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法与非法民间融资界定的思考与建议
民间投资进展情况、面临的困难问题及有关建议

民间投资进展情况、面临的困难问题及有关建议
民间投资是指由个人、私营企业和其他非国有单位投资的资金,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然而,民间投资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首先,民间投资的融资难问题是普遍存在的。
由于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不足,导致这些企业的融资难度增加,从而影响了民间投资的发展。
其次,民间投资的准入门槛较高,政策的不确定性也给投资者带来不小的压力。
此外,部分地方政府存在虚假宣传、承诺不兑现等问题,给民间投资者带来了投资风险和信任危机。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建议政府加大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降低融资门槛,提高民营企业的融资能力。
同时,政府应制定稳定的投资政策,增强政策的可预期性和透明度,加强对地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约束,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此外,建议政府加强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和支持,加强对企业信用管理,提高社会公信力,增强民间投资的信心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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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建议

非法集资建议
非法集资是指非法组织或个人以骗取、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欺骗、虚构项目等手段,进行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创伤。
以下是针对非法集资的建议:
1.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识和识别能力。
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向公众传递有关非法集资的信息,引导公众远离非法集资,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加强执法力度:加大打击非法集资力度,加强执法机构的联合行动,形成强有力的打击合力。
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的组织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
3.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非法集资的监管机制,加强监管部门的职责和力量。
加强对投资、理财机构的监管,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和准确性,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的发生。
4.加强金融知识普及: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的金融知识水平,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
只有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才能辨别出非法集资的陷阱,避免受骗上当。
5.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非法集资行为。
加强信息交流和培训合作,形成国际合作的合力,
共同维护金融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打击非法集资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政府要加大宣传和打击力度,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金融机构要提高服务意识和风险意识,公众要增强警惕和风险意识,共同为构建法治社会和稳定金融环境做出贡献。
当前我国民间投资存在问题及建议

当前我国民间投资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日趋完善,各种所有制经济展现出新的活力。
随着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国有投资将通过市场竞争在国民经济各产业重新布局,为民间投资创造新的发展。
民间投资对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提高投资效率等都有重要作用,将成为拉动经济增长和推进结构调整的重要力量。
我国目前的民间投资仍然存在着种种问题,面临着诸多挑战。
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制定积极有效的对策来解决民间投资的发展难题。
一、对民间投资概念的理解目前关于民间投资概念的讨论,在我国理论界主要是通过对投资主体的划分来进行认定,即民间投资概念是对投资主体的一种分类。
由于不同行为主体代表着不同的投资意愿和投资能力,因此以投资主体为标准划分民间投资,相对于以投资的资金来源或者以投资主体的规模为划分标准,更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
按资金来源划分民间投资的观点容易混淆投资资金来源和投资行为之间的关系,简单地把国家预算内资金视为政府投资,而把国内贷款、利用外资、自筹和其他资金都当作民间投资。
实际上,无论是民间投资还是政府投资都可以来源于国家预算、银行贷款或者利用外资。
按投资规模来划分民间投资的观点,把中小企业投资等同于民间投资明显不符合现实情况,并且缺乏理论根据。
按照宏观经济学投资理论的基本概念来看,民间投资是相对于政府投资而言的,即除了政府投资以外的投资都属于民间投资。
本文将民间投资定义为非政府投资,即民间投资是指政府投资之外的投资,然而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可以认为政府投资等同于国有经济投资,它包括国有独资经济投资和国有控股经济投资两个部分;同时,由于我们的研究集中于国内市场主体,可将外商投资和港澳台投资排除在外,所以,我们认为民间投资是国有独资经济和国有控股经济投资以外的国内市场主体的投资,具体包括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其他经济以及联营经济和股份制经济中非国有控股的经济成份的投资总和。
