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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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

山东省地税局政策法规处

一、国家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12月27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作了通知和明确。随后,又于2003年2月13日和2003年6月12日,下发了两个《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2003年8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下发了《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以国税发[2002]137号文件,明确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项目的优惠政策。

(一)下岗失业人员范围

1、财税[2002]208号文件所称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二)新办服务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财税[2002]208号文件所称的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3、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最长不超过3年。

4、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最长不超过3年。

(三)新办商贸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5、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最长不超过3年。

6、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最长不超过3年。

7、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的“商贸企业”界定为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8、对于只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商品批发、批零兼营的企业除外),继续按照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规定的按比例计算的税收优惠办法执行。

9、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最长不超过3年。

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中扣减,当前扣减不足的结构至下一年继续扣减,扣减年限至3年期满为止。

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年/元。

(四)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0、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最长不超过3年。

(五)服务型企业和服务业务范围

11、财税[2002]208号文件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12、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在本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内所从事的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包

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其他服务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其中,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其中,融资租赁按金融业征税。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镌刻、打字、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象、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打包、咨询等。

(六)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税收优惠政策

13、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七)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街道社区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14、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定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规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老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八)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适用

16、财税[2002]208号文件下发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使用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九)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

17、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提供营业税起征点

18、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19、我省营业税的起征点,经省地税局与省财政厅研究,报经省政府同意,按期纳税的暂由现行数额提高到月营业额1000元,按次纳税的由现行数额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十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20、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以及其他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十二)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21、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22、对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

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指2002年9月30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并于2003年1月1日前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2003年1月1日起3年内享受该政策;对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但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以及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组建,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通过税务机关审核之日享受该政策。

23、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举办的经济实体,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24、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不受上述关于截止日期的限制。

25、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二、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议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3年8月15-16日,党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有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保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明确为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享受三年时间的政策优惠。

2、将对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3、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的时限问题,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享受政策问题,各省可以从实际出发,制定必要的政策规定。

三、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3年8月28日,山东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1、扩大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扩大到进行失业登记的各类城镇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和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的就业特困人员。

2、各类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政府按合同年限提供社会保险补贴,

并享受相应的税费减免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调整,由原来必须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调整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简化税收减免程序。对服务型、商贸型企业申请减免税由原来要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简化为由税务部门直接认定办理,减少中间环节。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借《再就业优惠证》和营业执照等向税务部门申请税收减免。

四、有关认定、审核程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等上述政策性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12月24日,下发了《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于2003年8月29日,又下发了《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号);对认定、审核程序、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1、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2、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新办服务型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新办服务型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当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下列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在相应期限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在相应期限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1、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2、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新办商贸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新办商贸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下列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在相应期限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的30%的,在相应期限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现有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1、企业申请认定

现有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现有服务型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2、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上年度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增加岗位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现有服务型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现有服务型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现有服务型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在相应期限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四)现有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1、企业申请认定

现有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现有商贸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含3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2、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新增加岗位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现有商贸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现有商贸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现有商贸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在相应期限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五)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

1、经济实体申请认定

经济实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具体办法按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执行。

2、具有上述证明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部门提供: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3、4、5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经济实体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二是由财政部门出具的国有企业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三是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具体包括: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经济实体是否与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经济实体为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经济实体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经济实体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人数/企业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人数)×100%。

4、经济实体享受的税收扶持政策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认定、审核程序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是指按照劳动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劳服企业认定、年检的有关规定,经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发放《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企业。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的认定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下简称加工型劳服企业),是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符合以上条件的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2)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认定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5)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6)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9)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认定办法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企业是否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二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定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三是核查企业为下岗失业人员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加工型劳服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加工型劳服企业申请税收扶持政策程序

持有《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或财务报表(现有企业);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财税1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加工型劳服企业根据企业吸纳并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得超过两年。

(七)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认定、审核程序

1、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是指街道社区兴办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职工总数不超过100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

符合以上条件的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2、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认定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5)企业职工花名册;

(6)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9)企业年销售证明(现有的小企业实体需提供);

(10)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认定办法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定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二是核查企业为下岗失业人员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三是核查企业职工总数是否在100人以下。

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实体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申请税收扶持政策程序

