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
内部举报管理制度

内部举报管理制度公司内部举报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结束后,内部举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将会议纪要报送公司领导,并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出具运营缺陷或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上报公司。
同时,内部举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举报人。
第五章保密与保护第十一条保密公司内部举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应对举报人身份和举报情况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保护公司内部举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应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举报而受到不公正待遇或报复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内部举报管理领导小组。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修改,经公司内部举报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公司根据内部举报管理领导小组的建议,对举报情况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实施整改措施。
为保护举报人的隐私,第十一条规定了举报人保密制度,内部举报管理领导小组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五章引咎辞职规定了主要责任部室负责人必须先行引咎辞职的情形,其中包括员工举报、上级领导调查、上级监管机构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人逃匿等非自查方式发现的情况。
同时,如果发生重大案件和严重违规问题隐瞒不报,或上报上级领导或监管机构时弄虚作假,或者整改工作不力,主要责任部室负责人也必须引咎辞职。
第十三条规定了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内(未换岗或轮岗),其部室发生三次重大案件时,应引咎辞职。
而第十四条则规定了分管总裁、总裁在工作中发现问题,但却包庇、隐瞒,没有及时向董事长报告的,应引咎辞职。
第六章员工抵制规定了员工不得对抗上级领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有关规定布置的合理合法操作。
如果确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领导说明原因,得到许可。
员工有权拒绝执行上级领导布置的违法违规操作,上级领导也不得对此借机进行徇私报复。
如果员工执行上级领导交办的操作前,已明确此行为违法违规,却仍照此执行,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检举奖励规定了对检举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成功堵截案件的员工实行保密制度,并将在案件处理完毕两周内直接奖励有功人员。
RBA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

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EICC/RBA 6.0)1.0目的为保障供应商和员工依法行使举报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程序。
2.0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对在本公司的供方和个人违纪、违法和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控告、检举的公民(以下简称举报人),其举报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0定义3.1检举:公民、单位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检举、控告、违纪、违法、犯罪,依法行使其民主权利的行为。
4.0程序4.1本公司各部门和对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以及举报内容有管辖权的机关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管理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依法受理举报,共同做好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4.2一切机关和组织都应当鼓励和支持员工和供应商依法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人。
4.3保护供应商和员工举报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举报有功受奖和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4.4举报人可以通过面述、信函、电话或其他形式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提倡员工或供应商使用真实姓名举报。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或被举报单位的名称,以及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基本事实、线索或证据。
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事实了解不全面而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4.5行政管理部应当为举报人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并向供应商和员工公布举报电话号码。
4.6行政管理部接到举报后,应逐件登记,如实记录,及时决定是否受理。
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并自收到举报后二个月内,将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逾期不能告知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原因。
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自收到举报后十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原因告知举报人,并告知受理机关;需要代转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告知举报人所转送部门和转办时间。
举报人未署真实姓名、地址,无法告知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举报人保护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举报人保护制度篇一: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分析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分析摘要:举报对于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我国对于举报人的保护工作却起步较晚,举报人保护机制的尚不完善,导致举报人屡遭打击报复等一系列问题。
本文基于对举报人保护现状和原因的分析,提出几点完善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举报人;保护;保密制度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一些法律规范规定举报人保护制度。
但不可否认,我国对于举报人的保护工作起步相对较晚,举报人保护机制尚不完善,进而导致我国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现象时有发生。
一、我国举报人的作用和保护现状最高检副检察长柯汉民说过:近几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每年受理10多万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举报线索,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提供了大量案源。
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中,群众举报或通过群众举报深挖出来的职务犯罪案件占立案总数的70%以上。
另外,许多刑事犯罪也是通过举报才能发现,程维高、马加爵、胡长青、成克杰、厦门远华走私案等,都是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的举报线索。
由此可见,举报在促进我国廉政建设以及打击防治犯罪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举报人保护制度)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篇二:举报人保护制度举报人保护制度⑴对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⑵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部门、被举报人。
⑶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⑷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篇三:实名举报信访保密和保护举报人工作制度实名举报信访保密和保护举报人工作制度一、群众来信来访实名举报应由专人负责处理,信件由专人拆阅,接待来访要在不泄密的条件下进行,不得有无关人员在场。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1.2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9年11月26日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权利,规范检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第四条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市(地、州、盟)以上税务局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督促、指导、协调处理重要检举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市(地、州、盟)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接收、受理、处理和管理;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和县税务局应当指定行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接收,并按规定职责处理。
本办法所称举报中心是指前款所称的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和指定行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
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一、检举控告工作的目的。
检举控告工作的目的是推动公共安全和社会公益,保护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反腐败和规范市场秩序的环境。
二、检举控告工作的原则。
1、以法律为准则,以公正、公开、有效为行动原则。
2、对检举控告对象实行一次性披露,对检举控告者实行绝对保密。
3、推动角色分清、权责清晰、程序明确、责任追究。
4、以求真务实、善因果、深层次、长远发展为指导思想。
三、检举控告工作的要求。
1、坚持守法公正、认真细致,反对侥幸心理和死穴行为;
2、把握案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握案件的质量,督促快速、高效、准确地完成案件;
3、加强检举控告工作的建设,完善其管理机制,合理安排工作,提
高检举控告工作效率;
4、科学研究、阐释发展公共安全检举控告工作,形成科学的规范和
规程;。
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