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民间金融是指在政府监管下,由民间自发组织或个体自主经营
的金融活动。
我国民间金融发展迅速,但同时也存在以下问题:
1. 风险控制不足。
一些民间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较弱,易
受到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难以有效应对风险。
2. 利率过高。
一些非法或灰色的民间金融机构利率极高,借款
人难以承受,容易陷入债务危机。
3. 法律监管不完善。
由于民间金融在法律、监管等方面存在缺陷,导致一些非法金融机构屡禁不止,严重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益。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对策:
1. 完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
加强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和监督,建立健全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规范民间金融市场,减少金融风险。
2. 推出利率管控政策。
加强对民间金融机构利率的监管,并适
时调整监管政策,建立利率市场化、规范、透明的市场环境,保护
借款人利益。
3. 加强法律监管。
建立民间金融纠纷调解机构,并完善民间金
融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公民财产权益。
4. 推动金融科技创新。
推广金融科技创新,加强普惠金融服务
的发展,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质量,促进金融可持续发展和普
惠金融发展。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摘要】我国民间借贷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本文从法律保护的角度探讨民间借贷的现状和问题。
目前我国对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建议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加强对违法借贷行为的打击,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是当前的重要任务,只有通过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有效的监管措施,才能维护好民间借贷市场的秩序,保障借贷双方的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保护、完善、问题、现状、规定、建议、法律意识、违法借贷、监管、权益、社会稳定、合法、社会和谐。
1. 引言1.1 概述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个人、家庭或者非金融企业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金融行为。
在我国,民间借贷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起源于农村社会,是一种相互帮助、互利共赢的方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已经渗透到各个领域,包括农村、城市、企业等,成为了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间借贷具有灵活、便捷、快速的特点,能够满足个体的融资需求、帮助企业发展壮大。
民间借贷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对称、合同不完善、风险难以控制等,容易导致纠纷与风险。
对民间借贷进行法律保护及完善是十分必要的,可以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
在当前我国金融体制日趋完善的背景下,对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才能有效解决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保障市场秩序和当事人权益的双重目标。
1.2 目前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民间借贷领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由于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不足,导致一些不法分子以高利诱骗普通民众进行借贷,甚至出现了暴力催收、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这些不良现象严重侵害了民众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整个社会的稳定。
民间借贷合同缺乏规范和约束,容易导致借贷双方的权益纠纷。
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主要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主要问题及完善建议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但由于历史因素、法律不健全等原因,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着各种问题。
本文主要探讨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促进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范;问题;建议一、背景介绍民间借贷是指在没有金融机构的情况下,由个人或组织之间相互借贷的一种非正式的信用交易。
