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案案例摘要
吴英案 案例评析

厦门大学法学院刑法分论期末小论文(2013级)题目:吴英案案例评析学生姓名林美君学号12920132200171 专业班级法学专业2013级2班提交日期2014年6月吴英案案例评析(一)案情简介:吴英于1981年在浙江省东阳市出生,从事过女子美容、千足堂、服装等行业的经营,期间积累资金达到千余万元。
吴英产生了扩大规模经营,打造本色集团并上市的想法。
2006 年吴英从 11 人处借款人民币七亿余元,连续注册了浙江本色集团及下属的概念酒店、投资公司等公司,并以本色集团的名义购买大量的商铺、房产、汽车、建材、珠宝、酒店用品、床上用品及广告位,与此同时进行了数千万元的股权投资,至案发时概念酒店、汽车美容、洗衣店等已经进入试营业状态。
2007 年 1 月东阳市政府查封本色集团旗下全部财产并遣散了全部工作人员。
2009年 4 月 16 号一庭开庭审理此案,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
2011 年 4 月 7 号二审开庭审理此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发回重审。
最终吴英集资诈骗罪案重审改判死缓。
(二)基本案情分析与相关概念辨析本案的争论有以下几个:1、吴英的行为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还是集资诈骗?2、如果按照现行刑法来看是集资诈骗的话,是否应该判处死刑?3、通过对市场经济的研究,是否应该对我国现行刑法的经济犯罪进行修改,适当放宽对市场的管制来真正达到防止民间贷款中出现的犯罪的目的?本案相关概念:1、庞氏骗局根据维基百科的定义,庞氏骗局就是靠投资者的钱来还钱、而不是靠实际盈利来还钱的运作。
它通常靠别人所不能的回报来吸引新的投资者,而这些回报通常是短期还款,它要么高的不正常,要么就是持续得不正常。
这种生生不息的回报需要不断增长的现金流来维持。
这种系统注定是要失败的,因为它的收入(即使有的话)比付给投资者的回报低。
通常,它在失败前就会被司法当局取缔,要么就是它引起了怀疑,要么就是它在销售未经登记的债券。
解魅吴英案

解魅吴英案价值中国推荐2007-03-14 16:40:29 《财经》记者/郭琼落马富婆吴英以26岁之龄号称拥有数十亿元资产,说穿之后毫不神奇春节期间的浙江东阳,烟花爆竹不绝于耳,龙灯锣鼓四处喧腾,一派喜庆热闹景象。
与一个月前相比,这个以木雕、火腿著称的浙中城市,少了一家“本色”集团,多了一个轰动全国的吴英案。
吴英的故事已是众所周知。
2006年10月前后,她在东阳高调亮相,以26岁之龄号称拥有数10亿元资产,并在东阳大举砸钱投资,手笔惊人,引来无数艳羡和质疑。
仅仅四个月后,她本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资产遭查封。
事态发展之戏剧性胜过小说。
接近东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吴英专案组的人士告诉《财经》记者,吴英案目前查出涉案金额约7亿元。
债权人中,有多家义乌的担保公司和典当行,还有一些私人老板。
其中不少资金是间接来自当地生产企业乃至银行贷款,详情则有待进一步侦查。
如今,东阳当地人还在津津乐道吴英投资的洗车、洗衣、洗脚等生意都免费或返赠超值券物的怪异举止。
外界则仍在猜测其身世背景、巨资来源等。
吴英自己提供的版本和人们附会的传言混杂流传,其神秘面纱挥之不去。
与外界的猜测大相径庭的是,无论接近专案组的人士,还是知悉吴英根底的本地故知,都告诉《财经》记者,她没什么背景。
目前已知的信息也表明,吴英本人没有资金来源,其大手笔花钱全靠放高利贷滚雪球。
这样一个普通年轻女子,何以能揽来如此巨资,干出如此轰动的大案?债权人不敢现形吴英神话的破灭,事起突然。
2月10日下午,金华当地警方出动近千名警察包围了本色集团。
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称,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已由东阳市公安局立案调查。
截至本刊发稿时,东阳市政府新闻办对吴英案的披露信息未曾刷新。
据《财经》记者了解,至迟在2006年初,吴英已进入义乌东阳(义乌东阳相邻)民间借贷圈;到2006年12月前后,其资金链已趋断裂。
义乌一位商人向记者称,2006年11月,他以月息7分(每月利息7%)借给吴英2000万元,借钱当时就拿到140万元利息。
吴英等集资案讲述

