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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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根据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暨“三变”改革工作(简称产改)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于xxxx年xx月xx日成立。

本社名称:xx县xx镇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xx县xx镇xx村

第三条本社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等),均属于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

第五条本社受上级党委、政府和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资产折股

第六条折股量化资产为原村经济合作社经营性净资产。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

第七条集体产权制度暨“三变”改革后,因土地被征用等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不包括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社会保障费用)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应及时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

第八条经清产核资后,原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总资产xxxx元,负债xxxx 元,净资产(所有者权益)xxxxx元,其中经营性净资产xxx元,非经营性资产

xxxx元。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给有资格的股东享有。

第三章股份量化

第九条本社依据《xx县xx镇xx村集体产权制度暨“三变”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xxxx年xx月xx日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规定折股量化到人,符合成员资格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条股权界定基准日为xxxx年xx月xx日xx时,基准日前死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股东资格。通过成员身份界定,本社共有xxxx名股东(社员)。本村股权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动态股以产改基准日为依据,每五年变动一次。

第十一条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只设置人口股。按照公正、公开、民主的原则,根据《xx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股份量化指导意见》(洛农函【2017】32号)相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确定股权量化到人。本合作社总股本采用虚拟股的形式设置xxxxxxx股,其中个人股xxxxxxx股(每人100股)。每股价值按照清产核资后的经营性净资产/总股数(xxxxxx股)计算。后期分红每股价值根据当年分配收益总额/总股数(xxxxxx股)计算。

第四章股权管理

第十二条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后,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

第十三条股权在下届变更之前可以内部继承和内部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

第十四条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持有本社社员股权证书,承认本社章程和履行股东义务的,为本社社员股东。

第十六条本社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凡年满十八周岁并享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社员股东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按股分配的权利,但对本社财产没有直接处置权;

3、有向本社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和监督经营管理活动、财务收支的权利;

4、享有对本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享受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6、本社解体后,经核算依法分得本社的剩余财产。

第十七条本社社员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必须遵守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3、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六章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本社设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九条社员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股东组成,依照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社员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通过、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重大投资决策、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5、审议、批准收益分配方案;

6、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案及资产经营责任考核办法;

7、讨论审议本社的分立、合并、终止事项;

8、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社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经社员股东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1、社员股东代表会议由全体社员股东代表组成。本社设社员股东代表xx 名。

2、社员股东代表由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股东中推荐选举产生,第一届社员股东代表由本届村三委会社员代表直接过渡,不足额由股东代表大会推选进行补

充。

3、社员股东代表任期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股东提议或者理事会、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股东代表大会。

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

召开社员股东大会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股东过半数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股东的过半数通过。

召开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股东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是本社常设机构,对本社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负责。

1、理事会设成员x名,由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一名,由理事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董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2、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社员股东代表会议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实行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是股东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若董事长有特殊情况,不能履行其职责,由副董事长主持理事会工作,若董事长、副董事长均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从理事会其他成员中指定一人主持理事会工作。理事会必须严格执行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对股东代表会议负责,接受监事会和本社社员股东的监督。

(一)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并向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3、拟订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和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5、拟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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