在我国,民间借贷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良好的市场需求,是我国金融市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尤其是在中小微企业融资等领域,民间借贷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然而,由于历史因素、法律不健全等原因,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面临着许多问题。
一方面,一些借贷主体缺乏基本的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导致借贷交易发生纠纷的概率较高;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市场中存在着一些非法的高利贷、套路贷等行为,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问题仍然存在。
本文将围绕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主要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主要问题1、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合同法》、《民法总则》、《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规定仍然不够具体,存在诸如无约束力、盲目引用和空洞规定等问题。
这一点在实践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例如,许多民间借贷交易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协议文本也没有经过法律专业人士的审阅,导致合同的不合法性无法得出判断。
2、信息透明度不足在我国,无论是正规金融机构还是民间借贷机构,公开透明度都不够。
很多民间借贷交易缺乏真实、全面、有效的信息,难以对借款人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
同时,借贷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也不够充分,很多交易都是通过熟人介绍等方式进行的。
这种情况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借款人难以获得客观真实的市场利率。
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困难和建议

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困难和建议
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是维护金融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任务。
然而,由于非法金融活动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跨境性等特点,使得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变得困难。
以下是对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困难的一些分析和建议。
困难:
1. 技术手段不足:非法金融活动往往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操作,如虚拟货币、网络技术和黑客攻击等,而执法机构可能缺乏与之对抗的先进技术手段。
2. 跨境合作不充分:非法金融活动往往跨越国界进行,需要各国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但由于各国法律体系和执法手段的差异,跨境合作面临困难。
3. 缺乏有效监管:一些非法金融活动利用监管漏洞和法律空白进行非法操作,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填补监管漏洞。
建议:
1. 提高技术手段:加大对执法机构的技术投入,提供先进的科技工具和设备,提升执法机关的侦查和监管能力,以应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挑战。
2. 加强国际合作:各国之间加强合作和信息共享,建立跨国联
合执法机构,共同打击跨境非法金融活动。
同时,推动建立国际合作机制,加强监管部门的合作与配合。
3. 加强监管能力:完善金融市场监管体制和规则,缩小监管的漏洞和空白,加强对金融公司和机构的监管,提高监管的效力和水平。
4. 提高公众风险意识:加强对投资者和公众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非法金融活动的识别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从而减少受骗和损失的可能性。
总之,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执法机构、监管部门和公众的共同努力,通过加强技术手段、加强国际合作、加强监管能力和提高公众风险意识来应对和解决这个问题。
关于民间融资现象的若干思考

源 它们对民营 � 企业缺乏了解 向民营企业贷款 但可 供他们 选择 的投 资渠 道较 少
� 的严 格 管制 改革 开 放 以来 我 国银 行 业 逐步 形 改革 开放以 来
成以 国 � 有商 业 银行 国有 � 参股 � 或控 股 的 股 份制 银 配格 局 发生 根 本性 变 化 居 民的 收 入 增 加 目 前
� 行 � 城市 信 用社 ( 或城 � 市 商业 � 银 行 )和 农 村 信用 社 城乡 居民储 蓄存 款已 超过 万亿 元 一 方面 由
� " 民间 融资 现象 "一词 在金 融理 论界 尚无 标准 合作 制为 基础
但以 后它 们受 到政 府行 政行 为的 民 间融 资主 要可 划分 为三
� 的 定义 由 于角 度不 � 同 理 论界 对其 具体 定义 也看 干预 合作 制实 际上 为国 有制 所取 代 应 当属 于正 � 法 不一 � 第 一种 观点 认为 民间 融资 现象 是指 与官 式金 融的 范畴 因此 方 正式 金融 活动 相对 � 而言 属 于正 式金 融管 理体 种:第一 种 是合 理且 合 法的 民间 金 融 即在 政 府规 制 范围 之外 � 的 即没 有纳 入中 国人 民银 行等 金融 定的 范围内 从事 金融 活动 第 二种 是合 理不 合法 � 管 理机 构常 规管 理系 � 统的 金融 活动 第 二种 观点 的"灰 色金 融" 即为 现行 法律 所不 容 但 对社 会有 � 认 为 民间 融资� 现象 是指 与正 � 规金 融活 动比 较而 益的 金 融活 动 包 括某 些 民 间 借贷 民间 集 资 合 � 言 的 是指 未在 工商 部门登 记注 册 却从 事资 金融 会和 私人钱 庄等 第三种 是既 不合 理也 不合 法的 � 通 的活 动 第三 种观 � 点认为 民 间融 资现 象是 相对 "黑色 金融 " 即 为现 行法 律所 不容 也对 社会 有害 � 政 府金� 融或 国有 金融 � 而言 的 产权 必须 是属 于民 的金 融 活动 包 括 高利 贷 金融 投 机 金 融 诈骗 和 间 所有 � 并 应由 民间 金融 组织 或个 人独 立自 主地 洗钱等 违法犯 罪的 金融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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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 企 业 债 券 罪 、非 法 经 营 罪 、虚 假