两罪区别
2、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
2.1 使用诈骗方法 :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2 被骗对象的公众性和广泛性 :集资诈骗行为人 本罪是以诈骗的方法去 非法聚集 资金,表现为诈骗 如果行为人仅指向具体的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一 编造谎言, 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 为非法占有尽可能多的资金,一般事前不会设定具 方法与非法集资两种行为的统一 ; ,骗取他人的资 般不构成本罪。以集资为名诈骗特定范围的人员, 金的行为。 体的、不变的欺骗对象,而是采用大张旗鼓、较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以采用欺骗方法为必要。 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资诈骗罪论处,构成 规模、甚至是通过新闻媒体大造舆论的方式,将其 犯罪的,可以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定罪。 虚构的事实向社会广为传播,以便让更多的公众或 者单位受骗。因此,集资行为面对社会公众是集资 诈骗罪的重要特征。
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 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 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 一。
量刑变化
《刑法修正案八》第192 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 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第199条:犯本节第一百九 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 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 财产。
02 吴英案情分析
Series
of
03 非法集资系列案件
考 书 目
4
Reference Page 31
吴英案之大众解读-易伟

网摘:高级检察官问答
网 友:近年来集资建房被炒的沸沸扬扬,有 人认为集资建房也是一种非法集资,请问这种说 法对吗? • 孙家瑞:我认为这是在特定的少数人乀间(丌可 能太多)协商共同从亊一项亊业;非法集资是针对 丌特定的多数人,而丏只是募集资金用二集资人 自己的目的,丌是用二大家的亊业,两者幵丌相 同。 •
网摘:高级检察官问答
• 网 友:现在的农村借钱基本上是高利贷,这算 丌算是非法集资?要知道现在农村想到银行贷到 款,几乎丌可能。 • 孙家瑞:高利贷不非法集资丌同。前者是从借出 钱的角度来定丿的,后者是从募入钱的角度来定 丿的。前者是丌得丌接受高利贷,明知危害,丌 得丌借;后者是受骗戒受诱惑,心甘情愿的。
罪与非罪
• 民间借贷 • 公民不公民,可以,4倍利息 • 公民不企业,部分可以, 4倍利息 • 企业不企业(非金融),丌可以
非法吸收存款罪
• 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戒者变相吸收公众存 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戒者 拘役,幵处戒者单处事万元以上事十万元以下罚 金;数额巨大戒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幵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幵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
网摘: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级检察官问答
• 网 友:我们公司在内部号召员工为公司做贡献 帮劣企业渡过难关,鼓励职工内部迚行有偿集资 ,这是非法集资吗? • 孙家瑞:丌好一概而论。因为这是在一定范围内( 企业员工)迚行的,不一般的非法集资是针对社会 上丌特定多数人丌同;但是,如果企业员工人数 众多,加上企业要求每个员工都要参加,戒者让 人理解为公司有这样的要求,我认为就是非法集 资。
吴英案分析概要

社会舆论
• 【相关言论】 • 法学家陈光中:金融领域的案件,定罪要严谨,死刑要慎
重。经济犯罪的死刑只应适用贪官,其他犯罪要慎用死刑。 中国必须逐渐减少死刑,非暴力犯罪尽快取消死刑,下次 刑法修正将首当其冲在这方面进行修改。 • 法律学者何兵:面对吴英案铺天盖地的舆论, 有些半坛子 醋说,这是媒体干扰司法。难道公开审判是让群众象哑巴 一样,看完以后回家洗洗睡?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人民 不仅有权批评,而且有权公开、反复地批评。公正的审判 从不畏惧严厉的言论。
• 案件回顾 • 2007年3月16日,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 •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吴英
死刑。 • 2010年1月,吴英提起上诉。 •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院开始二审吴英案。
2020/3/7
吴英案概述
•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 报最高院核准。
•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杨涛)
2020/3/7
法院方观点
• 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 法人代表吴英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吴英不服判决,于 2010年1月提起上诉。
•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2012年1月 18日,浙江高院对吴英集资诈骗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上诉, 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管理理念,政府应该从“管制”转为“监管”。简单说,在游戏规则
不清的情况下,政府什么都想管,等于什么都管不好。不如先制定好
规则,政府只管违反规则的行为。事实上,“民间金融”一词本身仍
吴英案各类观点摘要

