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及思考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适用难(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频繁。
然而,民间借贷纠纷也层出不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法律适用难问题日益凸显,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文旨在分析民间借贷纠纷法律适用难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民间借贷纠纷法律适用难的原因1.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存在诸多空白和漏洞。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虽然对民间借贷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规则进行了规定,但对于一些新型借贷方式、利率、担保等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
这使得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往往难以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
2.司法解释不明确司法解释是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民间借贷纠纷领域,司法解释往往不够明确,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产生分歧。
例如,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担保合同的效力等问题,司法解释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难以统一裁判尺度。
3.证据认定困难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认定较为困难。
一方面,民间借贷合同往往缺乏正式的书面文件,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难以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另一方面,借款人可能故意隐瞒借款事实,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难以查清事实真相。
4.地方保护主义在一些地区,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可能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导致案件裁判不公。
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民间借贷纠纷法律适用难的困境。
三、应对民间借贷纠纷法律适用难的对策1.完善法律法规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法律适用难的问题,立法机关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具体措施包括:明确民间借贷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对新型借贷方式、利率、担保等问题进行规定;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规范借贷行为。
2.加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加强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裁判标准,统一裁判尺度。
对于一些疑难问题,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为法官提供参考。
3.提高证据认定能力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提高证据认定能力。
我国民间借贷现状与对策

我国民间借贷现状与对策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互助的经济行为,常见于我国农村和小微企业中。
它充分发挥了民间资源的优势,为一些有资金需求、但又无法获得传统金融机构贷款的人提供了资金支持。
但民间借贷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如高利息、缺乏监管、土地质押等,导致了很多不良后果。
相关部门应对民间借贷现状采取有效对策,遏制不良现象,促进其健康发展。
一、我国民间借贷现状1. 高息放贷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不完善,很多借款人无法获得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只能求助于民间资本。
而民间资本大多属于非法放贷,利息往往高得惊人,甚至以高达年利率几十甚至上百倍的方式放贷。
这使得借款人难以还清债务,陷入恶性循环。
2. 缺乏监管相对于正规的金融机构,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监管,很容易出现借贷双方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借贷合同不够规范,债务追讨不够顺畅,导致借贷双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3. 土地质押在农村地区,很多民间借贷者会以土地质押来获得资金支持。
但一旦借贷者无法按时还款,就会面临土地被收回的风险,这对农村稳定和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应对措施1. 完善金融市场应加快金融市场改革步伐,增加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和农村贫困户的金融支持力度,缓解民间借贷的资金需求。
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提高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和内部控制,遏制高息放贷的现象。
2. 加强立法保障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民间借贷的监管责任和权利义务,规范民间借贷的行为准则,规范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和违约处理流程。
建立债务纠纷调解机制,及时解决借贷纠纷,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3. 提高金融素养应加强金融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农村和小微企业借款人的金融素养和风险意识,引导他们选择合适的融资渠道,规避高风险的民间借贷。
加强对民间资本的监管,打击非法高息放贷的行为。
4. 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农村是民间借贷的主要场所,应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支持和培育,提高其服务能力和水平,开发出更符合农村实际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让更多的农村借款人能够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获取资金支持。
