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份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7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9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6年8月9日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正式发布。
二○○六年八月九日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
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

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村(社区)经济的发展,增加居民收入,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一种由村(社区)居民自愿组成的互助共享经济组织,通过集体经营和利益共享,实现村(社区)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益的增加。
第三条合作社的名称为(),注册地点为()。
第四条合作社的宗旨是:自主经营、互帮互助、共同发展、公平共享。
第五条合作社依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经济原则,遵循合作、互助、公平、协作的原则。
第六条合作社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农业、养殖、加工、销售等项目。
第七条合作社实行股份制,每个成员以购买股份的方式参与合作社的经营和决策,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八条合作社的业务主管单位由合作社成员按照相互协商的原则选举产生,负责组织管理合作社的日常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资格及权益第九条成为合作社的成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的村(社区)居民;(二)自愿申请加入并全面了解合作社章程;(三)认同和接受合作社的宗旨和经营方向。
第十条成为合作社成员后,享有以下权益:(一)参与合作社的经营决策并享有表决权;(二)按比例分红,参与合作社的经济收益;(三)享有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四)获取技术指导和培训的机会。
第三章股权管理第十一条合作社的股权由成员按照股份额的大小进行购买,每位成员最低认购份额为(),最高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第十二条合作社的股份可以流转和继承,但需经过合作社成员的共同决策。
第十三条合作社的股权变动应及时向合作社监事会备案,并加以记录。
第四章组织管理第十四条合作社设立监事会,由成员选举产生,负责对合作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十五条监事会由1名主任和2名委员组成,主任由监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主任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和规划,并监督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2022 年 12 月 28 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一条为维护合作社及其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合作社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合作社注册名称:合作社住所:邮政编码:合作社设立人及出资额分别为:(),出资额()(),出资额()(),出资额()(),出资额()(),出资额()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壹拾捌万元 (¥180,000 元),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第六条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合作社的经营宗旨,是为其成员提供种苗、种植技术以及产品的销售、加工以及与种植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一)种植、销售、引进。
(二)引进新技术、新产品、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 赢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 (额) 比例返还。
第九条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合作社及全体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十二条本合作社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合作社的组织与行为、合作社与成员、成员与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合作社、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三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种植生产经营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能够利用并接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合作社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赢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如:(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津贴、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 【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一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津贴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一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赢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一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

xxx 经济合作社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根据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本社名称: x 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 x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等),均属于本社全体成员共同所有。
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股分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辟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
本社接受上级党委、政府和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成员资格界定遵循“尊重历史、照应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年 x 月x 日 x 时为本社成员资格界定基准日。
按照《xx 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取得本社成员资格,经界定本社共有成员 xx 名。
个别对集体有特殊贡献并履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或者保留成员资格。
本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凡年满 18 周岁并享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本社经营管理活动享有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三)享有对本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四)按股分享受股利分红的权利;(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社成员应承担以下义务:(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定);(二)关心支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三)根据所持股分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

第一条为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规范集体资产管理,维护本社和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本社以维护集体成员权益、实现共同富裕为宗旨,坚持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共享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本社集体资产包括:(一)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二)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三)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四)本社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社会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五)依法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根据资产清查结果,截至年月日,本社集体土地【注: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总面积为亩,集体账面资产总额为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总额为元。
经营性资产总额为元。
第五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所有权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开展以下业务:(一)保护利用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等资源,并组织发包、出租、入股,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等;(二)经营管理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经营性资产,并组织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三)管护运营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四)提供本社成员生产经营所需的公共服务;(五)依法利用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资产对外投资,参与经营管理;(六)其他业务:。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村”合作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试点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村”合作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粤办函〔2024〕75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村”合作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4〕7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推进“社村”合作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试点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供销社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4年5月13日关于推进“社村”合作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试点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供销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地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以下简称“百千万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部署要求,探索供销合作社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新路径,更好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助力解决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持续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积极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路径,以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服务网络为依托,以生产、供销、信用综合合作为纽带,以拓展公共型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为重点,以增加村集体和农民收入为核心,创新各类体制机制,激发农村资源要素活力,推动供销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合称“社村”)优势互补、融合发展,打造上下贯通的县镇村经营服务体系,促进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特色优势农产品产业提质增效,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助农兴村;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按照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共建共享;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服务;坚持积极稳妥、试点示范。
广东省农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示范章程

