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二章概述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单务合同

保险合同单务合同篇一:保险合同及其分类第二章保险合同及其分类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1.概念: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又称保险契约,是指保险双方为了实现保险的目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2.保险合同与一般经济合同的相同之处:(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保险合同特点(1)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是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作为基础的。
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它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使它比一般合同更加需要诚信,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完全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
(2)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对当事人一方只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
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借贷合同等都属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则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
(如:投保人有交保险费的义务,那保险人就有收保险费的权利)在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中,绝大多数合同都是双务合同。
(3)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附和合同,又称附从合同、定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而订立的合同。
附和合同的特点如下:一是附和合同的条款(主要内容)是由单方事先决定的,一般是由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事先决定的,相对人不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
二是附和合同的相对人只有订立合同的自由(接受或不接受),而没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处于一种附从地位。
(4)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是指合同的订立要依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行。
保险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主要表现为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及书面协议。
这是国际惯例,可以使各方当事人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易于保存。
人身保险合同

2. 保险人 人身保险保险人又称人身保险承保人,是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另一方。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是经营人身保险业务,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收取保险费,并按照合同约定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义务的人
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9
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7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 体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 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 投保人 直接与保险人商谈以及签订保险合同、负责支付保险费用的一方。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第五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 更、终止和无效
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1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 险合同。它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在自愿的基础上订 立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该协议中确定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 务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享有应有的权利。 人身保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经订立并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受到国家保护,任何一方不履行应尽的义务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引起的法 律后果。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三)近因原则 (四)损失补偿原则
第二章保险合同

附条件成立,保险合同就生效;保险合同无效,即使所附条件成立,保 险合同也不生效。
(2)保险合同的无效 无效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订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
保护的保险合同。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定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1)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标的重要事实,以口头或 书面形式向保险人作真实陈述。保险标的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 否承保及影响保险费率的事实。我国保险法实行“询问告知”的原则。 (2)交付保险费 (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 (4)危险增加通知 (5)保险事故发生通知 (6)财产保险的出险施救 (7)提供索赔单证 (8)协助追偿 《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保 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还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 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 相应的保险金。”
• (二)扩展责任条款
• 例如,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的可附加盗窃险条款,投保海洋 运输货物保险的水渍险时,可加保战争险,投保企财险可 附加露堆财产特约条款。
• (三)限制责任条款
• (四)保证条款
• 例如,投保仓储险时,附加“不准堆存特别危险品条款”
• (五)特别说明条款
• 例如,在承保银行的抵押品时,如果被保险人要求指定某 银行优先受益,须附加特别说明条款“兹经通知,本保险 单所承保之财产过户给某银行,如遇损失时,赔偿权利应 优先由过户人享有。”这就保护了受押人的权益。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4、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保险人用拟好的保险合同与投保人签定合 同. 原因: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一些专业术语和 国际惯例并不了解,所以需要这种附和性合 同. 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合同都是附和性合同,有 些也可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
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

保险合同法根底知识第一章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担当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担当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保险合同作不同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以保险标的的性质为标准,可区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依据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确定与否,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由于人的生命和躯体无法用金钞票衡量,故此种分类方法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1.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之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量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地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一〕双务性。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
〔二〕诺成性。
诺成性合同,是指不以交付标的物或履行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据此,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不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应属诺成性合同。
〔三〕非要式性。
依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方式,一般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特种车损失保险条款

特种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概述1.1 本保险合同的双方为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投保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为特种车辆的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
1.2 本保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旨在保障特种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章保险责任2.1 甲方对于乙方所投保的特种车辆,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承担保险责任。
2.2 保险责任包括特种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以下情况所导致的损失:a) 事故碰撞造成的车辆损失;b) 天灾或意外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c) 被盗窃或抢劫导致的车辆损失;d) 恶意破坏造成的车辆损失;e) 其他合同约定的损失情况。
2.3 乙方在使用特种车辆时,应当遵守相关交通法规,否则可能导致保险责任的免除或保险金的减少。
第三章保险金额及费率3.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特种车辆的市场价值或乙方声明的价值,以较低者为准。
3.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费率支付保险费用,费率根据特种车辆的类型、使用年限、车龄、驾驶员驾龄等因素确定。
3.3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甲方有权终止本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第四章保险事故通知与理赔4.1 乙方在知悉特种车辆发生损失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 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将委派专业人员对特种车辆的损失进行核实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理赔的依据。
4.3 甲方将在核实评估结果后的合理时间内,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理赔金额。
4.4 如乙方与甲方对理赔金额存在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5.1 特种车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补缴相应的保险费用。
5.2 保险合同期满之前,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
5.3 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财会类专业知识保险学讲义笔记3(保险合同+保险实务)

