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埃通电气股份有限企业因技术合同纠纷一案.doc

上诉人上海埃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技术

合同纠纷一案-

(2004)沪一中民五(知)终第字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埃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宁桥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朱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巍,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兰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沪太路7258号。

法定代表人周圣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振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防,男,汉族。

上诉人上海埃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4)浦民三(知)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埃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通公司)和被上诉人上海兰德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7月6日,兰德公司和埃通公司签订《技术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为平顶山市神马帘子布厂用MCC装置的成套及制造进行技术合作,埃通公司负责装置的生产制造,兰德公司负责装置生产制造过程中的技术配合、产品的出厂把关和交货使用的协调;兰德公司和埃通公司共同与需方订立产品供货合同,兰德公司的技术成套费用为合同总额的10%,其中预付款84,500元、设备交货款169,040元、设备运行款169,040元,埃通公司按产品供货合同中付款方式的同等方式支付兰德公司;埃通公司负责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兰德公司予以全力配合,兰德公司有责任与埃通公司共同协调需方合同货款的催付。合同签订后,埃通公司分别于2001年上半年付款84,520元,2001年10月8日付款169,000元,2002年2月6日付款90,000元,共计付款343,520元,余款79,060

元未付。

2000年11月3日,埃通公司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公司)签订《7,000吨高强力工业丝技改项目MCC 柜供货合同》(以下简称《供货合同》),约定由埃通公司向神马公司提供聚合、纺丝用控制柜,神马公司提供图纸及技术资料一套,供埃通公司转换、设计使用;设备总价4,226,000 元;合同签字盖章后,神马公司支付总价的20%作为定金计845,200元,设备交付后开箱验收合格支付合同总价的40%计1,690,400元,设备正常运行一个月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5%计1,479,100元,设备投入运行一年无质量问题后支付合同总价的5%计211,300元。嗣后,埃通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神马公司分别于2000年12月31日付款445,200元,2001年6月29日付款400,000元,2001年7月27日付款1,690,400元,2002年1月25日-2002年3月20日付款1,479,100元,2003年3月28日付款211,300元,共计付款4,226,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兰德公司和埃通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兰德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埃通公司是否应支付余款。根据双方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兰德公司负责装置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配合、产品的出厂把关、交货使用的协调及催讨货款等工作,埃通公司负责装置的生产、售后服务等,现埃通公司已将装置合格交付神马公司使用,该公司也已

向埃通公司付清了全部货款,证明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已实现。另外,从埃通公司与神马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看,神马公司根据埃通公司履行合同的进程向其付款,分为签订合同后、设备交付验收合格、设备正常运行一个月后、投入运行一年后四个阶段付款,因此,神马公司的付款是以埃通公司按约履行各个阶段的义务为前提的。而兰德公司和埃通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按照埃通公司与神马公司的付款方式。实际履行中,埃通公司每次向兰德公司付款均是在收到神马公司支付的款项之后,付款用途为安装调试、服务费等。埃通公司称兰德公司未履行合同,但对其在兰德公司未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仍予以付款却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而埃通公司每次付款又有其经办人员、销售部经理、副总经理的签字确认,说明埃通公司已认可兰德公司履行了每个阶段应履行的义务。虽然埃通公司提供的图纸上并无兰德公司技术人员的签名,但兰德公司应承担的技术配合等义务并不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出现,且合同中也未对此作出约定。因《供货合同》是埃通公司与神马公司签订的,与神马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应由埃通公司承担,故埃通公司以神马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来证明兰德公司未履行合同依据不足。综上,埃通公司称兰德公司未履行合同的辩解不能成立,埃通公司理应付清余款。兰德公司要求埃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可予支持,但埃通公司未支付的79,000元中包括设备运行后尚未支付的57,900元,及设备运行一年后应支付的21,100元,故利息应根据约定的付款方式分别计算。因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故逾期付款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埃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兰德公司人民币79,000元及逾期

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算至起诉之日止,其中57,900元的利息从2002年3月21日起算,21,100元的利息从2003年3 月29日起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13元,由兰德公司承担213元,埃通公司承担3,000元。