持有《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税时,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或财务报表(现有企业);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财税1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实体吸纳并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不足扣减的,可接转下一年继续扣减。但接转期不得超过两年。

(八)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审核程序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再就业优惠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下岗失业人员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手续。

五、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年检工作。年检的主要目的是检查企业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具备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防止和杜绝骗税、逃税情况的发生,凡经年检合格的,由税务部门核准继续给予企业或个人享受相关减免税待遇。

1、企业要按照年检内容和工作要求,首先做好自查自检。

2、参加年检的企业应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以下通称《认定证明》);

(2)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3)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

(4)上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财务报表;

(5)职工花名册;

(6)工资报表;

(7)与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或被安置的富余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

(8)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要及时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通知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的税款。

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劳动、税务部门在《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

3、年检工作结束后,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应将年检资料装订成册,分别归档备查。

不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和骗取税收扶持政策的,应缴销

《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做好重点抽查工作。抽查企业不得少于各为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1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对各地年检认证及享受税收政策情况组织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要全国通报。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继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应持有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办理本年度减免税手续。

(二)加强《认定证明》的管理

1、《认定证明》由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制定统一式样;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制、统一编号备案,并核发使用。

2、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变性质时,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认定证明》。

3、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认定证明》,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

(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参照上述相关规定办理。

二OO三年十月八日

一,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再就业培训工作程序

培训科 一、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再就业培训工作程序 (一)再就业培训的对象 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及城镇就业转失业的人员。 (二)参加再就业培训需要的证件 下岗职工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下岗职工证明》;失业人员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就失业证》。 (三)报名 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参加再就业培训时,应到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或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培训意向登记表》,携带本人《身份证》、《就失业证》或《下岗职工证明》原件。参加定向培训的需交纳一寸彩色照片3张(免冠),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需交纳二寸黑白照片3张(免冠)。 (四)培训与发证 1、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和各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拟定招生简章和通知,规定培训的范围,以及培训的职业(工种)。 2、组织学员按职业(工种)大纲和教学计划进行授课。

培训班结束后,组织学员进行理论和实际技能考试。合格人员核发《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二、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程序 (一)培训对象 拟到我区二、三产业就业的具有我区常驻农业户口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报名 1、农村劳动力可向居住地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培训申请。 2、报名时需携带本人户口薄、身份证、一寸彩色照片三张(免冠)。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携带二寸黑白照片3张(免冠)。 (三)各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报程序 1、各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组织本镇范围内的农村劳动力培训,在准备开班前一周按要求的书面资料报局培训科。 2、经局培训科审核后可以组织培训。 3、培训班结束后,各镇报送相关资料并备案存档。 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 1、申请技能鉴定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寸黑白照片三张(免冠)。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 山东省地税局政策法规处 一、国家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12月27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作了通知和明确。随后,又于2003年2月13日和2003年6月12日,下发了两个《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2003年8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下发了《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以国税发[2002]137号文件,明确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项目的优惠政策。 (一)下岗失业人员范围 1、财税[2002]208号文件所称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二)新办服务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财税[2002]208号文件所称的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3、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最长不超过3年。 4、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最长不超过3年。

技术服务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技术服务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减免: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 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特区内新设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对经济特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前海登 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 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 3、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2008年1月1日 起,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 环境保护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 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 结转抵免。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企业所税三免三减半:对符合条件的节能 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科技创新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动漫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2009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国家规划布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日期:2012-08-30 来源:本站 一、直接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 1. 增值税、营业税提高起征点政策 自2011年11月1日起,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鲁财税[2011]91号) 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不含房屋租赁),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至每次(日)营业额500元。(鲁财税[2011]91号) 2.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政策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财税[2011]117号)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3.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国务院令第538号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 个人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3500元/月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调整为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财税[2011]62号) 5.下列企业所得税按20%征收

浅析如何做好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和再就业工作

浅析如何做好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和再就业工作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结构调整的加速以及城市化进程的深入推进,就业问题已成为我国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社区就业关系广大居民的生计,关系社会和谐,关系小康社会的进程。因此,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是我国当前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有必要开拓性地开展工作,利用各种渠道扩展就业岗位,促进再就业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社区就业;失业人员;岗位;再就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和谐之基,是人民群众改善生活的基本前提和基本途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大量下岗失业人员由“单位人”进入社区,成为了“社会人”。同时,在城郊,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土地被征用,许多农民成为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创业无钱”的失地农民,其身份由农民转变为了市民。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政府加强社会管理的基础,社区必然成为新的积极就业政策的落地点。 一、社区就业的发展现状 社区就业工作是一个新的领域,一项新的事业。近年来在推进再就业工作的过程中,各地都进行了积极而富有成效