理论攻坚-保险学3(讲义)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相对应,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二、保险合同与一般保险合同的共性1.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
3.合同必须是合法的。
三、保险合同的特性(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险合同的保障性主要表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这种保障包括有形和无形两种形式。
有形保障体现在物质方面,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或给付;无形保障则体现在精神方面,对被保险人提供的心理上的安全感。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只有权利,另一方只有义务。
例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
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双方应该同时对价给付,例如买卖合同。
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因为投保人缴纳了保费,但是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才能履行保险金赔偿以及给付的义务。
(四)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附和合同是指由当事人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与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量的余地。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合合同,因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并经监管部门审批。
而投保人往往缺乏保险知识,不熟悉保险业务,很难对保险条款提出异议。
所以,投保人购买保险就表示同意保险合同条款,即使需要变更合同的某项内容,也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办理变更手续,有时还需要增缴保费,合同方才有效。
第6章 保险合同

(9)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有权变更受益人,无须经保险人认可或同意,但
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
【案例1】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 子另住别处,所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指定其妹 妹为受益人,后在保险期间内,王某不幸发生交通事
故当场身亡,问:若其妹妹在王某死亡前半月已病故,
保险公司如何给付保险金?若其妹妹在该次交通事故 中同时身亡,保险公司如何给付保险金?若其妹妹在 该次事故中受伤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保险公司如何 给付保险金?
3)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委托,推销保险商品、向保险 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的个人。业务范围主要有: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
选择一个优秀的保险代理人为你服务,是投保的第一步,也
是最重要的一步。 《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展业证书》
任何个人不得兼职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
(三)保险凭证
“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承保凭证,是一种简化了 的保单。
与保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只记载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主要
保险内容。 凡保险凭证中没有列明的内容,以该险种的正式保单为准;保险
凭证与正式保单内容相抵触的,以保险凭证的特约条款为准。
保险凭证可单独使用,也可与保单一同使用。目前,保险凭证主 要在货物运输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和某些强制保险中使用。
(2)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由一定数目以上的股东发起组织(2个以上,50个以下),全部 注册资本被划分为等额股份,通常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 购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3)相互保险公司
由保单持有人拥有和控制;人们通过购买保单而成为公司的所有 人,并可以从公司得到分红,利润由公司所有人共享;不发行股票, 也没有股东;公司的宗旨是为投保人提供低成本的保险,而不是为了 盈利。
第2_保险合同概述(概念特征_

