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检察宣传资料
最新的检察机关宣传标语大全

最新的检察机关宣传标语大全1、为人要勤奋,为民要服务;为党要奉献,为官要廉政。
2、公正廉洁执法打造人民群众满意的检察队伍3、权力来自人民权力服务人民人民监督权力人民评议权力4、立检为公、执法为民5、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6、调解优先促社会稳定和谐,司法为民做群众满意法官7、用真诚赢得信任,以党性凝聚人心8、规范执法行为,优化工作流程;历实法治基础强化法治管理9、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10、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司法11、执法为民一身正气维护正义两袖清风12、司法关注民生,审判服务百姓13、发扬艰苦朴素作风,弘扬务实求真精神14、戒贪,贪则无品;戒骄,骄则无知;戒躁,躁则无进;戒欲,欲则无刚15、执法为民满意检察16、大幅提高服务效能切实维护合法权益;不断提升法治观念积极构建和谐关系17、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18、讲事实,讲法律,文明接待,视民如己;拒权钱,拒诱惑,公正立案,清明似水。
19、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20、群众检察心连心共建平安好社区21、公以至仁正以尽义廉以树威明以立信22、优化权力运行程序,规范作业标准项目;明晰岗位职权责任有效制约权力运行。
23、厚德才能载法,德正方能严法24、争创一流检察院、争当一流检察官25、群众参与、反腐倡廉、服务和谐26、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推动法院工作上新台阶27、忠诚、公正、清廉、文明28、廉不言贫勤不言苦甘于清贫乐于奉献29、政治素质是根本当好公仆勤为民一身正气常律己两袖清风不染尘30、为政重在廉做人重在诚说话重在信办事重在实搜集整理,仅供参考学习,请按需要编辑修改。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内容摘要:我国法律关于民行检察法律监督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基层检察院履行民行检察法律监督时常遇到困难和阻力,应该强化基层检察院在民行审判中的检察监督职能,除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权外,应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检察建议权、建议纠错权、侦查权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关键词:基层民行检察审判监督改革与完善基层民行检察是全国民行检察监督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工作的主题,更是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中心。
但是,近年来,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进展却与这一主题要求相距甚远。
由于体制与历史方面的原因,民行检察职能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在全国检察系统正式开展,且很不完善,基层检察院尤其如此。
基层院的民行检察工作非常薄弱,远远无法与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相比,属于各条业务线最薄弱的部分。
[1]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和监督体制上的不完善等原因,使基层民行检察的作用微乎其微。
因此,为推进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全面、深入、健康发展,本文仅对基层民行检察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些粗浅认识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民行检察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地位或者定性问题一直没有被提到应有的高度。
法制的不完善是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角色不清的主要原因,但从另一个角度说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中地位不高也是法律对其规定不健全的原因。
首先,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仅规定了一种抗诉的监督方式,即只能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法院的上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因此,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能抗诉。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行民行抗诉机制不能体现和发挥基层检察院的监督职能。
民行抗诉不但形式单一,而且性质上属于事后监督,是一种消极的监督,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降低了法律监督的权威性。
[2]其次,在现有司法程序中,基层检察院不能对确有错误的同级法院生效裁判实行直接的法律监督,只能作为上级检察院的一种协助力量,客观上使其法定职权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也影响了基层检察院的工作积极性。
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经验材料

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经验材料近年来,我市检察院积极开展民行检察工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民事纠纷和矛盾。
我作为检察官,参与了多起案件的调查和处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体会。
一、注重调处在承办案件时,我始终坚持注重调处。
面对诉讼当事人双方的意见不同,我和我的同事会先进行调解,根据事实情况进行适当的调解,力求达成和解,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例如,去年我承办的一起案件,是一位居民与物业公司的纠纷。
居民认为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不善、服务不到位等问题,要求物业公司进行赔偿。
我们在了解事实情况后,发现此案并非纯粹的法律纠纷,也涉及到物业公司的管理和服务问题。
因此,我们在调解过程中,要求物业公司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同时也要求居民对方案进行审慎考虑。
经过双方的共同协商,在我们的调解下,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
二、保护弱势群体在执行民行检察工作时,我始终保持以保护弱势群体为出发点。
在某些案件中,一些弱势群体往往容易成为被侵害的一方,他们需要我们的保护和帮助。
例如,在2019年,我市曾发生一起拐卖儿童案件,受害者是一名失独家庭的女婴。
我们在接到线索后,立即组织调查,并最终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在此案件中,我们充分考虑到被拐卖的女婴属于弱势群体,应该给他们提供最大的帮助和保护。
我们成功救回了被拐卖的女婴,并尽力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三、科学判断在民行检察工作中,科学判断事实和证据是我们的核心能力,也是最需要加强的方面。
过于主观的判断和错误的证据处理,会给案件的调查和结论带来不良影响。
例如,在一起吸毒案中,我们在收到检举人报案后,迅速展开调查。
通过对嫌疑人日常行踪的追踪和摸排,我们成功围捕了一名涉嫌吸毒的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对嫌疑人进行逐字逐句的审查和分析,科学研判证据,最终得出了正确的结论。
总之,在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注重调处,保护弱势群体,科学判断事实和证据,旨在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民生稳定,发挥检察官的职能和作用。
检察院优秀民事行政办案团队事迹材料五篇

检察院优秀民事行政办案团队事迹材料五篇第1篇:检察院优秀民事行政办案团队事迹材料绛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材料之一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几项:一、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做好提请,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出席再审法庭等工作。