的探索,在社区就业领域的开发、工作的组织推动、政策措施的落实和完善以及就业服务工作向社区拓展延伸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也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近年来,社区就业得到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要求各地结合实际,高度重视社区就业在扩大就业中的作用,切实把社区就业工作抓好抓实。明确提出要加大扶持力度,把创造更多的社区就业岗位,建立社区就业服务体系,作为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从而较好地保障了社区就业工作的开展。 二、社区就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1、社区就业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持。目前,社区就业的扶持措施大多是原来国家和省里为促进再就业而制定的优惠政策,随着社区就业的发展,原有的政策就显得不够明确,优惠政策难以落实,需要进一步梳理;同时,与社区就业相关的配套政策还没有明确建立起来。一是政策覆盖面窄。 社区就业缺乏必要的资金扶持。发展社区就业面临的一大难题是资金问题。无论是开发就业岗位,组织社区就业培训,还是建设劳动力市场,为中小企业、个体私营经济提供信贷支持等,都需要资金支持。 3、社区就业缺乏有效的创业培训。社区失业人员普遍年龄较大,文化素质不高,技术能力不强。虽然社区服务业对专业技术能力的要求相对较低,但随着人民物质和文化生

下岗职工再就业心态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内容提要: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下岗"已成为一个涉及众多企业和职工的敏感话题。面对下岗现象和下岗人员的增多,如何实现再就业就成了社会各界共同关心的话题。为此人们提出了各种解决方法。最有效的是对下岗职工进行职业指导。由于职业指导工作刚刚起步,难免有一定的盲目性,为了准确把握住下岗职工心态,加强职业指导工作的针对性,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对下岗职工进行再就业心态调查是很必要的,以下便是近百名下岗职工的心态。 关健词: 下岗职工再就业心态

目录 一.我们最需要的是家人的支持 (1) 二.再就业培训好 ,可惜机会少 --下岗职工埋怨说 (1) 三.招聘市场也需要打假 --下岗职工呼吁 (3) 四.职业指导是再就业工程的金钥匙 (3)

下岗职工再就业心态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一.我们最需要的是家人的支持 对长期生活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的中国人来说,下岗无疑就是个沉重的打击,要从阴影中走出来,很需要别人的支持。当人们遇到困难时,首先想得到的是家人的安慰与帮助。在被调查的下岗职工中,绝大多数认为,家人支持有利于他们再就业,此工程的启动,离不开政府和社会扶持和帮助,但同时家人也应支持。为工作而奔走了一天的妻子,看到桌上热腾腾的饭菜和丈夫体贴的话语,会是怎样的感动。而这一切都能让他们调整自我,以积极的心理参加再就业。从某种意义上说,能否得到支持,是其寻找新的岗位,稳定再就业的关键。所以,职业指导人员在对下岗人员的指导中,也应当有意识的去了解来访者下岗后找工作是否得到家人的支持,根据来访者家人的支持程度确定其再就业的难度,从而有意识的支持和帮助他们,还应与来访者家人取得联系,做他们的工作,这样可以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其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再就业培训好 ,可惜机会少 --下岗职工埋怨说 进行再就业培训,为下岗职工灌输市场经济知识,宣传再就业的先进典型,组织已上岗的人员现身说法,这样能增强他

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时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将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时限从2009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为了让社会公众更好的理解掌握该政策的具体内容,市地税局将政策出台的背景、具体内容、享受对象、减免税申请程序等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1998年至2003年,国有企业累计下岗2818万人(国务院《中国的就业状况和政策》白皮书)。面对庞大的下岗失业人员队伍,中央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充分利用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提出了一系列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2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2005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等。上述政策于2009年12月31日已执行期满,通过政策的实施,对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发挥了巨大作用。2010年是继续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一年,中央政府工作报告将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因此,国家为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局势,维护当前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将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时限再次从2009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二、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对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的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免税4800元的优惠。免税顺序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减免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免税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应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三、享受政策的条件 (一)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四、减免税审批程序 (一)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减免税审批程序 1.受理:企业在年初(原则上在3月底前),持以下资料在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的

