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上诉人聂平均、桂金山犯诈骗罪一案-精选word文档 (3页)
2018-上诉人聂平均、桂金山犯诈骗罪一案-精选word文档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上诉人聂平均、桂金山犯诈骗罪一案
上诉人聂平均、桂金山犯诈骗罪一案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株中法刑二终字第20号
原公诉机关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聂平均,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XX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XX县XX镇XX村XX组。因涉嫌犯诈
骗罪,于201X年8月1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桂金山,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
省XX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XX县XX镇XX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8月1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旷勇,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上诉人聂平均、桂金山犯诈骗罪一案,于201X年12月17日作出(201X)株芦法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聂平均、桂金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X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
款的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10月1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聂平均、桂金山
与谢双青(在逃)经预谋后窜至株洲火车站,由被告人聂平均假装旅客与正在
此处等车的被害人刘宇搭讪,随后被告人桂金山以有熟人在火车站工作,能够
买到火车票的旅客身份,与被告人聂平均及被害人刘宇搭讪,并表示愿意通过
熟人帮其二人购买火车票,在得到被害人刘宇的同意后,被告人桂金山将被告
人聂平均及被害人刘宇带到株洲市芦淞区钟鼓岭天华宾馆门口,再由谢双青假
装株洲火车站工作人员的身份出现,假装带被告人聂平均去买火车票,而后谢
双青再带被害人刘宇去购买火车票,并要求被害人刘宇将随身携带的行李包及
贵重物品交给被告人聂平均、桂金山保管,然后骗得被害人刘宇的密码并告诉
被告人聂平均、桂金山,在购买火车票的过程中,谢双青逃离现场。
被告人聂平均、桂金山与谢双青共计骗得被害人刘宇现金约1800元、五张银行卡,一部手机等物品。后被告人聂平均、桂金山与谢双青从骗来的银
行卡上又取出现金人民币130000元及刷卡消费人民币约57000元。
事后,被告人聂平均、桂金山各分得赃款、赃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0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