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疾病保险规章制度(doc 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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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管理制度,医疗保险规章制度

医保管理制度,医疗保险规章制度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目录一、医保管理工作制度 (1)二、基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3)三、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规定 (4)四、计算机系统管理员职责 (5)五、医保病人身份核对制度 (6)六、医保管理联席工作制度 (7)七、医疗保险病历、处方审核制度 (8)八、医疗保险结算制度 (9)九、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及培训制度 (10)十、医疗保险奖惩标准 (11)十一、住院患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13)十二、医保领款人签字制度 (14)十三、医保病人就诊流程 (15)十四、医保卫生材料审批管理制度 (16)一医保管理工作制度根据社保局医疗保险管理和医疗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认真核对病人身份。

参保人员就诊时,应核对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件。

遇就诊患者与参保证件身份不符合时,告知患者不能以医保证上身份开药、诊疗,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对车祸、打架斗殴、酗酒、工伤、自杀、自残、整容、镶牙、流产等类病人不能享受医保、城乡居民医疗政策待遇,对不能确认的不得直接办理住院登记,门急、诊医生如实记录病史,严禁弄虚作假。

二、履行告知义务。

对住院病人告知其在规定时间(24小时)内提供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和相关证件交给收费处(住院部)。

三、严格执行《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能超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对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在病历中签字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处理。

四、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门诊每次配药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一个月量。

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带药,参照上述执行。

五、严格按规定审批。

医疗保险限制药品,在符合医保限制规定的条件下,同时须经过医院审批同意方可进医保使用。

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制度汇编

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制度汇编

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保险管理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特制定《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制度汇编》(以下简称《汇编》)。

第二条《汇编》适用于医疗保险的各项管理活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各类医疗保险。

第三条医疗保险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医疗保险管理活动,提供合规、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参保人员应当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医疗保险机构应当加强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二章参保登记管理第六条参保登记是指个人或单位依法向医疗保险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的行为。

第七条个人参保应当携带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前往医疗保险机构,填写相关参保申请表格,并如实报告个人身份、家庭情况及收入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单位参保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单位证明,填写相关参保申请表格,并如实报告单位基本情况及从业人员信息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医疗保险机构应当严格审核参保申请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条医疗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参保登记档案,保存参保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

第三章医疗保险费收缴管理第十一条医疗保险费是指参保人员或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费应当按月缴纳,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医疗保险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缴费系统,对参保人员或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或单位应当如实报告个人或单位的实际收入情况,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催缴未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或单位,并对逾期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章医疗保险待遇发放管理第十六条医疗保险待遇是指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应当遵循的规定。

第十七条医疗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或单位发放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或单位应当如实申报医疗保险待遇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医疗保险规章制度范本

医疗保险规章制度范本

医疗保险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保险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疗保险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其成员由政府部门、医疗保险机构、医疗机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代表组成。

第五条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负责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基金征缴、支付、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纳,实行统筹管理。

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投资运营,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增值。

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基金的合理和有效使用。

第四章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第九条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险服务。

第十条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应按照约定提供医疗服务,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应定期向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报告医疗保险服务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第十二条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属于参保人员所有,可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个人账户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六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四条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对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所有。

医疗保险规章制度范本旨在规范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医保的各项规章制度

医保的各项规章制度

医保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疗保险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公正公平、节约高效、服务优质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用,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支付、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医疗保险管理费用等。

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九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应定期进行,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管理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范围和标准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待遇的申请、审核和支付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待遇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待遇的变更、终止和恢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待遇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待遇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第十六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大病保险医疗服务和医疗救助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提供者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提供合法、规范、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内容、标准和费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监管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合法性和质量。

第五章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第二十条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确保费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大病医疗保险规章制度

大病医疗保险规章制度

大病医疗保险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病医疗保险管理,规范大病医疗保险业务,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大病医疗保险是政府为参保人员提供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主要用于解决大病医疗费用支出过大的问题。

第三条大病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包括参保人员及其合法配偶、子女,具体参保人员范围由统一规定。