广 告 罪 8 ,最 常 见 的 主 要 是 非 法 集 资 种 罪 、集 资 诈 骗 罪 、吸 收 公 共 存 款 罪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1 9 年 6 通 过 的 《 于 95 月 关 惩 治 破 坏 金 融 秩 序 犯 罪 的 规 定 》 第 七 条 规 定 了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或 者 变 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和 扰 乱 金 融 秩 序 罪 的 刑 事 量 刑 ,但 未 对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变 相 吸
和 “ 额 特 别 巨 大 ” 做 出 量 化 。 19 年 数 98
于 银 行 的 利 率 ;《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如 最
何 确 认 公 民 与企 业 之 间借 贷 行 为 效 力 问 题 的 批 复 》规 定 ,公 民 与 非 金 融 企 业 之 间 的 借 贷 属 于 民 间 借 贷 ,只 要 双 方 当 事 人 意 思 表 示 真 实 即 可 认定 有 效 。 由此 可 见 , 民 间 借 贷 是 合 法 的 ,国 家 保 护 合 法
颁 行 , 规 定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或 者 变
了 行 业 性 的 解 释 ,一 度 成 为 法 院 审 理 的
主 要 依 据 ,但 《 法 法 》 规 定 行 政 法 规 立 和 部 门 规 章 无 权 对 法 律 做 出 解 释 ,依 此
审 理 案 件 颇 受 质 疑 ,业 界 争 论 不 休 ,各 地审 理非法 民 间融资案件 也是仁 者见仁
别 对 非 法 集 资 的 界 定 标 准 和 特 征 要 件
( 项 )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的 具 体 行 4 为 方 式 ( 1 )、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罪 1种
百 七 十 九 条 、 第 二 百 二 十 五 条 、 第
要 》 ( 2 0 】号 ) ,对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0 18 之 一 的 ,可 以按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罪 定 罪处 罚 : ( 1)个 人 非 法 吸 收 或 者 变 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2 万 元 以 上 的 ,单 位 非 法 O
要 情 形 。 尽 管 国 务 院 的行 政 法 规 和 人 民
银 行 的 部 门 规 章 , 对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变 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和 非 法 集 资 做 出
文 明 确 了 由银 监 会 牵 头 的 处 置 非 法 集
资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解 决 了 人 民银 行 和 银 监 会 分 设 后 非 法 集 资 监 管 模 糊 的 问
二 百 二 十 二 条 的 司 法 解 释 。 可 以 说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于 审理 非 法 集 资 刑 事 案 关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是 刑
法 关 于 非 法 民 间融 资 刑 事 犯 罪 的 司 法 解 释 。 它 的颁 行 有 效 解 决 了 以 行 政 法 规 解
题 。 另 外 , 近 年 非 法 民 间融 资 大 案 要 案 频 发也加快 了有关 非法 民间融资 司法解 释 的进 程 。2 1年 5 1 00 月 8日 , 《 高 人 最 民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关 于 公 安 机 关 管 辖 的 刑 事 案 件 立 案 追 诉 标 准 的 规 定 ( )》 二
收 公众 存款 10 以上 的 ;个人 非 法吸 户 5
收 或者变 相吸收公 众存款 给存款 人造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数 额 在 1 万 元 以 上 的 ,单 O 位非法 吸收或 者变相吸 收公众 存款给存 款 人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数 额 在 5 万 元 以 0 上 的 ;造 成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的 。 对 公 安 机 关 经济犯罪 侦查部 门管辖 的非法吸 收公 众存 款案 的立案追 诉标准作 出 了明确规 定 ,可 操 作 性 进 一 步 提 高 。 2 1 年 1 01 月
议 制 度 的 批 复 》 ( 函 [ 0 7]4 ) 国 20 号
一
有 为 目的 ” 的 认 定 。集 资 诈 骗 罪 中 “ 数
额 较 大 ” 、 “ 额 巨大 ” 、 “ 额 特 别 数 数 巨 大 ” 的 标 准 及 集 资 诈 骗 数 额 的 认 定 加 以 细 化 ,从 而 对 刑 法 第 一 百 九 十 二 条 的 集 资 诈 骗 罪 做 出 了 明 确 的 司 法 解 释 。 该 司 法 解 释 第 六 至 第 八 条 分 别 对 擅 自发 行 股 票 、公 司 、企 业 债券 的具 体 行 为 方
吸 收 或 者 变 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1 0万 元 以 0
