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吴英案浅谈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
吴英案 案例评析

厦门大学法学院刑法分论期末小论文(2013级)题目:吴英案案例评析学生姓名林美君学号12920132200171 专业班级法学专业2013级2班提交日期2014年6月吴英案案例评析(一)案情简介:吴英于1981年在浙江省东阳市出生,从事过女子美容、千足堂、服装等行业的经营,期间积累资金达到千余万元。
吴英产生了扩大规模经营,打造本色集团并上市的想法。
2006 年吴英从 11 人处借款人民币七亿余元,连续注册了浙江本色集团及下属的概念酒店、投资公司等公司,并以本色集团的名义购买大量的商铺、房产、汽车、建材、珠宝、酒店用品、床上用品及广告位,与此同时进行了数千万元的股权投资,至案发时概念酒店、汽车美容、洗衣店等已经进入试营业状态。
2007 年 1 月东阳市政府查封本色集团旗下全部财产并遣散了全部工作人员。
2009年 4 月 16 号一庭开庭审理此案,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
2011 年 4 月 7 号二审开庭审理此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发回重审。
最终吴英集资诈骗罪案重审改判死缓。
(二)基本案情分析与相关概念辨析本案的争论有以下几个:1、吴英的行为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还是集资诈骗?2、如果按照现行刑法来看是集资诈骗的话,是否应该判处死刑?3、通过对市场经济的研究,是否应该对我国现行刑法的经济犯罪进行修改,适当放宽对市场的管制来真正达到防止民间贷款中出现的犯罪的目的?本案相关概念:1、庞氏骗局根据维基百科的定义,庞氏骗局就是靠投资者的钱来还钱、而不是靠实际盈利来还钱的运作。
它通常靠别人所不能的回报来吸引新的投资者,而这些回报通常是短期还款,它要么高的不正常,要么就是持续得不正常。
这种生生不息的回报需要不断增长的现金流来维持。
这种系统注定是要失败的,因为它的收入(即使有的话)比付给投资者的回报低。
通常,它在失败前就会被司法当局取缔,要么就是它引起了怀疑,要么就是它在销售未经登记的债券。
从吴英集资诈骗案到温州民间借贷

参考引语:从吴英集资诈骗罪看温州民间借贷吴英一案在一审中被确定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后二审于二O一一年四月七日开庭审理。
检察院指控吴英犯集资诈骗罪,而吴英的辩护律师认为吴英的行为属民间借贷,吴英本人则承认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吴英现象本报记者采访了温州民间借贷网创始人、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主任颜贻潘律师!颜主任,我注意到您在民间借贷方面有研究,能否给读者朋友介绍一下什么是集资诈骗罪?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者有什么区别? 另外什么叫民间借贷?温州是民间借贷非常活跃的地方,通过吴英案您认为温州市民在民间借贷中须注意些什么问题?从吴英集资诈骗案到温州民间借贷2011年4月7日,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法庭争议依然巨大,检察院指控吴英犯集资诈骗罪;吴英本人第一次承认自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吴英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吴英没有虚构事实、虚假宣传,也没有隐瞒真相骗取资金,没有肆意挥霍资金,也没有对社会造成巨大危害,所以不应构成集资诈骗罪,也不构成犯罪,吴英的行为属民间借贷。
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法官宣布吴英案二审将择日宣判。
以上的新闻报道中,案件的矛头似乎伸向了敏感的民间借贷,而本来就异常活跃的温州民间借贷,是不是要再次敲响警钟?结合当前温州繁荣的民间借贷市场,又能从吴英一案中得到什么警示,我们又应当如何预防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不法行为的发生,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广大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呢?对此,我们就庭审中检察院指控的集资诈骗罪,吴英承认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民间借贷这三者在法律中的规定进行了解,区分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二者的不同之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基础罪名,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吴英案件的法律争议(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吴英,女,浙江省温州市人,曾任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7年,吴英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200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4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6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吴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吴英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涉及的法律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法律争议1.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吴英案件的法律争议首先集中在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上。
一方面,有人认为吴英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理由如下:(1)吴英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2)吴英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了大量资金。
(3)吴英将非法集资所得资金用于个人挥霍、非法经营等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另一方面,有人认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理由如下:(1)吴英在集资过程中,部分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2)吴英在案发前,已归还部分集资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3)吴英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具有一定的认罪态度。
2. 刑罚的适用在吴英案件的法律争议中,刑罚的适用也是一个焦点问题。
一方面,有人认为吴英的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严惩。
理由如下:(1)吴英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涉及众多受害人。
(2)吴英将非法集资所得资金用于个人挥霍、非法经营等活动,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3)吴英在案发后,拒不悔罪,态度恶劣。
另一方面,有人认为吴英的行为具有自首、悔罪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理由如下:(1)吴英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吴英在案发后,积极退赔部分集资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吴英案