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民间借贷具有自由性、灵活性和风险性等特点,相关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分析,探讨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常见法律问题及相应的法律对策,以期为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不通过金融机构,直接进行货币资金借贷的行为。
在我国,民间借贷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然而,由于民间借贷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加之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民间借贷案件频发。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间借贷案件进行法律分析。
二、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1. 合同自由性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均由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具有较强的合同自由性。
这与金融机构的借贷业务相比,借贷双方在合同内容上具有更大的自主权。
2. 灵活性民间借贷的借贷主体、借贷对象、借贷期限、借贷利率等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这使得民间借贷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主体的融资需求。
3. 风险性民间借贷的风险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借贷资金的安全难以保障;二是借贷利率的灵活性可能导致高利贷现象的出现;三是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和纠纷解决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三、民间借贷案件常见法律问题1. 合同效力问题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性是民间借贷案件的核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然而,在民间借贷案件中,部分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因被认定为无效。
2. 利率问题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3. 借贷本金及利息的认定问题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本金及利息的认定是解决纠纷的关键。
民间借贷现状及对策

民间借贷现状及对策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财富水平逐渐提高,不少人开始有了赚钱的想法。
但是,想要实现赚钱的目标需要的是有资金的支持,而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民间借贷在近些年逐渐被人们借用。
与此同时,民间借贷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需要我们采取一些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民间借贷是指个人、企业或组织之间互相借贷的行为。
民间借贷的方式多种多样,例如:朋友借、亲戚借、高利贷、网络贷等等。
其中,高利贷表现的比较突出,常常出现借贷合同模糊、违反民事法律等不合法的情况,对社会和个人都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1.法律法规缺乏: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缺乏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因此许多高利贷公司和原始资本公司采取不合法的方法来获取收益。
2.利率高:高利贷是指利率高于市场利率或法定利率的民间贷款,这样的贷款会让贷款人背负更多的负担,例如资金链断裂和企业破产等。
3.激增的不良债务: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泛滥,不良债务也在剧增,给银行和借款人带来了非常大的风险和损失。
1.建立法律法规: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法律法规监管,依法惩处各种不良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为各方提供安全保障。
2.降低利率:政府应加强对利率的监管,从根本上杜绝高利贷和不合法贷款存在的可能性。
3.完善信用体系:积极推动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强化借款人社会信用记录和个人信用记录,提高整个社会信用的水平。
4.加强宣传教育:政府应该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普及金融知识,让人们明白什么是合法和不合法的借贷,做到知法知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的市场行为离不开可控的监管、规范的市场秩序和健全的法律法规。
同时,我们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关注,提高借款人和贷款人的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并合理适度控制利率,遏制高利贷和不良现象的发展。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持民间借贷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民间借贷合同效力问题(一)合同有效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要使民间借贷行为成立并生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主体合格,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内容合法,贷款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1、借贷一方或双方的主体不合格;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借贷合同,并且损害了国家利益的;3、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借款给别人去赌博或贩毒的;如果贷款人明知借款用途是非法活动而提供借款的,该借款合同无效,双方还将受民事制裁;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7、另外,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企业的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属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三)合同无效的处理无效借贷合同如系由借出人引起的,借入者只须返还本金;由借入人引起的,借入人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如果是非法所得,还将被收缴。
二、利息和利率问题(一) 利率问题如目前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85%,则一年期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3.4%。