判决后,埃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原审法院免除了被上诉人的举证责任,于法无据。对于被上诉人是否履行涉讼合同义务双方存有争议,对此,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即被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但被上诉人始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为配合法院查明事实,上诉人提供了神马公司的证明和在制造设备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技术资料等,这些证据均证明被上诉人从未履行过合同义务。二、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对其在被上诉人未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予以付款未作出合理解释,不符合事实。上诉人在一审时已向法庭陈述,每次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款项时,均是涉讼合同项目经理陈勇极力促成并让上诉人从长远角度考虑不要计较被上诉人当时是否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出于对陈勇的信任,上诉人才付了款。而从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所述之事实中可以得知陈勇在受上诉人聘用前系被上诉人的员工,是为涉讼项目才由被上诉人派至上诉人处应聘的,故有理由相信陈勇与被上诉人有着特殊关系甚至有利益上的关联。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兰德公司辩称,其已履行合同义务,上诉人应按约支付余款,故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中,被上诉人兰德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00年8月12日购买标书的收据1张和车费、餐饮费发票等证据材料,因均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所界定的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且上诉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质证,故本院不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属实。

另查明,埃通公司与兰德公司于2000年7月6日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书》中对“技术成套费用”的第一笔款项的记载为:“1.预付款:84,500元(捌万肆仟伍佰贰拾元正)”。对于该协议书中金额大、小写不符的问题,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二审时当庭确认双方对于这笔款项的约定应以大写为准。根据《技术合作协议书》中的应付总额和上诉人已付金额计算,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实际尚余人民币79,080元未结清,而非原审法院认定的“余款79,060元未付”。本案中,被上诉人所主张的金额为人民币79,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涉讼《技术合作协议书》的效力并无

异议,故双方均应严格恪守该协议书约定之义务。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主要围绕其不支付余款的原因在于被上诉人违约在先而展开,故本案审理的重点在于:被上诉人有无违约行为以及其对余款主张的依据是否充分。

上诉人提出,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对其在被上诉人未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仍予以付款未作出合理解释,不符合事实。本院认为,作为《技术合作协议书》的一方当事人,上诉人在支付每一笔款项之前,在其公司内部都经历了一整套严格的请款、审批手续,即这一过程中有项目经理陈勇的签字确认,亦有负责公司销售的部门经理罗逸斌以及负责财务、销售的副总经理汪剑华的层层把关,因此,上诉人虽解释为其支付给被上诉人技术成套费用前几笔款项是因为陈勇个人的极力促成,但上诉人的这一解释既与其公司内部严格履行付款把关手续不符,又有悖于常理,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从上诉人付款前应履行手续的完备性角度对此所作的分析并无不妥,上诉人提出的原审法院认为其未作出合理解释与事实不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还认为,被上诉人始终未提供其已履行合同义务之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首先,从《供货合同》的签约主体以及与该合同相关的《技术合作协议书》的内容来看,与神马公司直接发生业务往来的是上诉人埃通公司,其所承担的是生产、售后服务等工作,被上诉人兰德公司则在此过程中提供配合或参与协调。因此,原审法院认为兰德公司所承担

之义务不一定以书面形式出现,且神马公司出具之情况说明缺乏证明力等,是依据各方履约实际作出的判断,并无不当。其次,从被上诉人兰德公司应承担的义务性质来看,根据《技术合作协议书》的约定,被上诉人主要负责的是配合与协调等辅助性工作,这类义务往往存在一定的履行前提即在有需求时予以配合或者在出现问题后进行协调。因此,作为该义务接受方的埃通公司应当先就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存在需要兰德公司予以配合的技术难关或者出现了需由兰德公司出面协调的问题,且其已告知兰德公司应履行相关义务等提供相应证据。第三,从《技术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的付款方式来看,上诉人按《供货合同》中“付款方式的同等方式”向被上诉人付款,实际履约时上诉人每一笔款项的支付也均有赖于神马公司每期设备款的到位。此外,上诉人对前几笔款项的支付已可以说明其认可被上诉人履行过协议书约定的义务。由于从《技术合作协议书》的文字表述来看,对被上诉人义务的设定主要是为了确保涉讼设备技术问题的有效解决以及货款的及时回笼,且被上诉人的义务在协议书的约定和在实际履行中都不存在明显的阶段性划分。因此,神马公司余款的结清是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余款的主要依据,除非上诉人能够证明其曾向被上诉人兰德公司提出过要求予以配合的请求而被兰德公司拒绝,或者有显而易见的问题发生而兰德公司不参与协调等。由此可见,上诉人针对举证责任分配所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上诉人应按约支付余款及因逾期所产生的利息。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但原审判决中的“上海埃通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与该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不符,应纠正为“上海埃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13元,由上诉人上海埃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上海安字实业有限公司因专利侵权

