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新政出台

见。
出了完善保险公 司治理结构的具体要求, 各保险公 司
和资产管理公司要结合实际,积极推进治理 结构建
设。 要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境 内外上市等方式, 不 断优化股权结构 。 要加强董事会建设, 强化董事会和 董事 的职责 , 董事会要对保险公 司的内部控制、 险 风
防范和经营合规性负责。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加强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建设 要规范管理层运作 , 强化总精
算师等关键岗位职责。
税限额 内, 依次减免 营业税 、 市维护建设税、 育 城 教
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动力。 建立内控评价机制 , 索建立 内 探 部审计责任人制度 ,构建 内部 审计与 外部监管的互动机制 。要强化制度 的
执行力 , 做到政令畅通 , 令行禁止, 确 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经营管理 的全
过程和各个环节 ,落实到基层。 下 岗失 业人员再就业 税收新政出台
保险 公司治理有童可循
《 实施意见》规定 , 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
政策 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 除广告业、房屋 中
介、典当、桑拿 、 按摩 、氧吧外) 商贸企业,劳动就 、 业服务企业 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 区具有加工性质 的小型企业实体 。 企业 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 惠 政策 , 每名下 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 得超过 3 年。 国有大 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 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 吸纳原企业富余 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 3 % 以上 ,从事工程总承 O 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 工总数 7% 以上 ,符合条件 的经济实体可以享受税 o 收优 惠政策。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成文日期:2002-12-27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A13006再就业税收管理作业指导书

再就业税收管理作业指导书1.0目的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一系列精神,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地方税收减免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2.0适用范围适用于依照政策规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的管理和审批。
3.0职责3.1办税服务厅受理岗负责再就业税收优惠申请的受理;3.2属地分局税收管理岗负责再就业税收优惠申请的调查;3.3县(市、区)地税局负责新办服务型企业再就业税收优惠的初审和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税收优惠的审批;3.4设区市地税局负责对新办服务型企业再就业税收优惠的审批;3.5省地税局流转税管理处负责再就业税收优惠的指导、监督和管理4.0工作程序4.1再就业税收优惠内容4.1.1对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下简称新办服务型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地方税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局)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局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4.1.2对新办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局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企业 吸纳 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 审核程序
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 型企业 ( 除广告业 、 房屋中 介、 藏当 、 桑
拿、 按摩、 氧吧 外)商贸企业 、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
企业买体( 以下筒称 。 企业 ’。 )
加盖税务部门戳记 , 已加盖 税务部 门戳记 的新招用的人 员不再另享受税收优 惠政 策 ; 二是核查企
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 员签订 了 1 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 三是企业为新 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四是《 再就业优惠证> 持< 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 工作时 间表》 和企 业上 年职 工总 数是 否真实 , 是否用当年比上年 新增岗位 ( 企业 职工总数增加部分 ) 安置下岗失业人 员。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 下 岗失业人 员再就 业有 关税 收政 策具体 实施 意见 的通知
( 0 6年 1 1 20 月 8日 围税发 [ 0 6 8 ) 20]号 为贯 彻落实《 国务 院关于进 一步加强 就业 再就业工 作的通知 》围发 ( 0 5 3 ( 2 0 ]6号 ) 财政 和《 部、 围家税务总局关于下 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税收政策 问题 的通知》财税 (0 5 1 6号) ( 2 0 ]8 的精神 , 经围务院同意 , 现将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 下:
7. 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其中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 劳动就业 服务企业证书》 。
( ) 二 认定办法
县级 以上劳动保 障部门接到企业报 送的材料后 , 重点核查下列材料 : 一是 核查当期新招用 的 人 员是否属于财税( 0 5 1 6 2 0 )8 号文件 中规 定的享受税收扶持 政策 对象 ,再就业 优惠证》 《 是否已
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三类

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三类:一是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年免税期满,如果达不到规定的起征点,可以免缴个体经营的增值税、营业税。
二是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政策。
在2005年底前,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吸纳比例不足30%的,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的倍数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即每吸纳1%,减免3%的企业所得税;对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只从事零售业务的,可以享受除营业税以外的政策优惠。
对现有服务型企业以及只从事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在2005年底前,如果其新增岗位中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可在3年内每年享受减征3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于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以及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2005年底前,每吸纳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即可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所得税。
三是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
对因此而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下岗职工优惠政策国税发[1999]43号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定及免税范围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5,养老服务;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7、避孕节育咨询;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豫政[2000]37号1、减免工商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凭当地劳动部门发放的下岗证明进入各类集贸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第1年免收、第2年减半征收工商管理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

