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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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夏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夏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王朝,也是传说中的三皇五帝时期。

夏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在当时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后世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本文将从夏朝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机构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夏朝的法律制度夏朝的法律制度相对简单,但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范。

夏朝的法律以德治为主,即注重道德伦理的约束和引导。

同时,也采用了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维护社会秩序。

1. 基本法律规范夏朝的基本法律规范主要包括礼制、仪法和刑法三方面。

礼制是夏朝的根本法规,它规定了人们之间的礼仪行为,如君臣之间的礼节、亲属间的礼仪等。

仪法则是对官员行为的规范,包括官员的任命、官职的权力和义务等。

刑法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法规,常见的刑罚有笞刑、腰斩等。

2. 法律的适用范围夏朝的法律主要适用于奴隶、平民和贵族三个社会阶层。

夏朝的奴隶地位相对较低,受到的法律保护有限,而平民和贵族则享有更多的权益和保护。

贵族之间的纠纷通常由上层贵族解决,而平民之间的纠纷则由地方长官或族长负责处理。

二、夏朝的司法制度夏朝的司法制度在当时已经相对完善,设有专门的司法机构来处理各类案件。

1. 司法机构夏朝设立了夏官、尹和正官等司法机构。

夏官是最高司法机构,负责审理重大案件和上诉案件。

尹负责管理地方司法事务,调解矛盾纠纷。

正官则是处理简单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如偷盗、诽谤等。

2. 司法程序夏朝的司法程序相对简单,但注重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诉讼程序一般包括起诉、举证、辩词和判决四个阶段。

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陈述或书面申诉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司法官员则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3. 司法裁决夏朝的司法裁决主要依靠个人的判断和经验,没有明确的法典可依据。

司法官员在做出裁决时通常考虑案件的事实、当事人的陈述和社会大众的眼光,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在夏朝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下,虽然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文和法典,但通过道德规范和部分细则的约束,社会秩序得到一定的维护。

夏朝为后世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第二讲 夏朝的法律制度

第二讲 夏朝的法律制度
第二讲 夏朝的法律制度
一、夏朝的建立
两大对立阶级的确立——奴隶主和奴隶 阶级矛盾不可调和 建立奴隶制国家
二、夏朝习惯法的确立
奴隶主根据自己的意志,对原始习俗 进行取舍,注入阶级的内容,上升为国家 意志,演变为不成文的习惯法。
三、法律形式
(一)习惯法 (二)“禹刑” 《左传· 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 作禹刑”。 禹刑不是一部成文法。 禹刑泛指夏朝的法律制度。
(三)誓、诰、命 最高统治者夏王发布的法令。 誓是夏代君主在战争期间发布的紧急 军事命令。 王命是极有强制力和具有最高法律效 力的法律规范。
四、法律内容
(一)五刑 墨、劓、膑、宫、大辟五刑
(二)刑事法规 抢劫、贪污、杀人、不孝、不服从王 命、不按农时进行农业生产
“先天时者,杀无赦;不及时者,杀无赦”。
夏朝初期是由军法官兼理一般民间诉 讼,到后来才设立专管诉讼的司法官。
(二)审判制度 “解廌”传说中的神兽。以触“廌” 不直的神判方式,传说早在皋陶作“士” 时就已经使用过。 到夏代奴隶阶级统治时期,“廌”字 继续被用来宣扬以“廌”兽代天审判行罚 的迷信,从中也多少反映氏族神明裁判在 早期奴隶制国家审判活动中的残余影响。
夏代统治者在审判活动中,大肆宣传 神兽“代天审判”与“代天行罚”的思想, 是出于增强奴隶国家审判的威慑力,以及 强化司法镇压,巩固专制统治的实际需要。
(三)监狱 夏朝已有正式的监狱,专门囚禁罪隶 和俘虏。 夏朝监狱为“圜土”,即用土构筑圆 形监狱以关押人犯朝监 狱的代称。
(三)民事、经济法规 1.关于征收田赋和夺贡的法令 根据土地的肥瘠分为上、中、下三等, 再按等和收成征收贡赋 。
2.关于保护森林和水产资源的法令 《逸周书》记载:“禹之禁,春三月 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入夏三月川 泽不网罟(gǔ,渔网),以成鱼鳖之长”。

夏朝法律制度

夏朝法律制度

夏朝法律制度背景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朝代,约始于公元前2070年,终于约公元前1600年。

