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介绍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报》》
【年(卷),期】2017(000)01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7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7年9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
【相关文献】
1.卫计委发布《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J], ;
2.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4.国家经贸委印发《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企业自行招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J],
5.国家经贸委印发《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企业自行招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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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备案暂行管理办法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明、医师书、医师执业证书;(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明、执业件;(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明。
第七条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容。
中医诊所备案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医诊所备案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了加强中医诊所(含民族医诊所,下同)执业管理,规范中医诊所备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执业范围)本办法中的中医诊所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提供中医药服务(含中药和中医非药物疗法)的诊所。
第三条(适用范围)举办中医诊所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
第四条(主管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和指导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变更和注销第五条(受理部门)举办中医诊所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执业备案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举办中医诊所不受所在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规定的医疗机构数量和相邻距离的限制。
第六条(基本条件)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应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且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或具有《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暂定名)》;法人机构举办中医诊所,其负责人应符合上述要求。
(二)有适合的名称和场所,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17年版)。
第七条(否定性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备案举办中医诊所:(一)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执业医师;(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医师;(五)受到停止执业处罚中医诊所负责人、法人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六)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备案提交资料)中医诊所备案应填写《中医诊所备案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医诊所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二)中医诊所地址位置图和诊疗布局平面图;(三)医疗设备清单及医疗设备合格证复印件;(四)中医诊所规章制度;(五)中医诊所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法人机构还应当提交《法人证书》、法人机构代表人身份证;(六)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身份证、有效执业资格证件;(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案制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备案制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备案制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备案制中医诊所的管理,提高中医诊所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备案制中医诊所是指依法在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的中医诊所。
依据备案制度进行管理,必须具备中医诊所资质,并通过备案审核合格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第三条中医诊所应当依法遵循和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中医诊所应当坚持中医药传统文化,依据中医学理论,科学诊疗,注重保健、预防、治疗和康复。
第五条备案制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备案审核和检查。
第六条中医诊所应当加强职工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备案要求第七条中医诊所在备案前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审批手续和相关资料的准备。
第八条备案手续包括:诊所申请、承诺书、备案登记表等材料的填写和提交。
第九条备案材料包括:诊所名称、地址、诊所负责人、从业人员资质、器械设备和药品设备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备案制中医诊所的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卫生相关专业学士以上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第十一条诊所的负责人需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相关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备案制中医诊所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卫生专业或相关技术人员资格。
第十三条诊所的从业人员需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相关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备案制中医诊所应当具备完善的器械设备和药品设备。
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器械设备和药品设备清单,并定期进行检修和更换。
第十五条备案制中医诊所应当在开展诊疗工作前,做好人员健康检查,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备案制中医诊所应当遵守医疗秘密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三章诊所管理第十七条中医诊所应当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岗位职责,明确责任。
第十八条中医诊所应当建立完善的诊疗制度和流程,确保患者顺利就诊,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九条中医诊所应当建立患者档案,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患者病历和相关信息的保存完整性和安全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政策的解读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政策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2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为推动诊所健康发展,我委于2019年会同有关部门在北京等10个试点城市组织开展了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试点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1年7月印发《关于印发医疗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明确了诊所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改革措施,“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同时积极推动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涉及诊所备案的部分条款,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并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了诊所备案的有关法规条款。