纠纷一案-

(200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安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制造局路833弄2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雄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国相,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盈东,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瑞明。

委托代理人李东辉,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九安铆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平凉路1289号1009室。

法定代表人汪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薇,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东辉,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安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字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国相、张盈东,被上诉人汪瑞明的委托代理人李东辉,被上诉人上海九安铆接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薇、李东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汪瑞明于2000年10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防伪铆钉”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1年11月28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00249571.6.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载明:1、一种防伪铆钉,所述铆钉由铆沿和铆体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铆沿上端面压制有凹凸部。2、如权利要求书1所述的防伪铆钉,其特征在于,所述铆沿上端面上的凹凸部构成为字母形。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伪铆钉,其特征在于,所述铆沿上端面上的凹凸部构成为一多边形。4、如权利要求书1或2或3所述的防伪铆钉,其特征在于,所述铆沿的周边为多边形。

2002年3月30日原告汪瑞明与原告九安公司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该合同约定:汪瑞明将“防伪铆钉”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00249571.6)许可九安公司实施,该合同在上海市范围内为排他许可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02年3月30日起至2010年10月9日止。

本案被控侵权的“安字牌”拉花型扁圆头抽芯铆钉(规格为HWφ3.2×9)系由被告安字公司生产、销售,该铆钉的铆沿上标有一“皖”字。

庭审中,被告安字公司陈述其仅在2001年11月28日至2002年5月31日期间生产、销售过被控侵权产品,生产数量为538千件,销售数量为535千件,销售金额共计21,749.41元。

原审法院认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防伪铆钉,所述铆钉由铆沿和铆体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铆沿上端面压制有凹凸部,结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判断出上述凹凸部是存在于铆沿上端面上的。被控侵权产品铆沿上端面上标有的

“皖”字与原告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例的形式完全一致,符合涉案专利所述的凹凸部的特征,故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鉴于被告虽提供了相应的产品佐证,但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生产上述产品是在原告申请专利之前,且该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并不相同,故被告以先用权抗辩的辩解不能成立。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安字公司构成对原告汪瑞明“防伪铆钉”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害,也构成对原告九安公司专利实施权的侵害,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被告在本案中所应承担的赔偿数额,由该院结合本案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字公司停止对原告汪瑞明的“防伪铆钉”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00249571.6)以及对原告九安公司关于上述专利的实施权的侵害;二、被告安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新民晚报》上向原告汪瑞明、九安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须经该院审核);三、被告安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汪瑞明、九安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四、原告汪瑞明、九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安字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

理由是: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凹凸部应以铆沿端面为参照面,高于铆沿端面的部分为凸部,低于铆沿端面的部分为凹部,只有同时具备凹部特征与凸部特征,才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因被控侵权产品仅具备凸部特征,不具备凹部特征,故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原审判决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与事实不符;二、安字公司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前所拥有的设备和工人的生产技术等各项条件,足以能生产涉案专利产品,符合法律规定的“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这一产生先用权的情形。原审判决未支持安字公司以先用权进行抗辩的主张不当;三、原审判决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额为21,749.41元有悖本案事实,故原审判决据此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不合理。据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汪瑞明与九安公司共同辩称:一、安字公司生产、销售的型号为HWφ3.2×9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已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二、安字公司以先用权进行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三、原审判决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合理。据此,两被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安字公司与被上诉人汪瑞明、九安公司在二审程序中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属实。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在本案中,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防伪铆钉,所述铆钉由铆沿和铆体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铆沿上端面压制有凹凸部。被控侵权产品铆沿上端面上标有的“皖”字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述的凹凸部特征相一致。因此,原审判决据此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关于凹凸部应以铆沿端面为参照面的上诉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即便安字公司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前所拥有的设备和工人的生产技术等各项条件,足以能生产涉案专利产品这一事实成立,也不能证明安字公司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前,已经作好制造、使用涉案专利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这一事实的成立。因此,上诉人以先用权进行抗辩的上诉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经查,汪瑞明与九安公司于原审诉称的被控侵权产品为由安字公司生产、销售的型号为HWφ3.2×9的铆钉产品;在原审庭审中,安字公司当庭确认在2001年11月28日至2002年5月31日期间,其销售型号为HWφ3.2×9的铆钉产品金额共计21,749.41 元。因此,原审法院据此在原审判决中表述为“庭审中,被告安字公司陈述其┅┅销售过被控侵权产品,┅┅销售金额共计21,749.41元”并进而结合本案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综合确

定损害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上诉人有关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00元,由上诉人上海安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朱丹

