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精)

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在生产发展中坚持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专项治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第三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依靠科技进步,防治环境污染,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
第四条集团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享有在清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第五条集团公司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
第二章环境保护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行集团公司、子(分公司、生产经营单位(矿、厂三级管理。
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集团公司环保规章制度的制定,负责集团公司环保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负责环境工程管理,负责污染源治理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督促“三同时"工作的进行,负责环保设备需求及使用维护管理,负责环保技术的应用管理,负责重大环保事故的调查及责任追究,负责环境监测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负责审核并集中缴纳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排污费、环境监测费、污水处理费等。
第七条各子(分公司应设立专(兼职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
第三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八条各子(分公司要制定本单位污染源治理规划和年度治理计划,经集团公司审查后列入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做到治理一项、验收一项、运行一项。
第九条凡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应当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在可能或者已经发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控制污染蔓延,减轻、消除事故影响。
在重大事故或者突发性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应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条凡有环保治理设施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办法(岗位责任制等,制定操作规程和做好设备运行记录,各种环保治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行.第十一条实行环保设施停运报告办法,使用环保设施如发现有问题需要停运时,应及时填写《环保设施停运报告》并上报安全环保部。
大唐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大唐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含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综合利用等,~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基层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电力事业与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四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实行全过程、集约化、法制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
集团公司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二,组织制定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发展战略、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三,负责集团公司系统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考核,,四,审定重点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 1 ―,五,协调集团公司与有关部门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企业标准、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的上报审批~以及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三同时”监督管理,,三,负责环境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监督管理~下达年度环保指标和排污缴费定额~对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四,开展国际环境保护技术经济合作~组织重大环境保护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集团公司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五,负责环境保护统计、技术培训和信息交流,,六,协调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关系~组织申请中央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和国债贴息~协助企业申请地方环保专项资金补助、落实脱硫、脱硝环保电价~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
第七条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应设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公司环境保护工作。
分支机构、子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企业标准、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环境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完成集团公司下达年度环保指标和排污缴费定― 2 ―额~对本公司所属企业环境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考核,,三,负责组织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上报审批~负责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三同时”监督管理,,四,负责本公司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和环境统计、培训和宣传,,五,协调与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关系~组织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国债贴息、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落实脱硫、脱硝环保电价、环保改造设备税收减免和抵扣~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
大唐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大唐环境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唐公司各单位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环境保护,保障生产生活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大唐全体员工必须依法、依规、依章进行环境安全管理,保障环境安全,防范环境风险。
第三条环境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协同联动、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大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理机制,加强环境安全监测和预警,开展环境安全规划和风险评估,建立完善应急预案。
第五条大唐公司应当加强与政府环保部门和环保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环境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大唐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环境安全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环境安全意识,增强员工环境管理能力。
第七条大唐公司应当依法、依规建立环境监测、报告和处置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环境事件。
第八条大唐公司应当建立环境安全管理档案,定期进行环境安全审计,加强环境安全监督检查。
第九条大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访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环境安全问题。
第十条大唐公司应当建立环境安全奖惩制度,激励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环境安全目标第十一条大唐公司的环境安全目标为:建设绿色企业、打造绿色产业、建设绿色家园、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十二条大唐公司应当制定年度环境安全目标,并向全体员工进行宣传,确保各项环境安全目标得到落实。
第十三条大唐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安全目标,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大唐公司应当建立环境安全评价机制,对各项环境安全目标进行评价,确定环境安全绩效考核标准。
第十五条大唐公司应当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环境安全目标实现情况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三章环境管理第十六条大唐公司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制度,明确环境管理组织结构和责任分工。
第十七条大唐公司应当设立环境安全部门,负责环境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大唐公司应当建立环境管理流程,规范环境管理各项活动。
第十九条大唐公司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环境信息。
大唐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大唐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唐集团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大唐集团公司的环境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大唐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大唐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大唐集团公司所在地及所管辖的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大唐集团公司应当遵循环境保护优先、防治污染为主、源头管理、全员参预、综合管理的方针,强化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大唐集团公司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送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大唐集团公司应当派遣专业人员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评价意见。
第六条大唐集团公司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要求进行建设,并在施工期间进行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第七条大唐集团公司的生产活动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第八条大唐集团公司应当对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污染物进行采集、储存、运输和处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大唐集团公司应当定期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和检测,并向环保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四章环境监测第十条大唐集团公司应当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对主要污染物、噪声、挥发性有机物等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大唐集团公司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并报告监测结果。
第五章环境应急预案第十二条大唐集团公司应当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防止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十三条大唐集团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环境应急预案的实施,并组织演练,及时掌握应急处理技能。
第六章环保培训和宣传第十四条大唐集团公司应当对员工进行环保意识培训,提高环保意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大唐集团公司应当通过各种媒体和途径,加强对公众和员工的环保知识宣传。
第七章环境保护监管第十六条大唐集团公司应当接受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并按照像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进行环境保护工作。