吴英案人大代表观点1.浙江的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富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观点阐述: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民间借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杀了吴英也阻止不了高利贷的蔓延。
对于此类问题的建议:一是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二是合理引导民间资金投向,主流应是回归实业,其次是进入稳健规范的投资领域;三是尽快打破金融垄断,推进利率市场化。
2.全国人大代表黄鸣(皇明集团董事长)观点阐述:吴英案实际上是金融制度弊端的产物。
用历史的眼光看,我们身处一个市场经济仍有待发育完善的特定历史时期,一个民间金融功罪交集的时代,一个经济快速发展推动的对资本的渴求和现行资金供给体制之间的冲突已经尖锐化和公开化的时期。
对于这样一个有特定社会历史背景,并在证据方面又有所争议、事实方面具有模糊性的案件中,应该更多地从法治发展的角度或者从刑事法律上“疑罪从无”或“疑罪从轻”的角度,慎重的来看待此类有较大争议的刑事案件,这将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课题,也是非常需要我们党中央和司法机关的高层引起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
3.全国人大代表葛剑雄(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教授)观点阐述:吴英案牵涉两方面问题,一是社会意义。
非法集资或者民间集资在浙江相当普遍,且这种情况不局限于浙江,福建、河南等地方都有民间集资的现象。
在这种情况下,吴英案是有典型意义的。
当然,我们尊重法律,但是处理不好的话,它的社会影响相当大。
二是司法角度看待。
葛剑雄认为,必须要考虑现在是检察院对她个人起诉,但是官方和媒体似乎模糊了吴英案的受害者。
吴英案如果坚持判死刑的话,无论是从社会意义的角度还是司法解释的角度,甚至是同类案件的对比角度,都将留下很大的缺陷,将来从司法历史的角度来看,也会是个反面的案例。
4.全国人大代表郭广昌(复星集团董事)观点阐述:建议取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于民间借贷中的非法行为,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等罪名进行惩处。
吴英案透露出来的民间集资问题分析

吴英案透露出来的民间集资问题分析吴英案的发生背景,是全国范围内的民间借贷难题。
虽然打击力度不减,但非法集资类案件数量迭增,非法集资活动形式亦更丰富。
放开金融垄断、松绑民间融资方为正途女儿终审被判死刑后,瘦削的吴永正立刻带着满箱的材料赶到北京,接连数日参加研讨会、接受多家媒体采访,坚称自己的女儿吴英“没有犯罪”。
现年31岁的吴英,系浙江东阳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2009年12月18日,因集资7.7亿元,其中3.8亿元尚未归还,金华市中级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
2012年1月18日晚,当日才接到通知匆匆赶到杭州的吴英案辩护人、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照东和同事张雁峰,收到了浙江省高级法院的终审裁定:吴英因集资诈骗罪二审被判死刑。
消息传出,舆论普遍同情,希望负责死刑复核的最高法院能够“刀下留人”。
2月14日,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通报,已受理吴英集资诈骗案,将审慎处理本案。
等待最终命运的吴英,只是因“非法集资”而丧失人身自由甚或生命的众多民间“传奇”中最受关注一例。
浙江民间资本活跃,据浙江省高级法院数据,从2007年到2011年,共有219人因犯集资诈骗罪而被判处刑罚,因集资诈骗罪而获刑的人数从2007年的8人上升到2011年的75人,增长超过8倍。
集资诈骗罪是非法集资类案件刑期最高的一种罪名。
根据最高法院2011年颁行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可能触犯的罪名还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其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为典型。
公安部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破获非法集资类案件5000余起;2011年1月至9月,全国共立非法集资类案件1300余起,涉案金额达133.8亿元。
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发生背景,是全国范围内的民间借贷难题。
在浙江京衡律师集团主任陈有西看来,“吴英案表面上好像是一个小姑娘的事情,实际上成了民间金融借贷的一次集中体现。
吴英集资诈骗案摘要(5篇可选)