为进一步规范诊所备案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在总结诊所发展试点经验基础上,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基本原则和重点内容《办法》共包括正文四个部分和附录:第一部分:总则。
明确了《办法》的法律依据、诊所定义和适用范围,明确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权责分工。
第二部分:备案。
明确了设置诊所需要具备的条件、备案所需材料、备案流程,提出了需要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的情形以及诊所开展诊疗活动应遵循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部分:监督管理。
细化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提出了对新设置的诊所自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对辖区内诊所每年开展至少一次现场监督检查以及开展日常信息化监管的要求,明确了撤销诊所备案的情形。
第四部分:附则。
统一规定了诊所备案信息表和诊所备案凭证样式;明确了对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直接予以备案,过渡期限为一年;明确了中外合资、合作诊所,港澳台资诊所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中医药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医药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医药管理法实施细则_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71116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第二章备案第四条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第八条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民族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设置不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限制。
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医诊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或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AA)》;(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规定;(五)得到周边利益相关方认可。
第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七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二)中医诊所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法人机构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及周边利益相关方意见的情况说明;(六)消防应急预案。
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即发放统一格式的《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介绍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介绍一、目的和依据:二、适用范围:三、备案要求:1.备案申请:中医诊所需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备案申请应包括基本信息、经营范围、医务人员资质等内容。
2.备案条件:(1)中医诊所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中医诊所应有固定的诊疗场所,符合卫生安全要求;(3)中医诊所应有中医资格的执业医师,并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医务人员;(4)中医诊所应有完善的设备和药品库存管理制度,确保使用的药品符合标准;(5)中医诊所应完善诊疗记录和隐私保护制度,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四、备案流程:1.备案申请:中医诊所准备备案材料,并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递交备案申请。
2.备案审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中医诊所的基本信息、资质、设备、药品库存管理等。
如审查通过,则进行下一步备案登记。
3.备案登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中医诊所的备案信息录入备案登记册,并颁发备案证书。
4.备案公示:备案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中医诊所的备案信息予以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
五、备案变更和注销:1.备案变更:中医诊所如需变更备案信息,应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备案变更包括中医诊所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的变更。
2.备案注销:中医诊所如需注销备案,应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注销。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经审核后,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公告予以注销。
六、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中医诊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中医诊所的诊疗活动、设备、药品管理等。
对于发现的问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
七、法律责任:对于违反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中医诊所的管理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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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
(六)对备案中医诊所的监管
明确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履行诊所备案后的核查管理和日常 监督职责,体现了诊所备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现场核查
主要目的是核实诊所的地址、布局、执业人员及设备等是否与备案
事项一致。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该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履行 对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职责,也体现主动上门提供服务。监督检查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重点内容介绍
背景及过程
总体思路与原则
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
背景及过程
中医诊所是直接服务群众的基层中医医疗 机构。为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发展 中医医疗服务,考虑到中医诊所主要是医师坐堂 望闻问切,对仪器设备的要求和依赖相对较少,
服务简便,《中医药法》对中医诊所的管理制度
县级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对中医诊所的监管责任,省市两级中
医药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是对辖区范围内中医诊所备案开展监督管理。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备案具体工作,
包括备案受理、日常监管、监督执法等。
独立设置中医药主管部门的地区,中医诊所的监管职责由中医药主 管部门承担;未独立设置中医药主管部门的地区,本办法中的中医药
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
(八)民族医诊所问题
《中医药法》中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
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在《暂行办法》 中所称的中医诊所也包括各少数民族医诊所。民族医诊 所备案,按照《暂行》办法执行,但民族医诊所的名称 可根据具体情况命名为“蒙医诊所”、“藏医诊所”等。
总体思路与原则
(二)把握备案本质。