第四条大病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五条大病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由国家相关部门统一规划,相关地方政府负责实施,各级医疗机构配合提供服务。

第二章参保条件第六条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条件包括:年龄在符合规定范围内、居住在规定范围内、身体健康等。

第七条未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需缴纳相应的保险费,方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

第八条参保人员需对自己的身体健康情况做出真实的声明,并按规定定期体检,确保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九条参保人员需定期缴纳保险费,保证个人账户的资金充足,以便发生大病时能及时获得医疗救助。

第十条参保人员需遵守大病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如有违反,将被取消参保资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报销流程第十一条参保人员需按规定将大病医疗费用的相关资料进行报销申请,包括医疗费用发票、诊断报告等。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需将报销申请资料提交给所在医疗机构或大病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可获得相应的报销。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及时处理参保人员的报销申请,并确保资金的准确使用,避免发生医疗费用浪费现象。

第十四条大病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对于报销申请的审核过程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正确性。

第四章医疗救助第十五条对于确诊为大病的参保人员,医疗救助应及时到位,保障参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第十六条医疗救助的范围包括住院治疗、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合理决定。

第十七条医疗救助资金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制定,并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正常使用。

医保的管理制度范本

医保的管理制度范本

医保的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保险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

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对基金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章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应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供应。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第十条参保人员应遵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自觉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医疗保险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参保人员投诉举报,维护参保人员权益。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医疗保险制度_规章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_规章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_规章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发布时间:2017-08-24医疗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按照保险原则为解决居民防病治病问题而筹集、分配和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制度。

它是居民医疗保健事业的有效筹资机制,是构成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比较进步的制度,也是目前世界上应用相当普遍的一种卫生费用管理模式。

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分为三种,一是适用于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制度,二是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费医疗制度,三是适用于农村居民的合作医疗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医保规章制度内容

医保规章制度内容

医保规章制度内容医保规章制度是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保障公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和参加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三条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遵循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

二、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来源包括:(一)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二)职工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三)政府财政补贴。

第六条大病保险基金的筹集来源包括:(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部分;(二)政府财政补贴;(三)社会各界捐赠。

第七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来源包括:(一)政府财政拨款;(二)社会各界捐赠;(三)其他合法来源。

三、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包括:(一)符合《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二)符合《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诊疗费用;(三)符合《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第九条大病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包括:(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经医疗机构审核的合理医疗费用。

第十条医疗救助基金的支付范围包括:(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经医疗机构审核的合理医疗费用;(三)特定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

四、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合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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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疾病保险规章制度(doc 17页)•医疗管理办法•医疗保险制度•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雇员疾病保险•特约医院医疗贷款办法•门诊医药费补助办法•员工健康检查办法•员工医疗补贴规定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医疗制度改革,降低公司行政费用,提供合理的医疗福利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原则和范围第二条公司按照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精神,按属地化、社会化原则,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公司和员工共同缴纳。

其中,公司缴费率控制在员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员工缴费控制在本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由个人帐户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付。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职工个人也应承担一定比例。

第九条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不由统筹基金支付,公司可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解决。

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五章医疗费报销范围第十条公司应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公布的就医和购药清单确定可报销或不可报销范围。

公司定期向员工公布。

第十一条一般而言,公司暂确定以下标准:1. 下列费用属报销范围:药品费、住院费、理疗费、注射费、手术费、检验费、X光透射费、照片费、计划生育费、接生费(独生)、针灸费、敷料费、住院煎药费、危重输血费、公司体检费。

2. 下列费用不属报销范围:挂号费,出诊费,门诊煎药费,押瓶费,装配假眼、牙齿、假肢、皮钢背甲、腰围、眼镜、胃托、鞋垫、拐杖、助听器,割狐臭,矫形,整容,证书费,配药用肉、鸡、酒、蛋、蜂蜜、桂圆等,取暖费,陪侍费,转院费,特护费,娩期婴儿护理费,环卫防疫设备费,医学研究费,以及违法乱纪造成伤害、酗酒、自杀发生的急救住院费,体检性质的X光透视、照片,一般报考学校、出国、进修、婚前检查费用。