2018年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完美WORD格式 软件企业税收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 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 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 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 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 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 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 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专业整理知识分享

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

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 【主要内容】 1、新办服务型企业、商贸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的30%的,3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现有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和现有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3、符合条件并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的经济实体,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133号 【主要内容】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

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192号 【主要内容】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3〕11号 【主要内容】 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对象: 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本企业的富余人员。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持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号并加盖有“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印章的《再就业优惠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最新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心态的调查报告

最新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心态的调查报告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下岗"已成为一个涉及众多企业和职工的敏感话题。面对下岗 现象和下岗人员的增多,如何实现再就业就成了社会各界共同关心的话题。为此人们提出 了各种解决方法。最有效的是对下岗职工进行职业指导。由于职业指导工作刚刚起步,难 免有一定的盲目性,为了准确把握住下岗职工心态,加强职业指导工作的针对性,促进下 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对下岗职工进行再就业心态调查是很必要的,以下便是近百名下 岗职工的心态。 我们最需要的是家人的支持 对长期生活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的中国人来说,下岗无疑就是个沉重的打击,要从阴 影中走出来,很需要别人的支持。当人们遇到困难时,首先想得到的是家人的安慰与帮助。在被调查的下岗职工中,绝大多数认为,家人支持有利于他们再就业,此工程的启动,离 不开政府和社会扶持和帮助,但同时家人也应支持。为工作而奔走了一天的妻子,看到桌 上热腾腾的饭菜和丈夫体贴的话语,会是怎样的感动。而这一切都能让他们调整自我,以 积极的心理参加再就业。从某种意义上说,能否得到支持,是其寻找新的岗位,稳定再就 业的关键。所以,职业指导人员在对下岗人员的指导中,也应当有意识的去了解来访者下 岗后找工作是否得到家人的支持,根据来访者家人的支持程度确定其再就业的难度,从而 有意识的支持和帮助他们,还应与来访者家人取得联系,做他们的工作,这样可以对下岗 职工再就业其重要的推动作用。 对教育环境的认识测查显示,我园教师教育环境的认识不足,答题的正确率只为 57.5%。说明多年来,我们教师虽然也是本着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对幼儿 进行教育,也对教育环境进行了创设,但忽视幼儿是环境的主人、忽视幼儿要与环境的交 互作用才能获得发展、忽视创设发挥教育作用的环境体系、忽视良好精神环境的创设。 再就业培训好可惜机会少 --下岗职工埋怨说 进行再就业培训,为下岗职工灌输市场经济知识,宣传再就业的先进典型,组织已上 岗的人员现身说法,这样能增强他们再就业的本领。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把职业培训作为解 决失业的一种积极的就业政策和手段。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各级再就业服务机构坚持培训 后再就业的基本方针,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目前,下岗职工对其已基本认可,他们认为培 训对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有很大帮助,但也同时反映,在被调查对象中,仅有少数人接受 过再就业培训。这表明,我们现在进行的再就业培训没能够真正的把下岗职工吸引过来。 因此,以后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时,应该注意培训的内容是不是下岗职工迫切需要的,同时,还应注意宣传力度,尽量让大多数下岗职工知道在那进行什么内容的培训。 招聘市场也需要打假--下岗职工呼吁 在下岗职工看来,劳动市场上招聘和用工行为的不规范,特别是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对他们的再就业,产生了很大的阻碍作用,比如有些单位并没有招人的目的,他们在

重庆市税收优惠政策.