• 落实“放管服”深化改革的要求,将中医诊所由原来 的设置审批登记管理变为告知性备案,同时,强化事中事 后监管,保证医疗安全,防范医疗风险。
总体思路与原则
(三)突出可操作性。
• 充分考虑地方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备案和监管各环节 提出明确要求,使《中医药法》关于中医诊所备案的规定 能够真正落地,具有操作性。同时,对于院感等过于细化 的技术性内容和现有法律法规已明确的规定(如名称、不 得申请的情形等),不过多阐述。
第五章 附则
包括与其他法规衔接、原有中医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期满后的管理衔接等。
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
(一) 备案中医诊所的诊疗范围
《暂行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 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 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 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 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备 案
包括受理部门、基本条件、提交材料、备案程序、信息 公开、诊所公示要求、上级部门监督职责等。
第三章 监督管理
包括监管内容、初次和日常监管要求、学习提升要求、 增加管理手段等。
总体思路与原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包括中医药主管部门未履行职责的处罚、无备案的处罚、 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擅自变更备案事项的处罚、超范 围执业的处罚等。
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管理,也可以按照备案要求管理
(注销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提供 的服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
和风险的,仍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审批管理。
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
(二)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职责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中医诊所的管 理政策、基本标准及督导落实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行办法》)成稿后书面征求了全国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意见,并通 过委法制司征求了委有关司局意见。《暂行办法》通过委主任会第
一次审议后,于2017年6月20日至7月20日在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中
医药管理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我们认真对待每一条意见,对所 提出的1042条意见逐条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将《暂行办法》进一步
主管部门的职责由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
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
(三)中医诊所备案应当具备的条件
本办法从举办中医诊所的人员资质、诊所标准、名称以及不得举办 中医诊所的情形等几个方面规定了举办中医诊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关于诊所负责人的基本要求,经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考
虑到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在全国40个地市和甘肃全省开展的 鼓励社会办中医的试点工作中,已允许将执业年限由5年调整为3年,本
进行改革完善,将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 管理。
背景及过程
我局高度重视中医药法配套制度的起草制定工作,局领导分别
带队赴各地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座谈,医政司、法监司会同委医政医
管局分片区召开咨询会,听取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中医药专家和 中医诊所代表的意见;局党组召开两次会议,对一些重点问题进行
认真研究和明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
办法规定的要求为“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3年”。 关于诊所标准,要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制定的《中医诊所基本
标准》。
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
(四)中医诊所备案提交材料的有关内容
在对《暂行办法》提出的反馈意见中,对提交诊 所周边环境和消防要求的意见较集中。在《暂行办法》 中要求的不是环保消防部门的规定,只需要中医诊所 举办人自主对诊所周边环境进行如实反映,例如诊所 的选址、周边环境设施等情况;消防预案要求明确消 防责任人、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使用、紧急逃生途径 等。
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
实行备案管理的中医诊所其诊疗范围不能超出本办法规定的内容,
如超出则继续实行审批管理,按照审批管理的中医诊所,在审批和校 验时按照中医(综合)诊所进行管理。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中医诊所,在本办法颁布实施之后,可
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举办诊所的管理方式:仅提供本办法规 定的中医药服务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前,可
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
这条规定包含三方面的要求
一、是规定中医诊所只能开展中医药服务,不得提供西 医西药诊疗服务。
二、是并非所有的中医药服务都可以开展,存在不可控的 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得在中医诊所开展,如穴位注射、中 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等。
三、是仅限于在中医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 罐、推拿、刮痧、敷熨熏浴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 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
完善后第二次提交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审议,得到原则通过。
总体思路与原则
(一)立足中医药法。
• 《暂行办法》主要是根据《中医药法》对中医诊所备 案管理进行具体规定,所列的内容主要是中医诊所备案管 理中特殊情形的规定。中医诊所与其他医疗机构共性的管 理要求,《暂行办法》没有再做重复规定,而是按照《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 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
(五)关于中医诊所备案程序
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管理部门受理中医诊所备 案,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 发给备案证。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备案要求的,能够 当场告知备案人需补正内容的应当场告知;因备案 工作量大、工作人员不好把握、补正的内容较多需 书面列出等原因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五日内告知。
总体思路与原则
(四)注重平稳推进。
• 《暂行办法》的制定既考虑了和现有的医疗机构管理、 医师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 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相衔接;同时也考虑了目前中 医类诊所的执业现状,做到政策出台后稳妥、有序,不产 生大的影响和波动。
总体思路与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包括制定依据、备案中医诊所的执业范围、主管部门等。
可对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进行综合监
督检查,必要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同时也规定了 对中医诊所实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促进规范行医,保障医疗
质量和医疗安全。
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
(七)备案中医诊所的法律责任问题
按照《中医药法》的有关处罚规定,在《暂行办法》中 对中医药主管部门未履行职责的处罚、无备案的处罚、提 供虚假材料的处罚、擅自变更备案事项的处罚、超范围执 业的处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