代理审判员马剑峰

代理审判员鞠晓红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范雯霞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房屋租赁市场的比例在房地产交易当中整体是不断的攀升的,庞大的承租群体是给房屋租赁带来了勃勃的生机,由此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也应该引起大家的高度关注的,其实我们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如果对房屋租赁合同产生了纠纷以后可以选择的处理方法一般都是协商,如果真的没办法协商的话,最终还能够走民事诉讼的程序维权。 房屋租赁市场的比例在房地产交易当中整体是不断的攀升的,庞大的承租群体是给房屋租赁带来了勃勃的生机,由此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也应该引起大家的高度关注的,其实我们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如果对房屋租赁合同产生了纠纷以后可以 选择的处理方法一般都是协商,如果真的没办法协商的话,最终还能够走民事诉讼的程序维权。 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首先民事法律纠纷一般以协商为主,协商不成的,申请仲裁解决或者民事诉讼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1) 申请仲裁解决问题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但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若事先在合同没有约定,事后双方当事人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反之,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约定,或者事后已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将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为的效力,一旦判决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民事诉讼解决问题 若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诉讼方式解决的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租赁当事人违反相关规定,致使租赁合同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租赁当事人一方未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租赁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规定义务的一方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The latest model of complaint for housing lease contract disput 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前言: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本文档根据租赁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原告: 住址: 被告: 住址: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金______元,违约金_____元,以上共计_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与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定了场地和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租赁费为每年______元,并约定租金每半年交纳一次,下半年租金在

____月底前交清。合同生效后,被告于_____年前欠交租金 _______元,_____年和_____年各欠交租金_____元,累计欠交租金______元。 根据合同约定:单方违约由违约方赔偿总租赁额_____%的违约金,因此被告应当支付_____ 元的违约金(即总租赁额_____元的_____%计_____元)。 以上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拖延不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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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详解 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一) 原告? _______,___(男、女),__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 被告? _______,___(男、女),__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 被告? _______,___(男、女),__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_________市房屋租赁合同》; 二、要求判令两被告返还租用房屋; 三、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四、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元(按每天所欠租金的________‰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人民币__________元(暂计至_______年___月____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房屋之日); 六、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使用承租房屋产生的水、电和燃气等费用(暂计)人民币________元(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所占用房屋之日);

七、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_______元(______年___月至____月的费用,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占用房屋之日); 八、本案诉讼费用由__被告______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_年___月___日,被告因____________(饭店或店铺经营或个人)需要而与原告签订《_________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______区_____镇_____(东、西、南、北)路______号、_____号和____号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被告_____、_____。该房屋的租期为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其中,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_日为免租期。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圆整),且该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变。另外,月租金的支付方式为:租金按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被告于本合同签订后__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以后支付时间为每年的___、___、2、5月份的20日前。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一日,则每日按应付未付部分的____‰支付违约金。此外,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设备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合同签订后,被告在租赁期内未按期支付租金和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费用。因此,根据《_______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于_______年___月____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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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需求:为什么要做这样的系统 当前的问题是:厂商无法对生产设备的状态、设备的利用状况、生产的数量统计以及生产数据的信息等情况做到实时监控;无法优化生产节拍,不同设备之间无法进行联动操作。这种问题的根源是生产设备和网络检测之间存在着矛盾,这种矛盾的产生会严重降低厂商的生产效率。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将生产设备(物)和网络检测(网)有效地联系起来,因此,智慧工厂管理系统诞生。 系统功能:系统能够做什么 智慧工厂管理系统是一个集合设备故障监测,设备生产数量查看,报表生成及打印,下放生产计划,故障单查看及打印等众多强大功能的综合管理平台,是在计算机互联网的基础上,利用传感器技术、数据通信等技术,构造一个能够提高生产过程的可控性、减少生产线上人工的干预、即时正确地采集生产线数据,以及合理的生产计画编排与生产进度的网络平台,并加上绿色智能的手段和智能系统等新兴技术于一体,构建一个高效节能的、绿色环保的、环境舒适的人性化工厂。