重庆市税收优惠政策(部分) 一、促进再就业有关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及办理程序 (一)各类企业招用下岗失业职工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劳动关系稳定在三年以上的,其比例占该企业职工总数(含新招用数,下同)60%及以上的,三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其比例占该企业职工总数30%(含30%)至60%的,三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其比例达不到该企业职工总数30%的,按核定额度,三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免征地方所得税额=企业上年人均上交地方所得税额×实招下岗、失业职工人数。 2.安置下岗失业职工量小、且为高收益企业(人均实现利润2万元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在三年以上的,其安置比例达到30%以上的,按人均实发工资的2倍给予企业地方所得税税收优惠(工资标准为税务部门允许在税前列支的部分);对年人均实现利润在2万元以下,其安置下岗失业职工比例达不到30%的企业,均按前款办理。 3.对国有企业兴办主业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吸纳母体企业富余人员的比例达到60%及以上,三年内免征企业地方所得税;吸纳母体富余人员的比例达到30%(含30%)至60%,两年内减半征收企业地方所得税;如果既吸纳了母体企业富余人员,又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在计算比例时可合并计算。下岗失业职工多于富余人员的,按安置下岗职工政策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富余人员多于下岗失业人员的按安置富余人员政策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 4.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同时具备享受三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

开发区等优惠政策的,三年内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其中三资企业按现行管理渠道由国税局系统办理免征企业地方所得税。 (二)关于新办劳动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公式为: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2.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年。 上述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三)申请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程序 1.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的申请 (1)由企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所)提出申请,然后由税务所、区、县局逐级上报到市局。 (2)在递交申请报告的同时,附上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财务会计报表(12月份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对于安置下岗职工(人员)的企业需报下列材料:①编制的《招用下岗和失业职工名册》;②《重庆市企业职工下岗证》或《重庆市职工失业证》;③破产企业的下岗职工,由清算小组出具下岗证明,

2020年各行业可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纳税

2020年各行业可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纳税 在2020年来临之际有很多企业还是面临着纳税的苦恼,当然每个行业都有每个行业自己的潜规则,很多财务老师也很专业的去为企业规避一些税收,但是还是有很多时候企业会面临进行不足,利润虚高的情况,那么有什么方式能够解决这样的问题呢?现在很多企业都会选择的方式就是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来解决,具体政策如下: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返还 企业可以通过分公司、子公司、新公司或者迁移的方式入驻到园区,以合理分包业务独立核算的方式在园区缴纳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园区根据企业预估的年纳税额来对企业进行一定比例的税收返还,返还比例以地方留存为基数,增值税地方留存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具体返还比例如下: 预估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下,按50%的比例安排; 预估年纳税额50万元到100万元,按50%-60%的比例安排; 预估年纳税额100万元到500万元,按60%-70%的比例安排; 预估年纳税额500万元到1000万元,按70%-80%的比例安排; 预估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一事一议 示例:某公司在园区成立,根据园区考察认可公司每年可缴纳增值税700万元;企业所得税300万元,故而企业能享受到: 增值税700万*50%(地方留存)*80%(返还比例)=280万元; 企业所得税300万*40%(地方留存)*80%(返还比例)=96万元。 1000万的总纳税额就能享受到近400万的收益。 企业所得税、分红个税、个人所得税核定 企业可通过以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的方式入驻到地方园区,以合理分包业务的方式在园区进行纳税,即可享受个人独资个人经营所得税的核定政策,具体政策如下: 核定方式一 (孙女士TEL:152)贸易类(危化品除外)核定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为0.9%;(2303)医药类核定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为1.5%; (2566)劳务类核定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为1.2%; 其他现代服务类核定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为0.9%; 核定方式二 所有行业以行业利润率的10%进行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危化品除外) 核定园区对于企业的进项没有具体要求。 示例:某现代服务业个人独资年营业额450万元,以第一种核定方式纳税是这样的:增值税:450万/1.03*3%=13.1万(小规模增值税按3%征收) 附加税:13.1万*6%=0.79万(小规模附加税减半征收) 个人经营所得税:450万/1.03*0.9%=3.9万(小规模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0.9%)450万营业额总纳税额为13.1万+0.79万+3.9万=17.79万元,若以第二种核定方式纳税又是这样的: 增值税:450万/1.03*3%=13.1万(小规模增值税按3%征收) 附加税:13.1万*6%=0.79万(小规模附加税减半征收) 个人经营所得税:450万/1.03*10%*30%-40500=9.06万(核定行业利润率10%) 450万营业额总纳税额为13.1万+0.79万+9.06万=22.95万,两种核定方式最终得出的结果大不一样,根据企业的性质选择最佳的方案。