1.0、目的为保障供应商和员工依法行使举报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程序。
2.0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对在本公司的供方和个人违纪、违法和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控告、检举的公民(以下简称举报人),其举报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0定义3.1检举:公民、单位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检举、控告、违纪、违法、犯罪,依法行使其民主权利的行为。
4.0程序4.1本公司各部门和对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以及举报内容有管辖权的机关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管理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依法受理举报,共同做好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4.2一切机关和组织都应当鼓励和支持员工和供应商依法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人。
4.3保护供应商和员工举报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举报有功受奖和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4.4举报人可以通过面述、信函、电话或其他形式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提倡员工或供应商使用真实姓名举报。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或被举报单位的名称,以及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基本事实、线索或证据。
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事实了解不全面而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4.5行政管理部应当为举报人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并向供应商和员工公布举报电话号码。
4.6行政管理部接到举报后,应逐件登记,如实记录,及时决定是否受理。
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并自收到举报后二个月内,将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逾期不能告知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原因。
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自收到举报后十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原因告知举报人,并告知受理机关;需要代转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告知举报人所转送部门和转办时间。
举报人未署真实姓名、地址,无法告知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4.7举报人对行政管理部的处理结果有异议或多次举报不予受理的,可以向其上层主管陈述意见,并由其上级主管在三十日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中共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1.15•【文号】中纪发[1996]6号•【施行日期】1996.01.15•【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奖惩正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中纪发〔1996〕6号)第一条为了保障检举、控告人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维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
第三条检举、控告人应据实检举、控告,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纪检监察机关对如实检举、控告的,应给予支持、鼓励。
对检举、控告有功的,应给予奖励。
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
对错告的,应澄清事实;对诬告的,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和查处检举、控告案件,必须严格保密:(一)纪检监察机关应设立检举、控告接待室,接受当面检举、控告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检举、控告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检举、控告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
(三)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四)检举、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五)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本委、部(厅、局)主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内容。
保护拒绝违反商业道德员工与防止打击报复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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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拒绝违反商业道德员工与防止打击报复控制程序
RBA-QP-B01
1/2
1目的
为鼓励供应商和员工拏商业道德,拒绝违反商业道德,积极举报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公司制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程序,本程序将切实保护拒绝违反商业道德的员工利益和安全,防止遭受打击报复。
5.2公司鼓励和支持员工和供应商依法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人。
5.3保护供应商和员工举报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举报有功受奖和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5.4举报人可以通过面述、信函、电话或其他形式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员工或供应商使用真实姓名举报。
5.5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或举报单位的名称,以及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基本事实、线索或证据,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由于事实了解不全面而误告,错告等举报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发行日期
版本
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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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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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拒绝违反商业道德员工与防止打击报复控制程序
RBA-QP-B01
2/2
见,并由上级主管在30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5.9受理举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举报案件,应依法办事,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5.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妨碍行政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接受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违反本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送法定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5.11生产部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举报人认为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被举报人是近亲属或由厉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客观、公正处理的,有权向行政部或其上层主管提出回避要求,情况属实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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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保障员工、供应商及客户依法行使投诉、举报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在本公司的供方和个人违纪、违法和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控告、检举的公民,其投诉、举报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 职责
3.1人力资源部负责受理供方、员工投诉和举报以及具体调查等日常工作。
问题严重的投诉和举报案件,由人力资源部根据情节拿出处理意见,上报最高管理层。
3.2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具有一定职权的员工,都应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
4. 程序
5. 附件
无
6. 版本变更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