第六章医疗程序第十二条员工须到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

第十三条依据医生诊断证明,决定病假、住院、转院等,并及时向人事部通报。

第十四条病愈或长病者中填报医疗费报销单,经人事、财务部审查、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五条病假期员工应与其主管保持联系,使公司了解其健康状况。

第十六条病愈后交付医院证明,回本部门安排继续工作。

第七章工伤处理第十七条员工发生工伤事故,首先积极入院治疗,公司有必要时,应调动人员照顾。

第十八条公司组成医务鉴定小组,对员工伤残状况进行鉴定,鉴定范围:1. 员工病伤残的状况及程度;2. 员工是否能继续工作;3. 员工是否享受劳动保险;4. 鉴定后向公司写出书面报告及建议。

第十九条医务鉴定小组如对员工就诊医院诊断证明持有异议,可另指定医院复查。

第二十条公司和员工就其因病伤疗养、提前退休、长假后复工、劳动保险待遇等进行磋商,达成协议。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其个人帐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本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职工缴纳,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人事部会同财务部解释执行,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颁行。

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也称医疗社会保险,是疾病保险的核心,它是指劳动者非因工患病、负伤、残疾和死亡时为劳动者本人提供医疗服务和收入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一)基本类型目前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医疗保险制度,国外企业雇员的疾病保险按组织方式的不同,基本上分为三种类型:1、自愿保险模式。

个人自愿向社会保险机构投保,国家不作强制规定,以美国和瑞典为代表。

2、社会保险模式。

国家以法律制度强制就业者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个人以受雇机构或组织为单位,集体参加保险,绝大多数国家实行这一种医疗保险模式。

3、全面保险模式。

国家强制全体社会成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以英国和欧洲一些福利国家为代表。

多数国家的医疗保险由国家举办或委托其他代理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

医疗保险费用的来源由保险的性质决定,社会福利性强的政府投入比重大,集体福利性强的企业缴费比重大,否则,则个人缴费比重大。

例如,在英国的国民保健服务费用中,国家负担88%;一些国家,由雇主和雇员双方缴费;也有一些国家是政府和企业双方负担。

大多数是三方缴费。

(二)保险待遇劳动者投保以后,可享受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如患病期间享受病假、报销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获得疾病津贴等等。

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这种保险制度对促进国民的健康,满足大多数劳动者健康需求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社会福利性质过重的医疗保险模式也造成了国家卫生医疗费用持续上涨,医疗卫生投资效率低下等严重的问题,在许多国家难以为继,不得不进行改革。

国外企业雇员医疗保险改革的方向是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机融合,医疗保险费用三方负担,并逐步增加企业个人缴纳比例,减轻政府负担,强化医疗卫生部门和享受医疗保险的企业和雇员的激励机制。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从80年代中期开始酝酿,90年代初期启动,达到初步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在城镇,建立由国家统一规划和立法,覆盖各类单位全体人员,医疗费用由单位、个人、国家合理负担,医疗保险基金在地区范围统筹使用,医疗保险待遇由基金和个人共同支付的医疗保险制度。

具体改革内容为:(1)建立医疗保险基金。

按照医疗保险费用由单位、个人和国家合理负担的原则,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于三个方面:(1)单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医疗保险费;(2)个人按本人工资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医疗保险费;(3)国家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用于医疗保险金入不敷出时的资助。

企业缴费标准是参照本地区上一年度实际支出的职工医疗费用换算成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其中,该比例不超过10%的,由省一级政府决定,并根据今后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医疗费用变动情况做出调整;超过10%的,由省一级政府核实,报经国家财政部批准。

雇员个人医疗保险费用的缴纳部分,先从1%起步,由企业从雇员工资中代扣,并随经济发展和工资水平的提高,适当增加个人缴纳比例。

雇员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属地原则,所有企业必须参加所在地的医疗保险制度,执行当地统一的缴费标准。

企业雇员的医疗保险费用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退休人员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2)建立个人医疗账户和共济金制度。