浅谈失业转岗人员的再就业培训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22857489.html, 浅谈失业\转岗人员的再就业培训 作者:刘佳 来源:《职业·下旬》2010年第07期 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推进,很多企业职工由“企业人”平稳过渡到“社会人”。如何安置这些人员,使他们尽快找到合适自己的岗位呢?党和政府的再就业工程为每一位下岗职工提供了重新选择的机会。下面笔者就如何做好失业、转岗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失业、转岗人员培训的必要性 1.大力发展再就业培训是提高下岗职工素质的迫切要求 为满足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大力提高下岗职工的素质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十分迫 切的问题。而提高失业、转岗人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要通过发展再就业教育和再就业培训 来解决。 2.再就业培训对于促进再就业具有直接的意义 再就业培训制度与失业、转岗人员再就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社会上每年都有大量的失业、转岗人员。由于缺乏再就业培训无法再就业,许多企事业单位又因而补充不上合格的人 员。大力发展再就业培训,使广大失业、转岗人员在就业前接受与就业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文化 知识、操作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使他们具备再就业的必要条件。这对促进再就业、 缓解就业压力具有直接的意义。 二、失业、转岗人员培训的特点 城镇新增的岗位技术含量较高,大多数失业、转岗人员素质偏低,没有一技之长,难以适应社会用工需求。 现有失业、转岗人员大多数是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参加工作的,“4050”人员所占比重较大。这些人年龄偏大、文化偏低、技能偏差,在市场竞争就业的同等条件下没有任何优势,再就业的机遇很少困难很多。 三、失业、转岗人员培训的方法 1.针对失业、转岗人员特点开展培训 对年龄较轻者突出某种职业技能的培训,使他们尽快掌握一技之长,以适应就业的需要;对年龄较大急需就业者应根据市场提供的就业岗位开展培训,使之尽快实现就业;对未获技术等级者可按条件进行初、中、高级工的等级培训,为其走上技术工作岗位打下基础;对已获证书者可参

下岗职工再就业申请书.docx

下岗职工再就业申请书 县教育局领导: 本人是丹麻镇中心学校教师,xxx,男,汉族,________年____月出生,汉族,高中学历,小学高级教师,中共党员。现年51岁,高中学历,小学高级教师,中共党员。本人________年____月毕业于互助县丹麻中学,月参加教育工作,月毕业于互助县丹麻中学,________年____月参加教育工作,教龄3________年。三十多年来,我先后在岔尔沟门小学、山城小学、三十多年来,我先后在岔尔沟门小学、山城小学、泽林小学和东丹麻小学任教过。丹麻小学任教过。在这三十余年的从教生涯中,在这三十余年的从教生涯中,本人始终以一名优秀人民教师、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始终把工作放在首位、人民教师、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始终把工作放在首位、把学生放在首位,爱校如家、爱生如子,从不计较个人得失,把学生放在首位,爱校如家、爱生如子,从不计较个人得失,脚踏实地、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认真履行自己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应尽的职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责和义务。责和义务。 三十余年风风雨雨,三十余年呕心沥血,三十余年孜孜不倦,我三十余年风风雨雨,三十余年呕心沥血,三十余年孜孜不倦,把自己的青春与热血都献给了丹麻山村的学生,献给了伟大的教育事把自己的青春与热血都献给了丹麻山村的学生,业。三十一年中,我教过十几届、近千名学生,他们中的很多人都踏三十一年中,我教过十几届、近千名学生,上了工作岗位,成了国家的栋梁之材。而如今,我已年过半百,上了工作岗位,成了国家的栋梁之材。而如今,我已年过半百,两鬓沧桑,回想自己走过的路,我无怨无悔,因为我曾经为之奉献过,沧桑,回想自己走过的路,我无怨无悔,因为我曾经为之奉献过,为之奋斗过。教师是一个平凡的职业,我选择了平凡,为了这份平凡,之奋斗过。 教师是一个平凡的职业,我选择了平凡,为了这份平凡,凡的职业我奉献了自己的一生,我心中无比的荣耀。我奉献了自己的一生,我心中无比的荣耀。三十多年的教师工作,也让我患上教师的“职业病”,三十多年的教师工作,也让我患上教师的“职业病”现在我两眼视力下降,右耳听力几乎丧失,再加上高血压、

