧的证言,证明其于2006年6月份到本色公司当出纳,吴英有资金进来,一般会先打电话或当面告诉其,义乌本票是对公户头的,其就存入义乌公司对公户头,本票是私人户头的,就转入吴英开在义乌银行的私人卡内,有时资金直接打入吴英在东阳的卡上。

打入卡内的资金从何而来不知道,吴英称是以前借给别人还回来的钱等事实。

12、证人方鸿的证言,证明其到本色集团有限公司上班,吴英承诺年薪200万元。

吴英让其到湖北荆门,准备收购荆门大酒店和京都大酒店,但当地市政府没有拍卖。

吴英在荆门开办了荆门信义投资担保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在豪景花园买了十间街面房和十几个套间,在紫竹苑买了二三个套间,花了1000来万。

信义公司开出后没有正常营业过,刘军在那里负责,刘军说有生意吴英也不做。

其回东阳后,吴英任命其为总经理,基本上也没做什么事,插不了手,只收购博大世纪花园55%股份,签合同时一起去。

买家纺送彩电的事是亏的。

资金往来情况其不清楚等事实。

13、证人金华芳的证言,证明2006年10月被吴英任命为本色集团董事长助理兼人事部监察总监,但平时没什么事做。

吴英投资的都是亏本生意,其问吴英钱哪来的,吴英说以前借给别人还回来的等事实。

14、证人杜沈阳的证言,证明其是吴英的专职驾驶员,其曾帮吴英送、拿本票、汇票给骆华梅、林卫平、胡英萍等人。

吴英还曾叫其把一些首饰送给一个姓陈的老板等事实。

15.证人吴吉的证言,证明2006年6月份到本色公司任财务总监,后任副总经理。

其主要精力放在其他公司和集团的注册工作上。

公司没多少营业收入,进入公司的钱主要是银行电汇、汇票、本票或吴英私人卡转帐,每笔数额从几十万到上千万不等。

可看出资金大多是义乌来的。

是什么钱吴英不肯多说,有时讲伙伴借去还回来,有时说亲戚朋友处借来周转。

加06年8—9月前其兼公司财务总监,那时公司还没有营业额,后来财务情况其就不是很清楚。

公司所有注册手续都是其经手的,本色商贸公司先增资到5000万,增加的4500万是从吴英的私人卡里划到公司帐上。

公司股份里吴玲玲有10%股份,其实都是吴英的钱,吴玲玲只是挂名等事实。

16、证人刘安的证言,证明其于2006年4月份到本色公司当保安部长。

本色集团除了酒店经营尚可外,其他的都亏本的等事实。

17、证人蒋辛幸的证言,证实吴英成立的公司,资金都是吴英一人筹集的等事实。

18、工商登记材料在卷,证实吴英开办公司的注册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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