根据史书的记载,夏朝的政治制度主要是以王为中心的封建制度。

在夏朝,法律制度也开始逐渐形成,并逐步完善。

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1.家族族法在夏朝,法律的主要特点是以家族族法为主。

这种法律制度主要是基于血缘关系和家族组织的秩序来保证公正。

2.大禹治水有功夏朝的建立主要是由大禹治水有功所致,因此大禹对夏朝法律制度的塑造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夏朝法律制度中的许多制度都与大禹治水的经验有关。

3.公正秉持夏朝的王权非常重视公正,秉持“惟大圣人能秉庭之正”的原则。

因此,夏朝的法律制度注重人性、注重公正、注重权利的保障。

夏朝的法律制度及其内容夏朝是一个非常重视法制的朝代,其法律制度体系非常完整,包括刑法、民法、途中法、商法等方面。

其中,刑法系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形式和表现。

刑法刑法是夏朝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死刑、拷打等刑罚。

夏朝的刑法执行比较严厉,但是也讲究公正,必须特别注意刑事证据的依据和判决的准确性。

民法夏朝的民法主要包括契约法、家法等。

契约法是房地产买卖合同和其他财产交换合同的法律基础。

夏朝的家法规定了夫妻和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等一些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途中法夏朝的途中法又称为交通法,主要控制交通工具提供和使用过程中的交通行为。

夏朝交通法的制订和实施,主要目的是保障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

商法商法是夏朝法律制度中的一个相对比较完善的部分,主要规定商业贸易中的规则。

在夏朝,商人的活动受到法律保护,商业伙伴之间必须遵守公认的商业准则,否则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夏朝法律制度的意义夏朝法律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为后来中国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和模板。

夏朝法律制度的每项要素都被后代的法律制度所采纳,并不断完善和发展。

因此,夏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结语夏朝法律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为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和模板。

夏朝法律制度

夏朝法律制度

夏朝法律制度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封建王朝,夏朝的法律制度以夏禹的贡献最为突出。

夏禹是夏朝的创立者,他致力于巩固王朝的统治地位,重视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夏朝的法律制度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刑法和律法。

夏禹刑法款曰:“贼人不在父母兄弟之间,是谓贼也;贼人不亲于亲戚,是谓法也。

”这一条刑法条款表明夏朝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尊重亲情和尊重家族伦理,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家庭的和谐。

夏朝的刑法注重对犯罪行为的追溯和制裁,同时重视罪犯的改造和教育。

刑罚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包括剥夺身体部分功能的刑罚,财产刑和流放等。

夏禹重视治罪从宽,重要的是对罪犯进行教育和改造,使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在社会中重新融入。

夏禹律法是古代中国最早的成文法典之一,被后来的王朝广泛借鉴和推广。

夏禹的律法主要包括《夏小百姓律》、《夏大百姓律》和《夏朝官吏律》。

《夏小百姓律》对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和行为作了详细规定,包括婚姻家庭、土地使用、交易等方面的规范。

《夏大百姓律》则更加偏重于治安维护和社会秩序的管理,包括违法犯罪和纠纷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而《夏朝官吏律》则重点对官员的廉洁和公正进行约束。

夏禹的律法还注重对官员的监督和约束。

夏朝的律师职业得到了飞速发展,律师文化兴盛于此,大量的律师为夏禹的律法制度贡献了自己的智慧和能力。

夏禹将官员的贪污和腐败等行为列为犯罪的范畴,对违法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制裁和惩罚。

夏朝的官员必须廉洁奉公,以身作则,为人民造福。

总的来说,夏朝的法律制度在当时是相对完善和先进的,为以后的王朝和法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夏禹十分重视法律制度的建设和运作,他的律法注重惩罚与教育并重,注重社会和家庭的和谐,注重对官员的监督和廉政建设。

夏朝法律制度的建立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制进程做出了重要贡献。

夏朝的法律与治理体系

夏朝的法律与治理体系

夏朝的法律与治理体系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王朝,被视为中国文明的起源。

作为一个具有完整的政治体系和法律制度的古代国家,夏朝的法律与治理体系对后世的法制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夏朝的法律制度和治理体系,并分析其特点和意义。