系统结构:系统运用原理是什么 如上图所示,系统由数据采集嵌入式单片机与现场设备进行交互(当前系统支持市面上主流的各种型号的PLC、数字制式的传感器、模拟制式的传感器、具有数据输出功能的各型设备、RS23/485、Modbus、USB、TCP/IP/UDP网口通信等),经过数据采集嵌入式单片机采集设备发出的信号数据。获取当前设备的最新状态、故障说明、使用电流/电压大小、气体大小,温度大小,工位生产数量以及生产过程中多个关键数据。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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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处理办法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简称《房地产管理法>>。 一、目前处理房屋租赁纠纷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简称《房地产管理法>>。 二、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 房屋租赁合同有效的条件是: 1 、《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但是,根据《合同法》第5条及第54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可撤销合同。 2、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住宅不超过八年,其他用房不超过十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上述期限的,须经主管机关批准。 3、出租人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后将房屋出租的,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承租房屋后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的,租赁合同不因此而无效;出租人与承租人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而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的,租赁合同无效。 三、有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合同不解除,出租人起诉仅要求承租人偿付欠租并支付滞纳金的,法院应予支持,滞纳金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若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标准过高而显失公平,应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确定承租人应付之滞纳金。 (二)合同解除时有关问题的实体处 1、关于解除合同的条件:通常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1)承租人欠租超过合同约定期限; (2)合同未约定期限的,欠租达三个月以上;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 (4)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约定用途的。 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①出租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出租房屋的;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判决书

5090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苏0591民初5090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8年11月01日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91民初5090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80266132W,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 法定代表人:庞俊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裕宽,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灵巧,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76336088X,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B3楼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纪艳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艳华,系纪艳军姐姐。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产业公司”)与被告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草科技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生物产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裕宽、马灵巧,被告鸿草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艳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生物产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的租赁关系于2017年10

月31日解除,并判决被告立即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后返还给原告;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893321.72元(2016年4月1日到2017年10月31日)、物业费127470元(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水电费6702.32元(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及滞纳金102399.33元(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二暂算至2018年5月31日,并继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期间的占用费339070.2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租赁合同租金标准暂算至2018年5月31日,并继续计算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及物业管理费59486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租赁合同标准暂算至2018年5月31日,并继续计算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2003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确认第2项中租金的起算时间为2016年4月18日。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13年6月6日、2016年9月6日分别签订两份房屋租赁合同,由被告承租原告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B3楼101单元的房屋,租赁期限分别自2013年7月15日至2016年9月14日止、自2016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14日止,租赁合同对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计算标准、支付方式及日期均有明确约定。后因被告长期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原告多次发函催缴未果,于是原告依租赁合同约定向被告发出解约函,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合同于2017年10月31日解除。后原告多次发函要求被告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后返还并支付拖欠费用,均未果。为此,特起诉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 近年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时发生,那么,以下是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1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XX,男,汉,住xx市xx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男,汉,住xx市xx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上诉人周XX与被上诉人周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xx市XX人民法院(20XX)揭XXX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二、若判决被上诉人为涉案土地的权利人,则将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地合同书》于上诉人提出反诉请求解除合同之日(即xxx年4月20日)起解除。 三、若判决被上诉人为涉案土地的权利人,则将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收取上诉人的xxx年度租金人民币850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付还上诉人。 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周X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 1、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于xxx年1月24日在中国xx电网xxXX供电局办理了非居民用电变更用电业务时错误的。该项用电变更是由被上诉人办理的。被上诉人是该项用电业务的申请人,办理任何变更都需要被上诉人亲自或授权他人办理。从《非居民用电变更用电业务受理表》中的客户签章可以印证报停用电是被上诉人办理这一事实。被上诉人暂停了供电致使上诉人租赁土地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上诉人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因此,上诉人自xxx年1月24日起便具有单方解除《租地合同书》的权利。 2、原审判决将不属于土地使用证范围的部分租赁土地认定为临时使用集体土地是事实认定错误。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处理办法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处理办法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简称《房地产管理法>>。 一、目前处理房屋租赁纠纷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简称《房地产管理法>>。 二、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 房屋租赁合同有效的条件是: 1 、《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但是,根据《合同法》第5条及第54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可撤销合同。 2、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住宅不超过八年,其他用房不超过十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上述期限的,须经主管机关批准。 3、出租人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后将房屋出租的,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承租房屋后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的,租赁合同不因此而无效;出租人与承租人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而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的,租赁合同无效。 三、有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合同不解除,出租人起诉仅要求承租人偿付欠租并支付滞纳金的,法院应予支持,滞纳金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若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标准过高而显失公平,应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确定承租人应付之滞纳金。 (二)合同解除时有关问题的实体处 1、关于解除合同的条件:通常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1)承租人欠租超过合同约定期限; (2)合同未约定期限的,欠租达三个月以上;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 (4)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约定用途的。 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①出租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出租房屋的; ②出租人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承租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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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 篇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性别:,年月出生,籍贯:,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被告:,,年月出生,籍贯: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将承租的房产交还原告。 2、判令被告按现有市场价向原告支付从年月至被告归还房产之日的拖欠租金; 3、依法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保证金元。(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元。) 4、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C小区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产证号),租赁期共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月租金元,年租金总元整。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保证金元。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未经甲方同意转租,转借,拆改变动房屋结构;(2)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非法