二、对于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法官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违法情形进行监督,并对职务犯罪线索进行调查有移交。
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
对于不符合立案、抗诉等条件的申诉案件积极开展息诉工作,对有和解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积极引导、促成当事人达和解。
四、民事支持起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受害人有起诉意愿但因证据收集困难等客观阻碍尚未起诉的,检察院可以支持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等侵害农民、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利益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纠纷,因环境污染、垄断经营、产品质量缺陷等侵权行为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纠纷。
六、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监督的内容:对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执行程序的开始、停止、结束有违反法律规定,执行活动中作出的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等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迫使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违法采用执行强制措施的,办理委托审计、评估、鉴定、检测、拍卖等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委托资质等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进行审计评估、鉴定、检测、拍卖等活动的,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手续不全或者委托代理无效、是查不严允许其参加执行活动的;在进行参与分配的执行中,没有依照法定的清偿顺序清偿的;执行活动中存在拖延执行、执行不力或执行瑕疵及工作失误等事项的;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有贪污受贿、挪用执行款、执行裁判失只或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职责

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职责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同级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及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对本院受理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报请市院民行处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对决定不予抗诉的案件,通知申诉人。
三、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调解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内容虚假的民事调解,以及支付令违法的,有权以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四、对决定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依法派员出庭支持抗诉,并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五、对抗诉案件的再审判决、裁定、调解,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六、对同级法院确有错误的民事及行政判决、裁定、调解,符合抗诉条件的,经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七、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不予受理、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未审结案件等各种程序违法情形,有权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八、对审判、执行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存在枉法裁判行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渎职、违法行为,有权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监督意见。
发现涉嫌贪污、受贿、民事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的,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理,并可以配合侦查。
九、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的各种违法情形,有权以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十、对国有资产监管机关(部门)没有履行监管职责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督促有关机关履行职责。
十一、结合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决定不立案、不抗诉案件的当事人做好息诉工作。
十二、完成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检察院民行工作总结6篇

区检察院民行工作总结6篇篇1一、引言在过去的一年中,区检察院民行部门在上级领导的指导下,紧紧围绕检察工作中心,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主要工作及成效1.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民行部门注重队伍建设,通过定期组织学习培训、案例讨论、业务交流等方式,不断提升检察人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
同时,部门内部建立了完善的考核机制,激励大家积极工作、锐意进取。
2. 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民行部门始终保持对各类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案件,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在过去一年中,成功办理了多起有影响的案件,为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3.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民行部门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通过审查案卷材料、听取当事人意见、调查核实证据等方式,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同时,对发现的司法不公、不严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4. 深化司法改革,提升办案质量民行部门积极响应司法改革号召,推行案件集中管理、主辅检分工负责、办案流程监控等改革措施。
通过改革,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确保了检察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5.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法治意识民行部门注重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开展法律咨询、法治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高了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同时,也增强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尽管在过去一年中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民行部门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案件质量仍有待提高,需要进一步加强案件把关和审核;二是队伍建设仍需加强,需要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三是司法改革仍需深化,需要进一步完善办案机制和流程;四是法治宣传教育仍需加强,需要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四、今后的工作计划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民行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改进:一是继续加强案件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案件审核把关制度;二是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培训和学习活动;三是深化司法改革,不断完善办案机制和流程;四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民行检察工作宣传材料
