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江苏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江苏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江苏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江苏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并结合《江苏银行商业汇票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商业承兑汇票(简称“商票”)贴现是指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

本规程所指商业承兑汇票特指由我行核有商票承诺贴现专项授信额度的承兑人承兑的,或者由我行核有贴现专项授信额度的持票人作为贴现申请人提交的商业承兑汇票。

本规程所称贴现行是指为持票人办理商票贴现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

本规程所称授信管理行是指对商票承兑人(或贴现申请人)核定商票贴现专项授信额度的我行分支机构。

第三条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

第四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纳入统一授信并实行专项授信管理。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作为短期授信业务品种之一,须按照公司业务授信审批流程对承兑人或持票人核定贴现授信额度。一般情况下,我行对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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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承兑人核定商票贴现专项授信额度,授信条件全部落实,达到放款审核全部要求后可以对票据持票人办理商票贴现,同时相应扣减我行对承兑人承诺贴现的专项授信额度。对作为商票持票人的部分优质客户也可直接核定商票贴现专项授信额度,办理贴现业务时,扣减贴现申请人商票贴现专项授信额度。

我行审批核定的贴现专项授信额度与其他短期授信业务额度不得串用。二者之和,不得超过总行公司业务授信审批权限的管理要求。

无论对商票承兑人授信,还是对商票持票人授信,授信对象须为本地企业。

第五条商票贴现业务的部门职责分工。各经营单位对公部门负责商票贴现业务的市场营销和贷后管理;授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商票贴现额度的授信审查,并报有权审批人审批,授信权限比照短期授信业务审批权限执行;营运部门(放款审核中心)负责商票专项额度授信条件落实的审核确认工作;票据中心在票据交易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的专项额度管理和控制,负责在可用额度内及相应单笔权限内审批办理商票贴现业务。

第二章承兑人管理

第六条商票承兑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产供销关系稳定,资信状况优良,具有可靠的商业信誉;

2(为我行重点营销客户,经营规模和资本实力较强(企业净资产不少于0.5亿元,销售收入不少于1亿元,该项条件达不到要求的需报总行授信部门授信审查并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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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所处行业稳定,企业效益良好,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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