活动;(3)预期缴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类费用;(4)下期房屋租金未提前一个月支付。可是在原告依约将房屋租赁给被告后,被告却屡次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房屋租金。年月,被告拖欠一个月工资,经 原告追讨后补交上。年月,又拖欠两个月的租金,原告多次协调追讨都被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之门外,甚至还对原告态度粗暴。 原告依照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5条第4款之约定,行使单方解约权,告知被告1个月后将收回该房产。但被告在接到通知1个月后,拒不搬出。时至今日,仍拒不将房产交还原告,租金自年月至今一直未缴纳。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5条第4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年月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

上海电气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电气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总公司 上海电气集团是中国最大的现代装备制造业集团,产业领域主要包括高效清洁能源、新能源、环保以及工业装备与服务业。集团旗下的上海电气电站集团是国内电站装备制造业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产业集团之一,主营发电设备制造与成套、电站工程总承包、发电设备与电站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项目。风电公司介绍 风电作为清洁的可再生能源,近年来已成为能源领域新的投资热点。上海电气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是由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电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的合资公司,是大型风力发电机组设计、制造、销售的专业公司。公司于2006年9月成立,总部位于上海紫竹高科技园区,组装基地分别位于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北辰科技园区,公司依托上海电气集团一流的人才资源和装备资源,业已成为国内主要的风电设备制造商之一。 上海电气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以“自主设计、国际标准、精益制造、卓越服务”为目标,联手世界一流企业、培育高端研发团队、拥有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先进组装基地、构建严密质保体系、完善全程服务能力,向世界各地的用户提供更多、更先进可靠的风电设备,立志成为行业领先的、能为客户提供整体解决方案的风机制造商。 系列产品 上海电气现已拥有1.25MW、2MW、3.6MW三个产品,并形成系列化的多款机型,每一款均为特定风资源和气候条件进行优化设计,为用户提供个性化设计和服务。 1.25MW产品因其高可靠性而受到用户好评。1.25MW系列风机有62m、64m、70m三种风轮直径,同时又有65m、68m、91.5m三种不同的轮毂高度可供选配。至今,1.25MW 系列风机已累计生产400多台,遍布内蒙、山西、山东等各个风场,实现了国内首批兆瓦级风机出口。并设计生产了系列化机型:有常温型、低温型、高原型、60赫兹型等。 上海电气成功研制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2MW产品,拥有87米和93米风轮的标准配置,形成耐低温、抗台风、防盐雾等系列化产品,并实现批量生产。大丰样机于2009年年初顺利运行,如东潮涧带风机于2010年年初并网发电,在江苏响水安装了国内首台2MW 海上风机,已有长兴岛、铁岭、天津大神堂等一批2MW风场在进入建设阶段。 上海电气独立研发的3.6MW大型海上风机,风轮直径达116米,是目前中国技术最先进、容量最大的风电机组,代表着中国风机未来的发展方向。将于2010年6月样机下线,8月安装;第二台3.6MW风机计划于今年年底在东海大桥下海。 上海电气立志成为风电行业技术与产品的引领者,加快了产品开发的速度。自主设计的3.6MW海上风机即将下线,今年还将完成2MW风机的扩容,正在研发中的5MW风机也将于明年三季度下线,同时已着手研发更大容量的直趋或半直驱产品。 专业化的研发团队 上海电气风电设备有限公司特别重视掌握风电核心技术,注重自身研发能力的培养。在许可证引进和联合设计的基础上,公司引进国外全套的风机设计分析软件和设计技术,包括61个设计软件、关键数据库以及22门风机设计系统理论培训课程,对技术团队进行了风机设计系统理论的培训, 使技术团队具备了独立设计风机整机、叶片、控制器的能力并具备自行通过国际认证的能力,领先于国内同行。 先进的组装基地 上海电气风电设备有限公司生产基地位于临港,工艺流程及装配技术均按国际标准设置,并拥有领先于国内的测试系统,具有年产1500台的生产能力。位于江苏的第二基地2010年8月竣工,用于生产2MW、3.6MW海上风机,达产后,年销售将逾40亿元。第三基地的建设也在计划中。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三篇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三篇 篇一:房屋租赁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男,住×市×区×街×号,电话:× 被告:张××,男,住×市×区×街×号,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60307.7元及利息(暂计至20XX年12月,共6个月)。 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2000元。 3、依法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保证金32000元。 4、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XX年2月5日至20XX年2月5日,月租金16000元,每月5日前交付当月的租金。被告向原告支付两个月租金32000元作为保证金,若被告拖延交租超过5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合同同时约定若一方违约,则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3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体谅被告的困难,曾多次减租给与被告方便,