论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以吴英案为例一、民间融资的运作框架及现状(一)“吴英案”最新消息2006年夏秋之交,神秘东阳女子吴英的财富神话,迅速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2亿元现金买下东阳世纪贸易城三层700多间铺面,一次性购入高档汽车20多辆,短短几个月,年仅26岁的女孩吴英迅速在东阳构建起包括旅游、商贸、酒店连锁、资本投资、建材、工程建筑、广告传媒、娱乐服务业等行业在内的庞大本色集团帝国。
然而时隔不久,吴英东窗事发。
2007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吴英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09年12月,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2 年4 月20 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未核准吴英的死刑判决,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2 年5 月21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事实逐渐明了,这是又一起踩在民间融资灰色空间的案件。
法院调查表明:吴英总共向外界借款高达9亿多,其中已归还约6亿,被抓前未能归还的资金达3.89亿。
此案恰发生在社会各界关注民营企业发展、民间资金流向、民间融资功罪、民间融资纠纷的大背景下,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舆论反响巨大。
(二)民间融资的现状1.规模增长空前迅速,融资活动趋于公开化和半公开化。
民间融资已经逐渐被社会公众所认同,监管部门也从严格监控转为观望和默许的态度,民间融资逐渐由“地下交易”变为半公开或公开化状态。
2.主体多样化,以中小企业为主。
由于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大、获得银行贷款支持不够,在营运资金紧张时,民间融资成为其融通资金的首选。
3.用途以投资和经营为主,融资的目的也逐渐由自助性向营利性转变。
企业融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紧急支付和民营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除用于生产经营和流通领域外,民间融资范围已扩大到旅游、房地产、医院、学校、基本建设等各个行业,投资回报形式主要以支付利息或分红为主。
吴英非法集资案例的法律探讨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吴英非法集资案例的法律探讨系别:国际贸易与金融系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姓名:房济瑜学号:12101524课程:经济法摘要民间借贷是一种在金融欠发达时代产生的古老融资方式,而且在现代发达的金融服务体系下依然昌盛。
本文讨论的吴英正是民间借贷的主题。
在中国东南沿海,尤其起江浙一带,民间借贷十分发达。
由于当地的中小民营企业较多,而且大多缺乏扩张资本。
同时银行对于企业的房贷审查严格,一般中小企业难以融资,所以江浙一带民间借贷成为中小民营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
本文中本色集团负责人吴英,于2012年5月21日被浙江高级法院以集资欺诈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
吴英的判决使法律界和社会各界都陷入讨论。
在民营企业较多的江浙沿海,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很多时候泾渭不分,吴英一案对于江浙以及中国民间金融行为有较深影响。
全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案情简述,通过控辩双方的观点来分析。
第二部分讲述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概念,特征和表现形式;第三部分通过对民间借贷行为对现有法律进行建议。
1.1案情简介吴英浙江金华东阳市人,1981年生,自18岁辍学后开始经商,做过美容、足疗、服装等行业,最终累计资本1000余万元人民币,2006年开始,吴英想要扩大经营,开始进行融资并打造本色集团准备将其上市。
2006年8月至10月里吴英连续注册了浙江本色集团及下属的概念酒店、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建材城、汽车租赁、婚庆公司等八个公司,并以本色集团的名义购买大量的商铺、房产、汽车、建材、珠宝、酒店用品、床上用品及广告位,同时进行了数千万元的股权投资,2006年11月吴英先后从林瑞平等11人处高息借款人民币七亿余元,作为本色集团运营的担保资金。
2007年2月,在外地洽谈商务正要返回东阳的吴英在北京机场被逮捕。
被告以非法手段取得资产7亿余元人民币。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
1.2关于本案的控辩双方的观点1.2.1公诉机关的指控本案的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称:吴英作为本色集团法定代表人于2005年7月至2007年2月,以本色集团以及个人名义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和资金周转等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虚构事实、虚假宣传的手段,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集资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38985.5万元。
吴英案各类观点摘要