一、夏朝的法律体系夏朝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治理国家。

夏朝的法律主要通过《夏书》和《夏禹贡》等古代文献记录。

其中,《夏书》是夏朝的正史,记载了夏朝的历史及各类法令、制度,成为了后世法律发展的重要参考。

夏朝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刑法、乡土法和宗法三个方面。

1. 刑法夏朝的刑法主要以实施流放、滥用户籍和徙驱等方式进行管理。

在夏朝社会中,刑法是以恢复社会秩序和保护国家利益为中心的,注重对治安问题的打击和维护。

刑法在其实施过程中比较严厉,以威慑效果为主要目的。

2. 乡土法乡土法是夏朝的一种特殊法律制度,主要强调家族和村落之间的自治和管理。

在夏朝时期,政府对乡土的干预相对较少,让家族和村落能够根据自己的需要做出不同的自主决策。

乡土法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自治。

3. 宗法夏朝的宗法制度是建立在血缘关系之上的一种法律制度。

根据宗法制度,家族成员之间有一定的权益和义务关系,凡事以家族利益为先。

宗法制度在夏朝社会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保持了社会秩序和稳定。

二、夏朝的治理体系夏朝的治理体系是以王朝为核心的封建制度。

在夏朝的治理体系中,最高统治者为夏王,下设各级官员进行地方管理。

夏朝的治理体系体现了等级分明、权力集中的特点。

1. 王权至高无上夏朝的治理体系中,夏王拥有最高的权力,他是国家的最高决策者。

夏王负责制定法律、军事和外交政策,并任命官员、管理国家事务。

夏王的权威地位使得夏朝的治理体系相对稳定,并促进了国家的发展。

2. 官员制度夏朝设置了各级官员进行地方管理。

这些官员负责管理国家事务、征收税收和维护社会秩序。

夏朝的官员选拔主要以能力和家族关系为依据,并实行世袭制度。

夏朝法律制度

夏朝法律制度

夏朝法律制度•奉“天”罚罪:“威侮五行”/“天用剿绝其命”/“恭行天之罚”(《尚书·甘誓》)•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左传·昭公六年》)–“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孝经·五刑》称夏朝“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左传》:“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案例:叔鱼受贿于雍子,刑侯杀之(左传·昭公十四年)•叔向:“己恶而掠人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刑罚适用原则•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刖),宫,大辟–五刑的起源:古籍中主要有三种说法:一是源自苗民的“五虐之刑”;《尚书·吕刑》:“苗民弗用灵,制以刑。

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

二是皋陶“因天讨而作五刑”;三是古人根据五行相生相克之理,创造五刑。

比较流行是第一种。

–五刑刑制主要内容•《竹书纪年》云:“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 “夏台”或“钧台”商朝法律制度◎“商有乱政,而作汤刑”◎“誓”、“诰”、“命”◎商有“乱政”和“疑众”罪的规定:“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辨,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

”——《礼记·王制》◎ 《尚书·盘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

”炮烙、醢、脯、剖心等多种酷刑。

◎监狱:圜土/囹圄许慎《说文解字》:“囹圄,所以拘罪人”。

《史记·殷本纪》:“纣囚西伯(周文王)羑里”。

◎天罚与神判 :“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 ;獬豸之判。

夏朝的司法制度

夏朝的司法制度

夏朝的司法制度夏朝的司法制度如下: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中华民族从原始氏族社会进入阶级社会所产生的法有其自身的特点。

根据史书记载,夏朝已经出现了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并不是禹所做,而是他的后代---夏朝的统治者制定的,为了纪念他们的祖先以禹来命名。

我们现在无法考证禹刑的具体内容,根据后人的追述可知:“夏刑,大辟二百,膑(BIN)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夏朝已经有了五刑。

而且“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

”五刑共三千条。

夏朝的刑罚是否有这么多条文,需要进一步考证。

我们理解也不必过于拘泥,三千条不过是言其多而已。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夏后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曾在“甘”(今陕西户县西南)发布战争动员令,即后来的《甘誓》。

其中说有扈氏犯了“威侮五行”和“怠弃三正”二条罪。

“威侮五行”就是不敬上天,“怠弃三正”就是不重用大臣。

从而引起“天怒”,所以启奉天讨伐。

3、昏、墨、贼,杀《左传》中记载的“刑侯与雍子争田案”时征引夏朝的规定,据此可知夏朝已经有了昏、墨、贼三种罪名。

“刑侯与雍子争田案”发生于鲁召公十四年(前528)。

晋国的刑侯和雍子争夺土地,调解了很久也没成功。

韩宣子命令叔鱼处理。

叔鱼认为罪在雍子。

雍子为了贿赂叔鱼,就把女儿嫁给他。

叔鱼宣判刑侯有罪。

刑侯发怒,在法庭上将叔鱼和雍子杀死。

韩宣子询问叔向如何处理这件事。

叔向说:“三人罪状相同,杀了活着的,三个人全暴尸。

雍子明知自己有罪,还要用女儿贿赂叔鱼以换得胜诉,叔鱼出卖法律,刑侯擅自杀人,他们的罪状相同。

自己有了罪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是昏,贪婪而败坏职责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及是贼,皋陶的刑法规定:昏(“己恶而掠美为昏”。