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要求和对雇员个人有所制约,在医疗保险改革中实行个人专户与社会共济相结合的办法。

医疗保险金分为个人专户和共济金两部分。

个人专户即为雇员设立的医疗金个人账户,个人专用账户主要用于雇员的门诊和住院治疗。

雇员医疗保险基金中扣除了个人专户后余下的部分为共济金,共济金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统筹调剂使用。

企业为雇员交纳的医疗保险费用的大部分(不低于50%)和雇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记入个人账户,专款专用,用于支付个人的医疗费用。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企业为雇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的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由地方医疗保险机构管理,集中调剂使用。

作为一种过渡办法,经市医疗保险机构批准,原实行劳保医疗的企业,可以管理一部分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在原单位内部调剂使用。

个人医疗账户超出,可按规定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

雇员患国家认定的特殊病种的医治费用,全部由社会统筹医疗费用支付。

(3)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

雇员个人除了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之外,在就医时还须负担部分医疗费用。

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数额与其工资收入水平相衔接,并规定上限,超出个人负担上限的医疗费用由共济金支付。

具体支付程序是:医疗费用首先从个人医疗账户中支付;不足部分先由本人垫支,按年度结算雇员在个人医疗账户之外自付的医疗费: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以上部分,由社会统筹支付,个人要承担一定比例。

该比例随费用升高而降低:超过工资5%以上,不足5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10~20%;达到5000~1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8%~10%;超过10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2%。

离退休人员在不须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同时,还可适当的减免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4)医疗保险管理机构。

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后,将改变劳保医疗由企业自管的状况,由医疗保险事业的专门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的社会化的管理。

中央和地方政府建立相应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医疗保险政策及进行宏观管理;同时建立医疗保险事业机构,负责经办有关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以及增值保值的事务。

此外,医疗费结算方式由原来的门诊、住院采取记账结算方式改为门诊医疗费由个人现金支付,凭处方和收据回单位报销;住院费仍采取记账结算方式。

职工就医,必须出示医疗保险机构统一印制的医疗卡,诊疗记录和处方必须送交医疗保险机构。

雇员疾病保险疾病保险,又称病伤保险,健康保险,是劳动者由于患病(不包括职业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由社会或企业提供治疗及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目前所改革的医疗保险制度,将所有形式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即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被列为强制性被保险人。

而其他劳动者,规定为任意被保险人。

同时,国家也鼓励兴办互济性组织形式的医疗保险事业,使全体劳动者都能享受疾病保险待遇。

特约医院医疗贷款办法第一条本公司为增进员工福利特指定综合医院为本公司特约医院。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及其眷属疾患医疗优惠条件如下:(一)检验费按定价75折优惠(二)药品费按定价75折优惠(三)手术费按定价75折优惠(四)住院费按定价75折优惠(五)治疗费按定价75折优惠(六)膳食费、输血费、麻醉药品费、会诊医师费不予优惠。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及其眷属在特约医院住院或门诊就医费用达3000元以上者经本公司同意得予记帐并于每月底通知本公司一次代缴,其费用属第二条所列优惠项目者并以七折优惠。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眷属系指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兄弟姊妹、孙等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由公司员工负担生活费的家属而言。

第五条就医费用扣除幸福团体保险给付金额后之余额由员工分期付款办法如下,但贷款最高金额以2.5万元为限。

第六条贷款金额包括膳食费、输血费、麻醉药品费、会诊医师费等。

第七条员工申请贷款达6000元以上者须觅保证人一人,限本公司四阶以上员工。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及其眷属于特约医院医疗优待手续由人事科与特约医院连系订定。

门诊医药费补助办法(一)本公司显加强员工福利,安定生活,提高工作效率,特订定本办法。

(二)本公司正式雇用的员工,其配偶或直系一等血亲得适用本办法。

(三)员工及其家属自员工离职日及留职停薪日起即丧失此补助权益。

(四)凡本公司员工本人、其配偶或直系一等血亲患伤病住医院接受门诊时,由福利委员会补助其医药费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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