吴英案人大代表观点1.浙江的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富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观点阐述: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民间借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杀了吴英也阻止不了高利贷的蔓延。
对于此类问题的建议:一是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二是合理引导民间资金投向,主流应是回归实业,其次是进入稳健规范的投资领域;三是尽快打破金融垄断,推进利率市场化。
2.全国人大代表黄鸣(皇明集团董事长)观点阐述:吴英案实际上是金融制度弊端的产物。
用历史的眼光看,我们身处一个市场经济仍有待发育完善的特定历史时期,一个民间金融功罪交集的时代,一个经济快速发展推动的对资本的渴求和现行资金供给体制之间的冲突已经尖锐化和公开化的时期。
对于这样一个有特定社会历史背景,并在证据方面又有所争议、事实方面具有模糊性的案件中,应该更多地从法治发展的角度或者从刑事法律上“疑罪从无”或“疑罪从轻”的角度,慎重的来看待此类有较大争议的刑事案件,这将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课题,也是非常需要我们党中央和司法机关的高层引起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
3.全国人大代表葛剑雄(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教授)观点阐述:吴英案牵涉两方面问题,一是社会意义。
非法集资或者民间集资在浙江相当普遍,且这种情况不局限于浙江,福建、河南等地方都有民间集资的现象。
在这种情况下,吴英案是有典型意义的。
当然,我们尊重法律,但是处理不好的话,它的社会影响相当大。
二是司法角度看待。
葛剑雄认为,必须要考虑现在是检察院对她个人起诉,但是官方和媒体似乎模糊了吴英案的受害者。
吴英案如果坚持判死刑的话,无论是从社会意义的角度还是司法解释的角度,甚至是同类案件的对比角度,都将留下很大的缺陷,将来从司法历史的角度来看,也会是个反面的案例。
4.全国人大代表郭广昌(复星集团董事)观点阐述:建议取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于民间借贷中的非法行为,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等罪名进行惩处。
吴英集资诈骗案摘要(5篇可选)

吴英集资诈骗案摘要(5篇可选)第一篇:吴英集资诈骗案摘要吴英集资诈骗案摘要一、简介及判决结果: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二、认定涉案金额:按照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营造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非法集资7.7亿元,至案发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
三、辩护律师及辩护理由:杨照东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
杨照东为吴英做无罪辩护:“据我们了解,吴英借来的钱只是朋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并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也没有要非法占有的想法,而且全部都用于公司经营上了,并承诺归还。
所以我们认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能算民事纠纷。
”“两次起诉的变化,体现了包括罪名在内共三个方面的变化:其一,一审从基层法院改为中级法院。
区别是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最高只能判15年,中级法院可以判到无期徒刑以上;其二,罪名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为集资诈骗罪;前者最高刑罚是十年有期徒刑,而后者如果是自然人犯罪则最高可以是死刑;其三,第一次起诉时认定单位犯罪,此次则删除并改为个人犯罪。
”罪与非罪的争论:其一,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色集团旗下产业是否具有偿还高息借贷的能力,成为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争论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吴英借贷利息高达100%甚至400%,而2008年世界金融行业最高盈利率也不过17.5%,因此本色集团不可能具有还贷能力。
从吴英案看社会问题

2012-12-10
社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2012年3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人民
大会堂三楼金色大厅与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提 问 ——视频
2012年03月29日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获
批 明确12项重点任务
2012-12-10
2012年05月22日 重审吴英改判死缓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 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 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 审判。
2012-12-10
谢谢大家
演讲人:10621班 严骏 2010211196
2012-12-10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书写《上诉材料》、《控告信》以及《检举材料》, 以求立功。2010年3月、5月、7月,吴英三次委托律 师将这些材料带出看守所,提交给浙江省高院。 《检举材料》等材料里,详细记录了多名官员受 贿的事实,包括东阳当地十几名公职人员的受贿行 为。其中,湖北荆门原人大副主任李天贵,农行荆 门支行行长周亮,丽水农行分理处主任梁骅等三人 已经被认定存在受贿等违法情节并获刑。
2012-12-10
张思之 著名律师 理性地站在改革开放的高度考量吴英案中反映的矛 盾,纵观金融市场呈现的复杂现实,解决之道在于 开放市场,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断无依恃 死刑维系金融垄断的道理。 茅于轼 著名经济学家 我开始做小额信贷的时候就属于非法集资,向公众 吸收存款,而且已经做了好多年。这暴露出中国金 融市场不是市场,仍有计划经济的痕迹。 韩志国 北京邦和财富研究所所长 中国经济现在的全部弊端在哪里?经济改革为什么 改不下去?关键不仅在于国家垄断了资源,垄断了 权力,垄断了企业,最重要的是国家垄断了金融, 金融垄断是国家垄断的总祸根。不打破这个金融垄 断,搞市场经济绝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