自己有了罪恶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来掩饰。

)、墨(:“贪以败官为墨”。

贪婪败坏官纪为墨)、贼(杀人不忌为贼”。

肆无忌惮的故意杀人为贼),杀。

”可见,昏、墨、贼是三种罪名,犯此三罪者,依照夏朝法律要处以死刑。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周穆王曾命令吕侯依照夏朝的赎刑修订刑律,作《吕刑》。

夏朝法律制度介绍

夏朝法律制度介绍

夏朝法律制度介绍国家和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产物,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在我国,同世界上其他古老的国家一样,曾经历过漫长的原始氏族社会,在氏族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律,靠的是氏族首领的权威和原始习惯,维持和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公元前21世纪夏朝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产生。

夏朝同以前氏族社会有了区别。

夏启是通过暴力夺取政权的,他破坏了氏族成员共同选举部落首领的原始民主制度的传统习惯;夏启过着不劳而获的生活,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最高统治者;夏朝统治者设立了各种官吏和军队以及监狱等作为国家政权的暴力机关;同时,打破了按血缘关系为基础的部落界限,开始按地域划分居民,初步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

夏朝法律内容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中华民族从原始氏族社会进入阶级社会所产生的法有其自身的特点。

根据史书记载,夏朝已经出现了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并不是禹所做,而是他的后代---夏朝的统治者制定的,为了纪念他们的祖先以禹来命名。

我们现在无法考证禹刑的具体内容,根据后人的追述可知:“夏刑,大辟二百,膑BIN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夏朝已经有了五刑。

而且“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

”五刑共三千条。

夏朝的刑罚是否有这么多条文,需要进一步考证。

我们理解也不必过于拘泥,三千条不过是言其多而已。

夏朝刑罚种类死刑统称大辟,主要有诛、杀、戮、孥戮等:孥戮是指将罪犯本人及其子一同杀死,类似以后朝代的族诛。

也有人认为应解释为:或将罪犯罚做奴隶,或将罪犯杀死。

肉刑墨、劓、膑、宫:墨:在罪犯的脸上刺字,然后涂上墨色。

劓:割去罪犯的鼻子。

膑:去掉犯人的膝盖骨;宫:破坏犯人的生殖器官。

流刑:将犯人流放到边远的地方,最初是作为宽恕同族人所犯五刑之罪的,但是后来就不仅用作此了。

赎刑:允许罪犯用铜等贵金属来赎罪。

不同于“罚”。

夏朝的赎刑制度非常发达,在西周制定赎刑制度时还参照了夏朝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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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学习目标] 了解夏朝作为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是如何建立的,深刻领会法律的起源的问题及刑、法、律的含义,掌握夏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第一节夏朝的建立和奴隶制国家与法的产生一、夏朝建立以前的社会状况(一)夏朝建立以前的我国原始社会我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在她的历史发展中,曾经经历过若干万年没有阶级、没有剥削、没有国家,也没有法律的原始社会。

原始社会经历了原始群和氏族公社两个阶段。

我们的祖先早在二百多万年以前就在这片土地上繁衍生息了。

他们是中华民族最早的祖先,我们称他们的社会组织形式为为原始群。

经过近百万年的进化,大约距今两万年前,中国最早的人类开始进入氏族公社。

氏族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人类共同体。

氏族公社的第一阶段为母系氏族公社,第二阶段为父系氏族公社。

历史上传说的炎帝和黄帝大体是母系氏族公社的早期,仰韶文化则是母系氏族公社的繁荣期。

母系氏族公社的主要特点是妇女在生产和生活中居于支配地位。

这时的婚姻形态为群婚,开始在氏族内部群婚,后来发展为族外群婚制。

氏族成员以母亲的血缘确立亲属关系。

距今约五千年的龙山文化和大汶口文化是中国历史上的父系氏族公社的重要代表。

父系氏族公社的主要特点是男子在生产和生活中居于支配地位。

婚姻形态已由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过渡。

氏族成员以父亲的血缘确立亲属关系。

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生产工具简单,共同占有、共同劳动、平均分配时原始社会的经济形态。

与原始社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原始社会没有阶级的划分,当时的社会组织形式就是原始氏族公社。

