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医备案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中医备案诊所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中医备案诊所的管理,保障患者权益,保障医疗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医药管理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按照规定的要求开展中医医疗活动,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第三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遵守医德医风,严肃工作纪律,严格管理医疗质量,确保医疗秩序和安全,提高中医服务水平。
第二章中医备案诊所的基本管理第四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经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开展医疗活动。
第五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保持诚信,不得散布虚假信息,不得编造虚假病例或误导患者,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六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设立完善的医疗卫生档案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对患者进行诊疗记录,确保医务人员合法行医。
第七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并按照规定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医疗质量。
第八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遵守患者知情权、隐私权和选择权,保护患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九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医疗巡查和评审,确保医疗设施设备安全,避免医疗事故发生。
第十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风险防范机制,开展医疗知识培训和技术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医疗拒误能力。
第十一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确保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利益,降低医疗风险和医疗纠纷发生。
第三章医务人员管理第十二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选聘具备相应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按照规定对医务人员进行职业资格认定和岗位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技能。
第十四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建立医务人员考核评定制度,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绩效评价和技术考核,激励医务人员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建立医务人员轮岗制度,合理安排医务人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中医备案诊所规章制度最新

中医备案诊所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医备案诊所的管理,保障患者的权益,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中医备案诊所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登记,并符合中医药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从事中医药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医疗秩序。
第四条中医备案诊所的管理责任属于备案登记机构和所在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其行为和服务质量由备案登记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明确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的具体要求。
第六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中医药服务机构,明确中医药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服务管理制度,确保中医药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九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管理,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中医备案诊所的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由备案登记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中医备案诊所的组织机构包括院长办公会、医务科、护理部、行政后勤部、财务部等。
第十二条院长办公会是中医备案诊所的最高决策机构,由院长、副院长、各部门主任组成。
第十三条医务科负责中医治疗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制定治疗方案,负责医生的考核和培训。
第十四条护理部负责患者的护理和护理管理,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护理服务。
第十五条行政后勤部负责中医备案诊所的后勤保障工作,包括场地、设施、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第十六条财务部负责中医备案诊所的财务管理工作,不能将财务收支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七条中医备案诊所的人员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服务人员的聘用、考核、培训、奖惩等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服务人员的组织机构,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利。
中医诊所备案暂行管理办法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明、医师书、医师执业证书;(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明、执业件;(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明。
第七条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容。
中医备案诊所各种规章制度

中医备案诊所各种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中医备案诊所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管理机构1.设立管理委员会,由备案诊所负责人担任主任,全体医师和管理人员组成委员。
管理委员会负责备案诊所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2.设立医务部门,由备案诊所主治医师担任主任,全体医师组成医务团队。
医务部门负责备案诊所的医疗服务和临床工作。
3.设立护理部门,由备案诊所护士长担任主任,全体护士组成护理团队。
护理部门负责备案诊所的护理服务和患者护理工作。
4.设立行政部门,由备案诊所行政主管担任主任,全体行政人员组成管理团队。
行政部门负责备案诊所的行政管理和后勤工作。
三、医疗服务1.备案诊所依法提供中医治疗服务,严格遵守中医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
2.备案诊所医疗机构必须依法获得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医疗服务。
3.备案诊所必须遵守医疗纪律和规范,不得违背医德医风从事违法违规医疗活动。
4.备案诊所必须按照患者知情同意原则,提供患者明确的诊疗方案和治疗方案。
5.备案诊所必须建立医疗事故处理机制和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确保医疗安全和患者权益。
6.备案诊所必须定期开展医疗质量评估和服务满意度调查,及时改进医疗服务质量。
四、管理规定1.备案诊所必须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患者病历和诊疗记录。
2.备案诊所必须建立严格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备案诊所必须建立严格的药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储存。
4.备案诊所必须遵守医疗广告管理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夸大承诺。
5.备案诊所必须建立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投诉和纠纷。
六、安全保障1.备案诊所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患者和员工的安全。
2.备案诊所必须建立应急预案,做好医疗紧急事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3.备案诊所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七、教育培训1.备案诊所必须加强医师和护士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服务水平和医疗技术。
中医备案诊所各项规章制度