大唐环境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唐环境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环境安全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唐公司所有员工、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环境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生产、生活和办公环境的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大唐环境安全委员会,负责公司环境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环境安全委员会下设环境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环境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车间、班组应设立环境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车间、班组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环境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如下:1. 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监督、检查环境安全措施的落实;2. 组织开展环境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环境安全意识;3. 及时发现和报告环境安全隐患,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4. 负责环境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5.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环境安全工作。
第三章环境安全管理内容第八条作业现场安全管理1.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作业现场安全;2. 定期检查设备、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3. 严禁违章操作、冒险蛮干;4. 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眼镜等;5. 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员工注意安全。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管理1.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2. 定期检查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确保储存设施完好;3. 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记录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废弃等情况;4. 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条环境监测与防护1. 定期对作业现场、生活区、办公区等环境进行监测,确保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2. 对环境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控,确保达标排放;3. 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员工健康;4. 落实防尘、防毒、防辐射等防护措施。
第四章环境安全事故处理第十一条环境安全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
大唐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公司环境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公司环境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大唐集团及其下属所有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项目部等内部单位的环境安全管理。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大唐集团环境安全委员会,负责公司环境安全工作的决策、监督和协调。
2. 各单位设立环境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环境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3.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环境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四、环境安全管理制度1. 环境安全责任制(1)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环境安全责任,建立健全环境安全责任体系。
(2)各级领导要定期听取环境安全工作汇报,督促检查环境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2. 环境风险评估(1)对生产、施工、运营等环节进行全面的环境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2)定期对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及时调整防控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3. 环境监测与监控(1)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网络,对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测。
(2)对污染源进行监控,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4. 环境应急预案(1)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程序、应急措施等。
(2)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 环境教育培训(1)开展环境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环境安全意识。
(2)加强对新员工、转岗员工的环境安全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环境安全知识。
6. 环境法律法规遵守(1)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环境安全责任。
(2)加强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提高员工法律意识。
五、监督检查与考核1. 各级环境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对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环境安全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3. 将环境安全工作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大唐集团环境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环保技术监督制度

附件6: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环保技术监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环保技术监督工作,保证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所有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火力发电企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基层发电企业和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
第三条环保技术监督工作,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对电力生产经营和建设实施全过程、全方位技术监督。
严格执行三同时政策,环保设施必须与电力设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第四条火力发电企业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以燃料及原材料、环保设施和污染物为对象,以环境保护标准为依据,以环境监测为手段,监督环保设施的正常投运和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第五条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要依靠技术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工作实行四级管理,第一级为集团公司,第二级为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第三级为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第四级为发电企业。
第七条集团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为首的技术监控领导小组,是集团公司技术监控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技术监控办公室归口管理集团公司的技术监控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技术监控领导小组及技术监控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环保技术监督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规定、技术措施和要求等,行使环保监督的领导职能;(二)组织起草集团公司有关环保技术监督的标准、制度、规定、技术措施和要求,并报集团公司批准执行;(三)组织对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和发电企业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四)组织并参加在建和投产发电企业因环保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对环保技术监督重大问题做出决策;(五)按照集团公司关于环保技术监督的统一部署,根据各发电企业实际情况,有计划地采用和推广成熟、可靠、实用、有效的环保监督技术;(六)负责制定集团公司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集团公司环保技术监督网络,组织召开集团公司环保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布置全年环保监督工作;(七)组织在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试生产阶段的环保技术监督。
大唐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大唐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一、目的与依据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政策,保护和改善大唐集团公司所在地区的环境质量,保障员工和公众的健康安全,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环境友好、资源节约、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范围和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大唐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各类业务单位、全体员工和与大唐集团公司有工作合同关系的人员。
三、环境保护责任1. 大唐集团公司及各级管理人员应当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带头遵守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同时,要积极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
2. 全体员工要维护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感,参与环境保护工作,从自身做起,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
3. 各级管理人员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各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并定期对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
四、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1. 大唐集团公司在进行新项目开发或现有项目改造时,应按照国家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 大唐集团公司要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系统,对企业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3. 在发生环境紧急事件时,大唐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尽力防止环境污染扩散。
五、节约资源与能源1. 大唐集团公司要制定合理的资源和能源利用计划,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浪费。
2. 全体员工要树立节约资源和能源的意识,从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做起,减少用水、用电、用纸等资源的浪费。
六、环境治理和污染防治1. 大唐集团公司要建立完善的环境治理制度,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管理和控制。
2. 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大唐集团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和废弃物的产生,合理安排生产工艺和排放管线。
3. 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的监督,确保措施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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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含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综合利用等),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基层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电力事业与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四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实行全过程、集约化、法制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
