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
王某某诉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王某某诉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463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2.12.14正文王某某诉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4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鑫,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6号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彭永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焱,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13层0-1608-1610。
法定代表人:魏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晨,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学振,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公司)、北京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的(2017)京73民初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链家公司商业秘密,于2020年11月2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鑫,被上诉人链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焱,被上诉人中融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晨、鲁学振到庭参加了庭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02_1[表一]房地产经纪企业网上用户认证申请表(填写说明)
![02_1[表一]房地产经纪企业网上用户认证申请表(填写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0c130c02c77da26924c5b097.png)
姓 名 如实填写
性 别 如实填写
国 籍 如实填写
学 历 如实填写
专 业 如实填写
出生年月 如实填写
身份证件类型 如实填写
证件号码 如实填写
任 职 时 间 如实填写
有职称填写具 是否为房地产 填写“是”或
技 术 职 称 体职称,没有 经纪专业人员 “否”
职称请填“无”
已加入填写具
是否加入房地产 填写“是”
注册资本
美元□人民币□
注 册 地 址 工商营业执照上地址
注册地所在区
按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类型 企业类型
填写
邮
编 注册地邮编
办 公 地 址 具体办公地址
邮
编 办公地址邮编
联 系 电 话 办公地址电话或手机
常用电子邮箱
备案证书号 本市范围内分支
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证书上证 书编号填写,(如沪房地资经 (浦东)第 XXXXX 号) 如有分支机构按实填写数量,
类变更后打“√”,并在备注中注明具体事项(如申请××分支机构及经纪人××);
3:已通过认证的经纪机构申请注销经纪人、注销分支机构或者注销经纪机构,请在业务种类注
销后打“√”,并在备注中注明具体事项(如注销××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
4:本表所有内容均需认真如实填写,本表内容加入诚信体系并公示。
房地产经纪企业网上用户认证申请表(填写说明)
属加盟:是□否□ (加盟企业名称:按加盟企业名称或商号填写
)
属合作:是□否□ (合作企业名称:按合作企业名称或商号填写
)
业务种类:新增□
变更□
注销□
企业基本情况
企 业 名 称 工商营业执照上企业名称(不能用简称)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投诉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投诉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京建交[2009]286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投诉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交〔2009〕286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现将《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投诉处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投诉处理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日常监管,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投诉的管辖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投诉的处理实行地域管辖的原则,由投诉涉及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所在部门注册所在地(未注册的由经营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收到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转交有管辖权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二、投诉的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投诉、网上投诉、电话投诉和信访投诉等方式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
(一)直接投诉,是指当事人直接前往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
(二)网上投诉,是指当事人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的“网上投诉”栏目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
(三)电话投诉,是指当事人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便民热线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
(四)信访投诉,是指当事人通过信访渠道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的投诉。
三、投诉的受理(一)受理范围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所管辖范围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投诉,应当及时受理。
本地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备案须知

本地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备案须知第一篇:本地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备案须知本地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备案须知一、办理备案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1、苏州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申报表2、备案申请3、营业执照4、验资报告5、章程6、固定服务场所证明;(房屋租赁的,指房屋租赁证或房产证及租赁合同;自有房屋的,指房产证)7、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继续教育证;(指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或具有江苏及苏州房地产经纪人从业资格人员)8、劳动合同9、法人代表及房地产中介执业人员身份证;二、备注:1、以上材料除苏州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申报表不装订外,其余材料按上述顺序统一采用胶印装订成册,封皮统一采用无光蓝色纸质,不得采用硬质、塑料材质及活页装订;材料装订应附相关目录,次序与上述申报资料要求次序相同;2、申报资料要求的复印件统一复印成 A4 纸,印章与文字必须清晰;3、以上材料中提供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验核后退还。
第二篇:2-19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19、事项名称: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备案事项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8 号)办理时限: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7 个工作日,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5 个工作日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事项不收费受理方式:书面受理办理部门:区县建委(房管局)申报要件:2-19-1、事项名称: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2-19-1-1、事项名称:初始备案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表》;2、营业执照副本;3、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或注册证书;4、其他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或注册证书;5、法定代表人、股东、房地产经纪人员身份证件。
