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事件)定义与级别(设备)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1总则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统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549号令)、《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等有关法规制定。
本规程安全事故(事件)共分八级,依次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事件)、重大事故(二级事件)、较大事故(三级事件)、一般事故(四级事件)、五级事件、六级事件、七级事件、八级事件。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除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相关机构报告,并接受其调查外,还应按照本规程规定开展调查。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安全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
【释义】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单位(包括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代管的单位、集体企业等)。
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本规程仅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调查和统计结果、安全记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事故事件管理制度(依据AQ3034)

事故事件管理制度一、目的为预防和控制潜在的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可能带来事故事件后果,总结吸取经验教育,提高应对事故事件处置能力和程序,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管理范围为政府未组织调查的事故和企业发生的安全事件,包含厂内供应商、外来施工和承包商等发生的事故事件。
三、引用文件《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四、内容4.1术语和定义:事故:由于物质或能量释放导致的人身伤害、环境破坏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级别达到了一定程度的危险情形。
事件:不良后果未达到事故级别的危险情形.4.2事故事件的分类与分级事故事件按专业可分为工艺事故事件、设备事故事件、电气事故事件、仪表事故事件及其他事故事件;按后果类型可分为人身伤害事故事件、泄漏事故事件、火灾事故事件、爆炸事故事件、中毒事故事件。
(见附件1)4.3管理范围及职责管理范围:发生一级事件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调查处理,安全部负责出具调查报告,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核。
一级以下事件由相应部门负责人组织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并上报至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安全部备案。
未遂事件和其他事件的调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定。
管理职责:负责事故事件调查的单位或部门应如实查明发生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和验收人,对造成事故事件的个人或部门做出考核建议,对达到一般事故标准的事故事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至主要负责人,避免迟报、漏报。
事故事件发生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按照调查组制定的整改措施和时限完成整改。
4.4管理程序及流程见附件2管理程序流程图4.5事故事件调查发生事故事件后企业应当及时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当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和有调查及分析事故事件经验的人员组成,事件涉及承包商时应包括承包商人员。
必要时可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调查以保证事故事件调查的客观公正性。
调查组应借助相关工具、方法,在查清事故事件直接原因的基础上,深入剖析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及深层次原因,提出事故事件防范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电力生产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等法规、条例,结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下同)企业特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总结规律,做到缘故不清晰不放过,应受教育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或阻碍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从事电力安全生产治理的各二级单位和电力企业。
电力设备制造(工程)类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第五条本规程所称电力生产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含电力建设,下同)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阻碍电力系统安全稳固运行或者阻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者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造成发电设备、输变电设备损坏直截了当经济缺失超过规定限额的事故。
事故类型分为人身事故释、设备事故、供热事故、涉网事故释和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其等级分为专门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样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简称统计事故,下同)。
第六条事故(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专门重大事故:1.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截了当经济缺失的。
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专门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1.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截了当经济缺失。
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1.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截了当经济缺失。
事故事件定义与级别电力安全

8、110千伏以上变电站110千伏母线非计划全停。
9、110千伏电网输电断面超稳定限额连续运行时间超过1小时。
10、地级调度机构调度自动化系统失灵超过30分钟、调度通信系统生产实时控制系统通信通道中断超过1小时。
11、发电厂设备故障造成3台以上发电机组强迫停运的。
1、造成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3%以上5%以下。
2、造成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下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8%以上12%以下。
3、造成县域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或者4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4、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小修时间3天。
二级电力安全 事件
5、一次事件造成同一110千伏变电站内两台以上110千伏主变压器跳闸。 6、110千伏系统中,断路器失灵、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致使越级跳闸。 7、110千伏系统中,一次事件造成同一变电站内两条以上母线或同一输电断面两回以上线路同时停运。
一级电力安全 事件
4、燃煤发电厂储灰场大坝发生溃决,或发生严重泄漏并造成环境污染。 5、造成县域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或者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6、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市调度机构
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者。
2、造成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下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5%以上8%以下。
3、造成县域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或者2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4、35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异常运行或强迫停止运行,并造成减供负荷者。
三级电力安全 事件
5、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非单一线路供电的10千伏开闭所全停。 6、变电站内35千伏母线非计划全停。 7、110千伏变压器等主设备无主保护,或线路无保护运行。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二〇一一年八月《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1总则1.1 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统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549号令)、《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等有关法规制定。
1.3本规程安全事故(事件)共分八级,依次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事件)、重大事故(二级事件)、较大事故(三级事件)、一般事故(四级事件)、五级事件、六级事件、七级事件、八级事件。
1.4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除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相关机构报告,并接受其调查外,还应按照本规程规定开展调查。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1.5 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6安全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7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1.8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
【释义】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单位(包括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代管的单位、集体企业等)。
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1.9本规程仅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调查和统计结果、安全记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设备事故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3篇)