但是被告从20XX年10月开始拖欠原告租金共计60307.7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交租金未果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于6月8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函告被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至今依然没有支付拖欠的租金。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合同要求房屋,被告理应依约及时支付租金给原告。但是,被告却无理拒不支付租金至今。由于被告不能依约支付租金给原告,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6月25日

篇二:房屋租赁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xx,男,23岁,汉族,身份证:371xxxxxx地址:xx路xx 号,电话:1562788xxxx 被告: xx,男,xx岁,汉族,省份证:3728xxxxx,地址:xx 路 xx号电话:15899xxxxx 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的房屋保证金X元。 2:被告返还原告自XX年xx月31日始剩余3个月 20天的房屋预付款xxx元。 3:被告承担整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xx号楼x单元xx室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一次性收取原告6个月房租X元和保证金X元,共计X元。(见证据) 原告因工作原因不能继续承租此房,原告20XX年一月份开始多次联系被告商议退房事宜,被告多次推拖,直到20XX年1月31日才同意见面,20XX年1月31日被告强行收回原告所有房屋钥匙,并且把原告赶出门外,把门反锁将钥匙带走(见证据3)。原告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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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答辩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一:***,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答辩人二:**,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辩人三:***,男,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辩人因上诉人福建****有限公司(下称:****)不服2012融民初字***判决提出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无误,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关于一审法院程序错误 1、关于本案应依法中止审理的答辩。 ⑴依据一审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二融消验字97第074号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说明诉争店面所在的**大厦已由消防部门同意交付使用,不存在违反消防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并未发生导致涉案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对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导致转租合同被撤销的情形。 ⑵答辩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上诉人与**之间的租赁合同以及上诉人与***之间的租赁合同,三份合同主体及客体均不相同,三份合同独立存在且合法有效,三者者之间不存在主次合同关系。本案的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等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订立的,内容并没有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即使存在合同终止、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本案

的审理与否也不影响其他各方当事人据各自合同关系向合同相对一方主张权利的救济,因此本案无需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无需中止诉讼。 2、关于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的答辩。 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应适用民诉法及民诉法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据《民诉讼法意见》第47条“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在本案中三被上诉人属于合伙人,具体在本案中的身份即应属于共同原告。作为一审法院有权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追加当事人,无需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为共同原告无论是在事实上或程序上都是正确的。 二、关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所涉房屋租赁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答辩。 依据2011年福清市公安消防大队向承租人****发出《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仅仅说明****所承租部分店面的二次消防装修不合格导致其无法投入使用、营业,与诉争店面所在的**大厦一次消防验收无关也与本案诉争店面能否使用、营业无关。事实上,在合同期内被上诉人的店面一直处于正常营业使用状态,导致本案租赁合同终止,诉争店面无法继续营业使用的根本原因在于房东****对诉争店面停电上锁。而且从上诉人****因自营承租店面未通过消防验收与房东***产生纠纷至原告被迫停止营业,中间时间有11个月,被告其实是有合理、充裕的时间来告知原告存在的风险,但上诉人从未告知实情即使在被上诉人进行二次装修期间也未告知过风险,在房东***将诉争店面停电上锁后,上诉人也一直表示其能够尽快解决纠纷,不会对营业有影响。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与上诉人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之间不存在主次合同关系,两份合同独立存在且合法有效。退一步而言,即使上诉人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也只能说明上诉人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

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的详细解读

详读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周方勇律师)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解读】本条系关于本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解释只调整城镇房屋即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的租赁行为,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纠纷,可以参照本解释。城镇房屋的确定以规划为准,只要列入城镇规划区,无论土地性质为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均适用本解释,实践中存在的已被纳入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内的房屋租赁行为在本解释调整范围之内。 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赁关系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本解释。