“八一”到,细数军人军属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大全

“八一”到,细数军人军属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大全 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这项政策是国家给予军人的一项特殊政策,有利于稳定部队。具体税收优惠看这里:1、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2、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政策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39款。 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在就业和创业的时候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和随军家属几乎一样: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政策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四十款。 退役士兵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有下面两个: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小贴士: 关于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三条第(一)项政策,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按现行政策继续享受至3年。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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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税收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大部分中小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优惠力度大

大部分中小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优惠力度大 现目前,我国人口众多、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大,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对我国经济的影响至关重要。但是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起点低、管理不规范、缺乏技术创新、核心竞争力不明显等一系列特点,其发展存在诸多限制,寻求优惠的税收政策,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成为中小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手段。 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收筹划中有着重大作用,其一,可以提高中小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减轻税负,从而取得一定的税后利润,那么企业的生产经营者就会加大投资,扩大再生产。其二,可以优化产业结构,适当的税收政策可以引导企业积极投资。政府制定适当的税收政策可以引导企业积极投资有利于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的项目。其三,可以推动中小企业科技进步和加大创新力度。其四,可以增加就业。由于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很大比重,因此可以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而税收优惠政策对提高就业率也有积极作用。 据统计,2019年减税降费2.36万亿元,超过原定的近2万亿元规模。而2020年预计全年为企业新增减负超过2.5万亿元。在2020年呢一开头就推出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大家也是有目共睹的,中小企业可以说是受益匪浅。 其实,不只是国家推出了税收优惠政策,很多地区也推行了税收

优惠政策,只是因为这些地方经济比较落后,所以鲜有人知,比如小编当地的经济开发区,为了招商引资特地推出了税收扶持政策,是针对有限公司的,内容为:增值税给予地方留存的50%-70%(地方留存总税收的40%)企业所得税给予地方留存的50%-70%(地方留存总税收的32%)公众号《晓税君》 比如企业入驻当地后增值税年纳税额在1000万,那么可以得到的税收扶持为:1000*70%*40%=228万元 企业所得税年纳税税额在300万,那么可以得到的税收扶持为:300*70%*32%=67.2万元 税金总计:228+67.2=295.2万元 很多企业为了少交一点税,从而铤而走险的去买票、虚开之类的,何不通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合法的节税呢?想要高枕无忧,企业长久的存续下去,千万不要触碰法律的高压线。 小编当地的经济开发区是总部经济招商模式,不需要企业到当地实际办公,但是企业业务要是真实的,详情可以找到小编。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 的问题及对策 为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起到了稳定社会,发展经济的目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存在问题 摇身一变。原已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采用非正常手段,故意隐瞒本人已经就业的真实信息,而向劳动人事部门申请要求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并将原持有的营业执照注销或者丢弃不用,现又重新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办理个体登记并享受免予缴费的政策优惠。 偷梁换柱。原已从事家庭成员开办的个体、私营企事业的经营活动,现又向劳动人事部门申请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后,将原以家庭成员为负责人的营业执照注销,又以下岗失业人员的名义,重新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办理个体登记并享受免予缴费的政策优惠。 移花接木。按政策应享受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违反规定,将《再就业优惠证》擅自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承租人则谎称是受他人雇用,从而达到欺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享受免予缴费的政策优惠的目的。

二、解决对策 积极和有关部门特别是劳动人事部门进行协调,搞好沟通,统一思想,达成共识,从源头上把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关,堵住《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纰漏,严防个别人员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利用《再就业优惠证》钻国家政策的空子。 严格优惠政策的审批工作,在办理营业执照前要严格对经营人员的真实情况进行调查,掌握手材料,严防别有用心的人员骗取工商营业执照并享受本不应该享受的优惠政策。 对已凭《再就业优惠证》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享受政策优惠的经营者,加强日常管理,及时掌握其经营动态,对有“摇身一变,偷梁换柱,移花接木”嫌疑的从业人员,增大巡查的密度,时时掌握其实际经营动态,必要时可采用内查、外调等取证办案的方式,真正弄清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对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政策优惠的人员,在建议劳动部门取消其《再就业优惠证》,取消其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的同时,追缴其已享受的各种优惠费用。 对按政策已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者,设立专门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强化日常监督,对享受优惠政策期限已满的个体经营者及时进行调整,使国家的优惠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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