民行检察工作宣传材料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职责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的申诉案件。
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四、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其他问题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提出监督意见。
五、对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依法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并对再审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六、对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民事行政检察十问十答1(不服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怎么办,当事人不服法院已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可向法院审判监督部门申请再审~也可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进行申诉。
2(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一,受理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经过审查~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符合抗诉条件的~作出抗诉决定或者检察建议使法院进入再审程序予以纠正,若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正确的~作出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决定~并做好息诉工作。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进行查处。
3(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一审或二审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不服的申诉案件。
4(向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提出申诉应符合怎样的条件,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能是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近年来,经过全国各级民事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积极探索,努力工作,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通过我们对案件的抗诉工作,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中已树立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权威,得到了各界人士的认可。
但在民行检察工作的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几点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当前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制度存在不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飞速发展的今天,大量的诉讼案件是民事行政诉讼,因此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尤其重要。
但是,我国目前现有的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有的地方存在一些缺陷,民事行政监督的内容不全面,范围过窄。
如:《民诉法》第14条和《行诉法》第10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问题。
但这一规定把监督权仅限于审判活动,因而严重的制约了民行检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2.民事抗诉案件环节多,审查期限长。
申诉人从申诉开始到检察机关的提出抗诉,再到法院审结,一系列期限过长,致使申诉人不愿到检察院申诉。
现行民诉法没有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使一起申诉案件至少需要经过两级院办理,程序复杂,且不影响执行,有时需要数月方能启动再审程序,使申诉人失去耐心和信心。
而法院的再审程序则相对快捷,能使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处理完结。
因此,申诉人宁愿向法院上诉或申请再审,也不愿到检察机关申诉。
3.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监督手段比较单一。
民事诉讼大多面向普通群众,涉及面广,通过对诉讼过程进行监督,在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也十分明显,监督手段比较单一,对诉讼过程中的某些环节监督乏力,直接影响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4.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没有保障,实际操作举步维艰。
《民诉法》、《行诉法》都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中应该享有哪些具体权利及依照何种程序行事这些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在审级、调卷、再审出庭、审理期限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上产生争议,以至于监督权的形式、权限完全取决于有关法院的认可程度,导致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举步维艰二、搞好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措施1.完善立法,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为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检察院民行部门介绍信模板
尊敬的[收件单位名称]:兹有我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以下简称“民行部门”)因办理[具体案件或事项名称]事宜,特向贵单位发出本介绍信。
一、民行部门简介我院民行部门是负责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及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专门机构。
其主要职责如下:1. 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及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2.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可能有错误的,依法进行立案审查。
3. 对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终止审查,说服当事人服判息诉。
4. 对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存有错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通过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5. 公诉案件中,对涉及到国有、集体财产损失的,可以代表国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6. 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严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督促相关部门起诉或支持起诉,必要时可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