集团公司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二)组织制定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发展战略、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三)负责集团公司系统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考核;(四)审定重点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五)协调集团公司与有关部门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企业标准、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的上报审批,以及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三同时”监督管理;(三)负责环境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监督管理,下达年度环保指标和排污缴费定额,对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四)开展国际环境保护技术经济合作,组织重大环境保护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集团公司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五)负责环境保护统计、技术培训和信息交流;(六)协调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关系,组织申请中央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和国债贴息,协助企业申请地方环保专项资金补助、落实脱硫、脱硝环保电价,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
第七条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应设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公司环境保护工作。
分支机构、子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企业标准、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环境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完成集团公司下达年度环保指标和排污缴费定额,对本公司所属企业环境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考核;(三)负责组织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上报审批,负责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三同时”监督管理;(四)负责本公司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和环境统计、培训和宣传;(五)协调与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关系,组织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国债贴息、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落实脱硫、脱硝环保电价、环保改造设备税收减免和抵扣,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
第八条各发电企业应设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配置专职工作人员。
各发电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以及所属分、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企业标准、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企业环境保护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二)负责完成集团公司以及所属分支机构、子公司下达年度环保指标和排污缴费定额,确保环境污染物达标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三)负责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三同时”管理;(四)负责本企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和环境统计、培训和宣传;(五)协调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负责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国债贴息、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落实脱硫、脱硝环保电价、环保改造设备税收减免和抵扣,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实行企业总经理(或厂长,下同)负责制,企业总经理对企业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企业总经理要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依法履行国家和地方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全面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第十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综合计划管理体系。
集团公司每年对集团公司系统各发电企业下达环境保护治理任务和计划指标,并定期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系统各发电企业达标等评比活动必须进行环境保护考核,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设施是电力生产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环境保护工作,应纳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内,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系统各发电企业要根据环境保护法规要求,不断提高环境保护装备水平和监督管理水平;对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持证上岗考核及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另行制定。
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第十四条电力建设项目(包括火电、水电、风电、核电、地热发电及其他电力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在电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或项目公司,下同)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并按照管理程序及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位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电力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才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在设计或施工阶段,若电力建设项目的规模、厂址、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治理措施发生重大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的主管部门,在取得审批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变更。
环境保护所需的投资列入工程概算,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或挪用。
第十五条承担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及业务范围,具有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和水土保持方面的工作经验,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进行工程监理时,必须同时按国家规定的监理程序和要求,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理(包括设计、施工、试运行、竣工等),并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监理资格证书,监理人员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监理资格证和上岗证,并熟悉电力环境保护专业。
第十七条电力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条款,全面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
第十八条电力建设项目对外招投标、谈判、签订合同,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应有环境保护专业人员参加。
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法规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在电力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项目竣工后,应及时修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影响的生态环境,负责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电力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五章重大环保治理项目建设管理第二十一条重大环保治理项目特指脱硫、脱硝等投资额在2000万及以上的环保改造项目。
重大环保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包括:项目建议书上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和审批、招标文件上报和审批、建设过程管理及竣工验收等。
第二十二条凡列入国家重点(限期)治理项目计划和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规划及年度计划的环保治理项目,均视同批准立项,企业可据此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需要再申请立项审批。
其他项目均应按照管理程序报请集团公司审批立项。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企业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编制环保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技术工艺方案进行比选。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按照管理程序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四条根据集团公司对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项目建设企业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原则、招投标组织机构、评标原则等内容,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后,项目建设企业方可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投标。
评标结果按程序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五条列入国债项目计划或获得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的重大环保治理项目,按照国债项目和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有关规定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重大环保治理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在30天内申请所属分、子公司竣工验收,集团公司直属企业直接申请集团公司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达不到设计指标要求的,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查清问题和责任主体,依法追索项目承建单位的责任。
竣工验收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六章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每年将组织重点环境保护治理项目,统一申请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
集团公司系统各发电企业应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累计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额不低于累计排污缴费额。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系统各发电企业要积极申报重点脱硫、脱硝、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在国债计划中立项,落实脱硫环境保护电价,争取国债贷款贴息,40%国产环保设备采购费用抵扣企业5年内新增所得税,努力降低环境保护治理成本。
第二十九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集团公司危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集团公司和当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对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集团公司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集团公司系统各发电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编制污染防治计划,并按要求逐级上报审批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必须满足国家和当地排放标准要求。
按法定程序和法定要求确定的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发电企业,必须按照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产生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申报登记,严格管理和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二条环境保护设施应正常运行和维护,不得擅自降低运行效率、停运或拆除,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