中医备案诊所各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医备案诊所管理和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循中医传统理论和医疗原则,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经营。
第三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提供优质的中医医疗服务,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设立院长或所长负责全面管理,设立医疗、护理、行政等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配备一定数量和专业水平的中医医师、护士等医务人员,保证医疗服务水平。
第六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设施,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第七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建立健全的患者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患者个人信息和病历资料。
第三章服务规范第八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遵循中医医疗原则,科学诊治,提供个性化的医疗服务。
第九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遵守中医医德,不得随意开药、滥用药物,保证医疗安全。
第十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积极开展健康宣教,提倡健康生活方式,确保患者健康。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一条中医备案诊所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主动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损害患者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行为规范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德医风,诚实守信,尊重患者,严守职业操守。
第十四条中医备案诊所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患者,误导消费者。
第六章结语中医备案诊所是服务患者、促进健康的重要平台,每家中医备案诊所应当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为患者健康贡献自己的力量。
我们相信,在全体医务人员的共同努力下,中医备案诊所将继续繁荣发展,为人民健康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中医诊所备案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医诊所备案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了加强中医诊所(含民族医诊所,下同)执业管理,规范中医诊所备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执业范围)本办法中的中医诊所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提供中医药服务(含中药和中医非药物疗法)的诊所。
第三条(适用范围)举办中医诊所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
第四条(主管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和指导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变更和注销第五条(受理部门)举办中医诊所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执业备案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举办中医诊所不受所在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规定的医疗机构数量和相邻距离的限制。
第六条(基本条件)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应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且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或具有《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暂定名)》;法人机构举办中医诊所,其负责人应符合上述要求。
(二)有适合的名称和场所,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17年版)。
第七条(否定性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备案举办中医诊所:(一)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执业医师;(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医师;(五)受到停止执业处罚中医诊所负责人、法人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六)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备案提交资料)中医诊所备案应填写《中医诊所备案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医诊所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二)中医诊所地址位置图和诊疗布局平面图;(三)医疗设备清单及医疗设备合格证复印件;(四)中医诊所规章制度;(五)中医诊所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法人机构还应当提交《法人证书》、法人机构代表人身份证;(六)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身份证、有效执业资格证件;(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医诊所的管理,保障患者就医安全,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预防、治疗疾病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健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医诊所。
第三条中医诊所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秉承中医药特色,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积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中医诊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第二章诊所设立与备案第五条设立中医诊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二)具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地址;(三)具有符合规定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械;(五)具有完善的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备案表;(二)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三)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四)医疗机构的地址和业务范围;(五)医疗机构的设施、设备和器械清单;(六)医疗机构管理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中医诊所设立和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医疗行为管理第八条中医诊所应当遵守下列医疗行为管理规范:(一)严格按照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范围执业;(二)严格执行中医诊疗技术规范,注重辨证论治,不得滥用中药饮片;(三)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向患者说明病情和治疗方案,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四)妥善保管患者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五)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六)不得使用虚假宣传、误导患者的方式吸引患者;(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医疗行为管理规范。
第九条中医诊所应当加强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条中医诊所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合理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和药物,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预防、治疗疾病中的作用。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民族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设置不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限制。
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医诊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或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AA)》;(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规定;(五)得到周边利益相关方认可。
第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七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二)中医诊所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法人机构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及周边利益相关方意见的情况说明;(六)消防应急预案。
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即发放统一格式的《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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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 号《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7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7年9月22日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国家逐步推进中医诊所管理信息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上申请备案。
第九条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第十条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应当与《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相一致。
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禁止伪造、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十二条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对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并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中医诊所发布医疗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虚假、夸大宣传。
第十三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在其政府网站公开,便于社会查询、监督,并及时向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内中医诊所备案信息。
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纠正。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医诊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一)中医诊所停止执业活动超过一年的;(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举办中医诊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中医诊所自愿终止执业活动的。
第十七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中医诊所负责人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传染病防治等知识,促进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定期组织执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对违规操作、不合理收费、虚假宣传等进行记录,并作为对中医诊所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符合备案条件但未及时发放备案证或者逾期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开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未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的,按照《中医药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二十四条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一)因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二)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规定的中医诊所管理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和《中医诊所备案证》格式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中医诊所,符合本办法规定备案条件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前,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管理,也可以按照备案要求管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其他诊所仍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审批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中医诊所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100%。
一、人员(一)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3年,身体健康;2. 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身体健康。
(二)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具备资质的中药技术人员。
二、房屋(一)房屋相对独立;(二)诊疗区域布局合理,符合卫生学布局与流程;(三)至少设置候诊区、就诊区;(四)面积满足功能需要,并应当根据开展的诊疗范围不同具备下列条件:1. 开展中药饮片和中成药调剂服务的,服务区域应当相对独立;2. 开展中医非药物疗法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治疗室。
三、设备(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脉枕、紫外线消毒设备、污物桶等;(二)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
四、有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制定感染控制制度和流程,中医药技术操作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中医(综合)诊所是指以提供中医药门诊诊断和治疗为主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
一、人员(一)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2. 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身体健康。
(二)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具备资质的中药技术人员。
(三)设置医技科室的,每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一)诊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卫生技术人员人均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
开展有创性治疗的,应当设置观察室和处置室;(三)各功能区域相对独立,符合卫生学布局与流程,每室(含中药存放、调剂区)不少于10平方米。
三、设备(一)基本设备:诊察床、诊桌、诊椅、脉枕、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压舌板、高压灭菌设备、污物桶、紫外线消毒设备;(二)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要的急救设备。
四、有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制定感染控制制度和流程,中医药技术操作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注:1、本表格一式三份。
一份由申请人(申请机构)留存,一份由备案的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存档,一份由上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存档。
2、执业人员按照实际在诊所执业人员填写,没有的填写无。
3、个人举办的诊所,涉及法人机构事项不需要填写。
- 11 -说明信息表是拟举办中医诊所备案时需提交的材料之一,个人或法人机构举办中医诊所,均需填写此表。
一、编号编号与《中医诊所备案证》上的编码一致。
参照原卫生部《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的编码规则进行编码(22位)。
其中,备案编号中反映卫生机构(组织)类别的代码(4位)新增编码为D218。
原有的D212代码作为审批管理的中医(综合)诊所的代码。
二、具体填写项目说明(一)诊所名称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命名的要求。
(二)诊所地址为诊所所在的具体地址。
(三)法人名称举办诊所的法人机构法人证书标识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