由此可归纳为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而高利贷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利息问题1、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
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如当事人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因此,贷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
2、即使是无息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讨不还,贷款人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超四倍”利息在合同履行后的返还问题在此,我们不得不提醒贷款人注意: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四倍,在履行完毕后,借款人又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
2023年度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与相关法律的对策

2023年度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与相关法律的对策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市场不断壮大。
然而,与之相应的问题也不断出现。
本文将探讨2023年度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法律对策。
一、存在问题1. 高利贷诈骗在民间借贷市场中,存在一些金融诈骗分子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高收取利息,并且往往采用暴力手段逼迫还款。
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借贷双方的利益,而且也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利益。
2. 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市场中,很多借款人并没有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导致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
特别是一些不法借贷机构或借贷业务员往往存在欺诈行为,使借款人得不到应有的权益。
3. 资金风险民间借贷市场资金不规范化,借贷机构往往缺乏一定的准入门槛,可能存在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这也说明了如今的民间借贷市场,仍然缺乏基本的监管制度。
二、法律对策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两点法律对策。
1. 完善相关立法建立健全的民间借贷市场法律体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立法应准确认定民间借贷业务的性质和法律效力,明确合同条款,并规定民间借贷交易必须通过银行存管并得到监管机构的批准。
政府应增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保障借款人权利的法律体系。
2. 加强信用管理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可以有效减少借贷纠纷。
政府可以建立信用信息系统,记录借贷双方信用状况,并将信用信息公示在规定平台上。
同时,应建立借款人与出借人的互评制度,强化信息透明度,让市场主体能够更好地了解信用风险,从而降低市场风险。
三、结语民间借贷市场问题的存在,不仅会对市场本身带来负面影响,更对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造成威胁。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积极建立起相应的法律对策,完善市场监管体系,避免发生类似的事件。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是一种常见的金融活动,它在满足民众日常生活需求和小微企业经营资金需求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由于我国的民间借贷市场长期以来缺乏法律规范和监管,导致了一些不良借贷行为的出现,给借贷双方甚至整个社会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加强对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和监管,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1. 利率过高。
由于借贷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监管缺位,一些放贷人往往会采取高利率的借贷方式,从而对借款人进行剥削,使得借款人背负沉重的债务压力。
2. 法律保护不完善。
当前我国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比较单薄,难以有效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旦出现借贷纠纷,借款人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来进行维权,这给借款人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3. 风险难以控制。
在民间借贷市场,由于放贷人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参差不齐,一些不法分子往往会以各种手段进行欺诈和骗取他人财物,造成了借贷市场的混乱和不稳定。
以上种种问题表明,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急需加强法律保护和监管,以便有效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应当加强对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为借贷双方营造一个公平、透明、有序的借贷环境。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和加强:1. 完善民间借贷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的《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对民间借贷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仍然存在不足。
可以立法出台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对民间借贷的申请、审查、登记、追索等流程进行详细规定,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借贷行为的约束和规范。
2. 禁止高利放贷。
为了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防止高利贷的发生。
与此也要加强对放贷人和借款人的信用评估,降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借贷风险。