7. 对执行裁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实施法律监督。
二、本次事项介绍鉴于[具体案件或事项背景],我院民行部门需向贵单位了解以下情况:1. [具体事项一]的办理情况及进展。
2. [具体事项二]的相关资料及证明。
3. [具体事项三]的进展及存在问题。
为确保本次事项的顺利进行,我院民行部门特此向贵单位提出以下请求:1. 请贵单位积极配合我院民行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及证明。
2. 请贵单位在[具体时间]前,将[具体事项一]的办理情况及进展反馈至我院民行部门。
3. 请贵单位在[具体时间]前,将[具体事项二]的相关资料及证明提交至我院民行部门。
4. 请贵单位在[具体时间]前,将[具体事项三]的进展及存在问题反馈至我院民行部门。
三、联系方式为确保沟通顺畅,特提供以下联系方式: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地址:[地址]四、结语我院民行部门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本次事项的顺利进行。
同时,我院民行部门也将珍惜与贵单位的合作机会,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检察院宣传册
检察院宣传册
检察院宣传册:守护正义,以法律维护社会和谐
为了让广大民众更好地了解和认识检察院的工作,我们精心制作了这
本宣传册,希望能够通过宣传册向广大民众传递我们的价值观、宗旨
和工作理念。
作为司法制度中的重要一环,检察院承担着保卫国家法律尊严、维护
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民幸福的重要任务。
我们将始终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依法办案、保护人权、促进社会和谐的宗旨,为全体公民提供更
加优质、公平、透明的检察服务。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始终以人民为中心,尽最大努力保障人民的合法
权益和利益。
我们积极推动以司法为中心的改革,完善和优化人民法
律服务体系,注重保障被害人和证人的权益,坚持妥善处理公益诉讼
案件,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同时,我们重视对刑侦技术的应用和
研究,努力提高查案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每一个案件得到公正、合
理的处理。
此外,我们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全面提高执法水平和素质。
我们倡导司法文明,尊重人权,坚持言出必行、行出必果的原则,将
最优秀的法律人才引入司法体系。
目前,我们已建立了完备的教育培训机制,帮助执法人员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最后,我们鼓励广大民众积极参与维护社会和谐,了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提供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和监督意见。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将更加关注社会民生问题,积极推动综合治理,建立起更加完善的行业规范体系,共同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全体人民的权益。
总之,这本宣传册是我们向广大民众传达宣传我们工作理念、宗旨和价值观的重要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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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工作职责
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的申诉,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提请抗诉,建议提起抗诉或发出检察建议;依法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1、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通过审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2、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依职权提起公诉;
3、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依法查处。
二、受案范围
对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检举,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
1、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2、有明确的申诉请求或具体的检举事实;
3、申诉请求和检举事实确有证据证明;
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再审,尚无审理结果的;
3、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
4、执行程序中的裁定;
5、破产案件中的裁定;
6、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的。
三、抗诉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裁判,如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民事行政裁判,应在法院裁判生效两年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可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受理,后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五、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应该提交以下材料:
(1)有申诉人签字或盖章的申诉书。
申诉书要写明申诉理由和请求,注明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2)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副本或复印件);
(3)证明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4)申诉人身份证明材料。
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六、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对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申诉案件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
当立案: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3)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七、人民检察院是否有权对法院的执行、调解活动进行监督?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
对于法院执行活动,若执行中有违法情形当事人亦可向检察机关申诉。
八、人民检察院发现除人民法院外其他单位存在一些问题如何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1)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的;
(2)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失职,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的;
(3)有关国家机关怠于行使职权的;
(4)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九、对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弱势群体利益受损,检察机关如何介入?
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
利益的行为,人民群众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
人民检察院可采取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的方式介入。
例如当地自然资源出让和开发、国有企业改制等情形中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可督促或支持有关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是否收取费用?
答: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