关于军产房的租赁,基本属于完全的市场行为,并不存在政府补贴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内容,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军产房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解读】本条规定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物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所谓违法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具体包括违反了城乡规划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违反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临时建筑。 否定就违反建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有利于维护城镇建设规划秩序,但为了促进交易,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会得以补正。此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不包括二审、再审发回指定一审法院重审的情形。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若干问题探讨6000字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若干问题探讨6000字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在审判实践中,能不能确认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在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后如何处理以及违章建筑的租赁纠纷如何处理等问题是当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理的难点。笔者试就房屋租赁合同有关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供商榷。 一、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笔者认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一)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二)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通过的《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有:1、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2、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3、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4、属于违章建筑的;5、不符合安全标准的;6、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7、法律、法规禁止的。

而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对于广东法院来说,上述两个法规都应适用。两者规定基本相同。但笔者认为,两个法规都存在值得研究的地方。一个是房屋租赁权源的问题。《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都认为房屋租赁的权源只能是所有权。而无论是法理分析,还是具体考察国外关于租赁的立法及审判实践,都会得出房屋租赁的权源来自合法占有的结论。房屋租赁的权源问题也恰是长期困扰审判人员的根本问题。也正是这个问题使得许多房屋纠纷案件难以作出合乎逻辑和合乎实际情况的判决。比如按揭房出租,因没有完全取得产权,是否就认为出租行为无效呢?还如大量存在的“二房东”现象,是否“二房东”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都无效呢?显然,这些出租行为认为无效,极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会导致房屋资源的闲置和浪费。这与社会主义立法的目的和法律应适应事物发展规律的原则是相左的。从物权的角度来分析,所有权人出让占有权是很常见的,合法占有权人在所有权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近年来,租赁合同纠纷不断。为妥善处理好此类纠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3的司法解释,在此就一些疑难问题做专项解答,供大家在处理租赁合同纠纷时参考。 一、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问题 《最高法解释》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解读】我国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属于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故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响。 二、违法消防等国家强制性规定时的解除合同条件

《最高法解释》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解读】在出现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权属有争议,或者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任何一种情形时,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权并非任意的,还须具备一个必要前提,即该情形的出现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所谓“无法使用”是指无法按照租赁房屋的约定用途使用,或者无法按照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 三、合同解除和期满时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规则 《最高法解释》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1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1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气”)是中国最大的装备制造业和工程承包集团之一,目前火电设备年产量位居世界第一。多年来,上海电气电站集团为海内外用户提供了多项电厂工程总承包、电站设备总成套和发电设备供应等精良项目工程。旗下的汽轮机厂、汽轮发电机厂、锅炉厂、电站设备辅机厂为近三分之一的中国装机容量提供了设备支持,产品覆盖各等级的燃煤机组、燃机机组,以及核电、风电、水电、太阳能等各领域。集团采用国际先进的管理方式管理工程项目,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国家建设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 作为全球电站设备制造业的一支劲旅,上海电气电站集团拥有世界一流的火电设备制造技术,其中300MW等级、600MW等级、1000MW等级的亚临界、超临界和超超临界火电机组、大型循环流化床锅炉成为上海电气电站集团火电的主打产品。其中,大容量、高参数机组在全国市场占有率名列前茅。此外,上海电气旗下拥有逾500家设备制造企业,大型电站所需的各种设备中的大部分均能够在系统内成套生产,其中上海电气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是由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组建,是一家集大型风力发电机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技术咨询为一体的新能源专业装备制造公司。上海电气风电通过1)许可证方式引进了德国Dewind公司W1250风力发电机机组,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形成了包括低温型、高原型、低风速型等系列化产品,卓有成效;2)与德国Aerodyn公司联合设计W2000风力发电机组,拥有全部知识产权,产品性能先进、质量可靠,适合中国风况及地形,业已成为国内风电行业的主力机型;3)在许可证引进和联合设计的基础上,与Aerodyn深入合作,巨资引进了全套设计软件和数据库,并对技术团队进行国际化、专业化的培训,跨越式地获取国际最先进技术支撑,上海电气已经具备风电成套设备的自主研发和生产能力。 自2007年以来,我司每年承接工程订单200亿人民币以上,年完成销售超过100亿人民币。截止目前,公司累计新接订单1400亿左右,其中在执行的有9个国内项目及25个国外项目。已建成的EPC项目包括上海吴泾电厂八期工程2×600MW火电机组、山西柳林电厂2×600MW火电空冷机组、广东阳西一期1、2号机2×600MW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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