3. 加强借贷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民间借贷合同作为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从而能够有效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法律适用新问题(2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在促进民间资本流动、满足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需求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民间借贷日益普及的背景下,一些新问题也逐渐凸显,对法律的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针对民间借贷法律适用中的新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一、民间借贷法律适用新问题1. 借贷合同效力认定难题民间借贷合同是借贷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数额的货币所有权转移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协议。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借贷合同效力认定存在一定难题:(1)合同主体资格认定。
部分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不明确,如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借款人可能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合同效力存疑。
(2)合同形式认定。
部分民间借贷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或者虽采取书面形式但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未载明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必要条款,导致合同效力认定困难。
(3)合同内容认定。
部分民间借贷合同内容存在违反公序良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问题,如高利转贷、非法集资等,导致合同无效。
2. 利息计算标准不一民间借贷合同中,利息计算是双方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利息计算标准不一,导致纠纷频发:(1)逾期利息计算。
部分借贷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导致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不一。
(2)复利计算。
部分借贷合同约定复利计算,但司法实践中对复利计算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分歧。
(3)罚息计算。
部分借贷合同约定罚息,但罚息计算标准不一,容易引发争议。
3. 借贷担保法律适用难题民间借贷担保是借贷双方当事人为保障债权实现而约定的担保方式。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借贷担保法律适用存在以下难题:(1)担保物范围认定。
部分借贷合同未约定担保物范围,或者约定不明确,导致担保物范围认定困难。
(2)担保方式适用。
部分借贷合同约定担保方式不明确,如抵押、质押、保证等,导致担保方式适用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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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关于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思考专业法律本科年级11秋学号*************学生姓名龚欣指导教师储海平论文完成日期2013 年10 月附件二目录一、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4)(一)民间借贷的定义及形式 (4)(二)民间借贷从业人数多,利率高期限短 (6)(三)民间借贷资金流向与资金来源 (6)二、民间借贷活跃的主要原因 (7)(一)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渠道受阻,给民间借贷提供市场空间 (8)(二)民间借贷自身具有独特的优势,能满足中小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 (9)(三)民间借贷市场管理缺位,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9)三、无序民间借贷发展造成的主要风险 (10)(一)严重破坏经济金融秩序 (10)(二)造成不良的社会风气 (11)(三)极大地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11)四、我国现行民间融资主要法律制度及其缺陷 (12)(一)民间借贷主要法律制度规定 (13)(二)民间借贷在立法上的缺陷 (14)五、民间借贷规制的域外经验 (16)(一)对民间借贷主体资格和利率等进行立法规范 (16)(二)严厉打击高利贷行为 (17)六、对我国民间借贷进行法律规制的建议 (18)(一)制定具体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专项法律法规 (18)(二)完善有关配套法律规定,增强法律体系的协调性 19 (三)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和管理,维护金融稳定 (19)(四)加强对民间借贷的规范疏导 (19)(五)形成合力保护好正常的民间借贷市场 (20)参考文献 (20)关于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思考【内容摘要】近年来,民间借贷渐趋活跃。
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但由于立法制度及有效监管的缺失,其自由发展也引发了一些经济和社会问题。
本文阐述了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并以江苏省南京市几例典型案件为出发点,分析了民间借贷的主要风险,借鉴发达国家对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立足于人民银行维护宏观金融稳定的法定职能,对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融资立法金融稳定民间借贷行为由来已久,我国早自春秋时期即有放贷的高利贷商人,唐代出现了专门承担放款业务的质库、柜坊等机构。
在经济金融并不发达的古代农业社会,政府对借贷经济行为的参与度也相当高,汉代已有推行官方放贷,以后唐宋元等朝代都有关于官本官贷的记载,清末还出现了官方设立的借钱局。
尽管民间借贷一直在发展,放贷利润也相当可观,然而官方并没有垄断放贷经营业务,没有出现盐铁专卖制的官方垄断经营机制,官民两途公私举放同时并存。
我国历代律法也有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几乎都禁止拥有资源和决定权的出借人施加给举债小民过高的利率压力。
甚至在特殊时期,为了与民生息,朝廷颁布诏令赦免公私债务,但也没有禁止或取缔民间借贷行为。
这说明:民间借贷是人类社会经济生活的必然产物;拥有资金就拥有话语权的民间借贷利率一直高企;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活动,官方需要将其纳入民事法律体系进行调整;为了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官方有必要采取手段打击高利贷行为。
随着历史的演进、社会的变革,社会各行各业都会涉及金融活动和金融行为,金融业也存在着巨大利益,这一行业的巨利诱引人的自私趋利本能,而这又可能引发经济、道德和社会风险。
因此对金融业的规范在现代社会显得尤为重要。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以及民间资本财富的积累,我国民间借贷也呈高速发展之态。