保险合同
4、特定危险保险(named peril policy)和一切 危险保险合同(all risk policy): 根据承保危险范围来定。特定险:仅承保特 定的一种或数种危险;一切险:除合同列明 的不保危险之外的一切危险。凡未列入除外 责任条款中的危险,均属保险人承保的范围。 5、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合同与 人身保险(personal insurance)合同
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没有成立,学校具有过错,应由学 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乙与学校形成委托办理保险关系, 但却没有投保;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没有成立,人寿 公司和学校均不需赔偿。保险凭证中没有填写被保险人的名 字,其他存根和登记册上也没有李甲的名字;也没有证据证 明李甲交了30元保费给张某,学校、张某的失误不是李某不 能获得赔偿的直接原因。 1、该合同是否成立?2、该未填写被保险人姓名的保险凭证 能证明李甲已经投保吗?能证明什么?3、保险凭证及登记 造册上没有李甲名字,能证明其没有投保的事实吗?
9、为自己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与为他人利益订立 的保险合同 投保人为自己设立权利和义务,从而享有赔偿请求 权的保险合同(包括自己作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 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的情形); 投保人不自行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包括自 己为被保险人指定他人为受益人、以他人为被保险 人未另行指定受益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又另行指 定受益人)
8、原保险(original insurance)合同与再保险 (reinsurance)合同 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人与投保人,由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直接承担 赔偿责任。 再保险是保险人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以分保形式, 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属于责任保险 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不产生约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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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的手段
(1)风险控制对策中的手段
损失回避 损失控制 风险隔离 风险结合 风险转移等方法
(2)风险财务对策中的手段
财务型非保险转移 财务型保险转移 自我承担等方法
1.1.3保险
1、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 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 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
保费收入 1107 1484 1703 2156 3004 3505 4005 5577
增长率 0.00% 34.06%14.76%26.60%39.33%16.68%14.27%39.25%
保费收入 增长率
汽车保险公司
2013年汽车保险公司排名 1、平安车辆保险பைடு நூலகம் 2、中国人保车辆保险 3、太平洋车辆保险 4、中华联合车辆保险 5、大地车辆保险 6、天安车辆保险 7、永安车辆保险 8、阳光车辆保险 9、安邦车辆保险 10、太平车辆保险
(保险代理人2013) 在保险理论和实务中,所讲的风险通常是指() A既可能产生损失,又可能产生收益的风险 B只可能产生损失的风险 C只可能产生收益的风险 D已经产生损失的风险
风险的特征
客观性。不能彻底消除,如误差 普遍性。 偶然性。 可测性。统计资料 可变性。ESP、ABS
风险的要素
风险因素。
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 收取佣金的机构。
公估人。办理保险标的勘查、定损、估损、赔款理算,并予以证明的受委托人。
4、保险标的 5、保险费:转嫁风险的费用。 6、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7、保险合同
8、保险要素:
保险要素是指进行保险活动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 般来讲,现代商业保险活动包括五大要素:
人均GDP1000美元,轿车进入家庭的起跑 线,达到3000美元时,轿车将大规模进入 家庭。中国2014年达6629美元。
中国2009年超越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汽车 市场,2009年开始,中国汽车销量迈过千 万辆大关,并连续多年整车销量全球第一。
中国汽车销量
2005-2013年中国汽车产销量 (单位 万辆)
2013年底,我国汽车保有量达到1.37亿辆, 千人保有量93辆。近十年汽车年均增加1100 多万辆,是2003年汽车数量的5.7倍,占全 部机动车比率达到54.9%,比十年前提高了 29.9%
全国有31个城市汽车数量超过100万辆
汽车后市场
七大行业:汽保行业、汽车金融、汽车工厂、 汽车养护、汽车维修及配件、汽车文化及运 动、二手车及汽车租赁。
风险管理的目标
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争取获得 最大的安全保障。
1)现实性。 2)明确性。 3)层次化。 4)定量化。
风险管理的程序
风险的识别
风险分析问询法、财务报表分析法、流程图分析法、外部环 境分析法
风险的衡量
风险损失的相对性、综合性、时间性
风险的评价 风险对策的选择
基本的风险管理对策包括风险控制对策和风险财务对策。
实质风险因素。有形的,刹车、机械构造、人体免疫力 道德风险因素。无形的,修养、品行、欺诈 心理风险因素。无形的,疏忽、过失
风险事故。
风险事故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
风险损失。
1.1.2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的概念
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透过对风险的认识、衡 量和分析,选择最有效的方式,主动地、有目的、有计 划的处理风险,以最小的成本,争取获得最大安全保障 的方法。
汽车市场份额
31.94% 13.61%
37.36% 17.09%
中国人保 中国平安 中国太保 其他
1.1.1 风险和保险
风险的概念 风险是指人们因对未来行为的决策及客观条件的不 确定性而可能引起的后果与预定目标发生的偏离。 负偏离是指出现的损失,正偏离是指带来的收益。
为全面理解上述定义,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风险是与人们的行为联系的; 第二,客观条件的变化是风险的重要成因; 第三,风险的不确定性; 第四,保险承保的风险是指只有损失可能而无获利 可能的风险。
2500 2000
2198 1806 1840 1900
1500 1000
1300 570 700 880 930
500
0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汽车产销量
汽车保有量
汽车保有量是指一个地区拥有车辆的数量, 一般是指在当地登记的车辆。
特征、要素、原则 4、掌握汽车保险合同的相关知识
能力目标
1、能够建立风险意识并利用风险观念为汽 车保险展业提供理论服务 2、能够正确处理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 变更、与终止等问题
案例导入 国内车险市场现状
汽车保险,简称车险,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 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汽车保险是财产保 险中的主要险种。
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四种保险活动直接人
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的人。
受益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3、三种保险活动辅助人:
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 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
汽车保险概述
-----风险与保险
课程介绍
课程定位
保险原理与实务
前导课程 汽车保险法律法规
汽车基础课程
汽车配件管理
同步课程 汽车保险与理赔
财产保险
保险公估实务
后续课程 机动车查勘与定损实务
事故车修理与评估
知识目标
1、掌握风险的含义 2、掌握风险管理的过程和方法 3、掌握汽车保险的含义、职能、作用、
汽车保费收入
50.00% 2006-2013年汽车保费收入 (单位 亿元) 5577 6000
40.00%
5000 4005
30.00%
3505
4000
3004
20.00%
2156 1484 1703
1107
3000 2000
10.00%
1000
0.00%
0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