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氏族公社完全按血缘关系划分和组织居民,人们属于一个大家庭;氏族公社组织内部实行原始的民主管理,氏族大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氏族首领选举产生,没有任何特权,要和其他氏族成员一样参加劳动和分配。

《礼记·礼运篇》对原始氏族公社的社会生活状况做过描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

选贤与能,讲信修睦。

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又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男有分,女有归。

货恶其弃余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

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二)私有制、阶级的产生,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父系氏族公社取代母系氏族公社之后,社会生产力有了新的发展。

传说中的皇帝尧舜禹时代大体属于父系氏族公社,这个时期也是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经历的一个过渡时期,这一过渡时期开始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

原始社会的三次大分工为原始社会解体、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提供了客观条件。

在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时期,出现了第一次大分工,农业与畜牧业分离;石制工具的改进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和手工业分离,这是第二次社会大分工;父系氏族公社末期,出现了商人阶级。

分工使社会财富逐渐集中到一部分人手中,每个家庭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生产单位。

“同族共财制”消失,财产私有制逐渐产生。

在山东泰安大汶口文化遗址中,发现了许多大小不同的墓葬。

个别大墓有随葬品一百多件。

有些墓穴里有不同数量的猪下颚骨,有的随葬陶器在二、三十件以上,最多的达一百八十多件。

少数墓穴里还有玉铲、骨牙雕等贵重物品。

但有的墓穴则只有少量甚至没有任何随葬品。

此外,按照父系氏族公社的习惯,氏族首领和部落联盟酋长可以取得更多份额的共有财产和集体掠夺来的财产。

这些都说明在父系氏族公社,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客观上出现了私有财产。

随着私有财产的发展,在一些人的意识里,逐渐产生了私有观念。

随着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也就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裂,分裂成两个阶级:主人和奴隶。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历程看,阶级的形成主要通过两个途径:一是在互相争夺财富的战争中,俘虏大批的敌人,这些战俘不再被杀掉,而是沦为奴隶。

二是原来氏族公社的首领演变成贵族和奴隶主。

私有制的形成和阶级的出现,从根本上改变了原始社会的经济关系和社会性质,原有的“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

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分裂为阶级所炸毁,它被国家代替了。

”①二、夏朝的建立和国家的产生(一)夏朝的建立夏族原是居住在黄河流域的一个部落。

部落第一个首领是黄帝,姓公孙,名轩辕。

(配图)黄帝时,曾与其他部落发生过两次较大的战争。

第一次是与炎帝战于阪泉,第二次与蚩尤战于涿鹿,二次均以黄帝战胜而告终。

两次战争加强了夏族部落的力量。

后通过“禅让制”,尧、舜、禹先后被推举为夏族的首领。

尧、舜时代,氏族部落中的一些重大事务,都要大家共同商议,如氏族部落首领人选和领导治理洪水的人选问题,都要与四岳共同商议。

四岳是具有军事民主制性质的氏族社会的联盟议事会议,是当时的最高权力机关。

禹即位以后,夏族就出现了奴隶制度的萌芽。

禹实际已是帝王。

《国语·鲁语下》中记载,禹在世时,在一次部落首领大会上,“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说明禹已有擅杀的权威。

但他还是按照传统,选东夷的一位首领益作为继承人。

禹死后,禹之子启强大起来,许多部落反对益而拥护启。

《史记·夏本纪》中有:“禹子启贤,天下属意焉。

及禹崩,益之佐禹日浅,天下未治。

故诸侯皆去益而朝启”的记载。

于是启即天子位,为夏后帝。

有扈氏不服,启发动战争,在“甘”大战有扈氏,进而巩固了他的统治地位。

启废除了原有的“禅让制”,确立了王位“世袭”制。

禅让制的废除,王位世袭制的确立,标志着氏族公社制度已基本瓦解,国家机器已经产生。

我国第一个奴隶制社会—夏王朝建立,它是我国第一个阶级国家。

黄帝像夏启(分别选自中国通史第一卷32页、33页、38页)(二)国家与法的产生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说:国家跟旧氏族组织不同的第一个特征,“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

夏时,由血缘关系形成的氏族公社已变为按照地理区域划分管辖,统治臣民。

《左传•襄公四年》记载:“芒芒禹迹,画为九州,经启九道。

”《汉书》也说:“铸九鼎,象九洲”。

禹、启时代已将全国划分为九个地区,并设有9个地方长官“九牧”进行管理。

恩格斯说国家跟旧氏族组织不同的第二个特征,“是公共权力的设立。

------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

”②夏已经具备了恩格斯所说的这个“公共权力”。

《礼记•明堂位》说:“夏后氏官百”。

中央有职事官“六卿”,掌管畜牧的“牧正”,掌管造车的“车正”,掌管王族膳食的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93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94—195页。