上的; ( 2)个 人 非 法 吸 收 或 者 变 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3 户 以 上 的 ,单 位 非 法 吸 收 0 或 者 变 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10 户 以 上 的 ; 5 ( 3)个 人 非 法 吸 收 或 者 变 相 吸 收 公 众
的 民 间融 资 ,这 也 是 民 间 融 资 阳光 化 的
法律 基 础 。
非法 民 问融资 的界 定与 完善
非 法 民 间 融 资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形 成 而 司 法 解 释 滞 后 阶 段 2 0 年 前 ,民 间 融 资 05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基 本 形 成 ,有 关 非 法 民 间 融资 犯罪 种类的定性 和划分基 本到位 ,
一
法 院 结 合 多 年 司 法 实 践 出 台 了 《 于 关
法 院 审 理 金 融 犯 罪 案 件 工 作 座 谈 会 纪
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扰 乱 金 融 秩 序 ,涉 嫌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予 立 案 追 诉 :个 人 非 法 吸 收 或 者 变 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数 额 在 2 万 元 以上 的 ,单 位 非 法 吸 收 或 者 变 相 o 吸 收公 众存 款 数额 在 10 元 以上 的 ; O万 个 人非法 吸收或者 变相吸 收公众存 款3 0 户 以上 的 ,单 位 非 法 吸 收 或者 变 相 吸
与 建披
目前 ,民 间 融 资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日
趋 完 善 ,对 合 法 民 间 融 资 和 非 法 的 民 间
存 款 人 造 成 损 失 5 万 元 以上 的 , 或 者 造 0 成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的 。 个 人 非 法 吸 收 或 者 变 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10 万 元 以 上 ,单 位 0 非 法 吸 收 或 者 变 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5 0万 0 元 以 上 的 ,可 以 认 定 为 “ 额 巨 大 ” 。 数 《 要 》对非 法吸收公 众存款 罪定罪和 纪 量 化 处 罚 起 到 了 积 极 的 作 用 ,但 对 其 他 非法 民间融资并未涉猎 。
刑 法 第 1 6 也 未 对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或 变 7条 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扰 乱金 融 秩 序 的 行 为 做 出 解 释 ,刑 法 第 一 百 九 十 二 条 对 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使 用 诈 骗 方 法 非 法 集 资 予
以 量 刑 ,但 未 对 集 资 诈骗 罪 予 以解 释 , 也未对 “ 额较大” 、 “ 额巨大” 数 数
7 国务院 颁布 的 《 法金融 机构 和非 月 非
法 金 融 业 务 活 动 取 缔 办 法 》第 四 条 对 非
法吸 收公众存款 和变相吸收公 众存款做 出 了行 业 性 解 释 :所 谓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是 指 未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向 社 会 不 特 定 对 象 吸 收 资 金 , 出具 凭 证 ,并 且
融 资 界 定 与 量 刑 也 取 得 了 较 大 进 步 ,但 尚 存 在 几 个 问 题 值 得 商 榷 。首 先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和 变 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中 对
4目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于 审 理 非 法 集 关 资刑事案 件具 体应用法 律若干 问题的解
目 前 , 我 国 的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中 直 接 或 间接 涉 及 到 民 间 融 资 的 有 1 多 部 。 0
吸 收 公 众存 款 罪 、变相 吸 收 公 众 存款 罪 和 扰 乱 金 融 秩 序 罪 、擅 自发 行 股 票 、
《 法 》第 1条 规 定 :公 民 的 合 法 私 有 宪 3
释 》施 行 。该 司 法 解 释 第 一 至 第 三 条 分
“ 众 ”定性 缺失 。最高人 民法院 《 公 关 于 审 理 非 法集 资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中 对 此 采 用 了 吸 存 是 否 到 达 一 定 数 额 和 是 否 公 开 宣传 来 判 定 , 但 尚 不 能 回 答 亲 戚 、朋 友 、 生 意 上
主 要 包 括 非 法 集资 罪 、集 资 诈 骗 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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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 击 非 法 集 资 等 活 动 的 通 知 》 ( 发 银 【9 9 8 号 )中 归 纳 了非 法 集 资 7 主 1 9 ]2 9 种 意 银 监 会 建 立 处 置 非 法 集 资 部 际 联 席 会 条 和 第 五 条 对 集 资 诈 骗 罪 中 “ 非 法 占 以
承 诺 在 一 定 期 限 内还 本 付 息 的 活 动 ;而 所 谓 变 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是 指 未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不 以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的 名 义 , 向社 会 不 特 定 对 象 吸 收 资 金 ,但 承 诺 履 行 的 义 务 与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性 质 相 同 的 行 为 。 随 后 人 民 银 行 《 于 进 一 步 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