设备事故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一、设备事故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和目的设备事故的发生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影响,为了保障设备安全运行,提高设备事故处置能力,我们制定了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设备事故的管理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及时高效地处置设备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设备管理工作以及设备事故的处置工作。
三、设备事故的分类1、设备损坏事故:设备发生一次性损坏及其它非正常停运情况;2、设备小事故:设备发生事故,无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3、设备重大事故:设备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较大;4、设备重大事故:设备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巨大财产损失。
四、设备事故管理流程1、事故发生报告当设备事故发生时,相关人员应立即报告设备管理部门,并提供事故发生现场的照片、视频等材料,以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2、事故调查设备管理部门会立即派遣专业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并制定详细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的原因、责任人、事故损失、事故过程等相关信息。
3、事故分级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和事故的损失程度,设备管理部门将设备事故分为设备损坏事故、设备小事故、设备重大事故、设备重大事故等不同级别。
4、事故处理针对不同级别的设备事故,设备管理部门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设备修复和维护,同时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考核,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和计划,减少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五、责任分工1、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2、相关部门负责提供协助,并按照设备管理部门的要求,配合设备事故的处理工作;3、设备操作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六、设备事故管理的考核办法1、设备事故的责任人将根据设备事故的级别确定相应的处罚和考核办法;2、设备事故的责任人应主动承担起事故的责任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减少事故损失;3、过程监督考核:设备管理部门将定期对设备事故的处理情况进行考核,监督各部门和责任人的履职情况;4、结果评价考核:设备事故的成果将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将作为责任人的绩效评定依据。
特种设备事故与生产事故级别对照表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000毫米的长输压力管道中断运行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较大
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4、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000毫米的长输压力管道泄漏或者爆炸中断运行48小时以上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事故事件分级

第一章事故、事件及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定义与级别第一条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电力人身伤亡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第二条设备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四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对电力(热力)系统安全稳定影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文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二)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四)发电厂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并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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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一般设备事故
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2、输变电设备损坏,出现下列情况者: 110千伏以上主变压器、组合电器(GIS)或断路器发生本体爆炸、主绝缘击穿。 本体爆炸不包括套管、绝缘支柱、组合电器(GIS)外壳的爆炸或破裂,下同。 3、35千伏以上电气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 、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4、主要发电设备和35千伏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运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5、发电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100兆瓦以上机组的锅炉、发电机组损坏,14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14天内恢 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14天以上。 (2)水电厂(抽水蓄能电站)大坝漫坝,水淹厂房;或火电厂灰坝垮坝。 (3)水电机组飞逸。 (4)水库库盆、输水道等出现较大缺陷,并导致非计划放空处理;或由于单位自身原因引起水库异常超汛限水位运 行。 (5)装机容量600兆瓦以下发电厂(站)用交流、直流全部失电。
事故(事件)定义与级别(设备)
名称 定义 级别
特别重大设备事故 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者。
条件
重大设备事故
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是指电力生产 、电网运行过 程中发生的发 设备事 电设备或输变 故(事 电设备损坏造 件) 成直接经济损 失的事故。不 包括特种设备 事故。
较大设备事故
二级设备事件
1、造成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2、 输变电设备损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35千伏以上110千伏以下主变压器、组合电器(GIS)、断路器发生本体爆炸、主绝缘击穿。 (2)35千伏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强迫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 (3)110千伏电力电缆主绝缘击穿或电缆头损坏。 (4)35千伏以上输电线路倒塔。 (5)110千伏变电站站用直流全部失电。 3、10千伏电气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带 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4、10千伏电气设备,发生下列一般电气误操作,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强迫停运: (1)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包括连接片)、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 全自动装置定值。 (2)错误下达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5、10千伏以上电气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强迫停运: (1)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 (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 (3)热机误操作:误停机组、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 (4)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6、发电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发电机组非计划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7天以上14天以下。 (2)发电机组烧损轴瓦;或水电机组过速停机。 (3)水电厂(抽水蓄能电站)泄洪闸门等重要防洪设施不能按调度要求启闭。 (4)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 (5)主要建(构)筑物出现较大缺陷导致非计划停机处理。 (6)装机容量600兆瓦以下发电厂厂用交流全部失电。 1、造成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2、10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跳闸(10千伏线路跳闸重合成功不计)、强迫停运;或因设备异常造成限(降)负荷(输 送功率)运行。 3、35千伏变电站站用直流全部失电。 4、110千伏变电站站用交流全部失电。 5、发电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发电机组强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 (2)主要建(构)筑物、水库库盆、输水道等出现缺陷需要处理的。 6、基层站所管辖区域内配电系统线路倒杆、断线、配电变压器损坏,且24h(山区或边远地区可延长到36h)不能恢复 送电者。 1、10千伏线路发生永久性接地。 2、10千伏及以下线路发生倒杆、断线。 3、发生烧配变或配电设备。
三级设备事件
四级设备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