广东省农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示范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在人民公社体制时期是××大队××大队××生产队,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之后至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前为××经济联合社××村××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的全称:。
名称缩写:。
本社住所:。
第四条本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条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本社履行下列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五)为本社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资产产权和股权设置第七条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森林、林地、草场等自然资源,兴办集体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本社分配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属于本社集体所有;(二)本社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购置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备等财产;(三)本社兴办的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四)本社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兴办的项目中,按合同规定属于本社所有的资产;(五)本社及社办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和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费中属于本社所得部分,本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本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成的资产;(六)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农业资产;(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八)本社及社办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九)本社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十)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十一)依法属于本社所有的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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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集体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的前身是人民公社体制时期的××大队××大队××生产队,从19 年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改称本社。
第三条本社的名称:。
名称缩写:。
本社住所:。
第四条本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成员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条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本社履行下列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五)为本社成员提供服务;(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资产第七条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森林、林地、草场等自然资源,兴办集体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本社分配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属于本社集体所有;(二)本社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购置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备等财产;(三)本社兴办的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四)本社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兴办的项目中,按合同规定属于本社所有的资产;(五)本社及社办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和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费中属于本社所得部分,本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本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成的资产;(六)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农业资产;(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八)本社及社办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九)本社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十)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十一)依法属于本社所有的其他资产。
(以上条款可根据各社实际细化和增减)第八条本社清产核资至____ 年____月____日止,资产总额为____ 元,负债总额为____ 元,净资产总额为____ 元。
第三章成员及其权利义务第九条本社成员分为自然成员、保留成员和表决成员三种类别进行界定:(一)自然成员。
下列人员自然属于本社成员:1.原××大队××大队××生产队的社员,户口保留在本社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的。
2.本社下列成员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户口保留在本社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的:(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本社成员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2)夫妻双方一方为非农业户口,另一方为本社成员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各社可根据实际具体列明)3.与本社成员结婚的原非本社成员的公民,依法将户口迁入本社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的。
(二)保留成员。
本社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成员资格:1.在校学生;2. 现役义务兵;3. 在服刑、劳教、戒毒期间人员;……(各社可根据实际具体列明)(三)表决成员。
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特殊的公民,须经社委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1.……(各社可根据实际具体列明)下列人员取消本社成员资格:1.户口注销的;2.出国出境的;……(各社可根据实际具体列明)第十条依照本章程确认为本社成员的,由社委会负责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年满18周岁的成员依法依本章程享有选举、被选举的权利;(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三)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规定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社委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等;(四)享有本社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五)承包土地及其他资产;(六)对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和社委会的决议(定);(二)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三)依法开展家庭经营并履行合同;(四)承担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风险;(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三条本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社委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也可根据需要,加设其他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成员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
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二)审议、决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确的情况特殊的公民是否具备本社成员的资格;(三)审议、决定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和其他涉及成员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四)审议、决定1/10以上有选举权成员提出异议的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五)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应由成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成员大会由社委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
成员大会由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
经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第十七条成员代表会议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由成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以分片每片选名方式选举(详见本社分片选举办法)以每户选名方式选举(详见本社分户选举办法)由每户派1名的方式以方式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成员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社委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成员;(三)审议集体企业改制、集体资产处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四)审议发展规划及业务经营计划;(五)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收益分配方案;(七)审议社委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工作报告;(八)审议社委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的薪酬和本社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人选、资格、任期和薪酬;(九)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成员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九条成员代表会议由社委会召开,一般每年季月召开一次,成员代表会议由本社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5天;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会议:(一)1/3以上成员代表提议;(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提议;(三)社委会认为有必要的。
社委会在日内没有正当理由不主持召开临时成员代表会议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可以在之后日内主持召开临时成员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成员大会实行一户一票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社委会是本社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由人组成,设社长1名、副社长名。
社委会成员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以直选差额方式选举产生,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社长主持社委会的工作。
社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社长委托或指定的副社长主持工作。
第二十三条社委会成员必须是本社成员,年龄在18周岁至周岁,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社委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筹备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决议;(二)起草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审议;(三)起草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四)管理资产和财务,保障财产安全;(五)提名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及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人选,决定聘任或解聘本社其他工作人员;(六)签订承(发)包合同,监督、督促承(发)包者履行合同;(七)接受、答复、处理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成员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八)拟订本社章程修改草案;(九)履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社长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并主持社委会会议;(二)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和社委会通过的决议(定),并检查决议(定)实施情况;(三)代表社委会定期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四)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五)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社委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社委会会议由全体社委会成员出席(特殊情况可除外);有1/3社委会成员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社委会会议。
社委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与会社委会成员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社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
社委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
社委会的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社委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决议,致使本社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社委会成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是由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由成员代表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名,其任期与社委会相同。
社委会成员、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同级民主理财监督小组。
第二十八条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监督社委会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并于每月每季日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三)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招投标、出租、流转等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四)列席社委会会议,反映本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五)提议并在必要时按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召开临时成员代表会议;(六)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以上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七)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做民主理财监督工作报告;(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