“庖正”等。

地方有牧民官“九牧”。

“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①,夏桀“乃召汤而囚之夏台”②,圜土和夏台指的都是夏朝的监狱。

此外,夏朝还有维护公共权利所需要的贡赋捐税。

《史记•夏本纪》记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

”《孟子·滕文公》中也提到:“夏后氏五十而贡。

”恩格斯说:“捐税是以前的氏族社会完全没有的。

”③这些都足以说明,夏王朝与旧氏族社会有着本质的不同,具备了国家的基本特征。

夏启即天子之位,打破了氏族社会的“禅让制”,在中国历史上开始了王位世袭制。

夏启建立夏王朝后,“淫逸康乐”,对于启纵情享乐过着荒淫生活,《楚辞·离骚》也有记载:“启九辩与九歌兮,夏康娱以为纵”④。

这反映了夏朝统治者已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最高阶级统治着。

夏朝国家形成,标志着中国历史开始了阶级社会的进程,启成为我国奴隶制社会的一个帝王,揭开了中国四千多年的发展历史。

在夏朝国家建立之前,原始公社的生产力得到发展,私有制和阶级出现了,阶级矛盾日益激化,原始习惯无法再维持社会秩序了。

这时,奴隶主阶级把符合本阶级利益的某些原始习惯,赋予阶级内容,通过国家的认可,变为国家的意志。

在夏王朝主要是通过帝王发布命令来确认某些习惯,强迫人们遵守。

这样,法与国家一样,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况下产生了。

第二节法律的起源和夏朝的法律制度一、法律的起源法的起源是指法在人类历史中的形成过程,即它在什么历史条件下基于什么原因又是如何形成的。

关于法的起源问题,古今中外有多种不同的认识。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用历史唯物主义观阐述了法的起源。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在人类社会历史上,法和国家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才出现的社会现象。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关系,规范社会成员日常行为的主要是习惯。

习惯是原始社会的行为准则。

原始习惯包含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内容十分广泛。

有关于共同劳动、平均分配的习惯;有关于婚姻、家庭和亲属制度的习惯;有关于处理公共事务的习惯;有关于财产继承的习惯;有关于解决纠纷的习惯;有关于维护共同利益的习惯;有关于宗教方面的习惯。

原始社会的习惯,对每个氏族成员都有约束力。

它不靠国家强制力执行,人们都能共同遵守。

因为这种习惯反映了全体氏族成员的共同利益和要求,如果有人破坏或不遵从这种习惯,就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原始社会的习惯“除了舆论以外,它没有任何强制手段”,但这种舆论的谴责,具有社会性,形成一种威力很大的社会力量。

所以“神农无制令而民从。

”⑤“制令”就是阶级社会的法律。

原始社会不存在法律,主要是因为原始社会不具备法律存在的客观条件。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变化,发展到父系氏族公社,私有制和个体家庭建立起来。

为了掠夺奴隶和财富,军事民主制及其组织机构发展起来,氏族长老逐渐变为氏族贵族,军队、法庭和监狱也逐渐出现。

最出带有军事民主性质的氏族会议逐渐变成国家机关。

法也随之逐步萌芽并发展起来。

①《竹书纪年》②《史记•夏本纪》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95页④《墨子·非乐上》⑤《淮南子·氾论序》随着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发展,原始习惯具有了阶级色彩。

此后,国家机关根据阶级统治的需要,赋予某些符合统治者利益的习惯以国家意志,使之成为习惯法。

最初,习惯是针对具体人、具体情况所进行的一次性调整,如对分配产品行为的调整。

等上升为习惯法时,便针对某一类社会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的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调整。

这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在原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

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变成了法律。

”①在原始社会,各种行为规范混为一体,并没有明确的界限。

夏朝虽然建立了奴隶制国家,但国家机构尚不健全,主要是“法自君出”,而当时君主又主要是通过认可原有行为规范的形式制定法律。

据史料记载,夏朝法律的内容来源于以下各行为规范:1.原始社会的礼礼,本来是一种盛玉的器皿。

照王国维的解释,甲骨文中的礼字,表示一个盛有双玉的用来供奉上帝和祖先神的器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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