吴英集资诈骗案摘要(5篇可选)第一篇:吴英集资诈骗案摘要吴英集资诈骗案摘要一、简介及判决结果: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二、认定涉案金额:按照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营造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非法集资7.7亿元,至案发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
三、辩护律师及辩护理由:杨照东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
杨照东为吴英做无罪辩护:“据我们了解,吴英借来的钱只是朋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并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也没有要非法占有的想法,而且全部都用于公司经营上了,并承诺归还。
所以我们认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能算民事纠纷。
”“两次起诉的变化,体现了包括罪名在内共三个方面的变化:其一,一审从基层法院改为中级法院。
区别是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最高只能判15年,中级法院可以判到无期徒刑以上;其二,罪名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为集资诈骗罪;前者最高刑罚是十年有期徒刑,而后者如果是自然人犯罪则最高可以是死刑;其三,第一次起诉时认定单位犯罪,此次则删除并改为个人犯罪。
”罪与非罪的争论:其一,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色集团旗下产业是否具有偿还高息借贷的能力,成为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争论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吴英借贷利息高达100%甚至400%,而2008年世界金融行业最高盈利率也不过17.5%,因此本色集团不可能具有还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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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案例摘要
案件基本事实:
吴英,浙江东阳人,中专水平,生于1981年5月20日,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
2007年2月10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在事先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至少在本色普通员工和市民看来),本色集团在东阳的所有门店,在短短几分钟内,全部被东阳警方控制。
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宣布吴英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
案件一审判决: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月4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虚构资金用途,以高额利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骗取集资款人民币77339.5万元,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并依照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众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吴英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案件二审判决:
2010年1月,被告人吴英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执行职务,被告人吴英及其二审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到庭参加诉讼。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向社会公众作虚假宣传等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吴英在二审庭审中辩称其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辩护人提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及要求改判无罪的理由,均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员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之规定,吴英在二审庭审之后要求撤回上诉的请求,依法不予准许。
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由本院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且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鉴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
综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争议焦点:
控辩双方采集到的证据存在很多争议,其中最大的一项就是,吴英借来的巨款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诈骗,这是决定吴英最终将面临怎样刑罚的关键。
本案一审从基层法院改为中级法院。
区别是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最高只能判
15年,中级法院可以判到无期徒刑以上;罪名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为集资诈骗罪;前者最高刑罚是十年有期徒刑,而后者如果是自然人犯罪则最高可以是死刑。
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构成非法集资诈骗罪的三大法律要素:第一,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色集团旗下产业是否具有偿还高息借贷的能力,成为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争论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吴英借贷利息高达100%甚至400%,而2008年世界金融行业最高盈利率也不过17.5%,因此本色集团不可能具有还贷能力(公诉方以最高利息为例来认定)。
辩方律师称,根据法理规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满足:是否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等条件。
而吴英投资本色集团,是不可能知道自己的经营就一定会失败,不属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另外,虽然吴英有购置包括法拉利在内的大量高级轿车的行为,但这些车子是用于公司经营,不属于肆意挥霍。
检察机关把只要没有偿还能力即视为“非法占有为目的”,难以服众。
第二,没有使用诈骗方法。
检察机关称,吴英明知本色集团的经营状况不可能负担如此高额利息,仍向债权人大量借贷用于偿还利息,明显属于诈骗。
本色集团旗下产业不过是吴英非法集资的工具。
辩方律师辩解,司法解释中关于诈骗方法的定义是,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吴英将集资款用于归还本色集团经营所欠债务,并没有虚构集资用途,也没有编造虚假证明文件,不构成使用诈骗方法。
第三,有没有非法集资。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所谓非法集资,是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吴英的集资对象是否属于“社会公众”的范畴,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吴英与大部分集资对象之前并不认识,应该归入“社会公众”的范畴。
辩方律师不同意这一说法,目前起诉书认定的吴英的集资对象只有林某某等11人,这些人有些是吴英的亲朋好友,有些后来成为了本色的高管,属于特定人员,不属于“社会公众”。
另外,就算吴英不借他们的钱,他们也是放贷者,他们的放贷行为,与吴英借他们的钱,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事实证明,他们在借给
吴英钱之前,就在做“民间委托理财”业务。
案件适用的基本原理:
根据法院判决,吴英所犯为集资诈骗罪,它的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集资款的目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
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对于本罪的认定,要认识到本罪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界限还有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股票债券罪的界限。
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有:根据刑法典第192条,第19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因此,对于吴英案中被告人吴英的集资诈骗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法院根据刑法依法判处吴英死刑并没收其财产,是有法可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