现对《 政部 、 家税务总 局关 于调整 房地产 交易环 节税 收政 财 国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 0 8] 3 ( 2 0 1 7号 ) 首 次 购 买 普 通 住 房 契 税 优 惠 政 中 策 问题明确如下 :
对 两个或两个 以上个 人共 同购买 9 O平 方 米 及 以 下 普 通 住 房 . 其 中 一 人 或 多 人 已 有 购 房 记 录 的 。该 套 房 产 的 共 同 购 买 人 均 不 适 用 首 次 购 买 普 通 住 房 的 契 税 优 惠 政 策 请 遵 照 执 行
财 政 部 、 家税 务 总局 国
第一 条 为加 强增 值税一 般纳 税人 ( 以下 简称一 般纳 税人 ) 资
格 认 定 管 理 , 据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其 实 施 细 根 中 及 则 , 定本 办法 。 制 第 二 条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和 认 定 以 后 的 资 格 管 理 适 用 本 办法 。 第三条 增 值 税 纳税 人 ( 下 简 称 纳税 人 ) 年 应 税 销 售额 以 .
简称申请 表) 申请一 般纳税人 资格认 定。 ,
( ) 定 机 关 应 当 在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2 日 内 二 认 0 完 成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制 作 、 达 《 务 事 并 送 税 项 通知书 》告知 纳税人 。 , ( ) 税 人未 在规 定 期限 内申 请一 般 纳税 人资 格认 定 的 . 三 纳 主 管税 务机关应 当在规 定期 限结束后 2 O日 内 制 作 并 送 达 《 务 事 项 税 通知书 》告知 纳税人 。 , 纳 税 人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的 , 当 在 收 到 《 务 事 项 通 应 税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18•【文号】国税发[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一、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程序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一)认定申请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
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1.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4.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评析

福 建 税 务 ・ 0 2・ 20 7
下岗 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评析
口 张 磊
2 对 下岗职工 的优 惠 .
一
定 ,对 社会 各 类培 训 中心 利 用现 有 条
件 , 下 岗 职 工举 办 再 就 业 培 训 , 培 训 为 其 费收 入 暂 免 征 营 业 税 、所 得 税 。
现 行 再 就 业 优 惠 政 策 规 定 , 性 质
不 同 的 企 业 适 用 同 一 安 置 比例 , 即 不 论
是规 模 较 小 的 企业 还 是 规 模较 大 的 企
业 , 不 论 是 新 建 企 业 还 是 已设 老 企 业 ,
咨询业、 息业 、 信 技术服务 业、 交通运输
业 、邮 电通 讯 业 、公共 事业 、商 业 、物 资 业 、对 外 贸易 、旅 游 、仓 储 、居 民服 务 、 饮 食 、 教 育 卫 生 等 事 业 的企 业 可 以免 征 企业 所 得 税 卜2 。 福 建 省 则 规 定 , 年 而 下 岗职 工 从 事环 保 绿 化 、 电器 维 修 、 政 服 家 务 、 会 治安 、 业 管 理 以及 商 业 、 食 社 物 饮
、
下 岗职 工 再 就 业 税 收
所 涉 及 税 种 主 要 包 括 : 个 人 所 得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营 业 税 、 市 维护 建 设 城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农 业 税 和 特 产 税 等 。 各 省 一 般 都 规 定 ,对 下 岗 职 工 从 事 社 区 居 民服 务 业 、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取 得 收 入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营 业 税 3 。有些 省份 还 规 年 定 下 岗职 工 承 包 荒 山 、 地 、荒 滩 ,从 事 荒 农 、林 、牧 、渔 业 生 产 , 事 某 些 第 三 产 从 业 的 给 予 减 免 税 优 惠 。例 如 , 吉 林 省 规 定 , 对 下 岗 职 工 新 办 的 独 立 核 算 的 从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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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山东省地税局政策法规处一、国家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12月27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作了通知和明确。
随后,又于2003年2月13日和2003年6月12日,下发了两个《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2003年8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下发了《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以国税发[2002]137号文件,明确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项目的优惠政策。
(一)下岗失业人员范围1、财税[2002]208号文件所称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二)新办服务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财税[2002]208号文件所称的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
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3、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最长不超过3年。
4、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最长不超过3年。
(三)新办商贸企业税收优惠政策5、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最长不超过3年。
6、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最长不超过3年。
7、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的“商贸企业”界定为商业零售企业。
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8、对于只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商品批发、批零兼营的企业除外),继续按照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规定的按比例计算的税收优惠办法执行。
9、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最长不超过3年。
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中扣减,当前扣减不足的结构至下一年继续扣减,扣减年限至3年期满为止。
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年/元。
(四)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10、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最长不超过3年。
(五)服务型企业和服务业务范围11、财税[2002]208号文件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12、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在本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内所从事的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其他服务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其中,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其中,融资租赁按金融业征税。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镌刻、打字、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象、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打包、咨询等。
(六)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税收优惠政策13、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七)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街道社区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14、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定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规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具体规定如下:(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老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八)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适用16、财税[2002]208号文件下发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如果企业既使用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九)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17、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提供营业税起征点18、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19、我省营业税的起征点,经省地税局与省财政厅研究,报经省政府同意,按期纳税的暂由现行数额提高到月营业额1000元,按次纳税的由现行数额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十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20、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以及其他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十二)优惠政策执行期限21、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22、对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指2002年9月30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并于2003年1月1日前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2003年1月1日起3年内享受该政策;对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但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以及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组建,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通过税务机关审核之日享受该政策。
23、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举办的经济实体,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24、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不受上述关于截止日期的限制。
25、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直至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