尤其近年来,在社会资金沉积、投资渠道狭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门槛较高、中小企业面临转型升级资金需求量较大等供需两旺因素的刺激下,没有行政干预和管理的民间借贷以其交易方式简便灵活的特点日渐活跃。
但是这种活跃的自由展状态也存在着诸多乱象,比如普遍的利率畸高、非法集资和洗钱犯罪等风险不能控制,更为严重的是某些地方形成了民间借贷的资金利益链和非理性风潮,渐而形成庞大骗局化的民间借贷市场的虚假繁荣,一旦资金链断裂,空心化的实体经济难以支撑累加的利率压力,就会导致整个民间借贷体系的崩溃,出现深陷其中的中小企业“跑路”和银行不良贷款激增等问题,进而引发企业生产、民间借贷、银行信贷和社会稳定的多重危机。
目前我国民间借贷还没有一个阳光化、合法化的身份,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以各种合法的书面合同形式出现,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定模糊,对民间借贷规模无法掌握,对借贷风险监管缺失,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一)民间借贷的定义及形式当前关于民间借贷的定义多指向借贷行为主体,如“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泛指自然人、一般企业法人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
诚然,主体的区别是界定民间借贷最便捷的方法,但是“民”的概念太过宽泛,即便是银行业机构也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经济主体。
而我国的经济组织日渐复杂化,比如小贷公司、农村基金合作组织等这些不同于银行却具备放贷资格的经济主体也与一般理解上的民间借贷主体有所区别。
因此,简单地以“民间”为落脚点来定义其法律边界和内涵还较模糊,笔者认为可以使用排除法来定义日渐复杂的民间借贷行为,即:向不具有从事银行业务资格或放贷业务经营范围的公民或组织借款,所发生的没有纳入金融监管体系、无法进行有效统计和监管的借贷行为。
当前值得关注的是专业融资型的民间借贷行为,这类融资行为职业化趋势明显,有职业的贷款人和中介机构,将放贷作为一种经营模式,以此为业牟取暴利,他们的名称多种多样,如:典当行、寄售公司、寄卖行、投资担保公司、借贷代理公司、抵押贷款中介公司、投资管理、咨询公司等等。
这些公司一般都没有经金融管理部门审批,甚至缺少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但公开放贷,报纸上此类广告势头汹涌。
此类民间借贷一般不采用严格的合同书形式,而是多采用写借条或者欠条的形式,而且借条或欠条上并不写明借贷的利率。
比如月利率5%的民间借贷10 万,那么放款人要求借款人写的是“今借到某某105000 元,一个月内还款。
”的借条,或者在借款时就预先扣除利息,借款人拿到的只是95000 元,但出具给放贷人的借条是“今借到某某10 万元,一个月内还款。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对利率和高利贷的限制。
(二)民间借贷从业人数多,利率高期限短当前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数量不容小觑,报纸上登载的各类借贷的小广告往往占到半版到一版,以南京某报12年9 月27日为例,登载了近50家此类民间借贷公司的小广告。
根据在法院、银行、小贷公司的调查和民间非正式渠道的走访了解,当前民间借贷的利率惊人,南京地区一般月息达到3分至8 分(3%-8%)左右,极端案例达到了月息15%,而江苏省其他地区民间借贷甚至出现了“一百块头”(一天利息1 分,一万元每天利息一百元,计月息达30%)的赌场利率。
民间借贷借贷期限极短,计息以天计算是惯例,当前一般以5天起息,每5天计息1分(1%),如果借一个月,月息就是6 分(6%)左右,即便与放贷人有较好的私交关系,优惠利率仍高达每7天计息1分。
与高利息高利润相伴的是债权债务纠纷,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件数量激增。
2007 年至2010 年,南京全市法院系统每年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分别为1705件、2426件、3038 件、3222件,平均年增幅为24.48%,成为仅次于婚姻家庭、侵权纠纷之后民商事纠纷的重点。
涉案标的额也逐年攀高,标的额在万元以下的已很少见,而千万元以上的却不在少数。
(三)民间借贷资金流向与资金来源据调查,当前民间借贷的主要流向还是生产领域和房地产领域。
比如南京的一些民营造船厂,基本的运营模式是买方预付50%左右的定金,然后造船厂筹集资金、技术、人力完成造船任务,最后买方验船接收的时候支付剩余的款项,随着国际经济形势不断下行,很多买方企业难以承担剩余款项的支付义务,也难以承担船舶接受后的维护费用,因此多采取直接放弃定金、取消订单的做法,但造船厂工程已过半,不完成建造就形成烂尾,根本无法实现资金回收的愿望,在买方资金无望、银行贷款困难的情况下,于是便转向民间借贷领域筹集资金。
如果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是放贷人的自有资金,即便是血本无还,也不会形成金融和社会风险,也就没有必要引起关注和研究,而当前以营利为目的、赚取高利的民间借贷放贷人的资金来源比较复杂,一般都是多方筹资,向亲戚朋友和熟人借款,形成了或大或小的民间借贷的资金链,有的背后隐藏着非法集资。
民间借贷的高利除了吸引民间闲置资金外,还吸引企业用于生产和正常经营的资金,造成企业经营风险、劳资和社会风险。
2008年以来,南京市因企业资金链断裂爆发的企业主弃企避债纠纷案超过了100 件。
此外,民间借贷的高利还腐蚀到了公共财政。
2011年以来,南京市某区发生了16件挪用公款用于民间借贷的案件,涉案金额达3071万元,最大的一起案件金额高达2000 多万元。
此类挪用公款案件多发生在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其工作人员手中掌握巨额资金,面对民间借款市场的高利诱惑,无法把持,铤而走险,最终损害了公共利益。
二、民间借贷活跃的主要原因近年,民间借贷规模在我国不断扩张的因素很多,如闲置资金的充裕、利率倒挂、投资渠道狭窄、宏观信贷政策影响、逐利思想的驱动等,笔者认为,在诸多原因中,资金供求矛盾的加剧和民间借贷自身具有的优势能满足个人、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是民间借贷产生和发展的最主要原因。
(一)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渠道受阻,给民间借贷提供市场空间2008 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央行货币政策紧跟形势进行调整,经历了高速扩张向适度紧缩的迅速转向。
2010年以来,12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并进行规模控制,银行贷款规模得到了有效抑制,但同时,商业银行放贷资金紧张,首先满足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越发不足。
另外,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授信期限短也是造成中小企业寻求民间借贷的主要原因。
现在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一般都是一年期短期贷款,经调查的中小企业表示,这对他们的资金周转压力较大,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往往较紧张,在贷款到期时往往应收账款还没有收回、或者又投入新的项目,但银行要求一年一还,还过以后再另行借贷。
这时,中小企业就要从民间借贷市场上寻求过桥资金,等新的贷款发放后再还上高利息的民间借贷款项。
如果放贷过程中有相关人员故意拖延,以天计息的民间借贷让他们不得不打点甚至贿赂商业银行的相关人员,调查中有中小企业人员和金融机构还反映当前有些贷款中介公司主要业务就是与个别商业银行的某些内部人员相互勾结,收取借款人好处费,不然就卡住不放。
中小企业对当前银行的贷款期限短和一些不公正不公平的现象抱怨尤深,认为这是把他们推向民间借贷市场,让他们承受高利贷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