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1、所有申报材料要求统一使用 A4 纸;2、申报材料凡未注明原件的,均须交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要复印正反面;3、外省市人须交验暂住证;台湾同胞须交验台胞证;外籍人须交验护照;企业股东须交验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事业单位股东须交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细则全文)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提高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质量,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关于修改<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房地产经纪活动包括以下内容:(一)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等信息咨询;(二)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发布房源、客源信息等;(三)协助洽谈交易条件和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等。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督管理和对区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考评。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构建全市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和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备案信息公示,交易信息查询,合同网上签约,信用档案公示等服务。
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和北京经纪人协会(以下并称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的指导和监督,主动、及时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引导行业依法竞争,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房屋备案登记表

房屋备案登记表摘要:一、房屋备案登记表概述二、房屋备案登记表的填写要求三、房屋备案登记表的作用和意义四、房屋备案登记表的办理流程五、注意事项及常见问题解答正文:一、房屋备案登记表概述房屋备案登记表是我国房地产管理部门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而设立的一种行政许可手续。
它是房屋交易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涉及到房屋买卖、租赁、抵押、赠与等多种业务。
通过对房屋交易信息的备案,有助于提高房屋交易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二、房屋备案登记表的填写要求1.表头:在表格的第一行填写“房屋备案登记表”。
2.基本信息: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受让人、承租人等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3.房屋信息:填写房屋的详细地址、建筑面积、用途、结构、所有权性质等。
4.交易双方:填写交易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联系方式等。
5.交易内容:详细描述交易事项,如买卖、租赁、抵押等。
6.交易价格:填写房屋交易的成交价格。
7.付款方式:注明是一次性付款还是分期付款。
8.交付时间:填写房屋交付的时间。
9.约定事项:如有特殊约定,可在此处填写。
10.签字:交易双方及见证人需在表格上签字。
三、房屋备案登记表的作用和意义1.保护房屋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备案,有助于确保房屋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避免纠纷。
2.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提高服务质量。
3.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通过对房屋交易信息的备案,有助于掌握房地产市场动态,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4.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房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
四、房屋备案登记表的办理流程1.准备材料: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明文件、交易合同等。
2.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3.受理审查:管理部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4.缴纳费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基本情况1.申请单位名称:请输入申请单位的名称。
2.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请输入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3. 经纪业务主管部门:请输入申请单位所属的经纪业务主管部门的名称。
4. 申请单位地址:请输入申请单位的地址。
5. 申请单位联系电话:请输入申请单位的联系电话。
6. 申请单位邮编:请输入申请单位的邮编。
二、业务情况1. 经纪业务范围:请输入申请单位所涉及的经纪业务范围。
2. 经纪业务年限:请输入申请单位从事经纪业务的年限。
3. 业务经营情况:请简要描述申请单位的业务经营情况。
4. 员工情况:请填写申请单位员工的数量,包括持证经纪人数量等。
三、申请材料1. 营业执照复印件:请将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上。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请将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附上。
3. 从业人员持证情况:请提供申请单位从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包括持证经纪人数量等。
4. 经纪业务项目相关资料:请提供与申请单位经纪业务项目相关的资料。
5. 申请书:请提供申请单位的申请书。
四、申请单位声明本人已经认真阅读并了解《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并保证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有违反,本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五、申请人(单位)盖章请申请人或单位在此处盖章。
以上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增加房屋登记表样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增加房屋登记表样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7.13•【字号】京建权[2007]683号•【施行日期】200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增加房屋登记表样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权〔2007〕683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各房产测绘单位:为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根据《关于房屋权属登记面积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权〔2007〕373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的通知》(京房地测字〔1999〕第05号)的有关规定,在房屋权属登记时增加一种新的房屋登记表。
现将增加新房屋登记表样式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或房产测绘机构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测绘成果备案的,均使用新房屋登记表。
已完成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测绘成果备案的楼栋,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申请初始登记时可提交已经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备案的旧式样房屋登记表。
二、初始登记申请人委托面积实测时,不提供分摊原则的,可按楼栋建筑面积填写新房屋登记表。
本文中所指楼栋建筑面积是指不包含楼外分摊且不扣减楼中共有共用部位分摊至其他楼的本楼自然面积。
三、整栋楼房或整栋楼房中部分房屋进行转移登记,不涉及重新计算分摊后的建筑面积,使用新房屋登记表填写申请转移登记部分的建筑面积。
除上述规定的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外仍使用原房屋登记表。
四、经备案的测绘成果涉及面积分摊的,因保留小数位数导致的分摊前后面积误差不超过误差范围(详见下表)的,登记部门予以受理登记申请。
┌────────────┬───────────────────────────┐│套数│差值│├────────────┼───────────────────────────┤│10套以下│-0.05~0.05│├────────────┼───────────────────────────┤│11~100套│-0.50~0.50│├────────────┼───────────────────────────┤│101~500套│-1.00~1.00│├────────────┼───────────────────────────┤│500套以上│-2.00~2.00│└────────────┴───────────────────────────┘五、房产测绘机构在填写房屋登记表时,除以下情况外均须将楼号和幢号分为两列单独填写:1、房屋面积未变化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可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2、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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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人执业登记表
注:1.经纪人类别分为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
2.“劳动合同到期时间”栏目填写执业房地产经纪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所签劳动合同到期时间。
从业人员登记表
注:本表填写本分支机构除负责人、执业经纪人以外的全部人员基本信息。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被委托人姓名)向建设(房屋)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的备案手续。
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授权(委托)方加盖公章:
被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